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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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须知
1、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应第一时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asone/),进入网站左面“常用下载”栏目,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进行浏览器设置。设置完毕后,用外汇局提供的系统管理员代码(默认为ba)及初始密码登录平台,并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设置本企业的业务操作员。再用新设置的操作员登录平台,进入监测系统,并及时查看本企业的有关基本信息,如信息有误应及时通知外汇局。
2、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将被外汇局列入“辅
导期”(企业操作员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查看本企业辅导期状态及截止日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到外汇局现场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所有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具体办理要求及《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的下载可登陆“广西电子口岸”(/)——“办事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
3、企业应严格按照“汇发[2012]38号”文件中第三、四章及附件“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向外
汇局进行报告,其中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属义务性报告(必须报告类),企业应在规定时间(进出口或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辅导期业务需现场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具体操作可查询网站平台用户手册,或登陆“广西电子口岸”(/)——“办事指南”——“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指南”查看)
4、企业应指派专人定期登录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查看外汇局
发送的相关通知并及时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应经常查看应用服务平台左面的“问题解答”栏目,第一时间学习、了解外汇局发布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6、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正
常)、B(可疑)、C(违规)三类(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托收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
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企业应认真学习掌握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可登陆广西电子口岸/——“政策法规”查询下载),严格按政策要求开展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