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增量指标业务相关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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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量指标业务相关办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符合如下三项条件之一的居民办理申请增量指标业务: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二)单位所在地在广州、在广州工作(含退休)且享受公费医疗(含省直及本市市直、各区)连续满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三)享受上述公费医疗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连续满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须在调控服务中心各业务受理窗口按要求填报并提交资料办理增量指标申请。其中,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居民可在2016年4月1日后还可直接登录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系统()选择“增量指标申请—个人申请—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身份类型后,根据网页提示直接填报资料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调控服务中心各业务受理窗口位置详见附件1-1。
三、在各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请需提交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增量指标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验。
(三)申请人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验。
(四)申请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验。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享受公医情况证明原件1份(有关样式参见附件1-2);
(六)申请人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七)退休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验。
其中:符合单位所在地在广州、在广州工作且享受公费医疗(含省直及本市市直、各区)连续满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上述第(一)~(五)项材料;符合享受上述公费医疗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连续满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上述第(一)~(六)项材料;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需提供上述第(一)~(四)、(六)、(七)项材料。
如须委托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核验。
附件1-1
调控服务中心各业务受理窗口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