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9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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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2013 年1 月28
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同签约地:甲方或乙方办公地
一)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在位于正在建设一家四星级标准的精品酒店,并全权委托经营管理,乙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特色品牌酒店管
理公司,全新的管理理念,提倡高雅的、高品味的、艺术的、高品质的、舒适的、
安全环保的、优质服务的、美食健康的、价格平易近人的,不用评星,也是精品酒
店的特点。它的商业模式就是将五星级酒店不实用配套功能去除,如室外大型运动场
所、游泳池、酒吧、健身室、雪茄房、大型夜总会桑拿房等娱乐设施,超大型会议厅,等
等不实用的功能通通删除。核心功能,如大厅、美食馆、咖啡厅、客房、床和床上用
品、枕头、卫浴系统、即用办公室、商务中心、自助洗衣房等核心功能基本达到五星级
的档次。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具有精品酒店水准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甲乙双方展开了友好协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负责酒店项目的前期筹建工作及酒店
开业后的全权委托经营管理,双
方愿意就上述合同目标制定本合同细则。
第二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筹建期间双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甲方所拥有的与本合同服务项目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为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甲方有责任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人民币汇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此服务费不包含任何附加的税项。
三)筹建期间服务内容
第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筹建服务工作清单见附件)酒店市场调查分
析、项目评估、酒店设计技术咨询顾问服务(服务内容为:根据精品标准协助甲方修订酒
店功能布局图、装修效果图、总装修图、协助甲方监督装修效果、协助甲方选定、确定酒
店布置、家私等各项采购方案、提供人员编制方案、提供开业费用预算、招聘各岗位员
工、构建组织机构、培训员工,确保各项筹备工作符合并达到精品的开业条件及标准。
(四)知识产权及保密
第六条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或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向对方承担保密责任,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及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内容、合同价格、公司信息、项目信息、报告和方案内容、其它相关资料内容等。
五)违约责任
第七条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时支付相关款项,并按每天伍仟元人民币的标准要求甲方支付乙方滞纳金。如甲方仍不能按时付
款,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工作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和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未付服务费总额)。
第八条如甲方对乙方所派管理团队人员确因品德、能力、合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
八)其它条款
第九条酒店装修开始,乙方指派筹建工程总监一名驻酒店现场服务,其薪资(由双方商定)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細則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1.1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
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 ________ 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 市_____ 路______ 号
及_________ 部分房屋,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
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电梯等等。
1.4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 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
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贰仟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营业设备或简称O.E —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
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1.6统一制度——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它规定。
1.7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
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
师。
1.9营业总收入——应解释为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
售、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门票和其它产生收费项目的收入,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租赁费。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等等。
1.10营业毛利或简释G.O.P —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门)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
业支出之差额。
1.11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 A )工资和费用,以及其它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上述费用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 B )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业主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佣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4.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保险管理费。
(F)第 5.2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