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6.15•【字号】鲁政发[1987]61号•【施行日期】1987.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87〕61号1987年6月15日)《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水费一定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清淤,不得挪作他用。
各市地县应严格把关。
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把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定水费标准,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资的4~6%计算。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是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应按方计费。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合理的供水定价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和维护,也直接影响到用水户的利益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管理、维护修缮等方面的费用。
通过对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可以清晰地了解水利工程供水的实际成本构成,为制定合理的水价提供依据。
这有助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同时,合理的供水定价可以避免水价过低导致的水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也能防止水价过高给用水户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审的成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
3、合理性原则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并且是合理必要的,不得存在虚高或不合理的开支。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费用。
这部分成本通常在工程建设期间一次性投入,但会通过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在供水运营期间逐步分摊。
2、运行维护成本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日常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3、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应当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4、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较少,主要是与供水销售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是贷款利息等融资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与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与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与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含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含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与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与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含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与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与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含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含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缺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与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含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6]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
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12-14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日期:1999-12-14执行日期:20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三章水价核定方法第四章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运行机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依法计收、管理和使用水费。
第七条对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八条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农业粮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税金核定。
第九条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州、市)管水利工程及跨县水利工程水价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管水利工程及跨乡(镇)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
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制度一、总则1. 为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费收缴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
3. 水费的收缴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费标准1. 水费标准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水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水资源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3. 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水户,可以根据其用水性质和用水量,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三、计费方式1. 水费计费可以采用计量收费或定额收费的方式。
2. 计量收费是指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来计费,适用于安装了水表的用户。
3. 定额收费是指根据用户的用水性质和规模,按照预定的固定费用来计费,适用于无法安装水表或用水量不易计量的用户。
四、收缴流程1. 水费的收缴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2. 管理单位应向用户提供清晰的用水账单,包括用水量、水费金额等信息。
3.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者,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4. 对于经济困难的特殊用户,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减免政策。
五、监督管理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费收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用户有权对水费账单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处理用户的投诉。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善。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一、总则1. 本财务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2. 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二、财务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水利工程的财务管理应做到收支两条线清晰,账目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预算约束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成本控制原则: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审计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
三、财务管理职责1. 明确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行责任制管理。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决算,审核各项费用报销,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3.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合理的预算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资金管理1. 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
2.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需经过严格审查,并采取银行转账等安全方式进行。
3. 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防止资金流失。
五、成本控制与核算1. 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计划,明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限额。
2. 实施动态成本管理,及时分析成本偏差,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 强化项目结束后的成本核算工作,为后续工程提供经验数据支持。
六、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关键财务环节设置必要的控制点,防范财务风险。
2.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或特定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七、附则1. 本财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解释。
2.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本制度应及时修订更新。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财[1995]226号【发布日期】1995-06-16【生效日期】1995-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0602
发改价格[2006]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一、概述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主要根据我国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的核算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经济性。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
二、核算管理对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所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供水控制工程、水质调整工程、调峰调节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
三、费用核算基本原则1.单位费用核算原则。
各类费用应根据用途、品种、使用年限等因素分别核算,确保费用可以精确反映每一项工程的实际使用状况。
2.成本计算原则。
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计算,确保每一项费用的真实可靠性。
3.单位费用合理原则。
各项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凭空捏造,不能随意增加,确保每项费用合理、合法并能够明细核算。
4.费用预算原则。
针对各项工程和项目,应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费用核算。
四、费用核算种类及标准1.建设投资费用建设投资费用是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水位和水源环境保护费用、工程基础设施费用、施工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项目规模,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制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2.运行费用运行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过程中的日常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水、电、人工、化学药品、维修保养和运输等。
运行费用应该根据水利供水工程的运转情况进行综合预估,并在运营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的一些后勤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监督、考核、审计等。
管理费用应合理设定,不得高于运行费用和建设投资费用的10%-15%。
4.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费用主要指供水工程维修等费用和长期的保养费用等。
该费用应根据供水工程实际状态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五、,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发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第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履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七月三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一、引言水利工程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对于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范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公平负担原则。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公平分担供水成本。
3、节约用水原则。
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分类定价原则。
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合理体现水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
三、供水价格的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二)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利润按照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
四、供水价格的分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一)农业用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向农业生产供水的价格。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包括工业用水价格、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商业用水价格等。
五、供水价格的核定(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二)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水利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行维护成本、水资源状况、供水市场需求、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农业用水价格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四)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六、供水价格的调整(一)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的变化和水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
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摘要: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行业都渴望通过成本的降低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其中包括自来水供水企业。
现如今,自来水供水企业对自身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已经成为了自来水供水企业发展与经营的重点。
文章主要对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自来水;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1自来水供水企业成本组成部分1.1供水企业的折旧费。
在日常经营和生产中,自来水供水企业想要做好自来水供水工作,不仅需要准备好水原料、工作人员、电力等一系列事物,还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硬件设施,比如送水管道、设备放置场所以及相关生产设备等。
这些都是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而降低自身的市场价值,产生任何问题和情况,都需要支出成本对其进行维护工作,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
1.2企业相关的电费和材料费。
电费对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成本存在较大关系,据测算,用电成本约占单位制水成本比例20%,供水企业的供水量与用电量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电费缴纳的多,说明企业供水量也越多,由此可知,企业的成本具有较大的变动性[1]。
自来水供水企业除了以上成本外,还包括了材料费,其主要是添加剂和原水的成本。
1.3供水企业的人工费用自来水供水企业想要正产经营和生产,需要招聘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一系列的生产和经营工作,企业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绩效等都是自来水供水企业的人工费。
2自来水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2.1科学合理限制企业成本。
成本核算和管理中,自来水供水企业需要对成本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具体流程:①企业需记录每日相关成本,同时提高对成本的监管力度,构建相应的监管部门,挑选专业人员来有效监管成本;②成本核算和管理时,供水企业需要根据规定保存和审查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数据,提高成本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充分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财务情况,深入探索成本降低的合理方法,从而健全相关的成本核算制度,为企业成本核算和审查等一系列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条件,以此节约成本[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式中:—单位供水成本—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天然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水量统计报表、水利工程投资、生产运行、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5年。
首次成本监审,监审期根据实际运营年度及工程运行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供水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如实客观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八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豫计收费[2002]1090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厅关于贯彻《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090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各省辖市物价局(计委)、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与价格核算、供水价格的审批管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内容和方法暂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按以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一)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计委会同省水利厅管理和审批。
其中省直管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审批;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审批。
省直接管理供水价格的工程名单见附表。
(二)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山计委授权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
其中省辖市直管的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直接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审批报省计委、省水利厅备案。
(三)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计委授权工程所在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发改价格[2006]310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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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年农业供水量
A--工业、城镇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之间进行分配:
某一环节(或级次)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一上环节(或级次)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本 环节(或级次)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应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 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 生产"等明细项目。
为组织供水生产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费坏帐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
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 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 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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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防洪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死库容+兴利库容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 为排涝、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4 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 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 、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 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 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 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各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下式计算:
某一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某一供水对象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总额某一供水对象实际供水总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 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 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 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分配计 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见第十条。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供水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或排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 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生产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6日 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 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四章 核算方法
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 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 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 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 "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 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
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 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 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四) "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 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
工业城镇供水分配系数=A×AA×A+B×B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B×BA×A+B×B
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 "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 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 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 "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绿化费、土地(水 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