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更新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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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F833-15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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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婴儿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ASTM F833 – 15
Intertek Shen Zhe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要求,测试方法以及标签的要求,目的在于减小儿童使 用卧式推车或坐式推车时产生危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三轮车, 自行车或者类似的由儿童自己驱动的有轮子的产 品,即使此产品拥有一个临时的或永久的手把.
Stroller 坐式推车: 小孩子处于直立或斜躺位置的轮式推车,用于6个月到36个月的小孩.
Convertible carriage/stroller 坐卧两用推车: 可进行卧式与坐式转换的轮式推车.
convertible car seat/stroller 可以转换的汽车座椅和轮式推车
3.定义
不合格示例
5.7 剪切和挤压
要求 3D车台上的车座铰链链接应该避免对小孩造成剪夹危险 车座铰链链接的中一支架为基准,如手把管; 2.将车台折叠至与基准管呈90度的半打开位置; 3.从此半打开位置到完全展开的过程中,检查车座铰链和旋转的管子 间是否有剪夹.
如开口介于0.210 — 0.375in.之间, 且材料的厚度小于0.375in., 则深度要小于0.375in.
制造商所推荐的所有使用位置都需要进行 评估。
评估的范围按照EN 1888中的可接触区域 来评估。
扣具也需要满足。
5.6 孔/槽
不合格示例
5.7 剪切和挤压
车台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时,应不会对小孩产生剪压的危险; 可移动部件之间的间隙不可介于0.210in.与0.375in.之间; 此要求不包括可调节附件--置物篮、菜篮等的调整.
后车架完全变形,则可以采用新样品继续测试。
5.一般要求
1)测试前/后,要符合尖点,利边,和小物件测试的要求.

婴儿车办理CE认证标准是什么?欧盟CE认证

婴儿车办理CE认证标准是什么?欧盟CE认证

婴儿车办理CE认证标准是什么?欧盟CE认证
婴儿车是一种为婴儿户外活动提供便利而设计的工具车,有各种车型,一般1到2岁的孩子玩的是婴儿车,婴儿车作为宝宝的代步工具,其使用安全性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欧盟的EN1888标准是针对婴儿车的安全法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婴儿车办理CE认证。

婴儿车办理CE认证标准:EN1888
EN 1888-1-2018 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轮式儿童运输工具.第1部分:推车和婴儿车
婴儿车EN1888测试要求:
1、结构
2、稳定性
3、可换向的推车
4、手柄
5、停车装置和刹车装置
6、折叠机构的锁定装置
7、有提手的卧兜的纵向稳定性
8、提手/手柄与卧兜/可拆卸的座兜的连接点
9、可拆卸卧兜或座兜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和耐用性
10、束缚系统
11、车轮强度
12、不规则表面测试
13、标签的耐久性
14、塑胶包装
15、产品信息
办理婴儿车CE认证流程:
1、项目申请——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CE认证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CE认证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产品测试——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实验室进行测试。

4、编制报告——认证工程师根据合格的检测数据,编写报告。

5、递交审核——工程师将完整的报告进行审核。

6、签发证书——报告审核无误后,颁发CE认证证书。

美国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最终规则

美国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最终规则

美国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最终规则为完善有关耐用婴幼儿产品方面的消费品安全标准,2010年6月21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

这一规则与ASTM International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STM F977–07大致相同,只有几处修改并增加了测试项目,以减少学步车可能造成的伤害风险。

该规则将于2010年12月21日生效,适用于这一日期及其后生产或进口的婴儿学步车。

另外,从2010年12月21日起,16 CFR 1500.18和CFR 1500.86中有关婴儿学步车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16 CFR 1216。

挑战:1. 对ASTM标准中学步车类型的图解进行修改,增加了开放式背部(open back)的设计。

2. 修改了ASTM标准第4.6节中的设备规格,删除了测力计的品牌和型号,新增性能规格。

为保证准确性,需要适当的校准。

3. 台阶跌落测试a) 修改ASTM标准,制定了有关绳索、其它设备和步骤的要求。

b) 在台阶跌落测试步骤中增加以下内容:·采用学步车的实际重量计算弹射距离,而非假设婴儿车的重量为8磅;·详细说明了学步车轮子的位置、美标假婴儿的位置、绳索的类型、滑轮的类型,以及施加的力度;·要求每项测试(前面、侧面和后面)进行三次,与EN 1273:2005取得一致,增强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4. 停车制动装置要求—对于装配有停车制动装置的婴儿车,增加了停车装置的测试,即停车装置启用时,在静态状态下模拟台阶跌落测试,学步车的移动距离不能超过1.97英寸(50毫米)。

5. 产品警示a) 如果学步车带有停车制动装置,需附加以下警示:"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中文释意:―警告:该车使用的停车制动装置不能完全防止学步车移动。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详解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涉及到玩具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主要在EN71-1:2005+A4:2007《玩具安全--机械和物理性能》标准中规定。

这部标准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与88/378/EEC《玩具安全指令》相协调的玩具安全标准。

EN71-1标准对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玩具进行指导生产、安全质量控制起到重要作用。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供14岁及以下儿童玩耍而设计生产的玩具,此类的特点大多数是体积较小、重量轻。

下面介绍EN71-1标准的技术要求:1、材料要求玩具本身和用于制造玩具的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材料的检查应凭正常视力检查,而不是放大检查。

2、组装玩具成套玩具是由儿童进行组装的,应对于可供儿童使用的每一部件和组装完成的玩具进行测试。

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用于组装活动本身具有特殊娱乐价值的玩具。

如果玩具由于成人组装后再交儿童玩耍的,则对组装后的完整玩具进行检测,而不需要对单个部件进行检测。

用于组装的玩具必须附有详细组装指南,指南中须指出是否有必要由成人组装或在使用前由成人检查组装是否正确。

3、柔韧塑料薄膜带有柔韧塑料薄膜的玩具须遵从以下要求:(1)无衬底的薄膜如面积大于100mm×100mm,则该薄膜的平均厚度必须大于0.038mm。

(2)薄膜厚度小于0.038mm且面积大于100mm×100mm, 必须在任意30mm×30mm面积内的薄膜上打孔,孔的总面积最小应占薄膜总面积的1%。

(3)对于塑料气球,不需要充气或损坏后测量其厚度,直接对双层塑料薄膜测量其厚度。

4、玩具袋玩具袋开口周长大于380mm,并用束带作收口,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渗透(透气)材料制成,或(2)在玩具袋上有两个650mm2的通气孔,这两个通气孔相距至少150mm。

5、玻璃可触及玻璃可用于制造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只要:(1)其使用对玩具功能是必须的;(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设备玻璃)(2)用于起加强作用的玻璃纤维;(3)实心玻璃弹子或娃娃玩具的实心玻璃眼睛。

ASTM+F833-15 中文版

ASTM+F833-15 中文版

5.11 车座与靠背角度测试
将靠背调至最平躺位置; 把靠背角度测量工具放至车座与靠背连接的界线. 量出座位与靠背之间的角度.
5.12 玩具 如产品上有玩具,则玩具要满足标准ASTM F963.
5.13 绳/带长度
要求 位于或可延伸到可接触范围内的绳/带内部周长不可超过14.8in.,长度不 可超过7.4in. 不在可接触范围内,但有部分可以延伸到可接触范围的绳/带,只评估延伸 到可接触范围内的长度。 安全带、用于固定手提式婴儿摇篮或手提式婴儿摇篮上的绳/带、婴儿车手 提带及手腕带不在此范围内.
5.13 绳/带长度
可接触范围 Carriage: 垫子以上22in.的范围 Stroller & Convertible: 座位/靠背交界线22in.的扇形加座位左右两边延展 5in.的范围
测试 靠背打到最平躺位置,可接触范围内需要评估的绳/带在5lbs的拉力周长不能 超过14.8in.,长度不能超过7.4in.
Paper label:纸标 任何标签,不需要工具就可以撕掉,且残留的边呈纤维状. Occupant retention space 承载区: 容纳小孩处于平躺或斜躺位置的空间。 Reclined carriage position: 座位和靠背角度>150度.
3.定义
Quick release mechanism 快速释放机构 连接并保持轮子在前叉上的机构. Removabl-wheel fork assembly 可移动的前叉轮 可移走再重新组装的前叉轮. Saddle hinge link 车座铰链链接 3D折叠车侧边用于连接前腿管和手把管的折叠关节.
3.定义
1) Stroller
2) Stroller + car seat

婴儿车CE认证新标准EN1888-1-22018

婴儿车CE认证新标准EN1888-1-22018

婴儿车CE认证新标准EN1888-1/-2:20182018年12月,技术委员会CEN/TC252“儿童护理用品”ARNOR秘书处公布了婴儿车新标准EN1888-1/-2:2018,此标准将于2019年6月正式生效。

婴儿车CE认证EN1888-1/-2:2018标准:1、EN 1888-1: 2018 儿童护理用品–儿童推车-第1部分:折叠式婴儿车和手推式婴儿车该欧洲标准详述了为运载一个或多个体重不超过15公斤的儿童,以及任何承重不超过20公斤供儿童站立平台而设计的儿童推车的安全要求和检测方法。

该欧洲标准不包括玩具、装有轮子的儿童背带、由发动机推动的婴儿车以及专为有特殊需求儿童设计的折叠式婴儿车和手推式婴儿车。

如果折叠式婴儿车和手推式婴儿车或婴儿车的任何部分具有多种功能或可转换为另一种功能,则应符合相关标准。

2、EN 1888-2: 2018 儿童护理用品–儿童推车-第2部分:超过15公斤以及22公斤儿童用折叠式婴儿车该欧洲标准规定了折叠式婴儿车的附加安全要求和检测方法,这些折叠式婴儿车专为运载一个或多个儿童而设计,每个儿童超过15公斤,最多不超过22公斤。

该欧洲标准适用于与欧洲标准EN1888-1同时使用,且不能单独使用。

EN1888-1/-2:2018自2019年6月正式生效,新标准与旧标准EN1888:2012相比,哪些方面发生变更:1、化学危害2、热量危害3、夹陷危害4、移动部件的危害5、缠绕危险6、咬力测试7、停车装置测试方法8、车辆的稳定性9、引入资料性附件E,提供警告句的相关翻译10、引入资料性附件D,提供有关评估遮阳篷活动部件的信息11、引入资料性附录G,提供有关汽车座椅认可标志安排的信息另外,婴儿车|童车除了需要办理CE认证还需要做ROHS检测。

EN1888-2003新2010.8.4

EN1888-2003新2010.8.4

欧洲标准EN1888January 2003ICS 97.190儿童用品-婴儿车-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此欧洲标准经由CEN于2002年8月1日核准。

CEN会员有义务遵守CEN/CENELEC国际规定,此规定为授予此欧洲标准国家标准的地位制定了相关条件。

关于此国家标准日益更新的文件清单和参考书目可向管理中心或任何CEN会员申请而得到。

此欧洲标准现存3个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德文)。

每个CEN会员对其自己的语言版本负责,这些用其他语言翻译的版本通知管理中心后,与官方版本一样有相同地位。

CEN会员国: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CEN管理中心:rue de Stassart,36 B-1050 Brussels○C2003 CEN Ref. No. EN 1888:2003内容1范围2标准参考3术语和定义4一般要求和测试情况4.1样品4.2测试命令4.3最艰巨情况原则4.4公差和测试条件4.5测试设备4.5.1测试力的应用4.5.2测试块5材料5.1化学性质5.2易燃性5.3收缩量6构造6.1一般要求6.1.1剪力、压力6.1.2夹力6.1.3边、点、角6.1.4小部件6.1.5机械部件的固定6.1.6绳子、细线和其他窄布6.1.7提篮或座椅内里6.2尺寸6.2.1提篮最小内部高度6.2.2座椅靠背的角度和高度6.2.3为不同年龄儿童设计的婴儿车适用性6.3提篮和座椅固定于车架6.3.1有效性和强度6.3.2车架上提篮或座椅的安装6.3.3固定装置的无意松开7稳定性7.1要求7.2测试7.2.1设备7.2.2程度8有旋转座椅的手推婴儿车8.1要求8.2测试方法9手把9.1要求9.2测试10停车装置10.1要求10.2测试程序10.2.1设备10.2.2一般测试情况10.2.3车台面向斜面10.2.4车台背对斜面10.2.5车台垂直于斜面10.2.6可接受的轮子运动测试10.2.7耐磨测试11折叠机构的锁定装置11.1要求11.2测试12有携带手把的提篮长度稳定性12.1要求12.2测试13提篮和可拆卸座椅的携带式手把和手把固定点13.1要求13.2测试13.2.1提篮13.2.2可拆卸座椅14提篮或座椅固定装置14.1要求14.2测试17.3 测试18动态强度18.1要求15束缚系统15.1要求15.1.1束缚系统15.1.2扣具15.1.3有效性要求15.2测试15.2.1束缚系统固定点的强度15.2.2调节系统的有效性15.2.3扣具强度16轮子强度16.1要求16.2测试17不规则路面测试17.1要求17.2测试设备18.2测试19标签耐久性20塑料包装袋21产品信息21.1一般21.2产品标签21.3购买信息21.4使用说明书22测试报告23附录A(参考)-不规则路面测试中维持车台于设备的关节臂举例24附录B(参考)A-公差25参考书目前言此EN1888:2003文件由技术委员会CEN/TC252“儿童用品”起草制定,其秘书处由AFNOR掌控.此欧洲标准应通过公开发行同一版本或批注公文方式授予国家标准的地位,最迟至2003年8月.有争议的国家标准最迟在2003年8月退回.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向CEN下达命令,起草制定了此文件.按照CEN/CENELEC国际规定,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有义务执行此欧洲标准: 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此文件现为第二次正式投票表决而提交.此文件附录A和B仅供参考.要求: -完整束缚系统有效性-婴儿车的变体-另外的夹住危险这些要求由CEN/TC252/WG3起草制定,通过修正并入此欧洲标准.修正包括以下方面:修正1:束缚有效性修正2:手推婴儿车,新型座椅,装有平台的婴儿车,装有轮子的车台,手把强度测试修正3:纺织部件附着性,手把和提篮末端间的头部夹伤1范围此欧洲标准为运输一个或多个儿童设计的婴儿车规定了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此欧洲标准不涉及玩具手推婴儿车或玩具婴儿车和为儿童特殊需要设计的手推婴儿车.任何相关的欧洲标准对产品其他功能也适用.2标准参考此欧洲标准从其他公开发行物中引用了注明或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条款.这些在文中相应位置被引用的标准参考出版物列在后面. 当用修正或修正版时,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随后的修正或任何发行物的修正版仅适用于此欧洲标准.对于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发行物最新版本只涉及应用(包括修正).EN71-1:1998,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EN71-2:1993,玩具安全-第二部分:易燃性EN71-3:1994,玩具安全-第三部分:某种元素的迁移EN ISO/IEC17025:2000测试和校准能力的一般要求(ISO/IEC17025:1999)3术语和定义为了此欧洲标准目的,应用了以下术语和定义3.1wheeled child conveyances手推婴儿车为运输一个或多个儿童设计的能用手推或驾驶的运载工具。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详解EN71-1玩具机械物理性能要求涉及到玩具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能,主要在EN71-1:2005+A4:2007《玩具安全一机械和物理性能》标准中规定。

这部标准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与88/378/EEC《玩具安全指令》相协调的玩具安全标准。

EN71-1标准对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玩具进行指导生产、安全质量控制起到重要作用。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供14岁及以下儿童玩耍而设计生产的玩具,此类的特点大多数是体积较小、重量轻。

下面介绍EN71-1标准的技术要求:1、材料要求玩具本身和用于制造玩具的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材料的检查应凭正常视力检查,而不是放大检查。

2、组装玩具成套玩具是由儿童进行组装的,应对于可供儿童使用的每一部件和组装完成的玩具进行测试。

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用于组装活动本身具有特殊娱乐价值的玩具。

如果玩具由于成人组装后再交儿童玩耍的,则对组装后的完整玩具进行检测,而不需要对单个部件进行检测。

用于组装的玩具必须附有详细组装指南,指南中须指出是否有必要由成人组装或在使用前由成人检查组装是否正确。

3、柔韧塑料薄膜带有柔韧塑料薄膜的玩具须遵从以下要求:(1)无衬底的薄膜如面积大于100mmX100mm,则该薄膜的平均厚度必须大于0.038mm。

(2)薄膜厚度小于0.038mm且面积大于100mmX100mm,必须在任意30mmX30mm面积内的薄膜上打孔,孔的总面积最小应占薄膜总面积的1%。

(3)对于塑料气球,不需要充气或损坏后测量其厚度,直接对双层塑料薄膜测量其厚度。

4、玩具袋玩具袋开口周长大于380mm,并用束带作收口,应符合以下要求:(1)用渗透(透气)材料制成,或(2)在玩具袋上有两个650mm2的通气孔,这两个通气孔相距至少150mm。

5、玻璃可触及玻璃可用于制造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只要:(1)其使用对玩具功能是必须的;(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试验设备玻璃)(2)用于起加强作用的玻璃纤维;(3)实心玻璃弹子或娃娃玩具的实心玻璃眼睛。

美国手推车安规ASTM F833-05a

美国手推车安规ASTM F833-05a

手推车安规—ASTM F833-05a此标准的出版是依据在已有的F833指定之下,尾随番号的数字代表文件的原用年份或这文件的校订或年度最后的校订.在括号内号码代表这年的最后的复核认可.符号希腊字母epsilon(ε)代表在最后的校订或复核认可后有再次的编订改变.简介本安规阐明婴儿在使用婴儿手推车时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该安全事故由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界定.CPSC指出危害到孩子的相关事件包括以下:稳定性、剎车系统、束缚系统、锁定与折迭机构、结构完整性以及陷入可转换的手推车/步车的开口所产生的死亡.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伤害是由于没有使用安全带而造成小孩掉落或爬出所导致的.针对CPSC所收集的意外事件的数据数据、本安规旨在降低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尽管警告及安全说明书要求显著地标示在每台手推车或步车上、但本安规并不涵盖对手推车及步车可预知的误用.注1 - 这消费者使用安全的规范无法适用其它人和小孩在摇篮车或婴儿车玩耍的意外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误用所导致相关的意外发生.这消费者使用安全的规范是是根据现行的摇篮车或婴儿车所写.无论任何时候如果有可行的数据必需增加要求或原本要求的修正将更新.1. 范围1.1这消费者使用安全规范建立于安全执行的要求、测试方法及标签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要降低孩子们在摇篮车和婴儿车上出现在前文介绍中所提及的危险性.1.2生产的摇篮车和婴儿车在此规范认可的日期后,不可随便使用贴标或其它的方式来显示符合此规范,除非它是符合此标准的所有要求.1.3内文陈述的英制单位inch-pound(英吋-磅)为标准值.括号内的国际公制单位SI值为参考值.1.4 以下警告只适用于此规范第7部份的测试方法:本标准无法顾及到所有与使用有关的安全性问题.使用本安规者有责任建立适合的安全和健康条例,以及在使用前应决定其适用性. 2. 参考文件2.1 ASTM 标准:D 3359 印刷字体黏着性测试方法2.2 联邦法规:16 CFR 1303 产品涂层之铅含量要求16 CFR 1500.48 8岁以下小孩使用的玩具或其它产品的尖锐点要求16 CFR 1500.49 8岁以下小孩使用的玩具或其它产品,金属或玻璃尖锐边要求.1500.50 52 模拟小孩使用和滥用玩具和其它物品的测试方法.16 CFR 1501 3岁以下小孩使用的玩具或其它产品,产生的小对象会造成窒息危险的测试方法.2.3 其它文件:CAMI 标准II 假人(如图1)图1:CAMI 标准II 假人3. 专有名词3.1此标准专有名词的定义如下:3.1.1 摇篮车(carriage)—轮式车辆通常用于载送在躺卧位置的婴儿.动力是由人推或拉车上的把手而附加于上的.摇篮车可以折迭起来以便收藏.3.1.2显著性—当车辆处于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站在靠近车辆的任意位置都须看得到贴标,但并不需要在所有位置上都可看见.3.1.3 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convertible carriage/stroller)—轮式车辆,通常可由使用者转换,使之变成摇篮车或婴儿车.3.1.4 安全带系统—须包括一个腰带和胯带以及一个束缚上部分身体的工具.3.1.5 婴儿(infant)—不能独立坐立的小孩.3.1.6 慢跑手推车—设计为慢跑时使用的手推车(平稳慢速的小跑).3.1.7 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根据制造商使用说明书上所推荐正常,允许或接受的结构使用位置.此规范不包括制造商在说明书上叙述不接受,不安全或不推荐的使用位置.3.1.8非纸标签—任何贴标材料(如塑料或金属)在没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将不会被撕破或留下尖锐边.3.1.9乘座者—乘座在制造商推荐使用位置的小孩.3.1.10乘座者区域—适用于摇篮车或可转换摇篮车或婴儿车,乘坐者是在摇篮车或可转换摇篮车或婴儿车的倾斜位置.3.1.11纸标—任何贴标材料不须使用工具就可撕破和留下纤维边.3.1.12倾斜摇篮车的位置—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的调节位置准许其座位表面和靠背的内部角度大于150度.3.1.13静态的荷重—用测定力量计或重物产生一垂直向下的力量.3.1.14婴儿车(stroller)—轮式车辆, 通常承载坐着或在半躺位置的婴儿. 动力是由人推或拉车上的把手而附加于上的.婴儿车通常能够折迭以便收藏.婴儿车正常用于从幼年到36个月大的小孩.4. 校正和标准测试条件:4.1所有测试要执行于3mm 厚的塑料地砖覆盖在水泥地面.除非在测试说明书有其它的规定.4.2测试的车辆必须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完成组装,除非另有规定.4.3生产的产品在48小时内,不可执行测试.4.4 测试的产品必须先放在室温23±5︒C (73±9︒F )下至少1小时,然后在同样的温度下执行测试.4.5所有测试必须在相同的产品上执行.5一般要求5.1测试前和后,不能有如16 CFR 1500.48和16 CFR 1500.49所述的尖锐点和尖锐危险.5.2测试前和后,不能有如16 CFR 1501小对象脱离的危险.5.3产品的表面涂层和油漆必须符合16 CFR1303的铅含量要求.5.4产品在任何测试前,任何暴露的木质零件要光滑且无碎屑.5.5锁定机构−任何可折迭的产品,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下,须有锁定机构设计以防止产品的意外折迭.防止意外折迭的测试须根据7.2节进行.在测试中或结束时,产品应保持在制造商推荐使用位置的锁定状态.5.5.1婴儿车的锁定机构在靠中心的栓点(如图2)(通常是在伞车设计)来保持产品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时,必须要求2个不同且分开的动作来折迭产品.此婴儿车要求1个动作以确保它在正常的使用位置.图2:折迭设计5.6 开口─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上对产品进行检测.对于壁厚小于0.375-in(9.53mm)的任何坚硬材质的孔或槽,应符合以下要求:a.直径为0.210-in (5.3mm)的探棒能通过,或者直径为0.375-in (9.53mm)的探棒也可以通过.b.如果孔或槽介于0.21-in (5.3mm)和0.375-in (9.5mm)之间且其厚度小于0.375-in.(9.53mm)则其深度在0.375-in (9.53mm)之内(从此硬表面到另外一端硬表面的深度),那么该孔、槽是可接受的(参见图3).c.须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下鉴定产品.5.7 剪力和压力点−当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手推车在结构设计上,必须防止当零件的相互移动所造成小孩的剪伤或压伤.剪力和压力点存在于零件移动产生的间隙不可介于直径0.210英吋(5.3 mm)和0.375 英吋(9.5 mm).此项规定不包括附属件中的调节装置.如伞盖,贮存插销,菜篮等.图3:开口实例5.8 暴露弹簧线圈—任何乘坐者可接触的暴露的弹簧线圈,当执行6.2和7.3节的静态荷重测试时产生的≥0.210英吋(5.3 mm)间隙必须要有覆盖或其它设计来防止陷入的伤害.5.9贴标:5.9.1当进行7.8.1–7.8.3项测试时,警告贴标不管是纸张或非纸张材料都须是永久固定的.5.9.2 用热溶、加压、印刷或wood burning等方式直接印在产品表面的警语标示,当根据7.8.4节进行测试时都须是永久固定的.5.9.3非纸贴标,当根据7.8.5进行测试时不能产生小对象.5.10保护的零件—如果小孩可以用拇指和食指或牙齿抓取到此零件(例如帽盖,管塞或塞子或使用在保护尖锐边,尖锐点或食指/脚趾陷入的区域)或二相邻的零件有至少0.040英吋(1.00mm)的间隙.当根据7.9测试时,诸如以上情况的零件不能被移开.5.11 座椅的后躺测量—把手推车的靠背放到完全后躺位置.铰接板的铰接边放在手推车靠背和座椅的接合处(参见图4).测量两块木板之间的角度.6.执行的要求注1—用已校准过的测力计来给此安规中第7部份所述样品进行测试,或在静态和动态负荷测试方法中用重物提供所需力度.6.1停车装置一产品上须有一剎车装置.在根据7.6进行测试时,剎车装置必须保持咬合和防止剎车轮旋转超过90度.当根据说明书束缚小孩在车辆上,此停车装置要设计在防止小孩松开.6.2静态荷重:6.2.1摇篮车必须承受50lbf(222N)的静态荷重于座椅的中心,相当于支撑一婴儿的重量.6.2.2婴儿车必须承受100lbf(45.4kg)的静态荷重或2.5倍制造商建议的最大重量(两者中较重的),任何一个都大于乘坐区域中央支撑一小孩的重量.6.2.3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在必须承受直立结构上的静态荷重.所有的结构都须执行测试.6.2.4婴儿汽车座椅固定在婴儿车上必须承受50 1bf(222N)的静态荷重于座椅中心,相当于支撑一小孩的重量.6.2.5遵照7.3节的测试方法操作.在测试方法的结论中,应没有规范中所述的不可接受的条件(参见注2).如有多个座椅,则对每个乘坐者位置同时施加荷重.注2 –此规范旨在定议静态荷重测试方法不能接受的条件包括产品的翻倒和倒塌或产品零件所产生锐利边,尖锐点和小对象.6.3稳定性—当依照7.4进行测试时,产品将维持在适当的测试平面且不会翻倒.依照7.4.1进行测试后,在倾斜测试面上的产品;和依照7.4.2进行测试后,在水平测试面上的产品,都须维持制造商所推荐的使用位置.有数个承载区域的车辆,测试重量应放置在认为最坏或最可能造成失败的任一乘座者的位置.产品上可供应携带任何附属件的容器,当每个座椅承载测试重量时,依照制造商推荐的最大重量测试承载和不承载的情况.图4背靠后躺测量注—把一块3/4*6*6in的木板和一块3/4*6*12-in的木板用铰链连在一起并把它放在手推车座椅的连接处.6.4安全带束缚装置—除了婴儿摇篮车外,全部产品必需含有一个小孩的安全束缚系统.制造商须固定此安全带束缚装置,使其在正常的使用状态下不会脱离.此安全带束缚装置必须包括腰带和胯带.在使用安全带束缚装置时一定得使用胯带.6.4.1摇篮车—假如摇篮车只是供婴儿使用,则不需要安全带束缚装置.摇篮车有能够坐立的附属件或其它供小孩使用的的附件时,必须有一安全带束缚装置(参见6.4.4).6.4.2婴儿车—安全带束缚装置必需由制造商预先装配在婴儿车上.6.4.3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当转换为摇篮车(参见6.4.1)或婴儿车(参见6.4.2)的位置时,安全带束缚装置都必具备功能.6.4.4安全带束缚装置—所有安全带束缚装置都应依照7.5节的测试方法,扣具不可分开或滑动超过1英寸(25 mm).安全带的固定点不可分开.测试结束后,CAMI 标准II假人不能完全脱离.当依照7.5.2.8进行测试时,此安全带束缚装置(参见图5 的C点)不可移动超过2英寸(51mm).图5束缚系统装置6.4.5安全带系统—如果安全带系统使用座椅背靠作为肩带的固定点,那么该系统则须符合7.5.3节的要求.6.4.6束缚系统的位置—当根据7.5.4进行测试时,安全束缚系统须符合以下条件:6.4.6.1当根据7.5.4.3进行测试时,腰带的固定点须在测试圆筒的2-in(50mm)和5-in(127mm)之间. 6.4.6.2当根据7.5.4.4进行测试时,直径为1-in的探棒须不能插入腰带和测试圆筒之间的空隙里. 6.4.6.3当根据7.5.4.5进行测试时,胯带的位置不可在测试圆筒前面.6.4.6.4当根据7.5.4.6进行测试时,腰带的最低边须在测试圆筒的4.5-in(50mm)和7.5-in(127mm)之间.6.5乘座者的区域—摇篮车或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的倾斜位置在乘坐者区域上须有围栏保护.当根据7.7进行测试时,此围栏边缘上的任何开口都不允许图6所示的测试探头完全通过.图6 Occupant Retention Probe6.5.1为符合6.5节的要求,产品倾斜座椅的位置必须是不可分离的.除非当可分离的装置固定在产品上才能调整至倾斜座椅.6.5.1.1不可分离的意义为在不破坏它或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乘座者区域的组装是不能被分离或移开的.6.6配带汽车安全座椅位的婴儿车—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下,组合件应符合2.2的要求; 5.5应符合7.2; 6.1应符合7.6; 6.2.4应符合7.3.2; 6.3应符合7.4.1、7.10和9.1. 当依据7.10[16CFR1500.52(b)(4)(iii)]测试组合婴儿车时,产品不能有破裂的零件以及汽车安全座椅不能与婴儿车分离.6.7撞击测试—录根据7.11节进行测试时,折迭锁定机构不得被松开或/及破损,手推车框架也不得产生破损.7测试方法7.1在依照此安全规范进行测试过程中如有产生测试产品的永久变形和损坏,则须用其它相同的测试产品执行剩余的测试.7.2防止意外折迭的锁定机构:7.2.1根据制造者说明书直立车辆,放一个5 1b重的砂袋在座椅的中心.7.2.2放置产品在制造者推荐的使用位置,但不能阻碍正常的折迭动作.7.2.3在正常车辆折迭的动作方向施力45 1b(200N),在5秒内完成施力并维持10秒.注3—不可在折迭机构上直接施力.7.2.4重复7.2.3节,在2分钟内完成5次该测试.7.2.5根据制造商说明书收合车辆并重复7.2.1,7.2.2和7.2.3各一次.7.3静态荷重试验方法:7.3.1把产品放在制造商推荐的使用位置上.7.3.2放6.2节的测试荷重在座椅中心且分布在6 * 6(150*150mm) *3/4in.(19mm)厚的木块上,如果有一个吊袋式座椅,使用如(图7)所示的标准6in焊帽代替木块.逐渐地在5秒内放完荷重并维持60秒.图7:焊帽7.3.3把50-1b(22.7-kg)荷重或制造商建议的1.25倍的最大重量(两者中较重的)放在单个乘坐区域的脚踏板中心且分布在3 * 6(75*150mm)* 3/4in.(19mm)厚的木块上.逐渐地在5秒内放完荷重并维持60秒.7.4稳定测试方法:7.4.1乘座者在车辆内的稳定性:7.4.1.1把车辆放在12度倾斜面上,如果测试产品有可调式靠背,则在直立,平躺,和摇篮使用位置上测试该产品.7.4.1.2在直立或平躺(在根据5.11测量时,座椅表面和靠背之间的内角不得超过150°)使用位置时,把CAMI标准II假人(参见图1)放入婴儿车或手推车内,并根据说明书系牢安全带.7.4.1.3在婴儿车的使用状态下,根据5.11测量时,其座椅表面和靠背之间的内角超过150°,把CAMI 标准II 假人放入其中, 让假人头部紧依着乘坐者区域靠背表面并根据手推车方式进行处理.7.4.1.4使用一挡块在测试台面阻止车辆移动,但不能阻碍车辆的翻覆.7.4.1.5将婴儿车或摇篮车最不稳的方向放在测试台面.7.4.2婴儿车或可转换婴儿车/摇篮车在婴儿车的使用状态下小孩爬进车辆的前面稳定性:7.4.2.1 根据制造商说明的使用位置,放车辆于水平面,座椅不放重量且调整脚踏板到最低使用位置, 也就是正常使用位置.7.4.2.2施力40 1b(178N)垂直向下于脚踏板中心之前边不超过1英吋(25mm),且分布于直径不超过2英吋(50mm)的施力块.7.4.2.3于在车辆二边最前端的水平零件之中心上重复7.4.2.2节操作,往最可能造成车辆倾倒的位置上施垂直向下的力.7.5安全带束缚装置完整性和乘座者区域的测试方法:7.5.1 安全带束缚装置完整性测试方法:7.5.1.1固定婴儿车防止它垂直或水平移动,可以使用治具或人力固定.7.5.1.2施力45 1bf(200N)于安全带的固定点,在5秒钟内施力完成并维持10秒.7.5.1.3重复7.5.1.2操作,每一测试间隔5秒,共测试5次.7.5.1.4 重复7.5.1.2和7.5.1.3操作,测试安全带的每个固定点和扣具.7.5.2 安全带束缚装置的乘座者保护测试方法:7.5.2.1 如果测试产品有可调式的靠背,将靠背调整至最直立的位置, 在车辆放CAMI标准II假人(参见图1)并根据制造商说明书系牢安全带.当施力2 1bf(9N)时,安全带和假人之间的间隙至少须为1/4in(6mm).使用(图8)所示的装置测定束缚的紧度,执行此测试时不需要再次调整安全带.7.5.2.2使用一绳子绑住测试假人的一脚裸,水平施力45 1bf(200N)于5秒内达到力量和维持10秒.7.5.2.3重复7.5.2.2节,每一测试间隔5秒,共测试5次.7.5.2.4将测试产品从测试台上取下(7.5.1).7.5.2.5在座椅内再次放入CAMI 标准II假人(参见图1),不需要再次调整安全带.图8:Webbing Tension pull Devices7.5.2.6举起车辆并绕座椅和靠背交接轴往后旋转360度,每旋转90度,最少停1秒.7.5.2.7绕座椅底部侧边轴旋转手推车360度,每旋转90度,最少停1秒.7.5.2.8移除任何可移开的软件.调整腰带到7.5.2.1(参见图5)所述位置,不要放CAMI标准II假人.放一个5-lb(2.2-kg)的重物于座椅中心并分布在6*6*(3/4)in的木板上.在背靠的前面建立一水平参考线(LineA)和在平面B垂直于靠背安全带固定点C .使用(图8)所示装置施力(1/2) lbf (2.2N)于安全带和在水平( LineA)于E点的前面量测D1.从E点施力7lbf(31N)和量测D2.D2-D1必须符合6.4.4.7.5.3肩带潜在固定点的高度应在离手推车背靠及座椅的10.5±1.0in.(267±26mm)和12.5±1.0in.(318±26mm)处(与5.11一致).对于每个座椅乘载大于40lb(18.1kg)重量的小孩,则应有一个处在15in.±1.0in.(380±26mm)处的潜在固定点.该量测应从座椅背靠的交接处到狭缝或固定点的最低点.当手推车背靠处在最直立位置时,则该量测应从未压缩的座椅顶部或平行到背靠的座椅板底部开始(见图4).7.5.4安全束缚系统腰带/胯带测试方法:7.5.4.1如果测试模型带有可调式背靠,则把它放在完全直立的状态.7.5.4.2把测试圆筒(见图9)舒适地放在座椅里(见图10)并系上安全带.7.5.4.3测试圆筒的最低角须放在座椅的底部/靠背的接合处,测试圆筒须与座椅的靠背完全接触.排列腰带使之在测试圆筒上成一条线.目视测定腰带固定中心点的位置.7.5.4.4保持和7.5.3.3相同的结构,用直径为1-in(25mm)的探针试图插入到腰带束缚系统和测试圆筒的任何空隙里.7.5.4.5测试圆筒的最低角须放在座椅的底部/靠背接合处,测试圆筒的底部须完全接触座椅底部.目视测定胯带的固定位置.7.5.4.6按7.5.4.5放置测试圆筒.如胯带是可调式的,则调到最大长度.让其定位在离胯带/ 腰带连接中心点左、右各2-in(50mm)处,如图11.调节腰带以允许胯带的最大延伸,在测试圆筒上把胯带拉到其最高点.7.6停车装置测试方法注1—带底部的硬质材料,其直径为5.37in(136mm),高为12in(304mm),重10lb(4.6kg)注2—直径5.37的原理取决于转换5%的六个月小孩到95%的十五个月小孩的腰围、腰部宽度及臀围所得到的腰部直径的平均值.腰围6到8个月5% 14.137 直径4.512到15个月95% 17.874 直径5.7腰部宽度6到8个月5% 11.8 直径4.6512到15个月95% 15.3 直径6.02臀围6到8个月5% 16.22 直径5.112到15个月95% 19.57 直径6.2图9测试圆筒图10 婴儿车内的测试圆筒7.6.1使用剎车,放车台在12度倾斜面和表面覆盖120号的砂纸.剎车轮是在倾斜面高的位置. 7.6.2如果设计为承载—个小孩,放40 1b的重量,如果设计为承载2个小孩,放2个40 1b的重量在座位中心,并维持10秒.7.6.3 重复此测试从而使剎车轮处于最低点,7.7 乘座者区域(occupant retention)的测试方法:7.7.1固定车辆,使它不够水平移动.如果婴儿车靠背可被调整,测试靠背大于150 之任何位置.7.7.2根据制造商指示调整车辆来封闭开口.7.7.3使用3英吋探头(图4)配合拉/压力计,慢慢地施力20 1bf(90N)于乘座者区域内之开口和维持10秒.7.8贴标和警语的永久性:7.8.1纸张贴标(不包括用缝线固定的贴标)在不借助工具或溶剂的情况下,是不可被移除的,则可视为此贴标是永久固定的.如果被撕成小块或只是表面撕破损坏,也可视为是永久固定的.7.8.2非纸张贴标(不包括用缝线固定的贴标) 在不借助工具或溶剂的情况下,是不可被移除的,则可视为此贴标是永久固定的.如果被撕成小块或只是表面撕破损坏,也可视为是永久固定的.7.8.3用缝线固定的警告贴标,如用直径为3/4英吋的夹子夹住表面,施力15磅的拉力而不会脱离,则可视为是永久固定的.7.8.4直接印刷在产品表面的警告标语黏着性测试:7.8.4.1按ASTM D 3359的方法B执行胶带测试,不需要在表面划格子.7.8.4.2在警告标语的每个不同位置,执行测试一次.7.8.4.3如果印刷区域可保持清楚和没有脱落,此警告标语可视为永久固定.7.8.5非纸贴标在不借助工具或溶剂的情况下,不能被撕开或如果被撕开,没有完全埋入如16CFR1501所述的小对象测试筒,可视为永久固定.7.9保护零件的移动:7.9.1根据以下顺序测试所有保护的零件.7.9.2固定产品,防止它在执行试验时移动.7.9.3扭力测试:顺时钟转动零件180度或达到3英吋-磅(0.3N-m)的力量,在扭力值或最大转动维持10 秒.然后松开让测试零件回复到原来位置.重复测试在反时钟方向.7.9.4拉力测试:7.9.4.1使用适当的装置夹持零件(如帽盖或管塞)配合力量量测装置,虽然使用的夹具夹持零件与实际小孩的食指抓取零件的外部直径不是很合理,但是零件的背面和主件有一个至少1mm的间隙时,如图12的夹具为适当的装置.7.9.4.2施力前,确认夹具没有过度的压力或延伸测试零件而导致影响任何可能的移除.7.9.4.3往正常移除的方向逐渐地施力,在5秒后达到15磅(67 N)并维持该力10秒.7.10慢慢地推至超过车辆平衡的中心点并允许它跌落在测试台面上(参见4.1),从(前面、后面、侧面)执行三次该倾覆测试.图11中心点图12拉力测试夹具7.11撞击测试方法:7.11.1让车台的座椅处于直立位置,把一个40-lb(18.1-kg)的袋状重物(直径为150—200mm的钢质砝码)放在缚系统里.如果车台设计乘载多个小孩,则在每个乘载区域各使用一个40-lb(18.1-kg)的重物.7.11.2 在手把中央的握手区域附加一个5-lb(2.3-kg)的重物.如果车台有分离式握手手把,则在每个手把上分别附上2.5lb(1.15kg)的重物.该重物不得有摇动.7.11.3把轮子可旋转的车台按Fig13以向前移动的方式放置.如果车台轮子可锁定则锁定轮子.7.11.4释放车台,让它沿斜面往下自由行驶,其撞击高度至少达到与前轮轮轴一致的钢质挡块.7.11.5 共重复该节测试5次.如果重物在测试中有移动,则在重复测试之前把它放回原位.在测试期间,应防止车台的翻覆.图13 撞击测试8.标记和贴标8.1每个产品及它的零售包应有清晰明了地显示如下内容:8.1.1制造商、分配商、或销售商的名字、地址(城市、国家、邮箱地址,包括区域号码)或电话号码.8.1.2条形码标记或其它确认制造日期(至少月和年)8.1.3产品上的标示须是永久的.8.1.4任何座椅的法律贴标不要求符合8.1的要求.8.2每个产品都须有警语陈述.警语陈述应用具对比色、永久的、显著的无衬线型字体.8.2.1在警语陈述里,安全警惕的符号“△”和“WARNING”的字样的高度不得小于0.2-in(5mm).其余正文的大写字体须至少高0.1-in(2.5mm),除有特别规定外.8.2.2产品须有以下警语陈述和符号,至少如同8.2.2.1、8.2.2.2以及8.2.2.3.8.2.2.1△WARNING Never leave child unattended.(从不让小孩无人照顾)8.2.2.2任何有安全带束缚装置的产品,把小孩放入产品里必须随时能看见一永久警语.该警语如下: WARNING Avoid serious injury from falling or sliding out. Always use seat belt (or manufacturer may insert another word(s) to describe their restraint system).8.2.2.3带后躺摇篮的产品,在放入小孩时须有一看得见的警语:WARNING Child may slip into leg openings and strangle. Never use in reclined carriage position(s) unless (manufacturer to insert product specific instructions).若产品上没有开口或自动减低所有开口尺寸来符合6.5的要求,这警语是不需要的.8.2.3 如果有提供产品零售包装,则须说明使用者的最大重量.9使用说明书9.1摇篮车、婴儿车或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所提供的说明无论在包装箱或是小册子上,都应容易阅读及了解.这些说明要清楚地包括组装、保养、清洁及操作(包括折迭)等信息.9.2说明书警语陈述:9.2.1假如产品有安全带束缚装置,必须适当地描述此安全带束缚装置的使用程序并重复8.2.2.2的警语.9.2.2 说明书须声明把包裹和附属件放在车辆上,可能导致产品不稳定.9.2.3说明书须声明在没有大人监视下不能让小孩单独留在车上.9.2.4可转换的摇篮车/婴儿车要求使用说明书来符合6.5节,此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的警语: WARNING Child may slip into leg openings and strangle. Never use in reclined carriage position(s) unless (manufacturer to insert product specific instructions).9.3产品原设计有携带附属物品的容器且制造商有推荐最大的承载重量.则说明书须声明超重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危险状况.如产品中没提供携带附属物品的容器,则需有警语说明将附属物品放置到产品上,也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危险状况.9.4 说明书须指定使用者最大重量.10 重要关键字10.1 carriages(摇篮车);strollers(婴儿车)附录非强制性信息x1.基本原理x1.1撞击测试的基本原理—此测试是仿真使用者在手推车上时撞击到了一个大约6mph的障碍物.。

儿童推车性能评价规范

儿童推车性能评价规范

儿童推车性能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一名或多名儿童乘坐的儿童轮式推车评价内容、测试方法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玩具推车或设计用于其他特殊用途的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748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7887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 30585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GB/T 2912.1-2009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QB/T 4340-2012 鞋类化学试验方法重金属总含量的测定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592-2011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19942-2005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 21196.1-2007 纺织品马丁代尔法织物耐磨性的测定第1部分:马丁代尔耐磨试验仪GB/T 21196.2-2007 纺织品马丁代尔法织物耐磨性的测定第2部分:试样破损的测定GB/T 21196.3-2007 纺织品马丁代尔法织物耐磨性的测定第3部分:质量损失的测定GB/T 21196.4-2007 纺织品马丁代尔法织物耐磨性的测定第4部分:外观变化的评定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GB/T 23344-2009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ISO 17234-2:2011 Leather — Chemical test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ertain azo colorants in dyed leathers — Part 2: Determination of 4-aminoazobenzene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EN 71-3:2019 Safety of toys Part3: Migration of certain elements 玩具安全第3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EN 1888-1:2018 Child care articles - Wheeled child conveyances - Part 1: Pushchairs and prams 儿童护理用品.轮式儿童运输工具.第1部分:推车和婴儿车EN 1888-2:2018 Child care articles - Wheeled child conveyances - Part 2: Pushchairs for children above 15 kg up to 22 kg 儿童护理用品:轮式儿童运输工具:第2部分:15-22公斤儿童使用推车ISTA Procedure 2A 2011 (国际安全运输协会标准)检验程序:包装运输测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ASTM+F 中文版

ASTM+F 中文版

3.定义
Tray/grab bar locking position 餐盘和扶手的锁定的位置 餐盘和扶手处于锁定状态下的位置
Tray/grab bar stop position 餐盘和扶手的停留的位置 餐盘和扶手处于非锁定状态下,并且在施加5lbf的力的情况下保持静止
4. 测试条件
1)所有测试在覆盖了1/8 in.(3mm)厚乙烯基地板上执行. 2)测试样板按说明书完全组装. 3)生产48小时后才能执行产品测试. 4)73 ± 9ºF (23 ± 5ºC)环境下至少放置1小时再测试 5)所有测试项目需在同一个产品上执行,若7.2(锁定机构)测试
Stroller 坐式推车: 小孩子处于直立或斜躺位置的轮式推车,用于6个月到36个月的小孩.
Convertible carriage/stroller 坐卧两用推车: 可进行卧式与坐式转换的轮式推车.
convertible car seat/stroller 可以转换的汽车座椅和轮式推车
3.定义
3.定义
Quick release mechanism 快速释放机构 连接并保持轮子在前叉上的机构.
Removabl-wheel fork assembly 可移动的前叉轮 可移走再重新组装的前叉轮.
Saddle hinge link 车座铰链链接 3D折叠车侧边用于连接前腿管和手把管的折叠关节.
5.5 折叠机构
图 2: 折叠机构设计
变形但咬合示例 - Pass
5.5 折叠机构
图 2: 折叠机构设计
测试示例
5.5 折叠机构
铰链结构的锁定机构(通常为伞车型式) 需两个不同且分开的动作去折叠车台. 只需一个动作就可打开车台。
5.6 孔/槽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导语:玩具是儿童消费的重要产品,儿童由于其皮肤的敏感性及防范意识缺乏,在使用玩具时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为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儿童的人身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委对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部分,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GB 6675-2014的标准概况本次公布的4个部分是玩具的基本安全部分, 适用于所有玩具。

包括: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是关于玩具的基本规范,标准明确了通用安全和不允许可能对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的定性要求,以及根据国情提出的特定安全要求,如增塑剂的限量要求、仿真枪的限制要求等;该标准还明确了对于玩具安全标准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包括国家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召回等。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是关于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的通用安全要求,此3项标准针对GB 6675.1的定性要求展开,包括了限量值和检测方法。

修订后GB 6675-2014标准的主要变化解读1. 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明确该标准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即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都应该满足本标准要求。

2.增加了6种增塑剂的要求。

增加了对DBP、BBP、DEHP、DNOP、DINP、DIDP等6种增塑剂的要求,该6种塑化剂限量值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

童车技术标准

童车技术标准

推车技术标准
四、结构性能:
9.3推车上婴幼儿可触及部位不得存在有潜在的危险夹缝, 即推车在空载静态时表面未出危险夹缝,而在运动过程中或 零部件受力后,产生了对婴幼儿肌肤造成伤害的挤夹。下表 规定了推车上婴幼儿在正常乘坐时接触概率大,且容易造成 伤害的折叠机构部件、前扶手(或前托盘)部件等潜在危险 夹缝的要求 (注:实际结构中不完全限于下面范围,应视推车 的具体结构功能而定)。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推车技术标准(stroller standard)
推车技术标准
一、推车技术标准 1、各国推车技术标准 2、实验模型 3、材料性能
4、结构性能
5、部件性能 6、整车安全可靠性 7、合理误用性能
推车技术标准
一、各国推车技术标准
1、美国:ASTM F833-05 卧式和坐式推车 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
推车技术标准
五、部件性能
2、靠背带无级调节装置锁紧性能:当座椅靠背带采用无级调 节装置时,其定位锁紧应安全可靠,靠背调节装置在靠背上的 双边滑移总量应≤20mm。
2.1实验方法:将靠背带的两个自由端180°分开,分别夹入夹 钳内,两夹钳之间相距100mm,将另一个夹钳连接在测力器上, 在5秒钟内对靠背带逐渐施加200N的拉力,用计时器计时,持 续10秒钟。检查靠背带有无滑移,有滑移时用直尺(或卷尺) 测量滑移量。靠背带无滑移或靠背带的单边滑移量≤10mm,视 为合格。
推车技术标准
五、部件性能
7、内销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推车安全带按下图试验方 法,将硬质圆棒(ф25mm×250mm)分别置于腰带或胯 带或肩带的中间位置,分别沿水平方向和垂直靠背的 方向对硬质圆棒施加300N的拉力,持续5分钟
推车技术标准

童车国标GB14748 2006培训解读

童车国标GB14748 2006培训解读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GB14748:2006 4.4.3 小物件 标准定义: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GB14748:2006 4.4.3 小物件 解读:任何破碎或掉落的零件都有可能被儿童吞吃;
洗水标 碎泡沫管
线头
垫片
铆钉
自攻丝
碎丝棉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GB14748:2006 4.1.1 材料质量;
条款要求: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材料的检查应用目视检查, 而非放大检查。 解读: 1. 因油污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因此所有部件上的油污严重不符合标准要 求; 2. 所有明显的脏污都不被标准或客户接受。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原材料检验:
2.塑胶类 材质要求;(各种材质的区别) PP(聚丙烯):原材料白色蜡状、半透明,在水中漂浮,无臭无味,手感光滑,划后无痕迹, 可弯曲,不易折断,拉伸强度与刚性较好,音低沉; PA(尼龙):原材料乳白色,如胶质。在水中下沉,无臭无味,表面硬有热感,轻轻锤打时不 会折断,音响亮; ABS:原材料乳白色或米黄色,非晶态,不透明,无光泽,在水中下沉,无臭无味,质材坚 韧、质硬,刚性好。不易折断,音清脆; PE(聚乙烯):分为高、中、低密度聚乙烯(HDPE MDPE LDPE) LDPE的原材料为白色蜡状物,透明;HDPE为白色粉末状或白色半透明颗粒状树脂。在水中 漂浮,无臭无味,具有蜡样光滑感,划后有痕迹,膜软可拉伸。LDPE柔软,有延伸性,可 弯曲,但容易折断;MDPE、HDPE较坚硬,刚性及韧性较好,音低沉;
解读: 所有儿童可以用手摸到的管子,不能有管口;必须使用管套保护;
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汇总解析:

美国小孩车标准

美国小孩车标准

美国小孩车标准
美国小孩车安全标准已经受到了世界级的关注,它是家长们和孩
子们在安全使用儿童推车时的重要依据。

美国小孩车标准的制定是为
了确保各类车辆和配件的安全使用,避免可能出现的错误、误用和疏
忽所带来的危害。

美国小孩车标准要求产品必须具备某些特征,例如,地面垫、缓
冲装置、锁装置和把手,都必须符合安全性能、负荷和操作要求。


儿车都必须有合格的把手和支脚,方向舵操纵力应在200克中被削减
一半。

车把必须有一个安全装置,以防止它在操作时受到不必要的伤
害和干扰。

车轮的配置、尺寸、材料和寿命也必须符合要求。

推车的
开关必须易于操作,以保证孩子们的安全。

此外,小孩车不仅要具有安全性,各种设计也必须适用于孩子的
实际情况。

例如,椅子必须坚固而舒适,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和舒适性,防止他们出现脊椎问题或者其他伤害。

美国小孩车标准对孩子的安全非常重要,它不仅考虑了产品的性
能和安全性,还考虑到了孩子本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达到设计和
制造安全婴儿车的目的。

只有符合美国小孩车标准的婴儿车,才能有
效地保障孩子的安全并给予他们舒适的乘坐体验。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

解读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及玩具常规测试导语:玩具是儿童消费的重要产品,儿童由于其皮肤的敏感性及防范意识缺乏,在使用玩具时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为保障儿童玩具的安全与质量,保护儿童的人身健康安全,国家标准委对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国家标准1-4部分,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GB 6675-2014的标准概况本次公布的4个部分是玩具的基本安全部分, 适用于所有玩具。

包括: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是关于玩具的基本规范,标准明确了通用安全和不允许可能对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的定性要求,以及根据国情提出的特定安全要求,如增塑剂的限量要求、仿真枪的限制要求等;该标准还明确了对于玩具安全标准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包括国家强制性认证、监督抽查、召回等。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是关于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的通用安全要求,此3项标准针对GB 6675.1的定性要求展开,包括了限量值和检测方法。

修订后GB 6675-2014标准的主要变化解读1. 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GB 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明确该标准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即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都应该满足本标准要求。

2.增加了6种增塑剂的要求。

增加了对DBP、BBP、DEHP、DNOP、DINP、DIDP等6种增塑剂的要求,该6种塑化剂限量值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量要求。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CPSC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产品的安全规范。

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CPSC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条文。

条文规定,凡是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都需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测试,证明其产品符合CPSC相关的规定。

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包括8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产品都要符合CFR中标题16的标准。

标准如下: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压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

如果进品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

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

ASTMF963除了CPSC规定外,一个含义更为广泛的安全标准,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ASTMF963最初在1986年建立。

最新的版本ASTMF963在1996年11月10日通过。

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准的玩具安全要求,以使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

本标准不排队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儿童接触同一类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

除了与玩具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

除了CPSC规定中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的标准规定外,ASTMF963还包括以下的附加安全规定:—弹射玩具—钉和紧固件—金属丝或杆件—绳和橡皮筋—包装薄膜—轮、轮胎和轴—折叠装置和铰链—机械装置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稳定性和超载要求—封闭的空间—模拟的保护装置—挤压玩具—出牙器和出牙玩具—代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玩具柜—电池驱动玩具—学前玩偶—球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规定:1、包装薄膜(弹性塑料薄膜和弹性塑料膜)—薄膜额定厚度必须为0.03810毫米以上;—实际厚度不得少于0.03175毫米。

美国婴儿安全座椅规定(3篇)

美国婴儿安全座椅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婴儿安全座椅是保障儿童在汽车中安全的重要工具。

美国各州对婴儿安全座椅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儿童在出行过程中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婴儿安全座椅的规定,帮助家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宝宝提供安全的出行保障。

二、美国婴儿安全座椅法律规定1. 年龄和体重限制美国各州对婴儿安全座椅的使用有年龄和体重的限制。

以下是部分州的规定:(1)加利福尼亚州:婴儿出生至4岁,体重不超过40磅,必须使用后向式婴儿安全座椅。

(2)纽约州:婴儿出生至1岁,体重不超过20磅,必须使用后向式婴儿安全座椅;1岁至4岁,体重不超过40磅,必须使用后向式或前向式婴儿安全座椅。

(3)德克萨斯州:婴儿出生至4岁,体重不超过40磅,必须使用后向式婴儿安全座椅。

2. 安全座椅类型美国婴儿安全座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后向式婴儿安全座椅:适用于新生儿至1岁,体重不超过20磅的婴儿。

(2)前向式婴儿安全座椅:适用于1岁至4岁,体重不超过40磅的婴儿。

(3)组合式安全座椅:适用于婴儿至儿童,具有前后向转换功能。

(4)提升座椅(Booster Seat):适用于4岁至8岁,身高不超过4'9"(约144厘米)的儿童。

3. 安全座椅安装要求美国各州对安全座椅的安装有严格的要求,以下为部分州的规定:(1)加利福尼亚州:要求使用车辆原装的安全带固定安全座椅,确保安全座椅与车辆座椅紧密贴合。

(2)纽约州:要求使用车辆原装的安全带固定安全座椅,确保安全座椅与车辆座椅紧密贴合。

(3)德克萨斯州:要求使用车辆原装的安全带固定安全座椅,确保安全座椅与车辆座椅紧密贴合。

4. 安全座椅购买要求美国对婴儿安全座椅的购买有严格的要求,以下为部分州的规定:(1)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购买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标准的婴儿安全座椅。

(2)纽约州:要求购买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标准的婴儿安全座椅。

(3)德克萨斯州:要求购买符合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标准的婴儿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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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更新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安全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出一项直接最终规则,更新婴儿车及儿童手
推车的安全标准。

该标准采纳了最新版本
的ASTM F833-15标准。

若当局于7月11
日前收到重大反对意见,直接最终规则将
会撤销,否则将于10月2日生效。

根据婴儿车及儿童手推车的安全标准,儿童手推车是用于运载婴儿至36个月大儿
童的有轮运载工具,附有手柄以供一人推动,儿童一般可以坐直或半躺。

婴儿车则
是用于运载婴儿的有轮工具,婴儿通常躺
卧在内。

根据CPSC,最新版本的ASTM
F833-15标准包括以下修订:
加入“可转换汽车座椅/手推车”(如可转
换为手推车兼附设轮子和手柄的汽车座椅)
定义,清楚说明可转换汽车座椅/手推车与
放在手推车上的汽车座椅组合的分别。

加入两项新定义,说明托盘/扶手的锁
定及停止位置。

用作汽车座椅并能够转换为手推车而
且可以使用汽车座椅的束缚系统的产品,
可获豁免手推车束缚系统栓点及跨带位置
规定。

可调校扶手/托盘的各个适用位置如能
形成危险开口,必须进行测试。

各类三轮手推车无论是否配备可拆除
的车轮前叉组合件,都必须展示警告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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