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等三个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3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等三个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贵州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贵州省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推进大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提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面落实四重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对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3种大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施集中救治;全面对罹患36种慢性疾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健康管理;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100%参合;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达90%以上;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100%。
到2019年,通过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有力保障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落实四重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深化“赫章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配套衔接的四重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发挥保障合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2006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突破2000万人。
今后部里将逐年下达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专项扩面指标,争取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二、相关政策和管理(一)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要积极探索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
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1]7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村医是农村医疗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他们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就提高村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
承担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与村委会或乡镇卫生院签订了工作协议的村卫生室。
补助标准为:每村服务人口少于2000人的,按1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按2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按3名村医配置补助。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村医定额补助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等情况。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要采取措施,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二、完善筹资机制(一)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
各市(州)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二)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现有标准超过120元的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对于缴费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加强与民政、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由政府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到位,不得出现欠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筑府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黔府办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助推医疗保障扶贫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城乡医保制度分割、待遇不均衡等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统一基本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乡居民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我省常住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外省人员,以及常住我省未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参保缴费。
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居民采用以集中征缴期缴费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缴费方式,按自然年度缴费,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
(三)统一保障待遇。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在同一统筹地区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享受统一的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待遇。
(四)统一医疗保险目录。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由省级集中建设相关系统数据库,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和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试点经验,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2015年5月8日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保障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城乡统筹为重要抓手,以服务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宣传手段,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适用人群的全覆盖,建立完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参保情况,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落实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一)政府责任1.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
(二)部门责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加医疗保
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7]1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07
【实施日期】2007.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7]19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实施以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根本保障。
但是,一些企业不愿按属地原则参保,严重制约了我省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的“十一五规划”中建立起覆盖城镇所
有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地参保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原则规定,也是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方便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黔居医联办函[2007]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09.14【实施日期】200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黔居医联办函[2007]1号)你市《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办公会审议并原则同意,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逐渐扩大覆盖面,并切实抓好经办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有关情况,保持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
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参保人员费用属省财政补助部分,按省长办公会第145期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商议后拨付。
此复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鼓励参保的原则,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目标。
我市2007年启动试点,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08年全面推行,实现全覆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参保。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劳社办函[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办函[2006]31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保中心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作出了部署,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落实该《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黔劳社办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好工作方案,并于7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厅医疗保险处和省社保局。
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在2006年8月底前应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其余地区在2006年底前应制定本地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三、在2006年9月底前,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应完成全年农民工参保任务的60%以上。
其他地区也要完成扩面指标的40%以上。
四、各地劳动保障局请在7月20日前向省厅医疗保险处和省社保局报送黔劳社办发〔2006〕18号的贯彻情况报告。
贯彻情况报告应包括参保政策制定情况(准备情况)、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参保农民工返回原籍治疗人数的比例及费用结算办法、当前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五、各地要围绕制定政策和抓好扩面这两个中心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
省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要求提出整改措施。
联系人及电话:厅医保处刘均0851-5365655(传真)省社保局何远兰************附件: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略)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3]0114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01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迅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顺利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长,并做到了按规定合理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参保范围不断扩大。
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部分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有的企业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甚至以招用人员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扩大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劳社办函[2006]3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7.13
【实施日期】200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
通知》的通知
(黔劳社办函[2006]31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和社保中心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作出了部署,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落实该《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要按照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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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黔府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各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农民工培训资源,统筹安排、有效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
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
发挥市场机制在培训工作上的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建立农民工培训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4.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按照培训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大力扶持和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技艺培训。
5.创新机制,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农民工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黔府办函〔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8]13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25【实施日期】2008.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大批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因当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前返乡;省内部分企业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价格下滑而停工停产,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口增加,形势趋于严峻,社会保障面临新的困难。
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明电〔2008〕25号),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采取强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作措施应对金融危机是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稳定企业、留住岗位、促进就业、保障生活为重点,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全省就业局势,切实把中央和省的要求落到实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中央拉动内需加大项目投资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积极争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黔府办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11月20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对待,不允许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设置障碍;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挂钩;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坚持服务为本,切实加强经办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
三、主要目标从2006年起,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争取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黔府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7]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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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
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11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
知
(黔府办发〔2006〕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11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对待,不允许对农民工参加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