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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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冀政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河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先后出台《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积极推进《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

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基本构建起养老服务发展法规政策体系。

兜底养老服务长足发展。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218家,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

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全面建立,惠及142.9万余名老年人。

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省级7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截至2020年底,全省建有养老机构1671家,城镇社区建有养老服务设施3474个,不断探索农村互助性养老模式,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强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2号)有关精神,省厅制定了《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24日《耕地卫片监督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的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的真实耕地状况为本底,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目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信息技术手段,动态监测监管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下同)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况(简称耕地卫片监督),监督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情况。

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自然资源部提取并下发的耕地疑似问题图斑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整改纠正;向各地通报上半年情况,公开曝光典型问题案例;每年末,运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成果,综合评估各市耕地转为非耕地情况,对全省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实现国家确定我省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监督内容耕地卫片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在耕地上绿化造林情况;(二)在耕地上建设绿色通道情况,含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水库周边等植树情况;(三)在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兴建坑塘水面等情况;(四)在耕地上种植人工草皮情况;(五)在耕地上挖湖造景情况,含人工湖、湖库塘拓宽等情况;(六)在耕地上修建乡村道路,建设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情况;(七)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中监测发现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的其他耕地变化。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5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面对2014年用地计划压减,用地需求旺盛,用地矛盾进一步突出的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战略定位和省厅中心工作,就进一步规范推进2014年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2014年土地利用计划已预分下达,省厅对省、市两级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在此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切实加快用地计划安排执行和组卷报批工作,2013年度用地指标务于2014年6月底前上报,过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预分用地指标,3月底前要拿出安排使用方案报省厅备案,6月底之前完成60%以上的用地审批,9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6月底前完成上报审批。

认真落实计划执行与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过期未上报的用地指标一律收回,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二是认真落实设区市主城区用地指标最高不超过预分下达本市指标25%的规定,统筹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确实需要超过的要专题请示,说明超过的规模、用途、理由、依据等,经省厅同意后方可上报使用。

三是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实行先报先用,用完为止政策后,各地要统筹安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实事求是地申报使用,既要保障基本需求,又要避免盲目审批,闲置浪费。

对符合国家立项条件,而没有争取国家立项,或应该由市级立项,却包装拼凑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三号)《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第七章老年人教育服务第八章扶持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民〔2011〕7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养老服务机构:为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民政部《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民政部《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种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国家、集体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老年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

第三条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

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尊重、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

(二)坚持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有效维护和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的原则。

在重点向“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老方式,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第四条全省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三个等次。

第二章规模划分第五条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0张(含)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m2以上,院内绿化面积60%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冀政办字〔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8日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本规划所称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是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社会多方参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对象,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村(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生活品质为目标,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活动,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责任体系,党领导基层治理机制更加健全。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养老机构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八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督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对其行政许可的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中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划拨用地和其他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监管,在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机构的运营收入、出让、转包、转租、变更、终止等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星级养老机构在政策、资金扶持方面适当倾斜。

享受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分别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及卫生防疫等部门当年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机构应根据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的记录第五条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直传各会审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各协办机构在“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及时转主办处室。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4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和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冀国土资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施工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6•【字号】冀政[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立足各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三)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在做好困难老年群体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老方式,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8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8.0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8年第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8年2月8日附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编制了《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6月9日河北省“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兜底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兜住了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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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
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老年人保障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
办法》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19日
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四章盘活存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四条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
和布局。

编制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七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供应。

市、县(市)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各地应加强统筹,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国家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

第九条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凭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以及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条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
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单独成宗供应、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整宗登记,不得分割。

第四章盘活存量
第十六条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不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不符合划拨条件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市)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

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及时将线索移交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局的,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7号)执行。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和街道的,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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