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价费〔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
上述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转移为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形成价格:(一)城市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和种子、化肥鉴定服务收费;(四)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
广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精选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鉴定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烈性传染病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700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 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张8015 尸体CR检验张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例300/8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 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二)法医临床鉴定20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同上21 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同上22 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同上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23 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同上24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同上25 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6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7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 同上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 同上30 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 同上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 同上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33 治疗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三)法医物证鉴定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50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41 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42 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0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43 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4 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5 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46 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47 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48 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 不含人类49 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四)法医毒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280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 标准(元)备 注物鉴定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 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五) 法医人 类学鉴定60 颅像重合鉴定 例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例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 例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 例 10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例 10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例 500(六) 法医精神病鉴定66 精神状态鉴定 例 5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67 刑事能力评定例 13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68 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 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例 2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注:“法医类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另行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桂价费〔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司法部关于制定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字[2013]95号标准执行)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5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3、证明非财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抚养、变更抚养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4、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5、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6、证明财产继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最低收取200元。
2020年广西普法考试试题答案4
多选题
A 保密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大学生应该自觉贯彻遵守《国家安全法》,自觉履行保密 义务,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行径作斗争 B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举 报 C《国家安全法》将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
D 维护国家安全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责任
6.根据《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并予 以公告。( ) C
单选题
A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B 登记后停止执业半年以上的 C 登记后未实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D 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的
7.《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 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 )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 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B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乡镇人民政府 C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23.航运公司应当确定( )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 权A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 )。 B
单选题
A 主任 B 主任或者副主任 C 副主任 D 委员
2.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 )为统 领。 B
单选题
A 思想建设 B 政治建设 C 组织建设 D 作风建设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鉴定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烈性传染病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700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 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张8015 尸体CR检验张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例300/8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 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二)法医临床鉴定20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同上21 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同上22 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同上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23 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同上24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同上25 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6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7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 同上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 同上30 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 同上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 同上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33 治疗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50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41 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42 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0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43 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4 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5 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46 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47 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48 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 不含人类49 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四)法医毒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280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物鉴定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 300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 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 8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60 颅像重合鉴定例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例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例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例 10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例 10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 500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66 精神状态鉴定例5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67 刑事能力评定例 13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68 民事能力评定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 2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注:“法医类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另行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并以公平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客观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收费标准客观合理。
3.养成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推动科技手段在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鉴定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以养成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定费:根据鉴定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鉴定费用标准;–鉴定材料费:收取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检测设备使用费等;–鉴定时间费: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跨度,收取相应的时间费用;1–鉴定报告费:提供鉴定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报告费用。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上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收费依据1.司法鉴定收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制定,主要依据有:–《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条例》–《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等。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机构的人员用工、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技术研发等实际成本,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收费程序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价格、鉴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具收费通知书,并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收费;若费用有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收费发票,并移交给当事人。
六、监督与管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例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
(二)法医临床鉴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12月30日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30日)公证工作是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区公证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证工作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是我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重视公证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公证监管,促进公证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公证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对公证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人员不强; 有的地方放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现象; 有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影响公证工作开展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公证工作发挥便民为民服务作用。
新的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分工明确、职能互补、上下协调、运行高效的要求, 认真履行公证管理职责,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公证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我区公证工作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74号)自治区财政厅,各市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请求批准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桂财会函〔2012〕201号)收悉。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其收费实行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会计事务所收费管理规定,以及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见附件),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核定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会计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鉴定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烈性传染病尸体加收50%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脏体硅藻检查例700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尸体X光检验张80 15尸体CR检验张150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一)法医病理鉴定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18损伤程度鉴定例300/8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二)法医临床鉴定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注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同上21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同上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同上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同上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同上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同上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同上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同上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同上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同上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同上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同上(二)法医临床鉴定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同上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35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50 36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37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 38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9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 40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41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 42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0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43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4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5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 46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 47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 48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不含人类 49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三)法医物证鉴定50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最高收费标准(元)备 注5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280 5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 5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4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5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6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7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8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四)法医毒物鉴定59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 60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61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62颅像面貌塑像例50063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64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五)法医人类学鉴定65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66精神状态鉴定例500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67刑事能力评定例1300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68民事能力评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69诉讼能力评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70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71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六)法医精神病鉴定72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注:“法医类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另行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第六条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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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负责制定全区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以及最高收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第六条司法鉴定中涉及财产案件的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1%收取;
(八)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超过0.08%收取。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由双方
签字确认。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需支付给司法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的,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自治区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二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下列重大疑难鉴定收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50%:
(一)再审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
(二)鉴定现场复杂,死伤人数在3人以上的;
(三)会计期间在3年以上的;
(四)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重新进行鉴定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如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的,根据成本情况每份另加收不超过40元的工本费用。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应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后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持本文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同时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
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
注:“法医类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