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程总结报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献检索与利用课程总结报告

一、检索报告

课题名称:数字图书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课题分析: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学科范围:法律学、经济学

检索工具类型:事实型、文献型

年代范围:1912-2008

馆内合适的所有可利用的数据库名称: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年鉴全文数据库等等

检索过程:

数据库名称或工具书名称、网址等

检索表达式

检索结果(篇)

其中一篇文献题录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篇名=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1912-2008

4515篇

作者:朱凤飞;

篇名:论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刊物: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 01期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1912-2008

229篇

作者:刘胜芝;

篇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

网络出版社投稿人: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投稿时间:2008-03-12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10篇

篇名: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单位名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颁布日期:20000101

检索体会:第一步要严格认真地审题,明确所要搜索的内容属于哪些学科,然后根据不同的学科选用不同的关键词。这一点很重要,关键词的选定直接决定了搜索到的文章与所需要文章的关联性,准确严密的关键词可以使搜索变得事半功倍。本次检索的论题是“数字图书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找到关键词后,然后利用馆内不同的文献型、事实型数据库检索。我检索开始时遇到的问题是:找到的文章与论题的关联性不强。因为所用的关键词不准确,所以搜索的效果不够好,还有开始所用的检索工具也不是最合适,但经过一段时间对论题的重新认真分析和审查,这些问题便得到了解决。在以后的检索中我会更加注意吸取经验,多请教老师,多跟同学交流检索体会,以求不断进步。

二、论文缩写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司法保护

邓晓鹏

论文摘要:国际互联网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在网络环境下正经历必要的调整,而版权制度对网络下的“复制权”重新定义,提出了挑战。只有承认“数字化”作品不产生新作品和暂时复制已构成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是随着传播技术发展起来的,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应与数字化相融合。因此,在实践中尽快地以立法确认版权保护中的网络传播权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是版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的对版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已不能保护其在虚拟空间的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独占性权利,版权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识产权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现有的尚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基础上,版权的司法实践的保护,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当的修正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网络复制权、数字化、暂时复制、网络传播权、版权。

互联网从技术上说,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系统,是成千上万计算机网络通过TC P/IP网络工作协议即时连接而成。它是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

1、数字化问题“数字化”即受保护作品以数字化的信息流在电子媒介上存储使用。

我认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都是代码和符号指令序列”,即都是数字化作品。因此,法律必须把“数字化”明确列为一种复制形式,而这一“数字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明确的体现。

虽然作品的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但这种转换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数字化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通过计算机完成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应当享有专有权利。

2、暂时复制问题

首先来解释何谓“暂时复制”。即当要一个信息显示出来时,在存储中暂时的复制信息。而对于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作品并不储存于硬盘当中,而是存在随机储存器中这是否构成复制。

我认为暂时存储构成复制。因为用户的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显示作品,正是因为计算机随机存储器对作品进行了复制。

因而应承认暂时复制是在版权人的专有权范围内,但有时可以在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作出例外规定,允许使用者复制作品而不构成侵权。

3、权利限制和合理使用

法律制度对版权人的复制权保护应当是完全的,任何一种复制的方式都应在复制权的范围之内,网络上的复制权亦是如此。

至于对作品的“浏览”,原本是不包括在权利限制之中,因为“看”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作品的使用。然而在互联网上“浏览”信息的行为附带产生了对作品的使用,这使“浏览”与权利的限制发生联系。

因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浏览信息过程中计算机或其他装置的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暂时性复制件不构成版权侵权,但这种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这些规定的出台也可以使用户在浏览信息时就可以放心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法院审理也更有依据。虽然与网络有关的作品复制的范围和性质还有些争议,国内外的专家也没有形成共识,但像作品数字化这样明显的复制不论在国外还在国内早已形成了结论。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是随着传播技术发展起来的,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应与数字化相融合。因此,综合性的广义的传播权是版权保护发展的必然结果。

应当指出,国际互联网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传统的对版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已不能保护其在虚拟空间的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独占性权利,版权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识产权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现有的尚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当的修正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参考文献:

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2000年第1期,第8-11页。

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