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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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事故预防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

五、应急救援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维护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置各类事故。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记录1.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系统,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

2. 安全生产记录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教训等内容。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和监督安全生产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2. 大型水利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水规〔2009〕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保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和每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制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工序的安全要求;(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要点;(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保证施工人员能够清楚识别危险区域;(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会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厚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江苏省安全监督指导意见苏水规﹝2009﹞4号

江苏省安全监督指导意见苏水规﹝2009﹞4号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3日苏水规[200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

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防洪减灾、农业灌溉、能源供应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水利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复杂的施工环境和技术要求,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水利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首先,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项目法人、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勘察(测)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测)成果,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石。

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入场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还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械、吊篮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民生、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复杂的施工环境、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以及众多人员的协同作业,安全生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项目前期,要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监理单位要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等。

2、新入场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施工道路、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对脚手架、吊篮、塔吊等高空作业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3、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水利枢纽、堤防、河道治理、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供水排水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规定施行后继续有效;对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8.19【实施日期】2014.08.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会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厚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以下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依法管理、维护安全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安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包括水利工程规划
设计、建设施工、设备运行与维护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
行政、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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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省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3年9月29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参建单位应当将安全台帐收集整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建设档案同步进行,做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要求,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责任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投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取得投标资格。

第九条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中应包括相关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法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按照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勘测单位对其勘测成果负责,对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事先进行勘察,提供的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需要。

勘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承担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置安全专章,注明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并将相应的工程措施列入工程设计范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完善配备必要的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资料,人员资质,施工设备、设施等验收合格记录,核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下达暂停令,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应当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和权限。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安全性能负责。

主要设备以及施工围堰、施工便桥、施工脚手架、安全防护等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验收合格。

特种设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总体布局与分区应当合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施工用电、危险场所及危险部位管理、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指令、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举报,情况紧急时有权采取避险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并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者报备的导流、度汛方案,制定度汛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水利工程安全设施鉴定、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等单位应当对其成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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