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连带责任专题解析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人因同一行为或事实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责任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连带责任:当多个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2. 侵权连带责任:当多个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
3. 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如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民法中的共同不当行为等。
二、连带责任的效果和特点1. 连带债务的效果: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债务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2. 连带赔偿的效果: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侵权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3. 连带责任的特点:连带责任具有共同性、无序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共同性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权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无序性指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权利;不可分性指债权或赔偿金额无法按份额分割,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可以被追偿全部金额。
三、按份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按份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在我国民法中,按份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按份责任:当多个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并约定按份责任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各债务人的责任大小追偿相应比例的债权。
2. 侵权按份责任:当多个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根据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要求相应比例的赔偿。
四、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 区别:连带责任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权人或受害人承担共同责任,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全部权利;按份责任是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根据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要求相应比例的权利。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三条中。
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共同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关系中,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的履行责任。
无论是全部或者部份承担,都需要每一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个别追偿权: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追偿,而不必追求每一个责任人按份承担责任。
3. 各自连带:在连带责任关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对全体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权利。
4. 相互之间的权益关系:在连带责任关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之间的,而不是与债权人之间的。
责任人之间可以进行内部的分配和追偿。
二、按份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按份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对按份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百九十七条中。
按份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按比例分担:按份责任要求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比例是事先约定或者根据各自的权益比例确定的。
2. 个别追偿权: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追偿,但是追偿金额应当按照责任人的份额来确定。
3. 各自独立:在按份责任关系中,每一个责任人只对其份额承担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人的份额。
4. 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在按份责任关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与债权人之间的,而不是相互之间的。
责任人之间不能进行内部的分配和追偿。
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比较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都是我国民法中对多个责任人承担共同责任的规定,但在具体的适合条件和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异。
1. 适合条件:连带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况,而按份责任适合于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广泛应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连带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多个责任人:连带责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
2. 同一法律事实:多个责任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承担连带责任。
3. 责任不可分割: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不可分割,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4. 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是全部承担,也可以是部分承担。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1. 民法领域: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中,均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刑法领域: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共犯、主犯、从犯等概念都与连带责任有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 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中,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等也与连带责任有关。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同一法律事实,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民事法律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1.1 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当多个责任人之间存在共同义务且该义务被违反时,法律规定这些责任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特点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共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
1.3 连带责任的效力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强制力,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也可以选择追究所有责任人的全部责任。
二、按份责任2.1 按份责任的概念按份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中,按份责任主要适用于继承法和公司法中。
当多个继承人或股东之间存在共同继承或共同出资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这些责任人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2.2 按份责任的特点按份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是按照各自的份额确定的;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的相应份额的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必须是相等的。
2.3 按份责任的效力按份责任对于债权人具有限制性,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相应份额的责任。
债权人不能超过责任人的份额追究责任,也不能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比较3.1 相同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都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的形式。
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都要求责任人对违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不同点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在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方式上存在差异。
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选择追究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而按份责任则要求债权人只能追究责任人相应份额的责任。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
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2021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3.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在于: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
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
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d)代理关系中出现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所指各债务人基于相同的出现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应负以同一保险费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职责而并使全体债务均归为歼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身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a.产生的原因相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被告在同一起案件中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当原告受到侵权或损害时,有关联的多个被告可以被一起起诉,并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的侵权行为,还适用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多种案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效力和实施方式。
1. 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在起诉多个被告时,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可能是多个被告之间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过失或共同承担的合同义务。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几个车辆的驾驶员都有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可能被原告一起起诉。
1.2. 连带赔偿的合理性原告需要证明以连带责任方式起诉多个被告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仅仅因为方便而选择起诉多个被告,而是因为多个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估是否需要适用连带责任。
1.3. 连带责任的可从性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之间存在可从关系,即一个被告可以通过向其他被告追偿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能从其他被告中追偿,连带责任可能无法适用。
2. 连带责任的效力一旦法院确定适用连带责任,每个被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而不必区分每个被告的具体责任份额。
被告之间的责任份额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判断。
3. 连带责任的实施方式连带责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实施方式来进行:3.1. 全额追偿原告有权选择向任何被告主张全额赔偿,然后由责任承担的被告之间根据判决结果进行追偿。
3.2. 直接追偿原告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然后由该被告向其他被告追偿。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简化了原告的起诉程序,并且由被告之间自行解决追偿事宜。
3.3. 分担追偿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可以决定被告之间应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每个被告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承担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行为,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究,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探讨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及相关规定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责任。
约定对方担保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连带责任的侵权人,受害人可以请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共同承担责任,此时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关系。
而在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人之间也存在着连带责任关系。
这些规定为在特定情形下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共同承担责任。
在合同约定中,甲方和乙方可以约定共同对某项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除了在合同和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还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中。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连带保证等也是连带责任的典型例子。
上述情形中,连带责任是由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造成的,是依法规定的。
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关系,其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的保障。
三、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连带责任的设立,不仅是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保障。
法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再销售。
双方约定,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乙公司将一批由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售给消费者丙。
消费者丙在使用该产品时,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
丙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丙造成损失。
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消费者丙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丙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存在过错,符合连带责任的认定条件。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被追究全部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1.1 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被追究全部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一方或者多方的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点是责任共同、追究灵便、义务一致。
1.2 连带责任的适合范围连带责任适合于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况,如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等。
在合同中,当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一方或者多方的责任。
1.3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可以选择追究其中一方或者多方的责任,债务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偿,而债务人之间则可以互相追偿。
二、按份责任2.1 按份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按份责任是指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按份责任的特点是责任分担、按比例承担、份额确定。
2.2 按份责任的适合范围按份责任适合于多个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的情况,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等。
在公司法中,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2.3 按份责任的法律效果按份责任的法律效果是各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各个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份额责任。
各个责任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3.1 法律效果上的区别连带责任允许债权人选择追究其中一方或者多方的责任,而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只承担自己的份额责任。
3.2 追偿权的区别连带责任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偿,而按份责任下,债权人只能向各个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份额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民商法学连带责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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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带责任案例
总结词
公司作为法人,其债务由公司法人财产承担,但公司股东可能因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描述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债务应由公司法人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 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的,由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委托代理的责任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 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 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案例
总结词
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 了损害后果,需承担连带责任。
VS
详细描述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侵权人共同造成 了损害后果,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关系旨在保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侵权人积极承担各 自的责任。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每个侵 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02
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 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内在规定性梳理解析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内在规定性梳理解析•我国《民法典》的颁行,使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的规定,随法典编纂而体系化,并且填补了之前现行法无连带责任绝对效力的规定。
连带责任,若从责任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理解,归根结底是一种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78条虽对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连带责任产生后,责任具体承担需要诉诸相当于债法总则的《民法典》合同编第518条及以下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
所以,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并不存在实质法律差异,基于不同事由产生的多数人债务或责任,其核心法律问题是能否成立连带债务(责任),但在连带债务(责任)成立后,连带债务不因其成立事由不同而产生效力差异。
[1]鉴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法定的连带责任实比意定的连带债务更受瞩目,是经常用到的法律概念,本文主要以连带责任表达,并与连带债务同一含义下使用。
•一、连带责任的特点•《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这实际说出了连带责任与单一之债和其他多数人之债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即:存在二人以上的数债务人,此区别于单一之债;而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说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2]债权人可不受限制地选择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进行请求,直到获得全额清偿为止,这又区别于同为多数人之债的按份之债。
显然,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而言最为可靠的数人承担义务的方式,[3]实质是以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的总资产为债权人的债权作共同担保,[4]这样一来,债权人看起来就有如“法律上的老爷”[5],获得了优越的保障。
也因为如此,连带责任又存在被肆意滥用、损及责任人的风险,[6]基于民法的个人本位、自己责任的原则,应避免泛化。
所以,《民法典》第178条以及第518条第2款均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自由裁量,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的责任,即每个责任人都可以被债权人追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追偿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
在我国民法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两个方面。
1. 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合同中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应当连带履行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全部债务。
这种连带责任的约定通常出现在合同中的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等条款中。
2.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赔偿权。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追偿全部赔偿金额。
连带责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承担债务或赔偿责任: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赔偿责任承担共同责任。
2. 债权人或受害人的选择权:债权人或受害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权益或赔偿权。
3. 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责任人之间一般是平等的,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选择追偿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责任人之间可以进行内部的分配。
4. 追偿权的行使:债权人或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主张权益或赔偿权,但一旦选择了其中一个责任人,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就会消失。
二、按份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按份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即每个责任人只承担其份额的债务或赔偿责任。
按份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两个方面。
1. 合同法中的按份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合同中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应当按份承担的债务时,每个债务人只承担其份额的债务。
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指多个责任人对于同一侵权行为或者债务承担共同的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其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等章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和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涉及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1.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约,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责任:当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责任中的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的责任: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民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较为广泛,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具体来说,连带
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相同的事由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
责任。
在实践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与否将直接决定赔偿能力的承担范围,涉及到法律责任、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首先,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
外在风险类似于“难以预
知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等;内在风险是指可以通过获得保险或通过其他手段管理的风险,例如公司管理风险和职业风险。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一个侵权行为引起了两个以上的
被害人,那么行为人对每一个被害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有些情况下连带责任可以免除。
例如,在合同法中,当债权人有能力就其债权
取得补偿时,共同债务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连带
责任原则时会考虑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责
任以及责任的程度等因素。
当然,连带责任也与特定的领域密切相关。
例如,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如果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相当贡献,或者对相同的侵权事实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连带责任的适用在法律中非常广泛。
合同、侵权、公司和职业等领域都有具体
的连带责任规定。
合理适用连带责任原则可以更好的维护侵权行为的被害人的利益,也可
以更好的保障企业、机构等管理风险的效率。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因同一行为或事件承担共同的责任,而按份责任则是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1 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个人因共同的行为或事件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1.2 连带责任的特点:连带责任具有共同性、不可分性和等额性的特点。
1.3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况:连带责任适用于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况。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2.1 连带债务的效果:连带债务的存在使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之间具有相互代位权。
2.2 连带责任的实现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多方债务人共同主张权利。
2.3 连带责任的追偿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按份追偿或一次性追偿,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改变。
三、按份责任的概念和特点:3.1 按份责任的定义:按份责任是指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3.2 按份责任的特点:按份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责任分担相对公平。
3.3 按份责任的适用情况:按份责任适用于多方共同侵权,但过错程度不一致的情况。
四、按份责任的法律效果:4.1 按份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或相关机构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4.2 按份责任的追偿方式:债权人可以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向各方主张相应比例的债权。
4.3 按份责任的责任限制:按份责任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确保责任分担的公平性。
五、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比较:5.1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涉及多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而按份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5.2 追偿方式:连带责任可以选择一次性追偿或按份追偿,而按份责任根据责任比例分别追偿。
连带责任的法律执行案件(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连带责任法律执行案件也日益增多。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或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连带责任法律执行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执行过程、法律依据以及执行结果。
二、案件简介2018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欠下大量债务。
债权人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乙、丙三人共同偿还债务1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甲、乙、丙三人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资金有限,无法一次性偿还。
丁公司同意分期偿还,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过程1.法院执行庭受理丁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甲、乙、丙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2.甲、乙、丙三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资金有限,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3.法院执行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丙三人共同偿还债务100万元,分期偿还,每月偿还10万元。
(2)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其他方应代为偿还。
4.法院执行庭将调解协议送达甲、乙、丙三人,要求三人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5.在执行过程中,甲、乙、丙三人按时偿还了部分债务。
然而,乙、丙二人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剩余债务。
6.丁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7.法院执行庭依法对乙、丙二人进行财产调查,发现乙、丙二人有偿还能力,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8.法院执行庭依法对乙、丙二人进行司法拘留,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
9.乙、丙二人被拘留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偿还了剩余债务。
10.法院执行庭解除对乙、丙二人的司法拘留,案件执行完毕。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法律适用(合集)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法律适用(合集)第一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法律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及其法律适用王仲修泰安市委党校教授[教学目的和要求]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并对该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发生在代理、合同、保证、合伙、联营、婚姻、隶属、承包、雇佣和共同侵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中。
[中心内容]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并对该债务负全部清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债务人为两个以上;2、各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3、各债务人对该债务均负全部清偿责任;4、各债务人之间存在内部追偿关系。
连带责任它主要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五种法律关系中。
[教学重点与难点]1、代理关系2、保证关系3、合同关系[导语]连带责任它主要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五种法律关系中。
[正文]一、代理关系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第8条规定: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证关系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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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连带责任专题解析
1. 监护: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 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 联营: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 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 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 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 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 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 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