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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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模版法律意见书参考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们参考了有关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规章和最佳实践,就贵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给出下列法律意见:一. 贵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1. 贵机构应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即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并获得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

2.贵机构应代表投资者管理私募基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一次性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单只私募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人民币二亿,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3. 贵机构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设立并配备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人员,承担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法律、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等职能,并确保人员的资格、素质、技能等符合业务操作的要求。

4.贵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要求制定并履行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业务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管理内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投资者利益。

5. 贵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防范和避免潜在风险。

二. 贵机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设立、运作和管理私募基金,明确经营方向并责任落实,加强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您的业务原则。

三. 其他建议:1. 建议贵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增加投资者信任。

2. 建议贵机构加强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增加投资者风险意识。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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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模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姓名/公司名称][管理人注册号][地址][日期]尊敬的委托方/投资人:经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我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管理人名称]的客户委托和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管理人出具如下的法律意见:一、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具备基金管理的条件。

对此,我们对[管理人名称]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并认为[管理人名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二、基金的构成及合规性1.基金合同的合法性我们对[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基金合同是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并在合同中规定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标准、基金份额、到期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2.核实基金设立的监管手续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名称]基金已经完成了基金设立所需要的监管手续,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在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方面,[管理人名称]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了操作,并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基金的运作与合法性经过审查,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其他补充意见1.我们认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的过程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和当时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募集过程中执行了一连串的内部控制程序。

2.我们认为,在基金的管理、投资和退出等制度的规划中,[管理人名称]公司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的规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制度,以保证基金的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

在此,我们为[管理人名称]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遵守法律、制定规章的行为向其表示认可。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

完整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一、前言二、XXX简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一、前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

本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得作为其他任何人的依据。

二、XXX简介申请人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XXXX业务。

截至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数量为XX只,管理规模为XXXX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拥有XXXX余名员工,其中包括XXXX名从事基金管理的专业人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登记,并接受XXX的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办法》等。

四、XXX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根据我们的了解,申请人成立时间较短,但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我们认为,申请人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规定,可以向XXX申请登记。

但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本所、本所律师:指撰写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XXX:指XXX。

XXXXXX:指涉及本法律意见书的公司或机构。

指:表示引用或指代。

本所根据XXXXXxx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对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本所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向XXXXXxx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审慎审阅了其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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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地址:【】邮编:【】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6)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7)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8)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2)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3)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十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十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6)十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6)十四、结论性意见 (16)【】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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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3386137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1、控股股东变更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

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

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

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

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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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综合考虑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在本领域的经验,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你提供以下建议:
一、合规性问题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应当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问题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备案存续。

同时,在运作过程中,应遵守投资比例、信息披露、募集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问题
在投资活动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你需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风控机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的损失。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建议你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需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投资者资格的合规性。

四、其他事项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你还需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了解具体要求。

此外,你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仅为初步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意见。

祝好!
此致
法律意见书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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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专)字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申请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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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公告发布之⽇起,以下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1、新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对于公告发布之⽇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管理⼈申请机构。

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注意事项2016年2⽉22⽇《中国基⾦业协会负责⼈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私募基⾦管理⼈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律业务;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须齐全,出具⽇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管理⼈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中国基⾦业协会负责⼈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基⾦管理⼈、基⾦托管⼈的委托,为有关基⾦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表明,律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否则不仅⾯临律师协会、基⾦业协会的⾃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深刻理解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原则,规范其申请机构⼯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管理⼈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完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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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岀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成立日期:2015年1月2日营业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2015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14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岀资额及岀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300060.002***200040.00合计5000.0000100.00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岀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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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邮编:【】地址:【】电话(Tel):【】传真(Fax):【】二零一六年三月目录释义 (5)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6)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7)三、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8)四、公司的股东 (8)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六、公司的关联方 (10)七、公司的运营 (11)八、公司的治理机制 (13)九、公司的基金外包服务 (14)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一、公司的行政处罚 (16)二、公司的诉讼、仲裁 (17)三、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四、结论性意见 (17)【】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律见字【2016】第【】号致:【】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委托,担任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有关的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申请登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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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您所委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法律审核。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的业务经验,我们对该申请所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现就您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一家设在XXXXX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目前股东持股情况为XXXXX。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XXXXX。

本次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该公司旗下的管理子公司。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符合登记条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专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置;(三)具有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注册资本;(四)主要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金融、证券投资或者法律、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从业经历。

据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文件;(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文件;(四)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或者招募说明书;(五)私募基金合伙协议或者信托合同;(六)其他有关材料。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经我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条件。

(三)投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资产,但不得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项目、文化娱乐产业等领域,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投资品种。

同时,所有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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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合规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就相关问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私募基金是指由少数投资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的一种资本市场工具。

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合规性主要受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登记才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首先确保私募基金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登记手续,包括提交了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并获得了证监会的登记批准文件。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期货法》等。

在这些法律法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遵从如下规定:1. 合规运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其业务运作合法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更新投资者适当性评估,防范潜在风险。

2. 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和回报,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投资者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向投资者提供足够信息的义务,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并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运作阶段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应定期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以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5. 冲突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适当的冲突管理政策,确保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防范和妥善管理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

总之,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至关重要,违规经营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规经营。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xx【】号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私募法律意见书

私募法律意见书

私募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已对您的私募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确认您的私募基金性质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我们确认您的私募基金为按照适用法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股权、债权等投资产品的基金。

在中国,私募基金往往涉及到证券、资本市场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确保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在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您需要遵守中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您还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指引。

以确保您在运作过程中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注册和备案在设立私募基金前,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注册审核通过后,您还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至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确保您的私募基金设立及运作符合法律要求。

四、投资者资格审查您在募集和接纳投资者时,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确保只向合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投资风险等信息,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内部控制制度您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并规避潜在风险。

制定明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指标,并进行有效的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

七、反洗钱义务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您需要严格遵守反洗钱的法律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监测异常交易并报告可疑交易。

以防止任何非法的资金洗钱活动。

以上仅为初步法律意见,请您知悉并将其作为参考。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意见或有其他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祝顺利!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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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年月中国·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商务行政区智慧大厦103、107、305、306、910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侧)目录第一部分声明 (1)第二部分正文 (3)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3)二、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 (6)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8)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 (8)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0)六、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11)七、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13)八、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4)九、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 (16)十、申请机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 (18)十一、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所受各类处罚和信用记录情况 (20)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22)十三、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3)十四、其他事项 (24)第三部分整体结论意见 (25)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幕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幕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幕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幕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就申请机构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事宜于某年某月出具了《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对申请机构开展了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调查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阅、实地核查、高管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等。

在尽职调查的同时,本所律师根据调查结果督促公司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一部分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仅就与本次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申请机构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申请机构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机构本次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申请机构在其为本次申请加入会员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申请机构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本次申请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二部分正文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情况对申请机构进行了访谈,获取并查阅了公司最新营业执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工商档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公司的登记信息。

(二)事实依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网络检索结果。

(三)分析过程1、公司基本情况经核查,申请机构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某年某月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

根据前述资料、《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2、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某年某月某日,*******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于*******日出具*******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年某月某日前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101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以下事项进行过工商变更:(1)注册资本:*******(2)股东:*******;(3)住所地:*******;(4)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的情况,申请机构已于*******日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并且已经备案了基金产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如下:(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的名称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阅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公司的登记信息。

(二)事实依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网络检索结果。

(三)分析过程1、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核查,申请机构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某年某月核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前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上记载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如下: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的情况,申请机构已于*******日完成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登记备案的名称为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所记载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管理”文字和描述,符合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查阅了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档案;并结合申请机构所提交的最近12个月的主营业务合同,核查了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

(二)事实依据《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申请机构最近12个月的主营业务合同、《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

(三)分析过程1、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申请机构最近12个月的主营业务合同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对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合同核查的情况,申请机构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现正在管理运作远山沃顿中国精选1号基金。

申请机构最近12个月共签订合同*******份:*******,业务为投资顾问服务,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上备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其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

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实业投资”业务,但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四、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的股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了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结合申请机构所提交的公司股权结构图,核查了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

(二)事实依据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三)分析过程1、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经核查,申请机构的股东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东*******出资*******万元,持有公司12%的股份;股东*******出资*******万元,持有公司88%的股份,股权结构如下: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申请机构股东的履历*******(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申请机构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档案;并结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检索结果,核查了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事实依据谈话笔录、工商档案资料、网络检索结果。

(三)分析过程经核查,公司的股东为*******。

没有资料显示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一)尽职调查过程本所律师就申请机构是否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对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申请机构工商登记档案;并结合申请机构所提交的承诺函,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核查了申请机构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二)事实依据工商档案资料、谈话笔录、《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回复》、《关于公司未设立金融、资产管理类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未控制其他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函》、网络检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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