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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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申请登记)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申请条件(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登记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桩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
申请人按竞买成交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收据;(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的,由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八)安全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十三)取水许可证(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
(十四)河道、航道部门意见(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办理程序(一)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委托下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三)审查合格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028)87036220 87 03621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 79 8693638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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