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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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理须知
为了做好我市中、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现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照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户籍在我市并符合参加当年中、高考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五分投档;高考填报一般院校的加五分投档,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加二十分投档。
二、审核办法
凡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在校应届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区县民宗局与招生办统一办理。
往届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民宗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按当年通知时间为准。
四、审核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精神进行户口核对、审核。并认真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2、各区县民宗局与区县招生办对本辖区内学校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以方便广大少数民族学生及家长。
3、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在学校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