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咸阳市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图
咸阳市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流程图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
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依
据《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
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
法》进行核实。
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人更改民
族成份申请表,并将表格连同证明材料一同上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
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省民族工作部门依据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陕西省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
》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并说明情况。
申请人持《陕西省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到户籍所在派出所进行更改。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族成分变更
二、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
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1、未满18周岁(以下资料均一式两份):
(附件一)
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书
XXX (民宗部门):
本人身份证号:,民族:,父亲身份证号:民族:,母亲身份证号:民族:,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申请随(父/母)民族族别变更,由族变更为族。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代签):
年月日XX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
此件一式二份,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存档。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目录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 (1)二、更改民族须知 (2)三、宝宝的民族随了爸爸,怎样改成妈妈的民族吗? (3)四、想给孩子改名,手续怎么办 (4)五、身份证改名怎么改啊,很麻烦么? (4)六、离婚了给孩子改名 (5)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来源:广州市公安局信息中心:/pub/index_jsp_catid_81_82_id_44061.html一、办理条件(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1、主要项目变更(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2、次要项目变更(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更改户口身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
更改户⼝⾝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
对于更改户⼝/⾝份证上民族要哪些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周岁前由⽗母或养⽗母商定,满⼗⼋周岁者由本⼈决定,年满⼆⼗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原来的⼦⼥如系幼⼉,其民族成分在⼗⼋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或⽗亲和继母商定;双⽅原来的⼦⼥已满⼗⼋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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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正伟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5年6月16日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生父(母)、养父(母)共同签署、继父(母)共同签署;
2、申请变更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离婚协议书;
5、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依据生父(母)民族成份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8、依据养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9、村委会、乡政府证明,并加盖村委会、乡政府公章;
10、审批表(盖村委会、民宗局公章)。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
《名族成份更改政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族成份更改。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户籍关系在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未满20周岁符合更改条件的公民。
属迁移户口中因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可持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的户籍档案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
“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 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四)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已更改过民族成份的公民不再办理更改手续。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 出具申请书。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联名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双方各自民族成份,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经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写明父母姓名、民族成份,申请人出生年月日,现民族成份,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
申请书是要经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黑龙江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父亲情况
姓名
民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
母亲情况
姓名
民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法
新增人口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医院/卫生所)。
出生证编号
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将所育新生儿民族成份确认为族,在18周岁前一般不得变更其民族成份。
2.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确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其母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变更。
4.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签字、
年月日(此签字需在民族事务部门经办人处当面签署并捺手印)
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地)民族事务部门确认意见
经办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此件一式四份,市(地)、县(市、区)民委,公安户籍部门,申请人各存一份。)
填 写 说 明
1.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格。
附件3
编号:(市(地)+年份+四位编码)
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样 表)
:
根据《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审核,(姓名)(性别)
学籍变更民族申请书
学籍变更民族申请书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学号:•班级:•申请日期:•原民族:•申请变更为的民族:二、申请理由我在此申请将我的学籍中的民族信息进行变更。
我的原民族为[原民族],但考虑到个人成长、发展和身份认同等因素,我希望将原民族变更为[申请变更为的民族]。
下面是我申请变更的理由:1.身份认同:我已经深入了解了[申请变更为的民族]文化和历史,并且与其文化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
我希望通过变更民族信息,能更好地表达自己对[申请变更为的民族]的认同,进一步了解和传承其文化。
2.家庭背景:我的家庭中有[申请变更为的民族]成员,他们对我个人的成长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希望通过变更民族信息,能够更好地融入家庭和亲属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个人发展:我认为通过变更民族信息,我可以更好地开拓自己的视野,拓宽个人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申请变更为的民族]具有独特的文化特点和艺术形式,我希望能够深入学习和了解,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中。
4.社会交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变得日益频繁。
通过变更民族信息,我可以更好地与[申请变更为的民族]的同学、朋友和社会群体进行交流和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三、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请按照要求填写本申请表格,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
2.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一并提交给学校相关部门。
3.审批流程:学校相关部门将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如需要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可能会进行面谈或电话沟通。
4.审批结果通知:学校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的申请结果,请您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及时接收通知。
四、注意事项1.申请真实性:请您务必确保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如因填写虚假信息而导致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时限:请尽量在每学期开学前提交申请,以便学校能够及时处理和更新相关学籍信息。
更改民族最新规定
更改民族最新规定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
公务员招录工作要遵循平等原则,不能以民族身份作为录用的限制条件。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动建设一个团结、和谐社会,在民族关系方面也不断加强监管和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平等,最新规定了更改民族标识的措施。
首先是取消民族标识对公务员录用的限制。
过去,公务员招录中常常要求填写民族信息,以此作为考虑录用的参考因素。
然而,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民族歧视,违背了公正的原则。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新规定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的民族标识,将公务员录用纳入了更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范畴。
其次是加强对民族差别待遇的监管。
新规定规定了公务员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民族差别待遇的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务员薪酬、福利待遇的公平性。
对于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将加大监管力度,严肃处理。
此外,新规定还加强对学校教育的指导。
要求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避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民族歧视的言行。
学校要组织开展各类民族交流活动,提高教师和学生对民族团结的认识。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族关系方面取得了新的进
展。
更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和管理机制,有利于建设一个多元、和谐的社会。
加强对民族待遇的监管和教育指导,有助于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不断推动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为全体人民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办理各类户口须知
办理各类户口须知一、出生、恢复类(一)出生落户1、居民户口簿2、出生证明3、父母结婚证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二、注销类1、居民户口簿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三、变更更正类(一)姓名变更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2、居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书3、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4、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5、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6、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7、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8、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二)民族成份变更1、父母之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2、居民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3、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分别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和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证明4、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三)性别变更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2、居民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3、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4、《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民族改汉族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有关部门:您好!我叫[您的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出生年月日],汉族,现居住于[居住地详细地址]。
在此,我谨向贵部门提交一份关于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报告,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与批准。
一、申请背景我出生在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充满民族风情的环境中。
在我成长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和谐,以及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与丰富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发现,我的民族成分对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在就业方面,由于我国民族政策的规定,一些民族享有一定的就业优惠政策。
而我作为汉族,并没有享受到这些政策,这使得我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次,在求学方面,一些少数民族学生可以享受加分政策,而我则无法享受到这些优惠。
此外,在民族文化传承方面,作为一个汉族人,我对于某些少数民族的文化了解甚少,这使我感到十分遗憾。
二、申请原因1. 深入了解民族文化:通过深入了解和接触少数民族文化,我希望能够拓宽自己的视野,丰富自己的人生经历。
我认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是每个民族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热爱民族文化的人,我有责任参与到这一过程中。
2. 促进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基石。
我希望通过更改民族成分,能够更好地融入少数民族群体,为民族团结作出贡献。
3. 提高自身竞争力: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我希望通过更改民族成分,能够享受到一些就业优惠政策,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4. 弥补家庭遗憾:我的父亲是一名回族人,由于历史原因,他未能将自己的民族成分改回回族。
我希望通过更改民族成分,能够弥补家庭的遗憾,传承父亲的民族血脉。
三、申请过程1. 自我评估:在决定申请更改民族成分之前,我对自己的民族认同感进行了深入思考。
我认为,更改民族成分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基于对民族文化的热爱和对民族团结的追求。
2. 咨询相关部门:为了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我向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了咨询,了解了更改民族成分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民族更正申请报告
尊敬的[民族工作部门名称]:我是[申请人姓名],出生于[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居住地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我现就民族成份更正事宜向贵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背景我出生时,由于种种原因,我的民族成份被登记为[原民族成份]。
然而,根据我的家族传统、历史记载以及本人实际情况,我的真实民族成份应为[真实民族成份]。
这一错误登记给我在民族政策享受、民族认同感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维护我及我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门申请更正民族成份。
二、证明材料1. 申请报告本人特此提交《民族更正申请报告》,详细陈述了我的民族成份更正的请求,并说明了我更正民族成份的理由和依据。
2. 家族历史记载我提供了一份由家族长辈签字确认的《家族历史记载》,其中明确记载了我的祖辈属于[真实民族成份],世代传承至今。
3. 亲属证明我提供了我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我所属家族的真实民族成份。
4. 相关证明材料我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以证明我更正民族成份的合理性:(1)[相关单位/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我符合更正民族成份的条件。
(2)[当地政府/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我的家庭背景及民族成份情况。
三、申请理由1. 维护合法权益更正民族成份有利于维护我及我家庭的合法权益,使我能够享受到民族政策带来的各项优惠。
2. 恢复民族认同感更正民族成份有助于我恢复民族认同感,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3. 促进民族团结更正民族成份有助于消除因民族成份错误登记而可能产生的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团结。
四、请求事项1. 请贵部门依法审批我的民族成份更正申请。
2. 请贵部门协助我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民族成份更正工作顺利进行。
3. 请贵部门在更正民族成份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感谢贵部门对我民族成份更正申请的审理,期待贵部门的审批通过。
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
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1986年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处):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制,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二、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
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相规格为48×33毫米。
三、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
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1.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加注。
如“纳西族(摩梭)”、“苗族( 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人”,如“人”。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精选五篇)
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精选五篇)第一篇: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更改名字和民族手续如何办理目录一、二、三、四、五、六、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1 更改民族须知..................................................................................................2 宝宝的民族随了爸爸,怎样改成妈妈的民族吗?......................................3 想给孩子改名,手续怎么办..........................................................................4 身份证改名怎么改啊,很麻烦么?..............................................................4 离婚了给孩子改名 (5)一、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来源:一、办理条件(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证明材料齐全的。
二、办理项目变更所需要证明材料1、主要项目变更(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提供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如何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变更民族成份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4、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民族成份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视当地情况而定,详询当地公安机关。
变更民族申请报告
报告编号:[报告编号]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一、申请背景尊敬的审批部门:我是[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根据我国《民族识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向贵部门提出变更民族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1.1 个人基本情况我出生在[出生地],从小在[出生地]生活成长。
我的父亲是[父亲民族],母亲是[母亲民族]。
在我成长过程中,我了解到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和习俗。
我自幼对民族文化充满好奇,对民族文化有着深厚的感情。
1.2 变更民族原因在我成年后,经过深入了解和自我反思,我认为自己的民族身份与我的民族情感和文化认同不符。
以下是变更民族的原因:(1)民族情感:在我成长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民族情感与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情感存在差异。
我更倾向于认同与母亲同族的民族,认为这个民族的文化和习俗更符合我的内心需求。
(2)文化认同:我通过学习了解到,我母亲民族的传统文化、习俗和价值观与我内心所追求的生活方式更加契合。
我认为,变更民族可以让我更好地融入这个民族,传承和发扬其优秀的文化。
(3)家庭因素:我的父母在我小时候就离异,我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母亲一直鼓励我了解和尊重她的民族,这使我逐渐产生了强烈的民族认同感。
二、变更民族依据根据我国《民族识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我变更民族的依据:2.1 依法申请:本人依法向贵部门提出变更民族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民族情感:本人具有较强的民族情感,愿意认同并传承所申请变更的民族的文化和习俗。
2.3 文化认同:本人认同所申请变更的民族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愿意为之努力奋斗。
2.4 家庭因素:本人与母亲同族,且母亲一直鼓励我了解和尊重她的民族。
三、变更民族后的承诺如果我的变更民族申请得到批准,我将履行以下承诺:3.1 传承和发扬所申请变更的民族的文化和习俗,为民族团结作出贡献。
3.2 积极参与民族交流,增进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未满十八岁更改民族申请书
未满十八岁更改民族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我因_______(具体原因)_______需要更改本人户籍上的民族信息,特此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予以核实并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内容
本人要求将户籍上的民族由_______(原民族)_______更改为_______(新民族)_______。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未满十八岁申请人的监护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校证明、户口本等)。
承诺与保证
本人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均属实,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责任。
并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及办理手续。
申请人签署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相关法律说明
•未成年人的有关权利事项,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理;
•本申请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正式文件方可生效;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特此申请。
(以上文本仅为模板,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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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身份更改须知
一、更改(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现将我市公民更改(恢复)民族成份规定如下: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确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机关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岁者由本人决定,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可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婚姻关系,不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父亲和母亲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其亲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更改(恢复)不受年龄限制。
二、办理须知
为了做好我市中、高考少数民族考生审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审核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现将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照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户籍在我市并符合参加当年中、高考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五分投档;高考填报一般院校的加五分投档,报考少数民族院校的加二十分投档。
二、审核办法
凡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在校应届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区县民宗局与招生办统一办理。
往届生可持相关证件,到市民宗局办理。
三、办理时间
按当年通知时间为准。
四、审核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精神进行户口核对、审核。
并认真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2、各区县民宗局与区县招生办对本辖区内学校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办理,以方便广大少数民族学生及家长。
3、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在学校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