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基因隐私的保护
基因隐私的保护隐私权是指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隐蔽性而有权不对社会或他人公开的有关自己的一种民事权利。
各国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被充实和发生变化。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人格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隐私权的实质是公民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是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免受侵扰,隐私权的内容为个人生活自由权、隐私保持与公开权和通讯秘密权。
”日本则有学者主张人权可以分为“背景的权利”、“法的权利”和“具体的权利”。
“背景的权利”是指根据跟人本身的存在有关的问题且根据各个时代的人们的需要而被主张的一种权利,并且该权利是“法的权利”的渊源,“法的权利”的大部分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
“背景的权利”也发展变化到了一种明确特定的权利,并且跟宪法的基本人权体系一致时,可以取代“法的权利”地位。
“具体的权利”是指可以向法院请求该权利的保护和强制措施的权利。
隐私权是属于“法的权利”。
笔者认为,中国的隐私权也应属于“法的权利”,因为中国的民法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该解释,隐私权是以侵害名誉权来予以保护的。
随着隐私权理论及立法的不断完善,隐私权通常被看作是自然人独自享有的,对其所有的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拥有绝对支配性的具体人格权。
从对隐私权有明确立法保护的国家来看,往往根据各类隐私的特点来确定具体的权利内容,对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参照这一划分方法可概括出三项权利:第一,个人对自己基因隐私的知晓权。
在许多国家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中都贯彻着这样一个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知道自己的隐私,其中包括自己已经知道的和自己不曾或不能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的隐私。
在后一种情况下,相对的知道或凭借其能力能够知道的个人或组织成为义务主体,这些义务主体有如实告知本人相关信息的义务。
就人类基因信息而言,个人要了解自己的基因状况必须要经过专门机构的检测才能获得。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论个人基因信息保护与披露的界限
论个人基因信息保护与披露的界限1. 内容综述基因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基因信息是人类生命的基础,对于个人的健康、遗传病风险以及家庭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个人基因信息对于维护人类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基因信息披露的原则: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自愿原则、隐私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基因信息披露的范围: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基因信息披露的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应当尽量减少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披露,同时确保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基因信息保护与披露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与披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需要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因信息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际合作与规范:全球范围内的基因信息保护与披露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应对。
各国政府和科研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促进基因信息研究的健康发展。
1.1 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因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已经成为现代医学和生物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
这也带来了个人基因信息保护的问题,个人基因信息是指个体的遗传物质,包括DNA、RNA等生物大分子的序列信息。
这些信息具有很高的价值,可以用于疾病诊断、药物研发、个性化医疗等领域。
个人基因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隐私权受到侵犯、歧视等问题,对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基因信息保护有助于维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
个人基因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从而侵犯个人隐私权。
加强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和传播,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基因信息保护有助于防止歧视现象的发生,在一些特定领域,如就业、保险等方面,个人基因信息可能成为歧视的依据。
某些公司可能拒绝雇佣携带某种基因突变的求职者,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突变可能增加患病风险。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作者:胡宇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2023年12月11日,影视演员周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不少粉丝陷入悲痛中。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出于炫耀的心理,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生前送往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拍照后发到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
笔者对此提出几个问题:泄露者符某是如何得到的病历?其目的是什么?涉事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患者隐私权概念探析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并无明确的定义。
患者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单独成章,为隐私权项下的具体权利,但并非简单添加“患者”二字。
患者隐私权不仅指身体健康方面的隐私,还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隐私。
综上所述,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體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
(二)患者隐私权的特征描述一是隐秘性。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私密信息,患者隐私权涵盖身体上的隐私、体格缺陷等信息,既往就诊医疗信息和病例资料都应当具有隐秘性,是患者不愿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信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非法公开、使用。
二是绝对性。
绝对性,也称为排他性。
患者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是患者本人,义务主体则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不特定对象。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他人员(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不作为义务。
三是支配性。
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其享有的特定权利,未经本人许可,排斥他人干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患者作为隐私权的绝对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公开自己的信息、范围和方式。
医护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视同已将相关信息告知,但这种同意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医疗目的,所接受的治疗检查应当在患者可支配的、与医疗相关的合理范围内。
基因保护措施
基因保护措施基因保护是当今科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保护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本文将围绕基因保护措施展开详细阐述,探讨一些重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个人基因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
1. 遵循隐私保护法规隐私保护法规是保护个人基因信息的重要法律基础。
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制定并执行隐私保护法规,明确规定个人基因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方式,并严惩侵犯个人基因隐私的违法行为。
2. 加强基因保密措施为了保护个人基因信息的安全,科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加强基因保密措施。
这包括建立安全的基因数据库,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采用严格的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个人基因信息。
3. 安全共享基因信息在科学研究和医疗领域,共享基因信息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共享基因信息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
例如,可以使用去识别化技术,删除个人身份信息,只共享基因序列和匿名化的属性。
此外,建立严格的访问制度,需要研究者或医生经过审核和授权才能获得共享的基因信息。
4. 培养公众基因保护意识公众对基因保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至关重要。
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基因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基因保护意识。
通过宣传普及基因隐私的重要性,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主动选择可靠的基因检测和医疗机构,避免受到基因信息泄露的风险。
5. 强化法律和道德监管政府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监督和管理个人基因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同时,要建立基因保护的道德准则,确保基因研究和应用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
6. 不断改进基因保护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基因保护技术也在不断改进。
未来,可以研发更安全、更高效的密码学和加密技术,以防止基因信息的非法获取和使用。
同时,将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基因保护领域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将更好地保护个人基因隐私和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性。
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
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基因数据是我们身体的遗传密码,包含着我们的遗传信息和健康状况。
随着基因测序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基因数据被获取和应用。
然而,与此同时也涌现出了一系列关于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基因数据的隐私与安全问题,并就如何有效保护基因数据隐私提出建议。
数据泄露风险个人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个人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基因数据可能被用于潜在的歧视性行为、商业用途、甚至犯罪活动。
同时,通过基因数据泄露可以轻易获取到个体的敏感信息,如遗传疾病风险、家族史、身体特征等,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
法律与监管针对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比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欧盟地区的个人基因数据提出了明确的保护要求。
而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基因数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以确保基因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技术手段保护在技术层面,加密算法、隐私计算、多方安全计算等新技术可以有效保护基因数据的安全。
通过对数据进行匿名化、脱敏处理,在保证数据可用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隐私泄露风险。
此外,在数据库访问控制、网络安全等方面也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基因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受到攻击和窃取。
道德伦理约束除了法律和技术手段外,道德伦理约束也是保护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的重要一环。
医疗从业者、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学伦理和法律责任,不得将患者基因数据用于非法用途或未经授权的转移和使用。
此外,公众也需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主动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对自己的基因数据负起相应责任。
个人防护与知情权作为个体自身,也应当增强对自身基因数据隐私与安全的防护意识,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在进行基因检测前需全面了解检测机构的信誉和隐私政策,并尽可能选择可信赖和具备合规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对我国基因隐私权立法的建议
人权内容发展的必然结果 古典 自然法学认为 ,人权是人 的自然权 2 增 强 法 条 的可 操 作性 。 . 明确 规 定 侵 害 基 因 隐私 权 行 为 的法 律 责任 。 利, 自于 自然法的规定, 来 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 国家权力是为 了更 对于侵权行为, 除法律规定的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外, 还应包括停止侵 好地 实现人权, 人权高于一切权利。 据此,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定义为: 人权是人因其 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 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追寻历史的脚步, 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源远流长, 作为一项独立 的 权利类型隐私权直到 1 9世纪末才逐渐被人们接 受和承认。 发展到今 天, 人类隐私意识 已经作为一种生存艺术和生活之必需而被纳入现代 害、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行 为构成行政责 任或刑事法律责任的, 还应承担相应 的行政或刑度。这一制度在英美 等国己较为完善, 它要求政府采取“ 积极措施” 增加社会弱势群体的受 教育和就业等机会 。 在升学、 就业 、 升职过程中, 政府要 以一定的协调
及其亲属重要命运的信 息。 每个人都有 自己独特 的基因图谱, 正是在 这张图中, 包含着每个人独特 的基因信息。一旦被泄密, 将会对个人 的尊严, 工作和家庭生活, 以及心理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 因而必
是遗传信息传递、 表达 、 性状分化发育的依据 。 我们应该明确 , 作为法 须特别慎重, 严加保护。 学研究对象的基因和作为生物 学研究对象的基因是不一样 的。生物
少 残疾 人 等弱 势 群 体 , 保他 们 的利 益 能 确 文明并直接受到人格权制度的调整和保护。基 因隐私权同其他任何 手 段 优 先照 顾 女性 、 数 民族 、
权利一样, 都是 由国家法律赋予的。 因隐私权的内容参照一般隐私 和其他人一样平等实现。 目的是从宏观上减少社会的不平等 , 基 其 代之 权的内容可概括为四项权利:1 基 因隐私保密权 。这是一项消极权 . 利, 是权利主体对 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 不为他人所知 的权利。 2 基 因隐私利用权 。 . 是权利人享有的对 自己的基 因隐私的能动的、 合 法利用的权利, 以满足 自己的精神和物质等诸方面需要 的权利。 . 3基
基因检测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基因检测技术逐渐应用于临床医学领域,为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新的手段。
然而,基因检测在为人类健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基因检测在临床应用中,基因隐私权与医疗伦理之间的冲突。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因家族中有多位成员患有遗传性疾病,担心自身也患有此类疾病,遂前往某知名医疗机构进行基因检测。
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将其基因检测结果上传至数据库,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共享。
不久,张某的基因检测结果被泄露,被同事得知,导致其遭受歧视。
张某遂将医疗机构及数据库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1. 基因检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2. 医疗机构在基因检测中的责任和义务3. 基因检测结果泄露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基因检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法院认为,基因检测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保护。
原告张某的基因检测结果属于其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及数据库运营公司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基因检测结果上传至数据库并共享,侵犯了张某的基因检测隐私权。
2. 关于医疗机构在基因检测中的责任和义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作为基因检测的提供者,在开展基因检测业务时,有义务对患者的基因检测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基因检测结果上传至数据库并共享,违反了其应尽的保密义务。
3. 关于基因检测结果泄露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数据库运营公司在基因检测结果泄露事件中,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疗机构及数据库运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基因检测隐私权、医疗伦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以下启示:1. 基因检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普及,个人基因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第三章、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和防止基因歧视
对于基因信息的处理应是保密的,应由 安全保护措施,如果没有控制者指示, 任何人不得处理基因信息(除非法律要 求他如此做);成员国应要求控制者应 用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基因信息 受到意外或非法破坏、意外流失、更改、 未经授权被透露或获取,尤其在利用网 络传送数据时。
(五)基因信息主体的权利
获取基因信息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Art.12)
主体,保存期限不应长于收集或使用基因信息 之目的所要求的期限。
(三)处理基因信息应满足的条件(Art.7)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才可处理基因信息:
基因信息主体已明确知情同意 基因信息处理对于履行合同是必要的 对于控制者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必需的 对于保护基因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是必需的 对于因公共利益或行使官方职权而采取的行动
(二)保护基因信息的措施(Art.6)
对于基因信息的处理应是公平与合法的 收集基因信息应有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
不能以与这些目的不一致的方式处理基因信息 基因信息应是准确的和及时更新的 对于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基因信息,控制者应采
取合理步骤予以清除或更正 基因信息的保存方式应允许确定该基因信息的
第二节 欧洲对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
1950年11月4日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Protr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不受非 法定理由干涉(Art.8)
《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 -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个人基因组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
个人基因组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背景介绍:个人基因组信息是指一个人身体内的全部基因,包括遗传信息、疾病易感性和其他生理特征等。
近年来,随着基因测序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和关注自己的基因组信息。
然而,这种个人敏感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风险和道德伦理问题。
一、基因组信息泄露的风险1.黑客攻击:个人基因组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黑客攻击导致泄露。
黑客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身份盗窃、假冒等恶意活动。
2.共享数据集:许多科学研究都需要大规模公开共享数据集,这为基因组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机会。
即使数据经过匿名化处理,也存在重新识别出某个特定个体的风险。
3.社交媒体平台: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自己的生物特征和相关数据可能导致个人基因组信息被滥用,并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追踪或滥用身份。
二、个人基因组信息保护策略1.加密技术: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个人基因组信息进行加密,确保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解密和访问这些信息。
2.数据去识别化:对个人基因组信息进行去识别化处理,即删除个体可识别信息,使得数据无法直接关联到特定个体。
3.知情同意:在获取个人基因组信息之前,必须征得个体的知情同意。
同时,应该告知其关于共享、使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供选择机制。
4.权限控制和审计:建立严格的权限控制机制,限制对敏感数据的访问只限于授权人员,并记录每次访问和操作的日志。
这样可以追踪滥用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隐私保护相关法规1.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法规要求企业收集和处理欧盟居民个人数据时必须获得合法合规的同意,并强调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
此条例也适用于涉及基因组数据的组织和研究机构。
2.美国《基因信息非歧视法案》(GINA):该法案禁止雇主和保险公司以个人基因信息为依据进行歧视,保护个人免受基因数据滥用的风险。
3.中国《生物样品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对个人生物样本和基因组信息的采集、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强调保护个体隐私。
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随着现代基因科技的发展,应当从学理上对基因进行认定和归类。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归类的原 则,应当首先考虑是否能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定位。 学界对人体基因的定位可以分为人格权 客体模式、财产权客体模式〔7〕和人格财产综合体模式。 现阶段,虽然调整人体基因编辑行为的法律规 范已被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人体基因与人格权的关联性得到了立法的确认,但是,学界对人体基因 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定位仍未达成共识。 实际上,“人格权是一个总概念,有必要将其具体化、类型化。 因此,对人格权有各种各样的不同分类”。〔8〕笔者从人体基因的权能特征出发,对基因应作为人格权客 体的正当性予以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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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009 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程的推进,2019年8月28日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之 后增加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至此,该条款得到进一步完善。 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09条沿袭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的规定,确 立了与人体基因保护有关的私法规范。 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因为涉及人的 生命健康、人的尊严、伦理道德等,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 〔3〕所以,该条规定既是为了维护自然人 的生命健康权,也是出于维护人格尊严的目的。 〔4〕实际上,在民法典编纂前,我国也曾发生过如“基因 歧视第一案”〔5〕等有关基因平等权的社会热点事件,以往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也曾有过关于人 体基因保护的简要规定,〔6〕但对基因权利应如何规范并没有得到直接的民事立法回应。 民法典人格 权编以基本法形式设定的基因权利私法保护规范,标志着将“基因人格权”保护首次编入民法典,是 一大亮点和创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因技术面临的法律挑战
步将 已经解析 的基 因组情 报加 以应用于人类各种生活领域 的课题 。
事 实 上 , 因 科 技 也 已经 开 始走 八 我们 的 生 活 , 带 给 我 们 一 个 基 并 接 一 个 的 好 消 息 : 医 学 上 , 因 药 物 进 入 了 临床 应 用 , 且 随 着 医 在 基 并 学 上 对 人 类 致 病 基 因研 究 的深 入 ,许 多 困 扰着 全 世 界 医 生 和 患 者 的
一
基 因 信 息 与 个 人 未 来 生 理 状 况 的 密 切 关 联 性 ,使 得 个 人 在 基 因 信 息 被 泄 漏 时 , 对 的将 不 仅 仅是 个 人 隐 私 被 侵 犯 的 问 题 。 更 重 要 面
系 列 新 的 社 会 问题 。基 因 技 术 也 不 能 幸 免 ,它 在 给 我 们 带 来 诸 多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基 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基 因技 术 面 临 的 法律挑 战
沈 莹
摘 要 2 世 纪人 类 进入 了 “ 因组 时代 ’ 面临着 如何 进 一步将 已经 解析 的基 因组 情报 加 以 用 于人 类各种 生 活领 域 1 后基 , 的课 题 , 与基 因技 术 相 关的伦理 、 法律 以及社 会 问题研 究成 了人们 关 注的热 点, 而基 因隐私权 问题 就是 其 中被 重点 关注 的 问 题之 一 。本 文从对 基 因信 息的概 念及 特征 分析 入 手 , 出对 基 因隐私 权 的法律保 护 , 正是 基 因技 术对 所 面临 的法 律挑 战 提 这
2 0 年 6月 2 01 6日, 人类基 因组 (u ngn me 草图的公布 , h ma e o )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摘要:一、引言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内容解析1.条款概述2.条款的具体规定3.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三、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个人信息保护2.隐私权维护3.案例分析四、结语正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内容解析1.条款概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2.条款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具体规定:(1)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肖像、声音、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轨迹等。
(2)保护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禁止行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3.条款的意义和作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三、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个人信息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网络购物、社交媒体等场景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2.隐私权维护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滥用时,公民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维权。
例如,在一些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近年来,一些企业因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查处。
这些案例警示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基因诊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因诊断的管理,保障基因诊断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促进基因诊断技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基因诊断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因诊断是指通过分析个体或群体的基因信息,对疾病进行诊断、预测、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第四条基因诊断活动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基因诊断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因诊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因诊断机构管理第六条从事基因诊断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开展基因诊断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基因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生物安全;(五)有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从事基因诊断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基因诊断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诊疗规范进行基因诊断;(二)对基因诊断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三)对患者的基因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四)对患者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不得歧视患者;(五)对基因诊断活动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基因诊断研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研伦理和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二)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样本和基因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四)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基因诊断人员管理第十条从事基因诊断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基因诊断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DNA数据库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犯罪侦查、个体健康管理等领域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益。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基因隐私权的关注和担忧。
本文将探讨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情况,重点从法律框架、数据安全、知情同意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目前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这为个人的基因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未经许可获取他人基因信息进行打击。
此外,我国也正在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基因隐私权。
二、数据安全的保护基因信息是一种极其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果不加以妥善保管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将基因信息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各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同时,个人也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对其基因信息予以保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知情同意的保护在我国,进行DNA数据库建设和应用时,知情同意是保护基因隐私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在提供DNA样本时,应事先被告知样本的使用目的、范围、期限等,并明确知情同意。
只有在个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保存和使用其基因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确保基因信息的合法使用。
四、完善法律保护的建议尽管我国对基因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快出台专门性的基因隐私权法律,对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地进行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同时,对违反基因隐私权的行为,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摘要 1953年,克里克和沃森提出dna分子双螺旋结构理论,自此人类开始对基因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进入二十一世纪,如何进一步将已经解析的基因组情报加以充分利用,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课题,同时与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法律以及社会问题研究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基因隐私权即为被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对基因隐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现状作为切入点,提出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基因信息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信息时代的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体系规范与实务运作》(gcx121052025)。
作者简介:邵丽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基因隐私权的相关概念(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其实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基因隐私权的性质首先,基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根植于隐私权,是一个人人格尊严的内在体现。
其次,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基因隐私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使用、处分等,只要其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该种义务是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取、刺探、擅自发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隐私以及种种利用基因隐私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基因歧视的行为。
(二)基因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基因隐私权,它的内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构成的,所以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在自然人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它应该涵盖胎儿和死者。
2.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即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保护人格权利是指个人作为独立的人格实体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利的保护是任何现代法律系统中的核心内容,而中国的民法典也充分重视人格权利的保护。
一、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指个体对其生命存在的绝对控制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意味着国家法律对于任何对他人生命的侵害都予以禁止,并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无论是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都是对生命权的侵害,均应受到严惩。
此外,在医疗领域,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患者的生命权的特殊保护,强调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生命权,确保其生命安全。
二、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个体对于自己的名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个人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并对他人恶意使用、冒用等侵犯自己姓名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自己的姓名作出改变,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确保个人姓名权的保护。
三、荣誉权和名誉权的保护荣誉权是指个体享有自己的社会声望和尊严不受侵害的权益。
名誉权是指个体的良好声誉不受侵犯的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的荣誉权和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补偿责任,以保护个体的荣誉权和名誉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包括照片、画像等)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个人享有对自己肖像的保护,并对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传播自己肖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这意味着即使是非公众人物,其肖像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需要经过个体的许可才能使用、传播其肖像。
五、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生活、个人信息等的私密性和安全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体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其个人隐私,禁止他人对个体的非法窥探、打扰和侵犯。
当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下,个人的隐私权可能受到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民法典隐私权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隐私权规定是怎样的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搜集、利⽤和公开等的⼀种⼈格权。
那么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关于隐私权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隐私权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他⼈隐私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千零三⼗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进⼊、拍摄、窥视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权和个⼈信息权益有什么不同1. 隐私权作为⼀项具体的⼈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配权,具有对世效⼒。
任何组织或个⼈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
个⼈信息权益并⾮具体⼈格权,⽽是⼀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格利益。
2. 隐私权⼈可以⾃⾏处分权利,如⾃⾏在⽹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使⽤的。
个⼈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使⽤。
3. 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三⼗三条第五项,处理他⼈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实施的处理他⼈私密信息的⾏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为。
但是,对于处理⾮私密信息的个⼈信息,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三⼗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然⼈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然⼈都享有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侵害。
基因隐私权制度建构的设想
了人与人之 间的差异。随着基 因芯片技术 的快速发展 ,
笔者 认 为用 立法 保 护 隐私 权 的有 效做 法 就 是在 个人 的基 因特 征检测 已经变得 越来越容易 。如果这 些
《 民法典》 中对隐私权 作 出明确 的规定 , 据 隐私权 特征 被公 开 , 并依 将对 携有某 些 “ 良基 因” 不 或者 “ 陷基 缺 的客体 的不同对 隐私权进行具体 的分类规定 。如果按 因” 的生 活带来 严重影 响 , 者 使他 们 在入 学 、 业 、 就 保 照这种指 导思想 来进行立法 ,那 么我们就可 以把基 因 险 、 婚姻 等方 面遭受社会歧 视 , 从而被打入 “ 另册” 。例 隐私权作 为隐私权 的一种具 体类别进行有针对性 的规 如 , 名牌 大学可能会因此拒绝他们入学 ; 一些 一些雇 主 定 。对基 因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具体的规定 , 必须将基 可能会 因此拒绝给他们就业机会 ,以免将 来为其支付 因隐私权 的概念 、 主体 、 客体 、 内容 以及侵害基 因隐私 高额 医疗 费用 ; 一些保险公 司可能会拒绝他们 投保 , 或 权 的责任构成 、具体行 为方式和责任承担等 内容包 括 要 求他们支付高 出常人数倍 的投保 费用 ;他们的婚姻
《 中共乐 山市委党校学报 》新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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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毫无 争议地作 为“ 因信息 ” 同时 ,家族 基 的 “ 会 因其 胎儿带有某种 “ 良基 因” 不 而剥夺 胎儿 出生 的权 测 结果 ” 利; 甚至于有人会 提出“ 优化人种 ” 的要 求 , 吹只有那 病史 ” 鼓 却很少被作为“ 基因信息 ” 的一种来对待。笔者完 些 “ 因优 秀” 基 的人才准予 出生等等的问题 。可见 , 维护 全 赞成 王迁教授 的上述有 关基 因信 息范 围 的观点 , 认 基 因隐私权不仅对 于保护人权 ,而且对 于维护社会 的 为基因信息不仅应该包 括狭义 的 “ 因检测结果 ” 同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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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学生:林云香谢惠芳林娟刘昭孙盼红指导教师:张莉法学院09级法学【摘要】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它是一项新型的人格权。
在后基因时代,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怎样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加以保护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项目名称】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项目编号】BKW2010-024自从1953年,科学家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基因的DNA分子双螺旋结构,人类便开始了对自身的遗传隐秘——基因,进行了漫长的探索与研究。
进入了二十一世纪,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初步完成,人类在基因领域已取得了非常多可喜的成绩。
比如,转基因产品的大量问世,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基因工程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改善了医疗条件,为人类战胜许多以往难以治愈甚至无法治愈的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等提供了可能。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只要得到一个人的一滴血,就能获得其全部的基因信息,加上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对他人的基因信息进行搜集﹑非法公开甚至是随意利用就变得非常容易,这给基因信息权利人的学习﹑就业﹑婚姻﹑保险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然而,在我国,却没有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宪法保护,更谈不上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了,这造成了公民的基因隐私被普遍地随意侵犯却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所以笔者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并参考国内的法学研究者对隐私权保护的看法以及借鉴国外对隐私权保护有关的立法,试从民法保护角度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未来的《民法典》﹑《隐私权法》在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做点贡献。
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基因的相关知识基因,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是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单位和结构单位。
它通过调控相关蛋白质的生物合成来表达自己所携带的遗传信息,从而控制生物个体的性状表现。
DNA(脱氧核糖核酸)主要存在于人体细胞的细胞核中,它的载体是染色体(质)。
组成DNA的基本单位是脱氧核糖核苷酸,共有四种,分别是腺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鸟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胞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和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
尽管只有这四种脱氧核糖核苷酸,但参与组成基因的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数量可以成百上千,加上这些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排列顺序千差万别,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结构和功能迥异的基因。
每个基因都有其特定的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排列顺序,这些排列顺序就是基因信息,它承载了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决定了一个人所有的生理特征①,属于公民个人敏感的隐私范畴。
在后基因时代,通过基因检测、基因识别等一系列先进的基因技术和设备,只需要一个人身体上的一个细胞,就可以获得这个人全部的基因信息,进而破译他(她)的健康状况、智力水平,甚至可以推断出他(她)的性格特征和行为特点②。
现代生物科技表明:人类有99.9%的基因信息是相同的,只有0.1%是不同的③。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是凭着这0.1%的不同,神奇的基因造就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人种,造就了亿万个互不雷同的人。
可以这么说,除了同卵生,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它堪称我们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1]。
(二)基因隐私的特征基因隐私不同于传统的隐私,虽然它的内涵偏小,仅涉及到基因信息和与基因信息有关的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
但它和传统的隐私不是简单的系属关系,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的人身属性,关联到基因隐私权人的隐私、名誉等问题,它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在基因隐私有关的纠纷背后,往往牵连着财产利益。
比如,用人单位基于最大的经济收益考量,往往会采取体检的方式来侵犯劳动者的基因隐私。
通过对基因隐私的研究,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基因隐私的独一无二性。
这是由基因隐私的基因特性决定的,我们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
然而,在父亲、母亲进行减数分裂形成配子时,由于基因重组、同源染色体上等位基因的交叉互换,加上基因的变异性和变异的不定向性,再通过基因信息传递过程中独特的选择性表达,即使是亲兄弟姐妹,虽然他们的基因信息相似度大于99.9%,但仍然存在许多起决定性作用的细微差异,而这些差异保证了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2)基因隐私的地域性。
在人类进化史上,由于交通、通讯等诸多不方便因素,地理的隔离使得某一地区的人由于婚姻、繁衍,基因的交流相对稳定,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地域的基因特色。
比如,亚洲人典型的黑眼睛、黄皮肤,而欧洲人典型的卷发、蓝眼睛。
同样的,由致病基因导致的一系列基因隐私也呈现出鲜明的地域特色。
比如,地中海贫血病在我国主要发病于两广、云贵地区和河南省。
(3)基因隐私的波及性。
当一个人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携带有某种致病基因,一旦其该基因隐私被他人知晓,基于基因的遗传特性,可以推断他(她)的近亲属乃至其他家族成员也患有该病或者携带有该种病状的致病基因,即基因隐私的可预测性,这是基因隐私和传统隐私最本质的区别之处。
(4)基因隐私的可克减性。
即基因隐私的保护范围受到基因知情权和公众利益的限制。
当一个人获知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携带有某种致病基因,他(她)有义务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其近亲属,以便其近亲属做好疾病的预防准备。
更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可以因此留意去咨询医生,为健康生育下一代做最优的选择。
其次,我们每个公民身上的特定基因信息是国家公共事业利用基因技术来造福人类的主要来源,所以在必要时个人基因隐私利益应当依公众利益的需求做出适当的克减。
(三)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故而要先从隐私权的定义说起。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由于各个学者所探讨的角度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主流观点:①马晨清.基因信息与基因隐私权的保护[J].政法学刊,2008,25(6):37.②马晨清.基因信息与基因隐私权的保护[J].政法学刊,2008,25(6):37.③洪晓丽.探讨基因隐私权研究中的责任伦理限制[J].云南大学学报,2006.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3];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生活关系、性生活等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4]。
而基因隐私权主要是由基因信息而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它不仅仅是一项人格权,还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所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基因隐私权应作如下定义较为准确,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
2.基因隐私权的性质首先,基因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根植于隐私权,是一个人人格尊严的内在体现。
它不同于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它依托于一个人的遗传物质,物化成基因信息,可以和人身相分离,是一种抽象的人格权,故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转让。
其次,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基因隐私权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对自己的基因隐私进行隐瞒、使用、处分等,只要其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预,任何人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该种义务是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即构成侵犯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如窃取、刺探、擅自发布、非法利用他人基因隐私以及种种利用基因隐私在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进行基因歧视的行为。
3.基因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基因隐私权,它的内涵是由基因信息和隐私权构成的,所以它的主体显然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因为法人没有基因信息,也不存在隐私权这一说法,它拥有的是商业秘密,缺少了基因隐私权所具有的与人身利益紧密相关联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在自然人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它应该涵盖胎儿和死者。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者受到保护的人格利益有6项,即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和遗体遗骨;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特别规定,死者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不但保护死者、胎儿的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犯,同时也保护他们近亲属的相关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胎儿、死者的基因信息予以保护,可以认为他们是基因隐私权的特殊主体。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禁止侵权人肆无忌惮地侵犯胎儿、死者的基因隐私,进而维护胎儿、死者近亲属与之相关的基因隐私利益。
(2)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基因隐私权的客体,即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
这些属于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个人自由控制、管理个人基因隐私的前提。
其中,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主要指公民个人有权对自己的基因信息进行合法、合理地隐瞒、使用,甚至是进行无偿的捐赠或者是有偿的转让。
(3)基因隐私权的内容④杨立新.民法总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第75页.基因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公民个人在控制、管理自己基因信息时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基因隐私权人能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参照一般隐私权的内容⑤,笔者认为基因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基因信息知晓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要求自己受检后获知自己的基因信息,相关基因检测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②基因信息隐瞒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基因信息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或者拒绝接受基因检测;③基因信息利用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有偿转让或者无偿捐赠自己的基因信息,以此来满足自己精神上、物质上的需求;④基因信息同意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或者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基因信息。
⑤基因信息维护权,即基因隐私权人对于自己的基因信息所享有的在其基因信息受到他人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
同时,基因隐私权人需履行以下义务:①禁止滥用自己的基因信息,基因隐私权人在处分自己的基因信息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②服从公众利益的义务,当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个人需服从公众利益的需求,做出必要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