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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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学生:林云香谢惠芳林娟刘昭孙盼红指导教师:张莉
法学院09级法学
【摘要】基因隐私权是指公民就其个人基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无损于公众利益的私人活动而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晓且不被他人干涉的一项权利,它是一项新型的人格权。在后基因时代,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极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怎样对公民的基因隐私权加以保护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
【项目名称】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项目编号】BKW2010-024
自从1953年,科学家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基因的DNA分子双螺旋结构,人类便开始了对自身的遗传隐秘——基因,进行了漫长的探索与研究。进入了二十一世纪,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初步完成,人类在基因领域已取得了非常多可喜的成绩。比如,转基因产品的大量问世,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基因工程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改善了医疗条件,为人类战胜许多以往难以治愈甚至无法治愈的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等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只要得到一个人的一滴血,就能获得其全部的基因信息,加上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对他人的基因信息进行搜集﹑非法公开甚至是随意利用就变得非常容易,这给基因信息权利人的学习﹑就业﹑婚姻﹑保险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然而,在我国,却没有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宪法保护,更谈不上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了,这造成了公民的基因隐私被普遍地随意侵犯却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笔者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并参考国内的法学研究者对隐私权保护的看法以及借鉴国外对隐私权保护有关的立法,试从民法保护角度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对未来的《民法典》﹑《隐私权法》在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做点贡献。
一﹑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基因的相关知识
基因,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是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单位和结构单位。它通过调控相关蛋白质的生物合成来表达自己所携带的遗传信息,从而控制生物个体的性状表现。DNA(脱氧核糖核酸)主要存在于人体细胞的细胞核中,它的载体是染色体(质)。组成DNA的基本单位是脱氧核糖核苷酸,共有四种,分别是腺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鸟嘌呤脱氧核糖核苷酸、胞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和胸腺嘧啶脱氧核糖核苷酸。尽管只有这四种脱氧核糖核苷酸,但参与组成基因的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数量可以成百上千,加上这些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排列顺序千差万别,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结构和功能迥异的基因。每个基因都有其特定的脱氧核糖核苷酸的排列顺序,这些排列顺序就是基因信息,它承载了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
密,决定了一个人所有的生理特征①,属于公民个人敏感的隐私范畴。在后基因时代,通过基因检测、基因识别等一系列先进的基因技术和设备,只需要一个人身体上的一个细胞,就可以获得这个人全部的基因信息,进而破译他(她)的健康状况、智力水平,甚至可以推断出他(她)的性格特征和行为特点②。现代生物科技表明:人类有99.9%的基因信息是相同的,只有0.1%是不同的③。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是凭着这0.1%的不同,神奇的基因造就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人种,造就了亿万个互不雷同的人。可以这么说,除了同卵生,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它堪称我们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1]。
(二)基因隐私的特征
基因隐私不同于传统的隐私,虽然它的内涵偏小,仅涉及到基因信息和与基因信息有关的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但它和传统的隐私不是简单的系属关系,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的人身属性,关联到基因隐私权人的隐私、名誉等问题,它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在基因隐私有关的纠纷背后,往往牵连着财产利益。比如,用人单位基于最大的经济收益考量,往往会采取体检的方式来侵犯劳动者的基因隐私。通过对基因隐私的研究,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基因隐私的独一无二性。这是由基因隐私的基因特性决定的,我们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然而,在父亲、母亲进行减数分裂形成配子时,由于基因重组、同源染色体上等位基因的交叉互换,加上基因的变异性和变异的不定向性,再通过基因信息传递过程中独特的选择性表达,即使是亲兄弟姐妹,虽然他们的基因信息相似度大于99.9%,但仍然存在许多起决定性作用的细微差异,而这些差异保证了每个人的基因信息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2)基因隐私的地域性。在人类进化史上,由于交通、通讯等诸多不方便因素,地理的隔离使得某一地区的人由于婚姻、繁衍,基因的交流相对稳定,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地域的基因特色。比如,亚洲人典型的黑眼睛、黄皮肤,而欧洲人典型的卷发、蓝眼睛。同样的,由致病基因导致的一系列基因隐私也呈现出鲜明的地域特色。比如,地中海贫血病在我国主要发病于两广、云贵地区和河南省。
(3)基因隐私的波及性。当一个人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携带有某种致病基因,一旦其该基因隐私被他人知晓,基于基因的遗传特性,可以推断他(她)的近亲属乃至其他家族成员也患有该病或者携带有该种病状的致病基因,即基因隐私的可预测性,这是基因隐私和传统隐私最本质的区别之处。
(4)基因隐私的可克减性。即基因隐私的保护范围受到基因知情权和公众利益的限制。当一个人获知自己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携带有某种致病基因,他(她)有义务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其近亲属,以便其近亲属做好疾病的预防准备。更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可以因此留意去咨询医生,为健康生育下一代做最优的选择。其次,我们每个公民身上的特定基因信息是国家公共事业利用基因技术来造福人类的主要来源,所以在必要时个人基因隐私利益应当依公众利益的需求做出适当的克减。
(三)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基因隐私权的定义
要给基因隐私权下个定义,笔者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故而要先从隐私权的定义说起。对于隐私权的定义,由于各个学者所探讨的角度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主流观点:
①马晨清.基因信息与基因隐私权的保护[J].政法学刊,2008,25(6):37.
②马晨清.基因信息与基因隐私权的保护[J].政法学刊,2008,25(6):37.
③洪晓丽.探讨基因隐私权研究中的责任伦理限制[J].云南大学学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