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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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
4.5 道路系统 (14)
4.6 市政公用设施 (15)
4.7 城市设计 (16)
4.8 经济分析 (16)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
5.1 土地使用规定 (17)
5.2 建筑管理规定 (19)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
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
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45)
1 总则
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