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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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事执行,就是执行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引导、规范并强制人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方式,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纠纷能否最终解决,关系到社会诚信的建立与完善和发扬。尤其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全体法院执行人员乃至全社会共同需要面对的课题。下面就当前民事执行的特点、难点及对策作一粗略的分析。

一、当前民事执行的特点:完善中带有瑕疵

(一)当前,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好、更细、更全的依据。过去,规范执行工作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三种法律规范基本解决了法院执行的依据问题,但是面对发展迅速的社会形势,对于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却无法做出及时的指导。一度给执行工作带来困窘。

但是国家在总结以往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执行工作做了细致的规定,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顺利。

(二)执行人员的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法院对于提高干警素质的逐步重视,执行干警们通过自行充电、法院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使得自身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人权更加重视,程序也更加规范。

(三)执行方法不断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过去的一些执行方法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创立了“公告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新的执行方式。对于做好当前的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公告执行。公告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工作中,采取诸如对被执行人或执行中相关义务人在新闻媒体、网络或公众场所等地方予以公示、公告的方法,加以曝光,同时,鼓励知情人举报,以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义务人产生信用、形象危机,形成较大心理压力,从而迫使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手段。。执行实践证明,“公告执行”对那些长期赖债、躲债的被执行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又想赖债又碍于面子的被执行人很有促动作用的。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

行的被执行人而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该规定的出台对于那些转移财产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设臵了“紧箍咒”。有效的限制了不履行义务而仍然高消费的行为,也有利于树立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

二、当前民事执行的难点:社会因素与人为因素的综合交织。

(一)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当前,尽管国家及社会对于建立诚信社会的呼吁一直不断并在积极地付诸行动,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各地差异较大的现实,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系统尚需时日,目前更多的是通过舆论从道德领域着手,而对于失去诚信的人或单位的惩戒措施则并未同步进行,使得违反诚信的代价较小,成本太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

诚信的社会风气和观念。

(二)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意识低下,采取种种办法规避执行。这是形成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因素,不容忽视。就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利用分立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称来规避执行。在当前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负债累累,官司缠身,为摆脱困境,往往采取分立方式来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躲避执行。在企业分立后,或变更法人名称后,企图使原企业空壳化,以新成立企业不应承担原企业债务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等行为规避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通过协议离婚归另一方支配,自己则以无财产为由抗拒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签订的却是假赠与合同。

3、被执行人放弃债权规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多而消极对待执行,对到期债权或采取隐瞒方法,或干脆放弃,不再主张,他们认为反正要回来也得还帐,不如等以后再要。

(三)部分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风险意识、保全财产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另外,部分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诉前准备阶段丧失财产及证据保全的先机。部分当事人在诉前及诉讼中本有机会对对方的财产或者存款予以保全以方便将来的顺利执行,但是他们却因为对法律的陌生而主动放弃或者耽搁了最佳机会,导致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之后,对方的财产早已被转移、隐匿,给执行造成很到困难。

三、建议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

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目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中枢,以便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地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其次,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工作规则,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约束具体的执行行为,克服执行乱的状况。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总体看,目前执行队伍是量少质弱,地位较低,执行人员斗志不旺。难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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