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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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说明 (1)
第01章土石方工程 (5)
第02章井点降水 (13)
第03章桩基础与垫层项目 (14)
第04章砌筑工程 (16)
第05章脚手架措施项目 (19)
第06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2)
第07章模板工程 (26)
第08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及安装 (28)
第09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30)
第10章金属结构工程 (31)
第11章金属构件运输及安装 (33)
第12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34)
第13章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36)
第14章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38)
第15章垂运、超高及其它 (39)
总说明
2009届“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装饰工程基础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和2004届“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近年来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施工验收技术规、质量评定标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资料编制的。包括:《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建筑工程计价。
二、本计价依据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
三、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是在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条件下,完成相应建筑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水平。
四、本计价依据中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超运距用工等,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人工单价是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蒙自治区建筑市场人
工单价综合考虑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随身携带使用的工具补贴,不包括各类保险费用。
五、本计价依据中的主要材料按照标准合格产品考虑,分别列出名称规格及消耗量,并包括了正常的操作和场运输损耗。周转性材料以摊销量表示,次要和零星材料以该子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定额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定额执行过程中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工程施工期调整材料价差。
六、本计价依据中的机械分别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台班耗用量,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零星机械以占该子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表示。其价格按照2009届《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七、本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八、本计价依据在使用中应遵守下述规定:
1、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严格按照本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计价程序、方法和各盟市公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不得随意调整定额水平。
2、招标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计价依据和自治区及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相应规定;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或要求参照执行自治区计价依据的,施工企业可对本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3、对于施工图设计未达到施工要求,实行费率招标的工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允许
的情况下),直接费部分应严格执行本计价依据的规定;直接费部分要求浮动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双方协议执行。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本计价依据是投标人的参考性依据。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机械装备情况对本计价依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执行。
5、使用本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规定的格式表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格式应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格式表示。
九、本计价依据中的水电费是按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考虑的,施工单位负责水电表、安装费用及表数字的水电费。水费按建筑用水计算,电费按工业用电计算。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提供电源为民用电的,民用电与工业电之间的电费差价由建设单位负担。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施工时,其总表由总包单位(无总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分表由各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水、发电者,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定额已计入的水电费按本条说明3扣除。
3、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如无条件按上述规定计算,则按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扣除(其中水费占0.4%,电费占0.8%)。
十、本计价依据中的缺项,如果是一次性使用的,由施工单位编制补充定额,由盟市造价站批复后执行,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重复使用的,应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复后执行。
十一、本定额凡注有“×××”以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以上或者
以外,则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计价依据各项目的工作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不得另行计算。
十三、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节说明。
十四、利用本计价依据数据编制计算机应用软件者,须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并申请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准入。
十五、本计价依据未经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发行电子出版物,违者必究。
十六、本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