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经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简易修改,现将简易修改后的《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2789979,82789920。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场地(馆)设施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展示会(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销售等)、博览会、美食节等展示展销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含主办者和承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对食品展销会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管执法、民族宗教、农业农村等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举办食品展销会活动,食品经营者应当经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入场经营的所有食品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苏冬九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苏冬九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1)粤0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审理法官】郭赟潘华容王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苏冬九【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苏冬九【当事人-个人】苏冬九【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许李产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陈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李产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陈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李产陈非黄彪【代理律所】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苏冬九【本院观点】高明区城管局针对苏冬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作出本案被诉之限期拆除决定,此为本案审查范围。
苏冬九提交的《私人建房用地申请书》表明占用面积分别为146.8平方米、142平方米、142.3平方米和303平方米建房用地申请得到高明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同意,但是用地审批不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该用地审批意见不能否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认定。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撤销溯及既往,被撤销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明区城管局针对苏冬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作出本案被诉之限期拆除决定,此为本案审查范围。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拟推荐名单的公示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4〕11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我省拟推荐表扬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于5月17日前向广东省普法办公室反映(提倡实名反映情况)。
电话:020—86351215;传真:020—8635051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广东省普法办公室)邮编:510405广东省普法办公室2024年5月13日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广东省拟推荐名单一、表扬单位广东省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南粤集团驻阳西县织篢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广东省保密局秘书处(宣传教育处)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广东省公安厅普法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广东省国家安全厅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法律服务中心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广东省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审计处广东省深圳市普法办公室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新社区广东省珠海市司法局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湾仔街道办事处广东省汕头市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广东省东源县司法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广东省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司法和信访局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广东省汕尾市审计局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委员会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监管支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普法办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广东省阳江市总工会广东省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广东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省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局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广东省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潮州市妇女联合会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广东省揭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广东省云浮市水务局二、表扬个人樊跃广东省委办公厅一级主任科员廖裕永广东省委政法委法治建设处一级主任科员王艺霖广东省委网信办二级主任科员汪育玲(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徐莉莎(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级检察官助理苏玲(女)广东省法律援助局一级主任科员郭玉祥广东省财政厅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何洁(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三级主任科员李先敏(女)广东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二级主任科员邵峰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法规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房锦东广东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副处长毛丽员(女)广东省总工会维权工作部三级主任科员祁雷南方日报社时政新闻部政法工作室主任魏丽娜(女)广州日报时政城事部记者刘颖(女)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维权工作部三级主任科员黄正龙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党委兼职副书记、“法律明白人”蔡叶文(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城社区党委书记吴婧(女)广东省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万欣灵广东省珠海市委宣传部新闻和对外宣传科科长杨卓玉(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林旭华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张世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法律明白人”李汉荣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党委书记梅献中广东省韶关学院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李双艳(女)广东省仁化县林业局法规办负责人李忆(女)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办公室一级行政执法员叶小珍(女)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钟文巾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吴宇戈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司法局宁中司法所所长冯石泉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检察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黄韬澍(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法制科一级行政执法员梁凯宇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企业管理部总经理黄文旭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阮永勇广东省东莞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科长卢飞鸿(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陈一杏(女)广东省中山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陈丽雯(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林彩娇(女)广东省江门市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丁瑶瑶(女)广东省江门市国家安全局科长林文贞广东省阳江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副科长廖高珍(女)广东省阳春市八甲镇官河村委会党总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妇女主席程进广东省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殷群超广东省湛江市纪委监委宣传部副部长、一级监察官林小溪(女)广东省茂名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四级主任科员朱祖永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易嘉兴广东省肇庆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陈桦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执法审理中队中队长白亮广东省清远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肖珍艳(女)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卢奕洁(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苏晓杰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法制中队四级警长李炳育广东省揭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桂君(女)广东省揭阳市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胡芬芬(女)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三级主任科员邓兴通广东省罗定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件名称
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受送达人自行提供了电子邮箱地址并签名确认的视为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
2、受送达人拒不提供地址的,自然人的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直至有关事项办理完毕。
4、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主动、及时书面告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办案机构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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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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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代理人1.2.送达地址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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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当事人、代理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充分了解(听明白)本确认书的上述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
高海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海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海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扶丽居民小组【当事人】高海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扶丽居民小组【当事人-个人】高海辉【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扶丽居民小组【代理律师/律所】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广全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广全【代理律所】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海辉;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扶丽居民小组【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补偿纠纷,西江新城管委会是高明区政府的受委托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判决认定高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正确,该府二审继续辩称不是适格被告,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调取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补偿纠纷,西江新城管委会是高明区政府的受委托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判决认定高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正确,该府二审继续辩称不是适格被告,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能否直接判令高明区政府向高海辉支付苗木迁移费及其他资产拆迁补偿费329228元。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020年3月24日废止)规定:“(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2013年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广东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40名)1、广东省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处2、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管理与行动处3、广东省国家安全厅三局十一处4、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监听监看中心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经济检查科6、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处(互联网管理处)7、皇岗海关旅检一处8、闸口海关缉私分局缉私一科9、江门海关监管通关处监管科10、黄埔老港海关鱼珠监管科11、深圳海关缉私局办公室12、广州天河车站海关1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14、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15、广州市“7.10”专案工作小组16、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七大队17、深圳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8、深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19、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20、珠海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1、珠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二大队22、汕头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23、韶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4、河源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5、梅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6、惠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27、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28、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29、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30、江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1、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2、佛山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3、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34、阳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35、湛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36、茂名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7、肇庆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8、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综合执法局39、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40、云浮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二、先进个人名单(80名)1、李保恒(广东省委宣传部网络新闻协调处副处长)2、王晓丹(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副科长)3、罗海荣(广东省公安厅国保局副调研员)4、张进全(广东省国家安全厅三局十一处一科副调研员)5、翁兴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副处长)6、庞劭勤(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管理处(数字出版处)副处长)7、陈松(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副处长)8、刘曦(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主任科员)9、鲁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主任科员)10、黄文海(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科长)11、肖笛(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处科员)12、卢拓妍(团省委宣传部主任科员)13、肖精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处)副科长)14、谢伟(海关广东分署缉私局法制处主任科员)15、赖利民(深圳蛇口海关查验二科主任科员)16、冯勇(拱北横琴海关行李物品监管科主任科员)17、甘卫萍(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递物品监管科主任科员)18、郑帮锋(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查私科主任科员)19、鲁东影(湛江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旅检科科员)20、袁春辉(汕头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行李物品监管科科长)21、钟持郁(江门海关驻外海办事处监管一科主任科员)22、刘月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主任科员)23、李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24、蔡诗维(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科员)25、黄清余(广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七大队副大队长)26、卢健鹏(广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7、陈伟(广州市增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28、钟晓青(广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副主任科员)29、刘益德(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30、詹斌(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中队长)31、廖晓(深圳市罗湖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32、蒙旭(深圳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监察与执法协调处主任科员)33、刘颂鹏(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34、卢清(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35、卢海峰(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36、金雄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主任科员)37、唐震(珠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科员)38、李钊炯(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股长)39、梁颖(珠海市城市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科副科长)40、蔡奕俊(汕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41、郑喜坚(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42、余松波(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中队长)43、梁成斌(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科长)44、赖勇青(河源市连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副科级干部)45、黄华光(河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科员)46、周桂明(梅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科员)47、钟夏渊(梅州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48、林舜东(惠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大队长)49、李新民(惠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大队长)50、杨祝安(惠州市国家安全局科长)51、叶政(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东城分队队长)52、黄德明(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塘厦分队队长)53、赵纪江(东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长安分队副队长)54、叶权斌(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科员)55、彭志宏(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大队长)56、陈彦科(江门市台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57、张炳富(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股长)58、黎江(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二大队队长59、邓信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60、陈海基(佛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科员)61、李东敏(阳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科员)62、林永良(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63、敖道选(阳江市阳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64、李彦杰(湛江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65、张斌(湛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66、梁永万(茂名市信宜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股长)67、丁柏钊(茂名市高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副队长)68、邓任雄(茂名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科长)69、余德锋(肇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70、余刚(肇庆市德庆县文广新局正股级干部)71、全剑飞(肇庆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室副主任)72、许广勇(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73、江国华(清远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大队长)74、陈楚霞(潮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与版权科主任科员)75、吴培辉(潮州市潮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76、黄洪标(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科长)77、黎明哲(云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78、林达猛(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79、李江林(顺德区文体旅游局科员)80、李力(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副股长)。
为佛山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认定为年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
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公示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号)的要求以及《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通告》工作安排,经过创建单位的自行申报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人员预审并推荐,最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监局委托佛山市食品行业协会按照《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考评标准》进行现场审查,中国(三水)国际水都饮料食品基地等个单位拟认定为年佛山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广场),并初步确定为分配对象,现予以公示。
序
号
创建示范街名称创建单位
中国(三水)国际水都饮料食品基地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南街道分局
南海区里水镇星御广场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里水分局南海区狮山镇和信广场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狮山分局高明区荷城街道中港广场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城分局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盈信广场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按照创建单位自愿并择优推荐的原则,南海区狮山镇和
信广场、高明区荷城街道中港广场和顺德区龙江镇文华路盈信广场等拟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荐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街(广场),现予一并公示。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反映真实、客观、准确、具体的情况。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真实姓名。
受理联系人: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徐焕文,电话:;传真:。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等。
.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新闻及工作动态。
.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绩效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统计信息,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及时限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原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原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原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及“佛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本机关将根据《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
提供政府信息时,将按照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除依照《条例》第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明市监计量〔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情况的通知明市监计量〔2024〕4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计量所:全省市场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计量管理模块于2023年8月正式启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所陆续使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系统工作,目前离省局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现就强检录入工作系统有关情况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情况:截至3月31日,全市强检计量器具网上备案企业1557家,网上备案强检计量器具18298台件。
其中:贸易结算企业804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5300台件,医疗卫生单位273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5283台件,安全防护企业443家备案强检计量器具7652台件,环境监测企业37家备案强检计量(二)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截至3月31日,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网上录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检数13614台件,超期待检计量器具1345台件。
二、存在问题(一)企业网上备案率低。
如全市体温计网上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仅4家,眼压计网上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仅11家,强检压力仪表企业网上备案仅443家,备案率28.86%,(二)计量法定技术机构未能及时开展检定工作。
仅网上超期待检备案强检计量器具就1345台件,还不包括大量没有备案企业强检器具、超期未检数。
(三)网上备案数据录入有误。
主要是器具类型选择错误,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录成强检计量标准器具,如中石化森美泰宁城西加油站将4台加油机录入成计量标准器具,宁化县城关海鸥眼镜店将3台验光仪录入成计量标准器具。
三、厘清强制检定的责任(一)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主体责任。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明府函〔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明府函〔2019〕5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5日佛山市高明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4〕64号)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高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为导向,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披露、应用为主线,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管理为支撑,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加快形成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信用建设和体制机制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五区创卫整改情况检查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五区创卫整改情况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佛府办[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五区创卫整改情况检查的通报(佛府办[2006]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3月7日至9日,杨锡基副市长和何国森副秘书长带领市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先后对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落实省爱卫会专家组对我市全面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调研时提出整改意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成两个小组,重点抽查了各区的餐饮店、理发店、小型旅业、农副产品市场和城中村。
共检查了餐饮店26间,理发店5间,小型旅业9间,农副产品市场17间,城中村11个。
从检查的情况看,省爱卫会调研检查后的近3个月以来,各区对省爱卫会专家组调研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存在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单位,组织了认真的整改,取得一定的成效。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一)加大“五小”行业的整治力度,中、小型餐饮店和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和卫生管理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省调研检查后,市卫生局针对“五小”行业存在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召开了专题整治会议,具体部署了整治工作。
各区加大了对小饮食店、小理发店、小旅店等“五小”行业以及集体食堂的检查监督力度。
顺德区卫监所组织30多人,分5个工作小组对饮食门店、公共场所开展了第四轮“拉网式”的专项检查。
南海区召开“五小”行业负责人会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
高明区卫监所对问题较多的“五小”行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禅城区卫生局牵头,联合执法、工商、爱卫等部门从2月中旬开始,对“五小”行业进行专项整治。
三水区从去年12月至今对小型饮食店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树立样板、召开从业人员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办法,按照工艺流程的要求,指导业主重新调整饮食店的功能布局,划分功能区间,通过整治,中心城区的100多间中、小型饮食店的厨房均具备了粗加工间、洗消间、烹调间,完善了食具的消毒保洁设施和“三防”设施。
最新-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因钟勉诉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 精品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因钟勉诉该局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一案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因钟勉诉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佛中法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梅花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杜迅,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应辉,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志荣,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勉,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略。
系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柯其红,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因钟勉诉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9明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的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2019]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
9月1日,原告钟勉该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板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19]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9月15日送达。
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
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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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
130.0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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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影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仪电子反拍项目结果公告
督管理局
0.9
2022-11-17
10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密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柜电子反拍项目结近 1 年预算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
300.0
2022-05-06
4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2022 年顺德区产品质量监督抽... 督管理局
300.0
2022-05-06
5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2024 年 3 月食用农产品...
督管理局
272.5
2023-01-04
6
顺德区 2022 年 10 月-12 月食用农产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品快速检测项目
督管理局
175.0
2022-09-30
7
顺德区 2022 年 10 月-12 月食用农产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品快速检测项目
督管理局
175.0
2022-09-30
8
2022 年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
柜电子反拍项目结果公告
督管理局
0.3
2022-11-17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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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区分布
近 1 年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广东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18 个,占企 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0%。从分布城市来看,佛山的代理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农贸市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提升”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结果,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鼓励农贸市场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等级。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指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
佛山高明区场监管局2016年食品药品红名单单位名录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2016年食品药品“红名单”单位名录(第二批)编单位名称备注号1 佛山市高明高升商场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示范点2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英惠副食品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3佛山市高明区香江连锁商场有限公司(怡和)食品安全示范点4佛山市高明区泉泉业商店食品安全示范点5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东华路分店食品安全示范点6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储备公司沧江粮油销售店食品安全示范点7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泰兴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8佛山市高明区惠生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9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伟庆副食购销部食品安全示范点10佛山市高明区香江连锁商场有限公司河江店食品安全示范点11佛山市高明区顺客隆百货商场(群拥)食品安全示范点12佛山市高明凯丰粮油供应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示范点13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富日华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14佛山市高明区好邻居百货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15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少的商店食品安全示范点16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南颖生活超市食品安全示范点17佛山市高明区香江连锁商场有限公司明城店食品安全示范点18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广晟百货商场食品安全示范点19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又一家超市食品安全示范点20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四姐粮油店食品安全示范点21佛山市高明区荷城百信商店(白石分店)食品安全示范点22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潮汕粮油门市食品安全示范点23食品安全示范点佛山市高明区香江连锁商场有限公司婴之坊妇婴用品专卖店24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宜众便利店食品安全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