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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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林业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深化实行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最优林业发展环境,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苏区振兴发展,依据《县2024年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一、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建设。

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进而带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重要性的相识。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严格依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决策,凡制定与群众切实利益亲密相关的公共政策时,严格实行调查探讨、专家论证、征求看法、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结果公开等决策程序。

三、推动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接着大力推动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使行政权力运作规范,高效运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两个集中”工作的落实,实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供应高效便民服务。

四、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组织《行政惩罚法》,《行政强制法》两部法律的学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林业行政案件必需在查清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惩罚依据明确的状况下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林业行政惩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林业行政惩罚案卷,并经法制机构审查,领导审批后实施行政惩罚,惩罚标准严格执行《省林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

五、推动涉林冲突化解有序化,有效化建设。

仔细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看法》,进一步改进群众工作方法,畅通群众诉求表达、行政救济、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完善行政调解协调机制,增加防范和化解冲突纠纷的整体合力。

仔细排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注意探究、总结冲突化解工作中好的阅历并加以推广。

六、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依据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法制审查和督促指导作用,重视林业部门法制人才的配备、培育和教化,努力构建合格的林业法制人才队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丹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林业局:《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林业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2.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3.市政府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级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2.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3.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业局的工作制度

林业局的工作制度

林业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局工作制度适用于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局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林业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勤勉尽责,服务社会,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林业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办公室、业务科室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林业局局长负责林业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

第七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科室负责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利用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十条林业局工作程序分为计划、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第十一条计划环节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执行环节按照工作计划,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反馈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群众,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奖惩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林业监查管理制度

林业监查管理制度

林业监查管理制度一、前言林业监查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系统良好状态和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监查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防范森林火灾、打击非法砍伐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林业监查管理制度展开阐述,包括林业监查的内容、目的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

二、林业监查的概念林业监查是指依法对林地、树木、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进行检查、检测、调查和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发现、制止和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监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林木和林地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森林防火监督,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打击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开展生态保护监测,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健康。

三、林业监查的目的林业监查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森林资源,防止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的发生;第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第三,预防和打击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监督和管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为了加强对林业监查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三定”工作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火灾预防的决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林业监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林业监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林业监查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林业监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林业监查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级林业部门、林业执法人员和林业监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林业监查工作的主体责任;二是规范林业监查的程序和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查流程和技术指导标准,确保监查工作的有效进行;三是建立健全的监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林业监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科学合理的监查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机制;四是加强对监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监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林业系统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系统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森林保护管理部门、国有林场和森林种苗育苗基地等单位。

第三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管理、诚信互助、勤勉务实、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领导管理第五条林业系统实行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业系统设立系统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

第七条系统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协调本系统内部工作,对下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准确传达上级精神,协调处理工作关系。

第九条领导干部要走在系统内部群众的前面,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林业系统建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予以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系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三会一评议制度,即党员大会、党委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员评议会。

第十二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工作人员会议、综合部门会议、各级领导会议等,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定制度,根据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定级评定。

第十五条林业系统建立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泄密事件。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六条林业系统实行经济责任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统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管理资金,报表编制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林业系统建立全员股权激励机制,促进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和进取。

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范文

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范文

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是指通过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加强对人员行为和实践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维护林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保障林业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林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资源管理、防火防护、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林业单位领导班子,实施机构为林业单位内部监察部门。

第六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流程、监督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林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控规章制度,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主管领导、内控办公室、督察部门等多个部门。

第十一条主管领导负责制定和颁布内控规章制度,并对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内控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内控工作,包括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内部流程、程序和规定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林业单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组织结构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标准混乱的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林业单位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内控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林业单位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

林业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林业管理部门及各级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对于涉及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法,严格监督和管理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罚并纠正。

第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林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六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规章制度,依法行事。

第七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林业事业的参与和支持度。

第八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激励其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业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林业管理水平,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林业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林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林地权属和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农民和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地的管理,定期进行林地调查和监测,制定林地利用规划和保护措施,防止林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控,保护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四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和公开林业资源信息,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毁林滥砍等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的打击,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下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或者监督活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内部监督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林业资源监督实施方案

林业资源监督实施方案

林业资源监督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林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方案。

一、监督范围。

本方案所涉及的监督范围包括国有林、集体林、林地、林木、森林生态系统等各类林业资源。

二、监督目标。

1. 加强对林业资源的合规性监督,防止乱砍滥伐等行为的发生,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对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灾害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林业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三、监督措施。

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制度等,明确监督责任和权限。

2. 加强对林业资源的实地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林业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精准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监督手段。

1. 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重点区域,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2.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提高监督的效率和精度。

3. 加强对林业资源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监督效果评估。

1. 建立健全的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2. 建立监督结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监督的公开透明性。

3. 对监督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监督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监督责任。

1. 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监督人员要勇于担当,勤勉尽责,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

3. 监督对象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监督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秩序。

七、总结。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各级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共同维护好林业资源的生态安全和稳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全市湿地保护、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三)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管理,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细则、办法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统计、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

监督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承担林地征占用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及经营加工。

(四)制定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及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及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的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区林业局第3、16、50、51、52>53、54、55、56、57、59、60条。

项目名称:猎捕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初审;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一、保护、监管、执法任务区林业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采取保护宣传、收容救护、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资源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保护措施(一)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活动,并在重点区域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来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支持范围包括:(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林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前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林业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广大林农、林业企业和林业工作者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以及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科研、教学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林业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林业部门应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林业法及本细则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定期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许可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和非木质材料。

第六条护林防火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实施综合治理,防止有害生物蔓延。

第三章植树造林与绿化第八条植树造林规划与实施根据全国植树造林规划,制定地方植树造林计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活动。

第九条造林质量保障确保造林质量,禁止使用劣质苗木,提高造林成活率。

第十条林地管理与利用合理规划林地使用,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保障林地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四章林业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林业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林业绿色产业,促进林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

第十二条林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推广林业新技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林业市场建设规范林业市场秩序,加强木材流通管理,保障木材合法流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涉及执法机构旳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节选如下:一、执法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旳管理,增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旳全面、正旳确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本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有关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告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筹划〉旳告知》(大政发〔〕37号)及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规定,结合我局旳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涉及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旳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旳重要制度,有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旳建立,有助于保障“构造合理、配备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旳权力运作机制旳完善,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旳水平和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旳滥用和行政责任旳缺位。

第三条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目旳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本,建立和完善有关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旳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波及旳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承当旳法律责任。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赣林办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5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5号)要求,根据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6年11月15日省林业厅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及《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厅权责清单,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要求,现将当前我厅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解,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承担法定检查职责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执法机构,下同)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随机抽查事项,结合本单位权力清单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清单应明确本单位的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

今年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4年春节结束语1.随着烟花的绚烂落幕,2024年的春节也渐渐远去,愿我们带着满满的祝福和希望,迎接新一年的挑战与机遇。

2.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时刻,我们感谢过去一年的辛勤付出,也期待新一年的美好与繁荣。

3.春节的钟声已经敲响,愿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充满了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期待。

4.感谢春节带给我们的欢聚与喜悦,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5.随着寒假的结束,春节的欢歌笑语也渐渐远去,愿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奋斗,成就更加美好的未来。

6.在这个充满喜庆和祥和的春节,我们感恩所有的美好瞬间,也期待新一年能够带来更多的惊喜和收获。

7.春节的结束意味着新的开始,让我们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的一年,创造更加美好的人生。

8.在这个春节的尾声,我们送上最真挚的祝福,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事业顺利、家庭幸福。

9.春节虽已结束,但我们的心依然满怀期待和憧憬,愿新的一年里,我们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和目标。

10.随着春节的结束,我们也要告别过去一年的种种不如意,以更加坚定的步伐迈向新的一年,书写属于我们的精彩篇章。

11.感谢春节带给我们无尽的欢笑和感动,让我们珍惜这份美好回忆,继续前行,迎接更加辉煌的未来。

12.在这个春节的尾声,我们向所有支持和关心我们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未来的一年致以最美好的祝愿。

13.春节虽已落幕,但我们的心依然充满期待和希望,愿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勇敢追求自己的梦想,创造更加精彩的人生。

14.让我们在这个春节的结束之际,再次表达对新一年的美好祝愿,愿我们都能在新的一年里收获满满的幸福和成功。

15.随着春节的结束,我们也要收拾行囊,准备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愿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勇攀高峰、成就非凡。

16.在这个充满希望和期待的春节尾声,我们再次向所有亲朋好友致以最诚挚的祝福,愿新的一年里,我们都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长林字[2010]40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10.07.28【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林字[2010]40号)各县(市)林业局、区农林水利局、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长沙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意见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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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一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市林业局负责实级权限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落实林地分级管理;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事中监管
(一)审查申报材料
1、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受理并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登记、通知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现场勘验
(二)组织现场勘验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的地点进行实地勘验;对申报的材料与
实际征占用面积等进行核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分管负责人签批。

(三)审批监管
领导签批后,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执行行政审批许可。

(四)结果反馈
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通知相对人领取。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林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市森林资源管理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进行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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