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杭建工发〔2021〕35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区、县(市)监督站,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2.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制度应包括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检修、操作、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法等。
3. 定期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别要关注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制动系统、防爆系统等关键部位。
4.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建立现场安全监管制度,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监管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5. 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实际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人员充分认识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6. 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要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总结以往事故案例,寻找事故的共性和规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7.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执法、检测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合作与交流。
借助外部力量,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总之,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现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
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监督检验证明;(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购销合同和发票;(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选用和购置1. 强化设备质量评估:在选用起重机械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质量要求,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施工作业。
2. 合理购置设备:在购买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根据具体工程需求进行选择,避免盲目性和超出需求的购置。
同时,要与正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合作,确保购买的设备具备相关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个工地都应制定并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安全操作要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日常检查维护等内容。
2. 培训操作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起重机械设备,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应对突发状况和危险情况。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避免因设备失效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划定施工区域:明确施工现场的区域范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安排专人监督: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或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安全操作,协助解决突发问题和应急情况。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向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对危险因素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事故排查和应急处理1. 建立事故排查机制: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做好应急预案: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反应措施和各责任方的职责,提前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
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监督检验证明;(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购销合同和发票;(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上岗人员,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024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司机守则;____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___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____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____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建安〔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辖区内一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覆事故,导致场外途经的钦州市第二中学初中部两名学生一死一伤。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处于社会面清零攻坚收尾阶段,部分项目将集中开工建设,又值我省春季大风天气,相比往年风险隐患显著增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要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8〕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效运用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1—3名,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
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
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制定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新版)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今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接连发生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上半年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也发现我省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很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文件和未到现场即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现象的,要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自企业主体责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负责起重机械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和工作经验,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建筑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八条起重机械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超高和超速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标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整改。
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减少事故和隐患。
第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员,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七条各项目部在购置新的起重机械设备前,应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并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备选型。
第八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有效的用户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安全可用。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禁止操作超过设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对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设备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设施,保障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划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起重机械设备的存在和危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3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折臂、坠落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二手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审查,禁止对不符合规定、落后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产权备案,严把设备入口关,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报废有关规定。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安拆告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或者安装单位未进行自检、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顶格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业主体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安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期间现场带班;要及时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进行联合验收,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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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操作人员作业时间,严禁疲劳作业,作息时间应与现场施工时间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 5月20 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后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实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鼓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连续使用满一年;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大修之后;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第十七条 安装拆卸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对安装和拆卸环节实行旁站监理,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上岗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第十六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装拆单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明。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方可从事检测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使用单位书面委托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任何租赁、安装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检测。严禁安装同检测捆绑经营。
第三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结构严重锈蚀或受力杆件永久变形、主要结构出现裂纹(包括焊缝裂纹)、连接螺栓松动、销轴脱落、钢丝绳断裂、安全装置损坏、电器有短路、缺相等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隐患消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或基础无法按说明书要求做的,其附墙杆计算书,基础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必须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第三十六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垂直度纠偏的,应经过专家认证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属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之一,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监控、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城市主干道两侧以及旅游景点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建筑施工中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设备装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第十四条 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当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认真按规程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受检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检测等行业自律措施,规范安装和检测行为,遏制恶性压价竞争。
第四十条 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信息网,供工程建设各方上网适时查询。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组织四方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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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金属构件应标上永久性溯源标志,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前后臂、附着装置及提升、回转、变幅机构电机、变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须按照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型号进行统一编号, 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主要金属构件相互套用。
第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升降机的整机报废及其主要金属构件报废、修复与更换条件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检测完毕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中应体现进场检测日期以及检测时设备安装高度。检测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应根据阶段性检测报告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整改,现场设备所有关键项均应整改合格。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或减少机械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08】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和工程主体附着点及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和工程主体附着点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建筑施工机械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安全装置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擅自改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