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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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 我国法律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为了更好的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果父母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2)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在我国,除了婚生子女以外,还有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不论是那种子女,她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旧中国,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的地位非常低下。在新中国,国家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原则,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不再受歧视和虐待。《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

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上述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家庭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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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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