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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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前教育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本会是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学前教育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一)学前教育行业自律活动;(二)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办学标准和发展规划研究、专业信息咨询服务;(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四)学前教育评价;(五)学前教育培训及教科研;(六)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七)调解会员之间、机构与在园儿童家庭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八)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

会员由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举办者自愿组成。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具备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相关办学登记资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秘书处负责审核资料,核准资格,报理事会审议;(三)秘书处制发入会通知及会员证书。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

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最新版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六章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第七章支持与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幼儿园理事会章程模板

幼儿园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的内部管理,明确理事会职责,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幼儿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幼儿园理事会及其成员,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理事会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以幼儿为本,注重内涵发展,努力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第四条幼儿园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 会长:负责幼儿园理事会全面工作,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3. 理事:由幼儿园教职工、家长代表、社会人士等组成,负责对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4. 秘书:负责理事会会议记录、文件起草、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2.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幼儿园发展;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4. 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

第三章理事会职责第六条幼儿园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幼儿园重大决策,如幼儿园章程、财务预算、人事任免等;3. 监督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育质量;4. 协调幼儿园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家长的关系;5. 收集和反馈幼儿园工作意见和建议,改进幼儿园管理工作;6. 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幼儿园财务状况;7. 处理幼儿园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的职责:1. 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2. 对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3. 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关心幼儿园发展;4. 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第八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会长主持。

第十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财务与监督第十二条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联盟工作章程模板

幼儿园联盟工作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幼儿园教育资源,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参与幼儿园联盟的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幼儿园联盟以“共建、共享、共成长”为宗旨,通过资源共享、教师交流、课程研发、教学研讨等方式,实现联盟内幼儿园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幼儿园联盟设立联盟理事会,负责联盟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联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联盟理事会职责:(一)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解决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联盟内教育教学研讨活动;(四)监督联盟经费的使用;(五)定期向联盟成员单位汇报工作。

第三章成员单位职责第七条成员单位应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共同推进联盟发展。

第八条成员单位职责:(一)提供联盟所需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课程、教材、设备等;(二)选派优秀教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研讨活动;(三)参与联盟课程研发和教学研讨,共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四)加强家校合作,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五)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九条联盟工作内容:(一)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成员单位之间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包括课程、教材、设备等;(二)教师交流与培训:定期组织教师交流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三)课程研发与教学研讨:共同研发适合幼儿的教育课程,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四)家校合作:加强家校沟通,推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五)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幼儿园良好形象。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条联盟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社会捐赠;(三)联盟成员单位缴纳会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联盟经费使用:(一)联盟日常运营费用;(二)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与购置;(三)教师培训与交流;(四)社会公益活动。

学校协会章程模板总则

学校协会章程模板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协会组织行为,明确协会宗旨和任务,保障会员权益,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和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协会、社团、兴趣小组等学生自发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学校协会的宗旨是: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政策;2.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 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4. 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学校协会的任务是:1. 组织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文化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活动;2. 为学生提供展示自我、锻炼能力、拓展视野的平台;3. 增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4. 配合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尊重社会公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第八条学校协会的经费来源:1. 学校的拨款;2. 会员缴纳的会费;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学校协会的经费使用必须合理、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学校协会的变更、终止,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员第十三条学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是指学校内部各学院、系、部等。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是指我校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4.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5. 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按时缴纳会费;5. 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由市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努力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服务,维护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的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市嘉瑞大厦C座602室、608室、610室。

第二章业务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围:(一)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组织会员交流办学经验和开展国外、省参观考察、访问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成立专家组,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五)提供信息服务,办好《当代民办学校》、《幼教专辑》期刊和“民办教育网”。

(六)积极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成果与先进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定期评选表彰民办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

(八)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年度星级评选活动、参与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具有法人地位涉及中小幼教育的民间教育团体;包括民办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有志于办好民办教育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有关人员;(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五)市、县、区民办教育协会、研究会可作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2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2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2引言:学前教育是指为3-6岁儿童提供教育和培养的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是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运作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机构目标、教学内容、师资要求、活动组织、家长参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一、机构目标:1.1 确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理念和宗旨,如培养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

1.2 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目标,如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等。

1.3 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包括教学改革、师资培训、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教学内容:2.1 设计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学方案,明确教学目标和内容。

2.2 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包括每日、每周、每月的教学活动安排。

2.3 提供多样化的教学资源和教具,如图书、玩具、游戏等,以满足儿童的学习需求。

三、师资要求:3.1 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需求,包括教师数量和专业背景。

3.2 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3.3 设立师德师风评价机制,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四、活动组织:4.1 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如户外探索、手工制作等,培养儿童的兴趣和创造力。

4.2 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4.3 加强与社区、家长的合作,组织亲子活动和家长培训,促进家校合作。

五、家长参与:5.1 建立家长参与机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活动。

5.2 提供家长教育资源,帮助家长提高育儿能力和教育意识。

5.3 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情况,共同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结论: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的制定对于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运作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机构目标、规范教学内容、提高师资质量、组织丰富多样的活动、加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能够更好地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培养。

同时,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也为家长提供了可信赖的教育机构选择依据。

民办幼儿园理事会章程范本

民办幼儿园理事会章程范本

民办幼儿园理事会章程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园名称为xxx幼儿园,为xxx主办的一所民办幼儿园,为适应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幼儿教育水平的提高,特成立幼儿园理事会。

第二条:幼儿园宗旨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以法规为依据,依法办园,以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按教育规律办园。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儿童服务,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生源。

第三条:幼儿园由xx任理事长,xx任副理事长。

由德高望重或热心幼教事业的家长、教师和民主人士作为理理事成员。

在理事会下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由xxx、xxx为园长具体负责教育教学和保育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组成。

幼儿园重大决策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要定期听取行政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并指导幼儿园工作。

第五条: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其工作;理事具体负责幼儿园的财务、人事安排及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第六条:幼儿园经费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按规定收费,幼儿园的经费由理事会妥善保管使用,每年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幼儿园经费的20%。

四、幼儿园的财产及管理第七条:幼儿园的财产属政府所有,幼儿园的财产和经费由园长具体负责管理。

任何个人无权侵占或随意处理。

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程序办事,每年度终要公布财务结算一次。

做到勤俭办园,合理使用经费。

第八条:幼儿园的房屋、交通工具、教学设备等财产和教具等均登记造册,专人负责保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园长对全园的财产有保管使用权,对财产负有监督责任。

每年终对财产进行清点一次。

五、其他第九条:本章程为幼儿园的最高准则,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执行。

本章程若有修改或补充,由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本章程由幼儿园理事会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民办幼儿园理事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您可能需要根据自己幼儿园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学前教育机构章程一、机构名称及宗旨学前教育机构章程本机构旨在为学前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健康、快乐、积极向上的个体。

二、机构性质与组织形式1. 本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依法注册成立。

2. 本机构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三、机构目标1. 为学前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资源,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 培养学前儿童的社交能力、创造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培养学前儿童的基本学习能力,为其进入小学做好准备。

四、机构管理1. 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2. 董事会成员由机构的创办人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

3. 机构设立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4. 行政部门由机构的执行董事和相关教育专业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

五、机构教育教学1. 本机构采用科学、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前儿童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2. 机构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评估。

3. 机构教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表达、数学思维、艺术欣赏、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培养。

4. 机构鼓励家长参预学前教育,定期组织家长会和亲子活动。

六、机构经费来源与使用1. 机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捐赠和政府补贴等。

2. 机构经费用于提供教育教学资源、改善教育环境和培训教师等方面。

3. 机构应建立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七、机构安全与保障1.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消防检查,确保学前儿童在机构内的安全。

3.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

八、机构评估与监督1. 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对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2. 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行。

3. 机构应积极回应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九、机构解散与终止1. 机构解散需董事会达成共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幼儿园理事会章程制度

幼儿园理事会章程制度

幼儿园理事会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的发展,保障幼儿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制度。

第二条本园名称为_____幼儿园,地址为_____。

第三条本园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民办幼儿园,招收 3-6 岁幼儿。

第四条本园的办园宗旨是: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

第二章理事会的组成第五条理事会由园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 5 人。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关心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参与幼儿园管理的热情。

3、能够代表相关方面的利益,反映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2、监督幼儿园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

3、协调幼儿园与家长、社区的关系,促进家园共育和社区合作。

4、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5、提出改进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理事会的权利第八条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进展、财务状况等情况。

2、参与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决策和活动。

3、监督权:监督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

4、建议权:向幼儿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理事会的义务第九条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2、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3、保守幼儿园的机密和隐私。

4、积极宣传幼儿园的工作成果和发展成就,为幼儿园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理事会的会议制度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潍坊市工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使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更能突出职业学校的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性人才和技能性人才,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育人的新途径,从而建立专业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聘任和管理,负责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定期进行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9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专业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7名。

应尽可能吸收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幼儿园园长参加。

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委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委员会名单:负责人:孙晓燕(潍坊市工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主任,高级教师,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委员会成员:翟慧云(兼秘书,潍坊工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师,一级教师、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朱新建(潍坊市工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师,一级教师)李肖杰(潍坊市工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师,一级教师)赵秀华(昌邑市教育局,高级教师)任翠荣(潍坊学院,副教授,具有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宋晓华(昌邑市实验幼儿园园长,一级教师)王娟(昌邑市第二实验小学幼儿园园长,一级教师)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学前教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特成立学前教育协会。

第二条学前教育协会是一个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其宗旨是围绕学前教育的与发展,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第三条学前教育协会的成立、发展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并以民主、开放、公正、透明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学前教育协会的会员可以是学前教育机构、教育专家、学前教育从业者以及对学前教育事业有关注和热心的群体。

第五条学前教育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学前教育政策研究、学术交流、资源共享、专业培训、评估认证等。

第六条学前教育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从事学前教育的宣传、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七条学前教育协会遵循开放、合作、共享的原则,鼓励与相关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学前教育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学前教育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由学前教育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若干名著名学前教育专家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是学前教育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学前教育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营与事务管理,并承担协会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工作组和项目组,负责特定项目和议题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学前教育协会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并可以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协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学前教育协会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学前教育协会的各项活动,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进步。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协会会员应当保持团结、友好、互助的精神,尊重协会的决策和组织安排,不得损害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协会会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向会员进行公示和解释。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性质:由区内的各民办教育机构和有志于民办教育进展的工作者、自愿者组成,是为教育、学术、专业等领域内进行广泛合作交流的非营利性的地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以邓小平教育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重点,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加强民办教育机构间的联系,提高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民办教育机构行业自律,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爱护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办学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进展,为提高全民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做出奉献!第四条本协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和社会登记治理机关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协会办公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25号(佛山市华材职业高级中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畴第五条业务范畴:(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法令。

(二)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定期召开会员学习、探讨、调研和交流办学体会活动,专门是办学条件、治理、效益和进展的研究;协助做好有关部门的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同教育行政治理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工作;调查研究民办教育进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四)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参与协助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督导评估。

(五)举荐和提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规范办学的有效途径的信息,办好《禅城民办教育简报》。

(六)努力爱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

研究和制定协会公约,解决会员单位间的纠纷、困难和问题等,发挥行业协会治理的作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四) 有志于进展民办教育事业。

幼教联盟章程

幼教联盟章程

幼教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为了加强幼教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幼教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

第二条幼教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幼教从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是:倡导高质量幼儿教育,提供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幼教工作者的专业发展。

第四条联盟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自愿、互利、互助、互信。

第五条联盟的服务对象是广大幼教从业者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联盟的活动范围涵盖幼教的理论研究、教学实践、教育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条件:(一)自愿加入联盟;(二)具备相关幼教从业资格或相关证书;(三)遵守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八条会员权益:(一)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二)享受联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三)提出幼教问题、思考和建议;(四)参与联盟内的专业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会员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二)积极参与联盟的各类活动;(三)保护联盟的形象和利益;(四)主动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幼教事业的进步。

第十条会员费用:(一)会员加入联盟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二)联盟会费的具体数额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联盟设立理事会,由会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有权参与联盟的重大决策,且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联盟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会员自愿组成,负责业务推进和专业研究。

第十六条联盟会员可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策有否决权。

第四章资源共享第十七条联盟将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幼儿教育相关资讯、课件、教案等资源。

第十八条联盟将组织开展专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习成长。

第十九条联盟将定期发布幼教行业发展动态,为会员提供行业趋势分析和指导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幼儿园章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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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前教育入会申请书范文

学前教育入会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学前教育协会领导:您好!我是来自xx幼儿园的xx,怀着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热爱和追求,在此郑重地向贵协会递交我的入会申请书,希望能够成为贵协会的一员,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来。

在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为了更好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拓宽视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我决定加入学前教育协会。

以下是我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几点认识和体会:一、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学前教育是人生教育的起点,对幼儿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不足、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因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学前教育协会的作用学前教育协会作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专业组织,具有以下作用:1. 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融合;2. 举办各类培训,提高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3. 开展调查研究,为学前教育政策制定提供依据;4.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学前教育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的优势与承诺1. 优势:我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多年,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幼儿为本,关注幼儿的全面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我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承诺:如果我有幸成为学前教育协会的一员,我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学习学前教育理论,关注国内外学前教育动态,及时了解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

(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分享自己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促进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3)关注学前教育行业的发展,为协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学前教育入会申请书模板

学前教育入会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学前教育协会领导:您好!我是一名热爱学前教育的青年,希望能有机会加入学前教育协会,为学前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此,我谨向领导们提交我的入会申请。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自己的背景。

我是一名毕业于某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学前教育理论、儿童发展、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同时,我还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如教育实习、志愿服务等,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

此外,我还关注国内外学前教育动态,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

加入学前教育协会,是我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热爱和执着追求的体现。

在我国,学前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育方法单一等问题。

我相信,通过加入学前教育协会,我可以与众多热爱学前教育的同仁们一起,为解决这些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认为,学前教育协会是一个交流、学习、成长的平台。

在这里,我可以与同行们分享教育心得,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

同时,我还可以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研讨会、讲座、实地考察等,拓宽自己的视野,为自身的发展积累宝贵的经验。

加入学前教育协会,我还希望能为学前教育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相信,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当我们团结起来,共同为同一个目标努力时,我们就能够创造奇迹。

我希望能与协会的同仁们一起,为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为实现每个孩子的快乐成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请领导们对我的入会申请给予审查。

如果我有幸成为学前教育协会的一员,我将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学前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次感谢领导们对我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申请时间:(年月日)。

阳江市教育学会章程

阳江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阳江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阳江市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广东教育学会和阳江市社科联团体味员。

本会由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驻地在阳江市江城区。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三) 开展专题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四)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五) 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举办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六) 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七) 组织教育评价活动;(八) 开展对外(含港、澳、台)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九) 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七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二)愿意参预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果或者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者一位理事推荐;(三)时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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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前教育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本会是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学前教育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如下:(一)学前教育行业自律活动;(二)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办学标准和发展规划研究、专业信息咨询服务;(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四)学前教育评价;(五)学前教育培训及教科研;(六)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七)调解会员之间、机构与在园儿童家庭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八)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设团体会员。

会员由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举办者自愿组成。

第八条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具备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资质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相关办学登记资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二)秘书处负责审核资料,核准资格,报理事会审议;(三)秘书处制发入会通知及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及申诉权;(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专业信息服务;(六)优先在本会编印的资料中发布信息和发表文章;(七)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以本会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依法依规办学。

第十二条会费标准:(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三)会员单位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自律性会员管理制度。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惩戒提议。

惩戒方式如下:(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除名。

本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会员申诉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会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本行业出现下列情形时,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良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二)媒体披露经查实的本行业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三)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四)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事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超过100个时,将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应超过会员数的2/3。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决定设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大会决议经超过半数的参会会员同意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批准新会员入会,处理会员申诉,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立程序:(一)秘书长提出设立方案;(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爱协会工作,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四)依法办学,诚信自律,所在机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五)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协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行业形象,为拓展行业发展创造条件;(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七)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以上职位;(八)会长依章裁决理事会出现的50%对50%表决状态。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机构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指导本会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本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四)经会长批准,聘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管理本会财务、人事工作;(六)对本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七)主持本会主办的交流培训、展会年会、研发、论坛、检查督导等项目活动;(八)向理事会、监事提交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九)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故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可以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必要时可以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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