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20080109
杭州市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篇 政策法规篇
一、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一、方案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二、审查部门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由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另行制定。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2)看周边: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及规划地形地物、历 保建筑、地铁线路
(3)看线条: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线、地下 室范围线、围墙线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4)看指标:规划控制指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配
套公建、车位配置、户型比例
要点1、方案设计1:500总平面图
★要点3、日照分析成果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链接二: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一、日照审批标准 二、日照分析报告 三、模拟日照分析 四、日照不足的救济
一、住宅日照审批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杭州市居住建 筑日照标准为“底层窗台面划局与市建委共同申请
五城区内非省属,且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 (西湖风景名胜区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程序
(1)市建委发起方案联审,各部门提出意见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警、消防、环保、卫生、
绿化、城管等) (2)按各部门意见修改,并报各部门确认 (3)市建委拟定批复发文稿 (4)我局会签(按告知单提供材料) (5)两部门联合方案批复 (6)方案总图报两部门确认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方案]
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在规划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结构、总体布局、总量控制、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域规划、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分区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2.1.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计划进行,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四步法”程序,确定总体规划方案,制定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批准(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城市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技术鉴定、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审核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退回编制单位重办。
第三章分区规划第七条城市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对城市按照不同的空间用途和功能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布局和规划。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当坚持“宜居宜业、宜游”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杭州市《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
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
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部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加强与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杭政办函〔2008〕42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现有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合法的、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临时改变用途从事以下活动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审批手续。
(一)办公;(二)商业;(三)金融业;(四)贸易服务;(五)宾馆;(六)市场;(七)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八)医疗卫生;(九)科研教育设计;(十)集体宿舍。
特色商业街区内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准予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决定书》。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前,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四、需要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人,应书面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改变使用功能理由、建筑规划批准的功能、拟改变的使用功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其附图,以及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备案认可文件;(二)建筑现状图纸、拟改变使用功能的草方案;(三)房屋鉴定结论;(四)共有产权人意见;(五)其他说明、证明材料。
规划部门经审核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编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技术论证报告和建筑物改变、改造、装修的设计方案的意见,并提出技术论证报告和方案设计的要求。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申办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一次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变更、中止、恢复、修改、补证的,按照《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杭政办〔2006〕53号)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装饰)的,按照《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办资料:一、新办施工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申请表后,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
申领时提供申请表一份。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栏,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组织设计栏,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资料栏由城建档案馆加盖竣工档案承诺书专用章。
(三)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勘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附图);------------------------------------------------------(规划局)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附合施工要求;-----------------------------(房管局、国土局)4、到位资金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杭州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萧山开发区
报送的文件、图纸清单:
编号
文件名称
实收份数
备注
1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2
修改建设项目的专项申请报告
3
修改建设项目的原批件(包括盖章附图)
4
修改依据
5Hale Waihona Puke 修改后经审图机构盖章的相关建施图纸、方案文本(如同意修改)
6
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件人:
收件日期: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制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萧山开发区)
申请人(建设单位):
受托人:
手机:
法定代表人:
手机:
修改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申请修改内容(附件):
申请修改原因:
遵守事项:
1、本表格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后修改的申请;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杭建法发[2010]41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决定(2011)[失效]【失效依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2011)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杭建法发〔2010〕41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建法发〔2009〕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附: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10〕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版g参考Word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5]27号)同时废止。
2008年6月21日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_New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杭土资发〔2011〕2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六)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涉及特别条款需区政府(管委会)或其他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的项目,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履约情况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期验收:(一)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二)含多宗土地的非房地产项目,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杭土资[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杭土资[2002]19号)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发证管理,是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在建设用地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管理环节不够衔接、办事程序不够规范、建设用地供地重叠、发证面积前后矛盾、闲置土地难以收回等问题,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巩固和发展我市土地管理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防止同类工作失误的重复发生,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土地测绘及权属调查职责,防止建设用地红线重叠负责土地测量、征地放样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及技术标准办事。
在受理规划建设用地资料后,必须调用相邻宗地界址点坐标及界址线等权属资料,对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进行实地核对,绝不允许仅凭规划红线进行实地测量定位,防止相邻宗地重叠及遗漏。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划红线重叠、界址有误等问题的,应及时向相关处(科)、室提出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重新完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的实施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对相邻宗地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时,要有所在村和相关权属单位到场,确保指界调查到位,并做到界址标志明确,界址标志维护责任落实。
负责土地测量、权属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强化对受委托单位及队伍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好相关责任。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合同的依法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必须在依法完成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和履行,合同规定的用地面积应当与土地测绘、权属调查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致,防止土地面积不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杭政办函[2014]117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合理配置市、区两级政府职权,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上下配套、系统放权、相关匹配的工作目标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放权于基层、放权于企业、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四放权”的要求,将可以下放的建设工程项目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以下简称市级权限),统一梳理下放至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按区级权力纳入省网上政务大厅,实现省、市、区三级网上联动对接。
二、放权范围市级各部门权力清单中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力事项,除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以及《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空间布局指导(2013年本)》限制类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审批和管理权限通过委托和直接放权的形式下放给主城区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土资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土资籍[2006]4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宗地经设定登记后,因土地使用权改变、转移、终止或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土地界址、座落、使用条件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发生错登、骗登、漏登后,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履行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第四条土地变更登记应遵循“内容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变更登记须进行地籍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属状况。
地籍调查时宗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可依据原权属调查成果;若权属界线或部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依法批准的依据重新确权,并由发生界址变化的相邻方指界确认,测绘成果按照登记要求作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原已登记发证的用途与现行土地分类不一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及《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杭土资籍[2003]17号)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杭建法发[2006]546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杭建法发[2006]546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近年来实施行政许可实践及执行市建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对《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杭建法发〔2004〕72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本机关各个处室落实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四条建立行政许可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各行政许可经办处室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委政策法规处汇总,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统计分析周期为: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及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五条建立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
对由市建委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将评估意见报告行政许可设定机关。
第六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告知、备案第七条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都须统一在杭州市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
逐步推进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网上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8]42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9
【实施日期】2008.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网上并联审
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网上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阶段
网上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试行)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品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30号)、《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2号。
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余杭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线检验、±0。
00检测、主体工程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三条余杭区临平副城、良渚组团、瓶窑组团、余杭组团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临平副城城乡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大型公建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项目的规划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分局委托各辖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五条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六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国土余杭分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过规划审批的内容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批后项目修改审批有关程序,向规划分局进行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内容实施。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申请的批后修改内容经认定属对规划无影响的,方可按程序办理批后修改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对规划无影响:1.批后修改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批后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3.批后修改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4.批后修改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或经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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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7]4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二○○八年一月九日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为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进一步实施依法行政,维护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对建设工程设计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内容的局部修改事宜。
二、批后修改原则
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
2、批后修改应在修改的内容实施之前进行。
3、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批后修改的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5、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三、批后修改内容和程序
批后修改应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以下修改内容,原则上不同意进行批后修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以下调整:
(1)提高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率的修改;
(2)提高建筑高度涉及西湖景观、西溪湿地景观、运河景观、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和城市设计限高等的修改。
2、总图中整体空间布局调整,建筑幢数、层次、功能分区的调整。
以上内容确需要调整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对申请内容先组织技术审查,研究是否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重大内容还应由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修改内容应按照规定组织公示或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视情况还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程序申报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除(一)以外的以下修改内容,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修改内容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市规划局收文后进行专门研究,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修改,并明确修改的程序和要求。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对总平面布置中的建筑位置、间距的调整;
(2)对技术经济指标的其他调整。
如增加地下建筑面积、调整停车位规模等;
(3)内部主要机动车道路宽度、位置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的调整;
(4)总平面绿地系统的调整;
(5)配电用房、煤气站、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置的调整;
(6)地块主次出入口位置调整;
(7)改变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的修改。
2、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物外立面修改;
(2)不同建筑性质用房规模和位置的调整;
(3)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调整;
(4)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的增加。
同意修改以上内容的项目,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内容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其它职能部门意见、组织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等的修改程序和要求。
(三)除(一)、(二)外的以下修改内容,由设计单位编制修改图纸,出具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规划局窗口申报批后修改。
1、涉及总图的以下调整:
(1)场地标高、±0.00标高的调整;
(2)不改变原设计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等的纠正、1米以内微调;
(3)其他不涉及相邻权益、符合规范的总图微调。
2、涉及建筑单体的以下调整:
(1)建筑单体标高标注修改;
(2)不改变原来批准内容,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中标注纠正;
(3)建筑物内部层高的修改,不增加建设面积、不提高建筑高度;
(4)建筑立面的局部修改和屋顶设计修改;
(5)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阳台、搁板、雨蓬、空调外机位等建筑细部调整,构筑物的尺寸修改和移位;
(6)不涉及单幢建筑面积变化的建筑外轮廓的局部调整。
3、不改变原设计和许可的意图,对许可文字中一些文字错误、表意不明等进行纠正或注明。
以上修改内容,涉及相邻权益的,还应组织公示或书面征求相邻权益人意见。
四、不再纳入批后修改审批的内容
1、修改的内容已实施不再进行批后修改,已经实施的部分在竣工验收前由规划分局研究提出意见,重大内容变化时报市规划局审定。
2、符合杭规发[2007]287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内部平面修改的内容,按照该文执行。
五、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