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宝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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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
无 本计划不会产生认购资金利息。
认购资金利息 办理时间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退出费 巨额退出 办理场所 办理方式、程 序
退出在开放期内办理。 推广机构指定场所 1、自动退出。 2、以份额申请退出。 3、当客户持有份额净值低于 1000 元时,将强制退出。 无 1、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 T-1 日本计划总份额的 50%时的情形,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 方式: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 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 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 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 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 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发生巨额赎回且采取按比例顺延退出时,管理人需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收
收益构成
本计划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短期回购利息、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利息、债券利息、 买卖债券差价等。
益 分 配 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按季度分配。 2、每一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当日参与的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 不享有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权益。 4、 在一个分红期内提前解约退出的客户,按照解约日活期利率分配当期收益。 1、 按季分配、结转。 分配方式 2、 现金分红。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费 用 费用种类(计
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集合计划设立人承担全部推广费用。且由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不占 用客户资金,所以无需退还客户本金及利息。 1、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率为 0。 2、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照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进行计提。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 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平安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2 年 12 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平安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 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名称 类型 平安证券现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试运行期及正式运行期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适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管理期限 推广期 封闭期 开放期 目标规模 度调整规模上限,但调整后的规模上限不得低于上季度季末集合计划规模(规模上限以管理人公告为 准,每季度末倒数第 5 个工作日公告下一季度的计划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从成立之日起的前十二 个月为业务试运行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不设封闭期。 成立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人民币 1.00 元。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管理费:0;托管费:0.05%/年 高流动性资产和短期债券资产。其中,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短期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 存款、协议存款和一年含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短期回购(隔夜及 7 天)和货币市场基金;短 投资范围 期债券资产是指剩余存续期限在 366 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 均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推广对象 当 事 人 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推广机构 办理时间 低风险等级产品 本集合计划适合的推广对象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 分认识的客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推广结束日,投资者可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 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第三,客户不少于 2 人;第四, 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 据《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宣告集合计划成立并予以公告。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场所 1、自动参与。
办理方式、程 序
2、以金额申请,推广期与存续期参与价格都为份额面值(1.0000 元); 3、在推广期内,投资者签约;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如帐户内有充足的可用资金,即可参与集合 计划。 4、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5、单一客户的参与申请使其持有产品的总份额占前一工作日日终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且使参 与后持有的份额净值超过 3000 万的,其超过部分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6、在存续期,投资者于 T 日 15:00 之前签约,且帐户可用资金符合参与资金要求的,可于 T+1 日后 在所属的营业网点、网站等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7、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业绩报酬
1、 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 按投资者参与份额和集合计划收益率等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或集合计划清算财产中扣除。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集合计划分红和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按照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R)超过分红权益 期加权平均活期存款利率(r)部分的 10%,收取业绩报酬。公式如下: 如果 R≤r ,业绩报酬=0 如果 r<R,业绩报酬= S×P×(R-r) ×10%÷365 其中:r: 为分红权益期加权平均活期存款利率;S 为分红权益期份额累计积数; R 为年化收益率;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人民币1元)。 其中,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R= (I/S×P)×365×100% I 为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净收益; S 为分红权益期份额累计积数。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季 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扣减风险准备金后的业绩报酬一 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报 酬
提标准、 方法、 支付方式)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 结算风险基金、佣金、代理结算费等。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 TA 系统月度服务费、 登记结算费、 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按直线 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 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 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分配方案 集 合 计 划 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根据每季度收益情况,将本季度净收益全部分配给委托人,每一计划份额的收益相等。 本集合计划不展期
1、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或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 终止和清算 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2、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 2) 3) 4) 5) 6) 7) 计划存续期间连续 20 个交易日,客户人数≤10 人或集合计划资产净值≤1000 万; 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等情况且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存续;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 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 客户。 4、资产清算主体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应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 活动。 5、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2) 3) 4) 5) 6) 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对资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 资产中支付。 7、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管理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3、资产返还
6、清算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 于二十年。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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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