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料生活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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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大于30%)为原料,辅以植物香辛料、酵母抽提物、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苯甲酸钠、红曲红、焦糖色(普通法)]经原料处理、煮沸抽取、调配、过滤、杀菌、灌装而制成的复合调味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钠含量的测定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

复合调味料 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是一种可以为食物增添风味和口感的调料,它通常是由多种香料、食盐、糖、酸味剂、增味剂、抗氧化剂等多种成分混合而成。

复合调味料在食品加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提升食物的口感和风味,使得食品更加美味可口。

为了保障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标准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

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复合调味料的成分和配比进行了严格规定。

国家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中各种成分的种类和比例,确保了复合调味料的配方合理、安全。

这些成分包括香料、食盐、糖、酸味剂、增味剂等,其配比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口味和质量稳定。

其次,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复合调味料的生产过程需要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车间和设备要保持清洁,生产工艺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复合调味料的生产过程卫生安全。

另外,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质量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复合调味料的色泽、气味、味道、水分、PH值、重金属残留等多个指标进行了严格的检测要求,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包装和标识进行了规定。

复合调味料的包装要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包装材料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识上需要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规定严格而全面,从成分配比到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包装标识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在生产复合调味料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复合调味料时,也要选择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注意查看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以确保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规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质量。

香辛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香辛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香辛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胡椒、八角、孜然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姜粉、桂皮、蒜粉、谷氨酸钠、鸡精,经混合、分装制成的非即食香辛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 白胡椒GB/T 7901 黑胡椒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2267 整孜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1 桂皮GB/T 30391 花椒NY/T 1045 绿色食品脱水蔬菜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配方原料不同产品分为:花椒复合调味料、五香复合调味料、黑胡椒复合调味料、白胡椒复合调味料、孜然复合调味料、馅类复合调味料。

复合调味料标准

复合调味料标准

复合调味料标准复合调味料是一种将多种单一调味料混合而成的调味品,它可以为食物增添丰富的口味和香气。

在现代烹饪中,复合调味料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调味品种。

然而,由于市场上复合调味料种类繁多,质量良莠不齐,因此制定一套复合调味料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复合调味料的原料选择至关重要。

优质的复合调味料应当选用新鲜、天然的原料,避免使用人工添加剂和防腐剂。

各种原料的比例也需要经过科学的配比,以确保口味的均衡和协调。

其次,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工艺也是制定标准的重点。

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温度、时间和湿度等因素,以确保原料的香味和营养成分不被破坏。

此外,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也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在包装和储存方面,复合调味料也需要有相应的标准。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确保产品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储存条件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以保持产品的品质和口感。

对于复合调味料的检测和质量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

制定标准需要明确产品的检测指标和方法,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对于产品的质量控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复合调味料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和健康。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口味偏好和饮食习惯,确保产品的口感和香气符合市场需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和添加剂,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制定复合调味料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还可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努力,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复合调味料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美味的调味品。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作为现代烹饪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广泛应用于各种菜肴的制作中。

为了保障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对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了成分要求、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在成分要求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所包含的原料种类和比例,以及禁用的添加剂和致癌物质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复合调味料的原料安全和营养均衡,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质量指标是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进行了详细的要求,确保产品的外观和品质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微生物指标和重金属残留限量,以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和无害性。

另外,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工艺也是国家标准所关注的重点之一。

标准中对复合调味料的生产流程、设备要求、卫生条件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最后,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包装上应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品标准号等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并且可以及时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

总的来说,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进行生产和使用,不仅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也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为人们的生活健康和美味提供保障。

希望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为复合调味料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Q/12A2191S-2015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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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应符合 QB/T 2343.2 和 GB13104 的规定。 4.1.4 果葡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 4.1.5 食用葡萄糖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含量的测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列入2010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SHDBZ2010-001),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标准技术合作单位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简要起草过程1、标准任务下达后,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针对制定《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12月组建了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广泛调研上海市复合调味料行业状况、质量状况、行业潜规则、产品分类、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生产工艺、设备、检验等情况,并收集汇总了企业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产品的生产各个过程食品安全控制点和相应的设施、人员、检验等要求,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组织了复合调味料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检测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的各类专家学者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研讨,经认真研究分析,最终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

3、起草工作组依据研讨会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1年5月上旬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文锋、熊薇、林琳、曲勤凤、陈蓉芳、陈向荣。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研讨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行业内征求意见和标准送审等。

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绵白糖、赤砂糖、果葡糖浆、番茄酱、番茄粉、黄芥子中的一种或数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洋葱、鲜切蔬菜(茄子、西葫芦)、速冻果蔬制品(土豆、胡萝卜、豌豆、甘蓝、菠菜、玉米粒、菠萝、黄桃、芒果、香蕉、榴莲)、椰纤果、脱水蒜片、酱腌菜(野山椒、墨西哥辣椒、韭菜花酱)、浓缩果蔬汁(浓缩柠檬汁、浓缩苹果汁、胡萝卜浓缩汁、洋葱浓缩汁、大葱浓缩汁、姜浓缩汁、番茄浓缩汁)、蛋液(20%加糖蛋黄液)、蛋粉(蛋黄粉)、食用玉米淀粉、湿热处理淀粉、麦芽糊精、小麦粉、玉米糁、食用盐、食用葡萄糖、味精、麦芽糖、咖喱粉、菇精调味料(香菇精粉)、海鲜粉调味料(贝精、甜虾精、鲣鱼风味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品(肉类半固态复合调味品)、酵母抽提物、蚝油、甜面酱、鱼露、米酱、芥末酱、芝麻酱、花生酱、蛋黄酱、腐乳、海藻调味料(海藻调味粉、海藻调味液)、水产品调味料(水产品调味液)、复合调味料系列(鸡汤调味料、骨汤调味料、金华火腿精、杂色蛤精、烤香葱油、鲜香鸡油、甜辣酱、豆瓣酱)、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葡萄酒、调味料酒(味醂)、发酵配制酒(料理用清酒)、龙舌兰酒、巴氏杀菌乳、植物蛋白饮料(椰汁)、橘皮(陈皮)、黄芥子、白芷、大豆油、橄榄油、芝麻油、食用猪油、稀奶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人造奶油、干酪、奶酪粉、加糖炼乳、蜂蜜、香辛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冰乙酸、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番茄红素、焦糖色(普通法)、焦糖色(亚硫酸铵法)、5'-呈味核苷酸二钠、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山梨酸钾、柠檬酸、黄原胶、果胶、结冷胶、抗坏血酸(维生素C)、苯甲酸钠、乙酸钠(醋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海藻酸丙二醇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辣椒红、β-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数种原料,经称量、加热调配(均质)、装袋密封、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和液态复合调味料。

液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液态复合调味料产品技术标准要求2023年

液体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油或、饮用水、酿造酱油、酿造食醋等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添加 (或不添加) 绵白糖、味精、芝麻油、藤椒油、酱腌菜、胡萝卜、鲜辣椒、芹菜、圆葱、葱、蒜等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辣椒红)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原料验收、前处理、高温提炼、调配、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液体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5 绵白糖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61 食用盐GB 5009.236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 芝麻油GB 4806.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4806.7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465 辣椒干GB 1886.34 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39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T 20560 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GB/T 25733 藕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493 胡萝卜NY/T 580 芹菜NY/T 1070 辣椒酱NY/T 1071 洋葱NY/T 1193 姜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39 酱腌菜SB/T 10485 海鲜粉调味料SC/T 3204 虾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DB31 2002-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

DB31 2002-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
1
油等。 3.9 复合香辛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调味料。
4 产品分类
DB 31/2002—2012
4.1 按形态,可分为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 4.2 按食用方式,可分为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和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配制,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包括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 调味料和复合调味酱。 3.2 固态复合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加工而成的呈固态的复合调味料。如 复合香辛料、固态复合腌制料、固态炸粉调味料、固态复合汤料、固态复合风味调味料等。 3.3 液态复合调味料
7 其他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相关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还应标 明食用方式。
4
5.7.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7.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7.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
DB 31/2002—2012
6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DB 31/2003 的规定。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a产品中使用酸性配料的,如食醋、酸度调节剂等,此项不适用。
检验方法 GB/T 5009.37
2
5.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是现代烹饪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调料,它可以为菜肴增添丰富的口味和香气,提升菜品的整体品质。

为了规范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复合调味料。

首先,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对原料的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

复合调味料的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和违禁添加剂。

同时,标准还对原料的比例和配方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口味和营养均衡。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同时促进复合调味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和包装等环节,以及生产设备的清洁和消毒要求。

此外,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质量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另外,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还对产品的标识和包装进行了规定。

标准要求复合调味料的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同时,产品的标识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复合调味料。

最后,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还对产品的储存和运输提出了具体要求。

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储存条件和温度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对原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识包装、储存运输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

作为复合调味料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我们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味的复合调味料产品。

同时,国家标准也为复合调味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运作。

希望复合调味料行业能够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我国餐饮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复合调味料 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是指由多种单一调味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调味品,它可以为食物增添丰富的味道和香气,使食物更加美味可口。

为了规范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复合调味料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复合调味料的原料选择是国家标准中的重点之一。

国家标准规定,复合调味料的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变质、霉变或有害物质超标的原料。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中各种原料的比例和配方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复合调味料的口感和风味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也有严格的要求。

复合调味料的生产应当符合食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车间应当保持清洁、整洁,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且要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包装和储存条件,以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另外,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质量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味道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及对有害物质残留的限量要求。

这些指标的规定,可以帮助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对复合调味料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国家标准还对复合调味料的标识和包装进行了规定。

复合调味料的标识应当清晰、完整,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并且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复合调味料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保证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综上所述,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的生产、质量和安全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复合调味料。

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对复合调味料进行监管,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遵守国家标准,是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责任,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举措。

香辛复合调味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香辛复合调味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香辛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白胡椒、黑胡椒、八角、孜然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姜粉、桂皮、蒜粉,谷氨酸钠、鸡精,经混合、分装制成的非即食香辛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 白胡椒GB/T 7901 黑胡椒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267 孜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1 桂皮GB/T 30391 花椒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NY/T 1045 绿色食品脱水蔬菜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N/T 1950 进出口茶叶中多种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配方不同,产品分为:花椒复合调味料、五香复合调味料、黑胡椒复合调味料、白胡椒复合调味料、孜然复合调味料、馅类复合调味料。

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

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复合调味料的生产。

2术语和定义GB 14881-2013和GB 31644-2018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规定。

4.1.2根据复合调味料生产工艺需要,应设置原料预处理、调配、加工、包装(灌装)等工序。

各工序生产场所面积应满足生产需要,原料预处理、调配、加工、包装(灌装)等工序生产区域应有效分离或分隔。

4.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复合调味料类别、生产工艺、生产特性等,设置与加工要求相适应的场所或区域,应设置贮存类场所,其中为生产提供服务的贮存类场所为一般作业区。

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4.2.1内部结构4.2.1.1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1的规定。

4.2.1.2对粉尘较大的香辛料粉碎车间应有除尘设施,有蒸汽的车间应安装适当的蒸汽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避免交叉污染;内架空构件和设备的设置应便于清理、防尘和减少粉尘积聚。

4.2.2 顶棚4.2.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2的规定。

4.2.2.2对涉及有烘炒、熬煮、干燥等高温、高湿工序的生产车间顶棚应使用具有耐高温、防潮、无毒、无味、易清洗的材料建造,防止虫害隐匿、灰尘积聚、冷凝水浸透及滴落,防止在使用过程中顶棚材料脱落,天花板与横梁或墙面结合处应有一定弧度。

4.2.2.3灌装车间的顶棚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表面涂层光滑,防止灰尘积聚,避免脱落等情形发生。

4.2.3墙壁4.2.3.1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3的规定。

4.2.3.2 原辅料需经清洗的预处理车间墙面、隔断应使用防水、不吸潮、不易脱落、无毒的浅色材料建造,必要时需经防霉处理。

复合调味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甜面酱、水、食用盐为原料,以食用淀粉、白砂糖、麦芽糖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纽甜、糖精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经搅拌、配料、熟制灭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1886.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20883麦芽糖GB29944食品添加剂纽甜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甜面酱应符合GB2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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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03—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2012-10-26发布2013-02-01 实施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处理为使原料适应加工要求,保证成品质量安全,在主要加工工序之前对原料进行的准备工序,包括清洗、分选、粉碎、研磨、干燥、烘炒、浸渍、水解、抽提、乳化等工序。

3.2 分选用物理方法去除原料中的砂石、植物的根、茎、叶、皮壳、金属等杂物的过程。

3.3 粉碎将固体原料破碎,使大颗粒物料破碎成小颗粒物料的过程。

3.4 研磨利用强烈的剪切力、摩擦、撞击和高频振动等复合力的作用将物料粉碎、分散、细化和均质的过程。

3.5 干燥从食品或食品物料中除去水分的过程。

有自然干燥(晒干、风干)和人工干燥(常压加热干燥、真空加热干燥、红外线干燥、微波干燥、冷冻升华干燥等)。

3.6 烘炒对原料进行加热炒制的操作过程。

3.7 浸渍将原料全部浸入水或浸渍料中使其充分吸水膨胀,以便于原料熬煮或有效成分提取的过程。

3.8 水解物料中的大分子/高分子成分在化学或生物催化下生成较小分子物质的过程。

3.9 抽提将原料进行简单的浸取后,用抽滤的方法进行液固分离,得到提取溶液的过程。

3.10 乳化将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如油、水)混合,使之形成胶体悬浮液的操作。

3.11 调配将原料或者原料半成品按产品配方要求进行称量、混合的过程。

3.12 熬煮将物料置于水中进行特定时间的热加工处理,以使淀粉糊化、蛋白质变性和灭菌等的过程。

3.13 均质用机械方法将料液中的脂肪球或固体小微粒破裂(碎),制成液相(固液相)均匀混合物的过程。

3.14 过滤分离悬浮在液体中的固体颗粒的操作过程。

3.15 筛分利用不同型号的筛网,将物料按颗粒大小进行分离或分级的操作过程。

3.16 浓缩从溶液中除去部分溶剂的过程,包括有常压加热浓缩、真空浓缩、冷冻浓缩、结晶浓缩等。

3.17 造粒将具有一定的湿度和粘度的物料,投入造粒机制成颗粒状复合调味料的过程。

3.18 成型块状复合调味料生产中,将物料混合均匀后送入标准成型模具内压制,形成立方形、锭状等的造型过程。

3.19 杀菌/灭菌在规定的温度、时间条件下,杀灭食品中部分微生物的过程称为杀菌;杀灭食品中一切微生物的过程称为灭菌。

4 产品分类DB 31/2002-2012第4章适用于本标准。

5 基本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的要求。

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间、预处理间、调配间、杀菌/灭菌/干燥间、包装间、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等场所。

各生产车间和场所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相对独立,并按预处理、调配、杀菌/灭菌/干燥、包装等先后工序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并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蒸汽等供应。

生产车间适当位置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 厂房和车间6.1 工器具清洗间应配备足够的水源,并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槽和容器及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

地面光滑平整,易于排水。

6.2 预处理间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分选、粉碎、烘炒、浸渍、水解、抽提等设施,操作场所应具备通风或排气设施,地面坚硬、平坦,易于排水。

在有蒸汽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3 调配加工间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调配场地及均质、乳化、搅拌、混合、浓缩、熬煮、造粒、成型等调配加工设施,根据工艺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杀菌/灭菌装置、通风和温控设施,并配备温度、压力等监测装置。

6.4 杀菌/灭菌/干燥间有杀菌/灭菌/干燥工艺要求的产品应具备杀菌/灭菌/干燥设施,同时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装置,并配备排气或通风设施。

6.5 包装间应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包装设施,如压盖机、封口机、灌装机等。

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应具备独立的内包装(灌装)间,并具备控制微生物措施或杀菌/灭菌装置,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6.6 原料仓库原料仓库地面、墙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建造,库内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有防蚊蝇虫、防鼠、防雀、防热、防潮设施。

6.7 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蚊蝇虫、防鼠和防火设施。

需冷藏(冻)贮存的产品,需具备冷藏(冻)设施和温度监测装置。

6.8 检验场所工厂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场所。

实验室应具备满足原辅料、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与相应成品对应的常量天平(0.1 g)、分析天平(0.1 mg)、干燥箱、温度计、电冰箱、通风柜、无菌室、微生物培养箱、灭菌器、生物显微镜等设备。

7 设备7.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

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7.2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时应确保洁净无污染,必要时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以确保最小限度带入杂菌。

回收瓶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得使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或异味污染过的回收瓶。

可采用手工或洗瓶机清洗容器,并采用加热等方式消毒。

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是食品级的,并不得在产品中有残留。

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7.3生产过程中产品品种含过敏源食品,应单独配备工器具、设备设施,并用恰当的标签区分,避免和其他工器具、设备设施交叉使用。

7.4应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检修,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形发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8 卫生管理8.1 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企业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可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

8.2 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8.2.1 人员健康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伤口的人员,企业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2.2 个人卫生从事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原料及成品。

进入生产区域应洗手消毒、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应露出帽外或使用发网约束;不应佩戴手表及饰物;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如厕后、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消毒。

来访者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应遵守对生产人员的卫生要求。

9 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9.1 原料的要求9.1.1原料的使用应符合DB 31/2002-2012中5.1的要求。

9.1.2企业使用畜禽肉类配料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9.1.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9.1.4原料的贮存应按不同的品种,离地、离墙分类堆放,不得露天堆放。

原料的入库和使用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防止霉变、变质情况发生。

需冷藏(冻)贮存的原料,需具备冷藏(冻)设施和温度监测装置。

9.1.5原料的存放有恰当的标签,含过敏源和不含过敏源的原料隔离存放。

9.2 包装材料的要求9.2.1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9.2.2内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

9.2.3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9.2.4包装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源的仓库内。

10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10.1 总体要求根据产品的特点,在每个工艺环节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进行控制,并符合GB 14881的规定。

10.1.1 微生物污染的控制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的特点,规定用于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的加工环节;生产车间应保持空气的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应对从原料和包装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或贮存中的食品造成污染。

如采用辐照杀菌,应符合GB/T 18526.4、GB 14891.4的规定。

10.1.2 化学污染的控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油,可能与食品接触的都应有食品级或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证明,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对其使用应做登记,并保存好使用记录,避免污染食品的危害发生;化学物质应与食品分开贮存,明确标识,并应有专人对其保管。

10.1.3 物理污染的控制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确保产品免受外来物(如玻璃或金属碎片、尘土等)的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等)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产品中;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

10.2 工艺过程安全卫生要求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绘制加工工艺流程图,对每一工序进行详细的操作描述,各类复合调味料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可参考附录A。

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范围包括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等方面,由企业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品控人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分析确定关键技术参数。

当发现所实施的过程及关键技术参数未能满足规定的工艺规程的要求时,应及时实施预先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必要时,对有问题的产品实施隔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价、处理。

10.2.1 预处理原料的预处理应根据产品安全控制要求及原料种类、产品风味、生产装备和技术条件做出选择。

10.2.1.1 分选(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产品)分选可用人工或分选机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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