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合集下载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全国各地的拆迁都是有标准的,吉林省有着符合吉林实际的拆迁补偿标准,所有的拆迁补偿必须符合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这也是拆迁户最关心的,拆迁补偿是否到位涉及到广大拆迁户的根本利益。

感兴趣的,可以随一起去了解一下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一、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吉市政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函〔2016〕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9日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元化安置渠道,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棚户区居民“早安置、早改善、早受益”,根据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不含外五县(市)及乡镇和村庄规划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货币化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房屋补偿等三种方式。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回迁区项目,被征收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应当购置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户型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补偿,原则上优先选择在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购置,同类地段不具备购置条件的,应当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就近地段购置;政府应当将购置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四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的通知四政办发〔2018〕17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平台公司:《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四平市征收地块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征收地块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暂行规定》《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征收地块的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的征收地块管理是指征收项目从征收开始至清场验收合格期间的管理。

三、遵循“谁征收、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各开发区负责对未完成征收地块的管理工作,并由相应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已经完成征收并清场验收合格的地块,由各区、各开发区按照《四平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移交。

五、各区、各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负责以下事项:(一)各区、各开发区受征收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征收项目单位也可自行按法定程序处理残值。

残值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禁止将拟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拆除工程应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政府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条件而进行的重大工程。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首先,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两个方面。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会根据搬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搬迁居民,政府还会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居。

其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经济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搬迁居民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他们的搬迁成本和重新安置的费用。

同时,对于安置房的分配也需要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任人唯亲或者腐败现象,确保每位搬迁居民都能够公平获得安居的机会。

再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感受。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政府需要积极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搬迁居民的后续关怀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减少因搬迁而带来的不便和困扰。

最后,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政策措施,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受影响的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顺利实施。

只有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监督和评估、关心居民感受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指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对于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房屋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而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则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其次,对于货币补偿,根据河南省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安置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款项。

另外,对于安置补助,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居民,根据自身需求和房屋面积等条件,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房进行安置。

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获得一定的安置补助。

总的来说,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居民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标准。

通过对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方面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多种选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城市的更新发展。

希望河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能够更加完善,让更多的居民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四条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

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房屋补偿的具体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机构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机构要付给过渡费,按被拆迁人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

逾期不能回迁的,逾期时段过渡费增加1倍予以支付。

最新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规定是什么?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年的规定是旱田补偿5万,3000元每亩水田的话是按照9万元每亩来进行一个土地的补偿,菜田平均补偿的费用是每亩15万元,主要还是因为旱田它的产值是比较低的,没有过多的一些经济利益的,但是菜田的话利益比较多。

一、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年的规定是什么?四平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19年的规定是旱田补偿5万,3000元每亩水田的话是按照9万元每亩来进行一个土地的补偿,菜田平均补偿的费用是每亩15万元,主要还是因为旱田它的产值是比较低的,没有过多的一些经济利益的,但是菜田的话利益比较多。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6、房屋补偿标准为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二、其他具体费用补偿,7、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为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四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发改委关于《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四平市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加快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32号)精神以及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农村泥草房安居工程2007年试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四平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在帮助农民提高发展能力的基础上,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农村泥草房的集中改造,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泥草房的改造任务。

(二)基本原则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对农村泥草房的改造要统筹安排,分期推进,重点解决困难户泥草房和危倒房问题。

既要体现对收入低、生活困难农户的特殊照顾,同时兼顾对生活条件刚刚改善而又并不宽裕农户的扶持。

2.科学规划,节约高效。

要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村屯合并,科学制定农村泥草房改造规划,实行整村推进。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吉市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四日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一)土地使用政策。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四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13〕13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3日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整体推进的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本部门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坚持城乡“一盘棋”,突出城市危房改造为重点,落实“快查、快定、快迁、快拆、快建”的“五快”要求,“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吉林省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工程,旨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的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也要兼顾城市更新的需求,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房屋的实际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出居民的损失。

同时,也要避免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保每个受益者都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其次,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城市更新工作相协调。

同时,也要根据不同的改造区域和不同的居民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再次,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确保补偿政策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开发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合理需求,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和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确保补偿政策能够真正体现出公平、科学、透明和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四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四平市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任务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调度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项目谋化、包装、审批、申请及项目进展情况,综合协调落实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指定的相关工作,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铁东区政府负责成立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推进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铁东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方案和年度计划,帮助区内每户企业谋划至少1个项目(搬迁企业去留方面、原厂址改造再利用方面、对外合作方面),加快推进区内基础设施、环境整治、新产业培育项目建设工作(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三达不夜城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换热器产业、通用航空产业),并负责组织区内企业申报东北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等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推进铁东老工业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技术创新、嫁接改造、压缩过剩产能、加快产业升级项目等工作;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在“住保金池”中,同等条件下对铁东老工业区搬迁及就地改造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5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范围、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铁东区政府和铁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为本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2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四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有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根据《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科学划定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实现规划目标由增量向存量转变,保障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程、数据库标准等规程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开展。

三、工作原则(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坚持数量、质量保护并重,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

统筹近期与远期,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重点保障规划期内用地问题。

(二)节约集约,布局优化。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稳步推进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四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55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0日四平市棚户区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按照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已确定棚户区9#、9#-8、18#、26#、12#、草拉房、207历史街区地块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一)9#-8地块:东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西至南一经街,南至规划南六纬路,北至规划南五纬路。

东至市通达钢管有限公司,西至南一经街,南至南河,北至长青蔬菜批发市场、市商业储运公司、吉林省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旺都农产品冷藏保鲜库、市风机厂南墙。

东起一经街,西至南河,南至南河,北至松源粮食收储公司。

(二)9#地块:东至十一经街,西至二经街,南至北一纬路,北至昊华公司南墙。

(三)12#地块:东至平东大街,西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南至规划南六纬路,北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东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西至规划南四经街,南至规划六孔桥路,北至东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四)26#-4地块:东至东丰路,西至规划南七纬路,南至南河,北至平东西路。

东至南河,西至东丰路,南至南河,北至平东大路。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四平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指挥部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四平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指挥部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四平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四政函[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四平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指挥部的通知(四政函〔2009〕55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站前改造工程拆迁房屋回迁指挥部。

成员如下:总指挥:刘喜杰市长副总指挥:王振才常务副市长王延吉副市长张克副市长王子联市长助理成员单位: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四平电业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政府督查室。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物业管理组、资金保障组、资产变现组、信访组,各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一、综合组组长:刘向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邢忠市建设局局长郭玉文市房产局局长XXX忠市公用事业局局长王冬辉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殿华四平电业局副局长刘同明市建设局副局长成员:杨春清市开发处处长马虹旭市开发处办公室副主任范洪波市拆迁办主任赵宝贵市拆迁办管理科科长张影市诚信房屋拆迁公司经理化莹市诚信房屋拆迁公司副经理王福生市建设局财务科科长王国安市建设局法制科科长卢立业市房产局工程科科长陈宝常市公用事业局设施管理科科长李相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工程师王延彬铁西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所长主要工作职责:1.对2#、3#楼的维修工作要在5月1日前结束,并按时组织完成对回迁楼的水、电、气及消防等方面的验收,在回迁楼具备使用功能后整体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2.在5月10日前发给回迁户剩余的过渡费;收取有关单位尚欠的532万元差价款。

3.5月10日前督促办理好户型在300㎡以上的剩余3户回迁户及户型在300㎡以下的剩余21户回迁户的回迁手续。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四棚改办【2006】14号)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一)住宅房屋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

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

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棚改办【2006】14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

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

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

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靠近最小户型36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增加面积款由市政府承担,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局负责管理并向被拆迁人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4、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

但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式独立户口)属下列情形且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按650元/平方米进行折算,折算出的面积由拆迁人给其“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按第六条(一)第2款、第3款规定执行。

5、拆迁人必须保证第六条(一)第2款所舰定的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房源数量。

6、回迁安置地点按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确定。

7、产权调换的楼栋、楼层按《产权调换协议书》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二)非住宅房屋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
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回迁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七条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0元;附属房或搭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3、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建造的独立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50元,附属房或拼接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在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建的正规仓房、厕所(砖墙、瓦盖),按实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

其它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叫积每平方米750元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进行评估作价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

2、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在住宅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八条被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第七条(一)第2款、第3款和第七条(二)第2款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简易房屋的,在补偿时每平方米按正规房屋补偿标准降低100元进行补偿。

第九条被拆迁人具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且家庭成员为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

经被拆迁人申请,需要照顾的,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进**屋产调换时给予照顺安置到一层,楼栋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强迁户不予照顾。

第十条拆迁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按其所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

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以货币补偿金额自行购置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凭棚户区改造《房岸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平市人民政府[2002]第77号令《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4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