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审查指南 2021化学
审查指南2021化学摘要:一、前言二、审查指南概述1.目的与原则2.适用范围3.审查流程三、化学领域审查重点1.新化学物质的评估2.现有化学物质的审查3.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4.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估四、审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1.数据收集与分析2.化学物质毒性评估3.环境风险评估方法4.化学物质安全管理措施五、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1.国际化学品管理组织2.信息共享与技术交流六、结论与展望正文:【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化学在生活和工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各国纷纷制定化学物质审查指南,以确保化学物质在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
本文将结合我国《审查指南2021 化学》,对化学物质审查的重点、流程和技术进行概述。
【审查指南概述】《审查指南2021 化学》是对化学物质进行评估、审查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与原则】审查指南旨在规范化学物质审查工作,确保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审查过程中遵循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等原则。
2.【适用范围】审查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口的化学物质。
3.【审查流程】化学物质审查分为新化学物质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审查、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四个阶段。
【化学领域审查重点】化学领域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新化学物质的评估】对新化学物质进行评估,包括物质结构、物理化学性质、生物降解性等基本信息,以及毒理学、生态学等方面的数据。
2.【现有化学物质的审查】对现有化学物质进行审查,评估其生产、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
3.【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对化学物质进行毒性评估,分析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化学物质在生产、使用、处置等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气等方面的环境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返回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
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这些规定尚需在以后的审查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修改。
本章内容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及化学发明的单一性等六节。
涉及生物技术发明申请的一些独特的问题在第7节中阐述。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申请2.1天然物质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2.2菜谱和烹调方法菜谱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见本部分第一章第3.2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的烹调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2.3医生处方法22.4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仅仅根据医生处方配药的过程,均没有工业实用性,不能授予专利权。
2.4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3.5.2节)。
3.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3.1化合物权利要求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
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核指南,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田力普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辩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发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或者是否不符合专利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时,才能作出驳回决定。
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二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百分比含量限定问题浅析
PATENT AGENCY
专利代理
氟苯尼考 18%~22% 甲氧苄啶 3%~5% 二甲基乙酰胺 30%~70% α- 吡咯烷酮 10%~40%。
符合上述条件的数值范围的,则不视为修改超范围” 。 在实践当中,当审查员指出这样的问题时,大多数专 利代理人或申请人会遵循《审查操作规程》的上述规 定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是,进行上述修改会带来 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对此,笔者举例说明如下。
通过简单计算即可知,上述两个案例的中各组分 的含量范围不满足《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版)规定 的上述条件。这两个案例都包含 4 种组分,如果包含 更多的组分,则该问题就会变得更加突出。 因此,在实际撰写组合物的权利要求时,往往难 以使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满足上述规定。而且,由笔 者曾经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来看,在很多组合物的权利 要求中,也确实经常有各组分的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情况。由于《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版)是审查员 在审查时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因此,一旦审查员指 出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否则无 法获得授权。 如果希望通过改变数值范围来克服该问题,则就 不得不面对《专利法》第 33 条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 定,即用来修改数值范围的点值必须记载在原始的专 利申请文件中。此外, 还要考虑到《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 51 条第 3 款以及《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版)第 二部分第八章第 5.2.1.3 节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即 不得扩大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这种修改 方式不是对每件专利申请都适用。此外,修改数值范 围时,还要针对《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版)第二部 分第十章第 4.2.2 节之(4)的规定反复进行验算,往 往顾此失彼,耗费很大精力。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操作规程》 对 于这样的问题给出了如下解决办法,即“当组合物以 各组分所占百分含量来限定,而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 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 4.2.2(4)中规定的 条件时,若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补入特征‘各组分 含量之和为 100%’ ,且权利要求中各组分的含量中有
10章化学领域08
第二部分第10章一、填空1、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____________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答案: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2、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___、____和____。
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____________。
答案: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工艺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3、组合物权利要求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_________。
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______;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______。
答案:等于100%,≤100%,≥100%4、转基因动物或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
其本身______“动物品种”或“植物品种”, ______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属于,不能5、对于涉及转化体或融合细胞本身的发明,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的确认,产品的制备,产品的用途。
如果说明书中描述的制备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实施的方法,则转化体或融合细胞应当___________。
答案: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6、重组载体的权利要求可通过限定__________来描述。
转化体的权利要求可通过限定其___________来描述。
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__________来限定。
答案:至少一个基因和载体,宿主和导入的基因(或重组载体),产生它的杂交瘤二、判断1、虽然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但必须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审查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审查。
(对)2、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必须记载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审查指南(2010)2.0
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目录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1.引言119(2-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3.根据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3.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3.1.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3.1.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3.1.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1.4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3.2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4.1科学发现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3.1诊断方法4.3.1.1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4.3.1.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4.3.2治疗方法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4.3.2.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4.3.2.3外科手术方法4.4动物和植物品种4.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4.5.1原子核变换方法4.5.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2.说明书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2.1.1清楚2.1.2完整2.1.3能够实现2.2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2.2.1名称2.2.2技术领域2.2.3背景技术2.2.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2.2.5附图说明2.2.6具体实施方式2.2.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2.3说明书附图2.4说明书摘要3.权利要求书3.1权利要求3.1.1权利要求的类型3.1.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3.2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3.2.1以说明书为依据3.2.2清楚3.2.3简要3.3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3.3.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第三章新颖性1.引言2.新颖性的概念2.1现有技术2.1.1时间界限2.1.2公开方式2.1.2.1出版物公开2.1.2.2使用公开2.1.2.3以其他方式公开2.2抵触申请2.3对比文件3.新颖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3.2.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3.2.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3.2.4数值和数值范围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4.优先权4.1外国优先权4.1.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4.1.2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4.1.3外国优先权的效力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4.2本国优先权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4.2.2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4.2.3本国优先权的效力4.2.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6.1判断原则6.2处理方式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6.2.1.1申请人相同6.2.1.2申请人不同6.2.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第四章创造性1.引言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2.1现有技术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3显著的进步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3.2.1.1判断方法3.2.1.2判断示例3.2.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4.1开拓性发明4.2组合发明4.3选择发明4.4转用发明4.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4.6要素变更的发明4.6.1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4.6.2要素替代的发明4.6.3要素省略的发明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5.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5.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6.审查创造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6.1创立发明的途径6.2避免“事后诸葛亮”6.3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6.4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第五章实用性1.引言2.实用性的概念3.实用性的审查3.1审查原则3.2审查基准3.2.1无再现性3.2.2违背自然规律3.2.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3.2.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3.2.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3.2.6无积极效果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1.引言2.单一性2.1单一性的基本概念2.1.1单一性要求2.1.2总的发明构思2.2单一性的审查2.2.1审查原则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2.2.2.1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2.2.2.2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2.2.2.3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3.分案申请3.1分案的几种情况3.2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3.3分案的审查第七章检索1.引言2.审查用检索资料2.1检索用专利文献2.2检索用非专利文献3.检索的主题3.1检索依据的申请文本3.2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3.3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3.4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3.5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3.6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检索4.检索的时间界限4.1检索现有技术中相关文献的时间界限4.2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限5.检索前的准备5.1阅读有关文件5.2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5.3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5.3.1利用机检数据库5.3.2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5.4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5.4.1整体分析权利要求5.4.2确定检索要素6.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检索6.1检索的要点6.2检索的顺序6.2.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6.2.2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6.2.3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6.2.4检索其他资料6.3具体的步骤6.3.1机检方式6.3.2手检方式6.4抵触申请的检索6.4.1基本原则6.4.2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6.4.3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7.防止重复授权的检索8.中止检索8.1检索的限度8.2可中止检索的几种情况9.特殊情况的检索9.1申请的主题跨领域时的检索9.2申请缺乏单一性时的检索9.2.1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9.2.2对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申请的检索9.3其他情况的检索10.不必检索的情况11.补充检索12.检索报告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1.引言2.实质审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则2.1实质审查程序概要2.2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3.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3.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3.2查对申请文档3.2.1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3.2.2查对申请文件3.2.3查对涉及优先权的资料3.2.4查对其他有关文件3.2.5申请文档存在缺陷时的处理3.3建立个人审查档案3.4审查的顺序3.4.1一般原则3.4.2特殊处理4.实质审查4.1审查的文本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4.3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4.4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4.5检索4.6优先权的核实4.6.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4.6.2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4.6.2.1部分优先权的核实4.6.2.2多项优先权的核实4.6.3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4.7全面审查4.7.1审查权利要求书4.7.2审查说明书和摘要4.7.3审查其他申请文件4.8不全面审查的情况4.9对公众意见的处理4.10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10.1总的要求4.10.2组成部分和要求4.10.2.1标准表格4.10.2.2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4.10.2.3对比文件的复制件4.10.3答复期限4.10.4签署4.11继续审查4.11.1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4.11.2补充检索4.11.3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4.11.3.1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4.11.3.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4.12会晤4.12.1举行会晤的条件4.12.2会晤地点和参加人4.12.3会晤记录4.13电话讨论4.14取证和现场调查5.答复和修改5.1答复5.1.1答复的方式5.1.2答复的签署5.2修改5.2.1修改的要求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5.2.1.2主动修改的时机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5.2.2允许的修改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5.2.3不允许的修改5.2.3.1不允许的增加5.2.3.2不允许的改变5.2.3.3不允许的删除5.2.4修改的具体形式5.2.4.1提交替换页5.2.4.2审查员依职权修改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6.1驳回决定6.1.1驳回申请的条件6.1.2驳回的种类6.1.3驳回决定的组成6.1.4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6.1.4.1案由6.1.4.2驳回的理由6.1.4.3决定6.2授予专利权的通知6.2.1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6.2.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7.1程序的终止7.2程序的中止7.3程序的恢复8.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5.1说明书的撰写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2.1天然物质2.2物质的医药用途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3.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3.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3.4关于实施例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4.1化合物权利要求4.2组合物权利要求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4.2.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4.2.3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4.3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4.4化学方法权利要求4.5用途权利要求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4.5.2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5.1化合物的新颖性5.2组合物的新颖性5.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5.4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6.化学发明的创造性6.1化合物的创造性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创造性7.化学发明的实用性7.1菜肴和烹调方法7.2医生处方8.化学发明的单一性8.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8.1.1基本原则8.1.2举例8.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8.2.1基本原则8.2.2举例9.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9.1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1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1.1人类胚胎干细胞9.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9.1.1.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9.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要求保护的客体的审查9.1.2.1微生物9.1.2.2基因或DNA片段9.1.2.3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9.1.2.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9.2说明书的充分公开9.2.1生物材料的保藏9.2.2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2.2.1产品发明9.2.2.2制备产品的方法发明9.2.3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9.2.4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3生物技术领域发明的权利要求书9.3.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3.1.1基因9.3.1.2载体9.3.1.3重组载体9.3.1.4转化体9.3.1.5多肽或蛋白质9.3.1.6融合细胞9.3.1.7单克隆抗体9.3.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4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9.4.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9.4.2创造性9.4.2.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9.4.2.2涉及微生物的发明9.4.3实用性9.4.3.1由自然界筛选特定微生物的方法9.4.3.2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人工诱变生产新微生物的方法9.5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9.5.1术语的解释9.5.2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9.5.3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审查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99
2.4
动物和植物品
99
3.
种……………………………………………
100
3.1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
100
3.1.1 质…………………
100
3.1.2 原子核变换方
101
3.2
法……………………………………………
101
3.2.1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
101
3.2.2 质…………………………
153
2.2
组合发
153
3.
明……………………………………………………
154
3.1
选择发
154
3.2
明……………………………………………………
154
3.2.1 转用发
154
3.2.2 明……………………………………………………
154
3.2.3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
154
3.2.4 明……………………………………
103
3.2.3
104
3.3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104
3.3.1 书………………………………………
105
3.3.2 引
106
言………………………………………………………
第三章 说明
109
1.
书……………………………………………………… 109
2.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
109
2.1
求……………………………………
118
6.2.1.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
118
6.2.1.2 求……………………………
119
6.2.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其他索引修订说明附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如何写化学领域专利
化学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一.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总的要求和特点化学领域的发明,内容既复杂又十分广泛,在文件撰写和审批程序上均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为了写好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首先应该对其所起的作用和有关问题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1. 说明书的作用:说明书在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以及以后的保护程序中,主要有三种作用:(a)充分公开申请的发明内容,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法26.3),完整、清楚,充分公开;(b)公开足够的技术情报,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如,家化集团配方例,(c)作为审批程序中的修改依据和诉讼时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辅助手段。
2. 说明书撰写中经常出现的问题:(a)公开不充分: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技术方案的描述不完整,过于简单,只公开了必要特征的一部分内容,其余的作为“技术诀窍”,不公开,如……;其二,对所用到的原料等采用代号或者商品名称,不公开其……,或者采用一些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法直接知晓的名称,如“H酸、J酸”等。
如此,将不能满足(法26.3)的要求。
(b)背景技术不准确:(c)目的不明确:(d)实施例数量太少:就一个化工过程而言,所涉及的工艺参数和影响因素不仅很多,而且相互交叉。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试验性较强的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至今未知,……,因此,在文件撰写过程中,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
(d)效果描述不充分:没有令人信服的试验数据和试验方法,只有断言。
****************3.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法56);4. 权利要求书经常出现的问题:4--(1)独立权利要求概括过宽,本意是为了扩大发明人的权利范围,但是权利范围过大后将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4--(2)独立权利要求不完整,不符合细则21.2的规定。
如:1. 一种废气净化方法,其特征是使气体通过一种由A和B组成的洗涤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洗涤液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预氧化处理。
化学领域包含参数特征产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预检索与撰写
。
40-50 Α ,所述 D(031)表示拟薄水铝石晶粒的 XRD 谱图中 031 峰所代表的晶面
的晶粒尺寸,所述 031 峰是指 XRD 谱图中 2θ 为 34-43°的峰,D=Kλ/(Bcosθ),
K 为 Scherrer 常数,λ 为靶型材料的衍射波长,B 为衍射峰的半峰宽,2θ 为衍射
峰的位置。
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拟薄水铝石,其特征在于,该拟薄水铝
。
石的 D(120)为 30-40 Α ,D(120)表示拟薄水铝石晶粒的 XRD 谱图中 120 峰所代
表的晶面的晶粒尺寸,所述 120 峰是指 XRD 谱图中 2θ 为 23-35°的峰,D=
Kλ/(Bcosθ)。
第一次审查意见主要为,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用作催化剂载体的拟薄水铝
行修改时得不到有力的支撑。另一方面,请求人应当兼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及
专利申请授权前景,应当避免以纯物化/性能参数限定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采
用体现申请实质发明点的物化/性能参数与结构/组成特征、方法特征结合起来限
定化学产品。
审查指南(2010)0.0
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3.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
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2.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2(公开方式),2.1.2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
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
51231化学、药学及生物领域专利审查与代理实践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探讨
化学、药学及生物领域专利审查与代理实践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探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王景朝在化学领域、特别是药学和生物领域目前的专利审查与代理实践中,涉及最多的问题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充分公开和支持问题;单一性问题;清楚问题;保护主题问题;等等。
笼统讲这些问题的话,面太宽。
下面就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商讨。
一.关于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的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从广义上讲,补充数据包括补充实施例。
过去在化学领域内人们一提到补充实施例,就会理解成补充制备实施例,而现在的概念也应该包括补充效果实施例。
在这里之所以把补充实施例的概念单独列出来,是因为它与下面提到的支持问题息息相关。
目前代理人对审查员关于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的主流意见可以概括如下:1). 如果一件申请缺乏效果数据,审查员可能归结为公开不充分、缺乏创造性、缺乏实用性等;2). 公开不充分问题是不能用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来解决的;3). 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不能用来解决支持问题;4). 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可以用来说明创造性和实用性。
由上面的主流意见可以得知,与补充数据和补充实施例有关的专利法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几条:1).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充分公开)2).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支持)3). 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之所以会形成上述主流意见,经分析,主要源于《审查指南》中的下列规定:1).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能够实现”中规定:以下各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试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2). 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1节“化学产品发明的公开”中规定: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应当提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
审查指南 2021化学
审查指南 2021化学2021年的化学审查指南一、引言化学是一门研究物质组成、性质和变化的科学,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化学实验和应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审查化学实验和研究成果的指南和标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2021年的化学审查指南,旨在提供有效的指导,确保化学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工作的质量。
二、实验室安全审查实验室是开展化学研究和实验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审查是保障实验人员生命安全和研究设备完好的关键环节。
2021年化学审查指南中,要求实验室安全审查应包括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施:审查实验室的通风系统、紧急设备(如洗眼器、安全淋浴器等)、消防设备和紧急处理方案,确保实验室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 实验室操作规范:审查实验室的操作规程,包括化学品储存和管理、废弃物处理、实验室设备的正确使用等,确保操作规范和标准化。
3. 实验室人员培训:审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记录,确保实验人员具备必要的化学安全知识和技能。
4. 风险评估和管理:审查实验室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包括对化学品、实验操作和实验装置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审查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化学研究和实验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审查是确保化学品安全和合规的重要手段。
2021年化学审查指南中,要求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审查应包括以下方面:1. 化学品采购和储存:审查化学品采购程序和储存条件,确保化学品的质量可靠、储存安全。
2. 化学品标识和标志:审查化学品标识和标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确保化学品的识别和辨认。
3. 化学品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审查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4. 废弃物处理:审查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友好。
四、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审查化学实验的设计和结果分析是化学研究和实验中的核心环节,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审查是确保实验结果可靠和有效的重要环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10章节-化学领域
(3)“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和K2O……”。
以上(1)为非限定型,(2)为性能限定型,(3)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要求。例如,上述(1)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4.2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4.5用途权利要求
4.5.1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目录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3)(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朋飞) (3)一、化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3)1、化合物的检索 (3)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3)2、化合物的充分公开 (3)(1)化合物的确认 (3)化学物理性能参数 (3)可依据效果实验数据确认化合物的情形 (4)(2)化合物的制备 (4)(3)化合物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4)中间体化合物 (4)中间体化合物能够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 (4)3、化合物的新颖性 (4)(1)现有技术提到的化合物 (4)(2)纯度限定的化合物 (5)4、化合物的创造性 (5)判断结构接近需考虑的因素 (5)(1)结构本身的相似性 (6)(2)构效关系的密切程度 (6)二、西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7)1、实验数据 (7)(1)实验数据的要求 (7)(2)实验数据的常见缺陷 (7)(2)后提交实验数据的审查 (8)一般原则 (8)2、药物产品发明的审查 (8)(1)说明书公开充分 (8)常见情形 (9)(2)包含新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 (9)(3)包含用途、效果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9)(4)“大多数药品应当写成用途限定型”的理解与适用 (10)3、新颖性和创造性 (11)(1)药物组合物的新颖性 (11)(2)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 (13)三、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16)(1)与保护主题相关的内容 (16)✧与动物品种相关的主题 (16)✧与植物品种相关的主题 (16)(2)生物序列的检索 (16)✧生物序列的检索平台 (16)✧互联网公开内容的确定 (16)✧短序列的检索 (17)(3)权利要求的清楚 (17)(4)主题名称不清楚 (18)(5)权利要求中生物序列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18)(6)没有功能性限定的情况 (19)✧功能性限定的情况 (20)✧说明书中未进行例举 (20)✧说明书中进行了例举 (20)✧用“具有”或“含有”表述方式来限定生物序列的情形 (20)(7)生物材料保藏 (20)✧保藏单位 (20)✧保藏日期 (20)✧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 (21)判断生物材料是否需要保藏的标准 (21)常见的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 (21)✧不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 (21)✧与生物材料保藏有关的实用性问题 (21)保藏微生物的筛选方法 (22)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王朋飞)尊敬的各位朋友,上/下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下面我简单地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专利局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的情况,时间关系,这里主要介绍化合物、西药以及生物技术领域的审查情况。
有机化学领域审查意见答复技巧与案例分析讲解
1、蒽氧化法:精蒽为原料的液相氧化法和 气相氧化法。
2、萘醌法:甲苯和二甲苯为原料,经过一 系列反应,生成萘醌、苯醌;再合成蒽醌。
3、苯二甲酸酐法:苯二甲酸酐与苯生成络 合物再与硫酸共热而得蒽醌。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1)
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欲得到蒽醌,需断裂甲醇和/或 水分子上的-OH生成游离O原子,然后O原子再键合到蒽环 上形成双键,这需要很大的化学能。该申请中未使用催化剂 和氧化剂,仅仅使用紫外光进行照射,但在说明书中又未给 出证据证明得到了蒽醌。因此,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A26.3的规定。
术特征,然后一一详细分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给出了所取得 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步骤多了一步,但产率、纯化都大为改善。
步骤 溶剂 KOH作用 卤化剂 该申请 一步 水 中和剂(用量小) 溴乙烷 对比文件 两步 乙醇 1 缚酸剂(用量大) 碘乙烷
副反应 少 多2
纯化 易 难
产率 >90% 80%
2、UV Irradi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Hydrocarbons in Ices production of Alcohol Quinones and Ethers,Science,283(1999),对苯化合物和晕苯在冰-水 中和紫外光照射下的光化学特性进行了研究,以红外光谱进行了分析,指出 了有醇类和酮类化合物生成。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答复意见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未正确理解“自制..”与公 开不充分的关系
无说服力
A26.3:公开不充分(案例2)
结果:驳回 建议:从原申请文件寻找依据 1、说明书第4页有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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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1)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2)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
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4.1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者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4.2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2)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
法,说明实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所使用的产品是新的化学产品,则说明书对于该产品的记载应当满足本章第3.1节的相关要求。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说明书对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记载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3.4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 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2.2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4.5.2节)。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第十章பைடு நூலகம்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有的化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发现已知化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某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仅仅按照说明书的文字描述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料作为补充手段。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本指南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