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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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是较新的制度,起步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民主审判运动。

195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该制度逐渐被废除,直至六十年代完全停止实施。

直到200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才重新被引入,成为刑事审判的参与主体。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期阶段,由于陪审员选聘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使得部分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有一些腐败现象出现。

为了保证陪审员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水平,2018年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和监督制度。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逐渐呈现出正向的趋势。

其次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保护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参与到审判过程中,能够减少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度集中,增强司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陪审员的参与不仅能够提高判决的公正性,更能够反映社会公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专业性。

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从自身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提供多样化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对司法过程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形象。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借助于陪审员的参与,让公众更好地理解裁判逻辑和判决结果,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公众的参与不仅能够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还可以促使法院更加严谨和慎重地处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积极而有价值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科学和可被接受性,增加司法决策的专业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在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该制度,将会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效能和公正度。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机制,由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审判案件。

该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对于提升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司法独立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体现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成果。

以前,我国审判活动完全由法官独立负责,法官代表着国家的权威,司法公正容易受到一些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而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普通公民置于审判的核心位置上,不仅可以更好地发挥公民的观察、判断和决策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审判公正度,有效避免一些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提升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有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的主观偏见和辖区利益的干扰,维护了被审判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可以根据案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估,有效地纠正法官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失职行为。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广和应用,不仅可以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公正地行使职权,也可以提高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积极维护人权和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可以比较抽象和模糊,而公民作为陪审员可以结合实际案情,更加细致地理解法律并进行具体适用。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有效填补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之间的差距,使法律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提高司法公正程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它不仅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保障了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司法公正度和保护人权。

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机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

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

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一、何谓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可以看出,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内部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包括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的处理结论和错案的认定。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通常是听案件承办法官汇报、看案卷卷宗材料。

实际上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

(二)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一个重要的审判特点。

法官与检辩双方共同在当地人民中挑选出12(苏格兰15)名陪审团员,由他们全程听完整个案件中的检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论,最后举行陪审员的闭门会议,对被告的罪名进行投票表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据刑法,作出量刑时间和方式的裁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可当庭释放,法官起一种指导和组织的工作。

二、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产生根源(一)审委会制度由来我国审委会制度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司法审判,可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使司法更加民主化,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

背景介绍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开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标志着中国司法体制从传统的“官办司法”向“人民办司法”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使历史上长期以来被动接受司法判决的人民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从而增加了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以其独立、公正、公平的裁判标准,积极促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背景介绍】部分的内容简要介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意义。

1.2 问题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其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引入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独断和偏袒,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公开公正的审判过程能够增加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减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参与和法治意识的提升,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和参与司法活动,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形成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合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意义不仅在于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提升,还在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民主参与意识的培育。

2. 正文2.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最早出现在美国。

在英国,陪审团是由社会群体中的普通人组成,他们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并作出裁决。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依法从社会各界择优选聘的公民,参与对被告人的审判活动,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审判权,共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进行浅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作用成为必然需求。

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确保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减少司法失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

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民陪审员能够提供多样的观点和意见,有效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司法的公众性和民主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能够避免司法工作中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偏见,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

社会各界能够通过参与陪审员制度,更好地了解和信任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通过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也有助于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必然符合我国法治进程的需要,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社会稳定和公共信任,促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推广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保障其权益和尊严,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形成更加广泛的共识和支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改革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陪审制度逐渐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基础,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适应复杂案件审理的能力。

同时,要建立起严格的选拔机制,选拔具有公正、中立、善良品质的人员从事陪审员工作,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

陪审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应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缺乏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因此,应当立法规定陪审制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地位,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再次,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监督机制较为薄弱,导致一些陪审员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严重违法的陪审员进行处罚,以保证陪审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目前我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范围较窄,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少数类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增加,需要将陪审制度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如行政案件和商事案件等。

只有在更多的案件类型中实施陪审制度,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人民的权益,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争议解决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需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建立完善的陪审制度规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参与方式。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选任和参与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的问题。

目前,在选任陪审员时,普遍采用的是随机抽取的方式,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公正。

有些地方还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陪审员在刑事案件中主要起到“辅助”的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陪审员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另外,陪审员素质和培训也亟待加强。

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别力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考虑进行如下的重构:1. 改进选任机制,确保陪审员的选择更加科学、公正。

可以通过建立陪审员资格库,由专业机构对候选人进行评估,确定其法律知识和素质是否符合要求,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出现。

2. 加强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

可以探索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给予陪审员更大的裁决权,使其决策的结果具有更直接的影响。

此外,应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判别能力。

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于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独立、公正的执行职责。

可以建立评估委员会,定期对陪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纠正或者替换。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是一个长期任务。

通过改进选任机制、加强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权力,以及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可以提升陪审员的素质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陪审制度是指将非专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程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兼顾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刑事案件审判,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将就中外陪审制度对社会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通过引入民众参与,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具备平等地位,不受法官或检察官的干扰,可独立思考和判断。

他们的参与使判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减少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此外,陪审团的作用还在于提供公众和被告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起到了保障作用。

其次,陪审制度对于民主参与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具备了直接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陪审团的组成通常来自于社会的广泛代表,他们通过公开选拔或抽签方式进行产生。

这样的选拔方式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陪审员的客观公正性。

陪审员既是被控告人近距离接触的代表,也是公众利益的代表,他们既关注个人的权益,也关注社会公正的实现。

陪审制度的引入使公众能够参与司法程序,它既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也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我国,陪审制度在刑事审判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以法官为中心,尊重法官的专业意见和权威性判断。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引入陪审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需求。

陪审制度能够增加司法程序的公信力,避免部分法官的个人偏见或非法操作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另外,陪审制度也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感和认可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

这对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民意识形态的认同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判程序中由被告人附近的居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制度。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发展和应用,其价值也逐渐被认可。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5年的相关法律修订。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新的《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10月起施行,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权益、审判参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代表,可以提供不同角度的意见和看法,减少一己之私和人为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确保裁判的客观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一些复杂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查和事实认定,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同时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过程,使得司法活动对公众更加透明可见,同时也促进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参与。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参与审判工作,可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深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人民陪审员从业人员大多数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他们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案件审理经验方面存在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和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不够紧密,人民陪审员之间的意见正确性和一致性也存在挑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需要加强。

很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仍然有限,缺乏对其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的认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是促进我国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等方面的。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陪审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通过在庭审中听证,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证据,并最终作出合法裁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决策。

然而,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完善措施来提升其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要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参与形式,有助于提高法庭裁决的公信力和广泛认可度。

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增加案件的多元视角,减少裁决的偶然性和个体主观意志的影响。

因此,加强陪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应对司法公信危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其次,需要加强陪审员的专业能力培养。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依法行使监督司法权力。

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应更加精细化、专业化。

建议可以通过增加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社会经验等,筛选出具备较高素质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和审判知识水平,增强其对案情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此外,应建立健全陪审员的激励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法庭上公正、公平、有质量的裁判力量。

第三,要加强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的协调和配合。

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关系。

为提升陪审制度效能,应加强陪审员与法官的沟通和配合。

建议通过定期举行座谈会、交流经验,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氛围。

同时,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权和权力应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其发挥主动作用,促进合理、公正的裁决。

第四,要加强陪审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陪审制度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

建议可以加大对陪审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陪审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其对陪审过程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应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陪审制度与社会个体的关系。

陪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论陪审团的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开题报告

论陪审团的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开题报告

论陪审团的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开题报告陪审团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是一种司法制度,用于判断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

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陪审团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人组成,负责听证案情并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亮点在于其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人民的参与度,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

由于陪审团由一群随机选出的普通人组成,其裁决更接近于公正、无私和客观。

因为陪审团成员并非职业判决员,没有 prc 编辑过往的经验、惯例或者当事人的诉求,更容易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审理案件。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提高人民的参与度。

陪审团制度意味着人民有权利有能力参与司法过程,从而加强司法系统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而且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员们可以上述异议和提出其他观点,加深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认识。

然而,陪审团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员的素质和能力可能不同,有些人可能无法理解法律和证据的复杂性。

其次,陪审团制度公正性不足。

比如,选择陪审团员的方式可能存在偏见,可能导致成为了公诉人利益的组成员,从而使得裁决远离事实和公正。

此外,陪审团员的心理和人格因素也会对裁决产生巨大影响,例如陪审团员的人情关系、经济利益等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

在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的同时,还需要加强陪审团制度的建设。

为了提高陪审团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知识的普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证据和情况。

同时,可以通过尽可能避免陪审团偏见和向负责决策的人提供更多信息来增加公正性。

在建立陪审团制度方面还需要加强与法律的整合、陪审团员的选拔和训练,以达到更好的司法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等目的。

司法民主_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

司法民主_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

司法民主_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引言:司法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因素之一,其中陪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和民主。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实现司法民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该制度的功能和效能。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依归1. 保证司法公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庭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元素,通过让平凡公民直接参与审判过程,能够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司法裁决更加客观、公正,缩减裁判权的集中化,有效防止法官过度权力。

2. 增强司法透亮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可以增加审判透亮度,让大众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消除司法的玄妙感和不行知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3. 增进法治社会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是法治社会的必定要求,它为公民赐予了直接参与以法治国家建设的权利,培育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精神,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进步。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出现陪审效力不足的现象由于平凡公民参与审判的阅历和能力相对有限,有时会存在熟识局限、理解困难等问题,导致对案件的裁定和裁决不准确,陪审效果不如预期。

2. 参与程度参差不齐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度和质量存在差异,有些人可能过于依靠法官意见,导致陪审团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受到影响。

3. 缺乏专业性平凡公民缺乏法学、司法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不具备专业背景和专业素养,容易受到法律观点和程序的限制,难以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度的评估和裁定。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和建议1. 加强陪审员培训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陪审员培训体系,通过加强陪审员的法律、法学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2. 优化陪审员选拔机制在选拔人民陪审员时,除了重视社会公正和中立性外,还应思量陪审员个体的素养和专业能力,通过多元化的选拔机制,确保陪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由社会公民通过随机抽取或申请等方式担任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使人民参与司法活动,体现起民主和公众监督司法的作用。

以下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及其价值的浅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审判公正观念。

在古代一些国家的审判实践中,有一些类似的机制和角色,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都有参与人民的成分。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观众、市民评判等,都可以看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完善。

英国是最早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18世纪末法国的大革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传播到其他欧洲国家,并逐渐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拥有陪审团的权利,这一权利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规定。

自此,中国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陪审员选任、培训和参与审判的具体制度和规定。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选任程序以及权力保障等方面逐渐完善和扩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不容忽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

陪审员代表普通百姓,能够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客观地了解社会舆论和民意,减少司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隔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助于司法透明化。

公开审判和社会公众参与,能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更加透明、公开、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民主监督司法。

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公民的代表,能够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需要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的选拔应更加严格,确保其素质和能力,同时进行适合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对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对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对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有许多问题,如陪审员象征意义过大、陪审员资格被垄断、陪审员职能定位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理论界进行深入探讨,反思现行陪审制依据的理论是否合理,是否该引进普通法的陪审团制度。

本文将在分析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劣基础上,分析引进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参审制引进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随着近代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广泛的适用于其殖民地,成为英美法系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也叫起诉陪审团,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也叫审判陪审团。

本文所要讨论实行的陪审团制度仅指小陪审团制度。

法国于大革命后引进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由此揭开了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的帷幕。

大陆法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

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凡政治案件皆需陪审,但它很快又废除了这一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就曾经规定了陪审制度。

建国后则以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形式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

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几乎形同虚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有些学者认为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有些人认为可以引进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来代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的人认为应在现有审判制度基础上完善人民陪审制。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现行的陪审制度是指由一群平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司法程序在法庭上对被告的指控进行审判。

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并且被认为是保护公平与民主的关键制度之一、然而,陪审制度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其值得深入分析和思考。

首先,陪审制度的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由于陪审团由普通公民构成,他们有能力代表社会公众对案件进行评判。

陪审团由12人或更多人组成,代表了社会各个阶层和背景,从而有助于减少审判的偏见和歧视。

陪审团的多样性可以确保不同角度和观点的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决策。

其次,陪审制度还有助于加强法律的公信力。

陪审制度使得司法决策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决策,而是基于与公众相互关联的决策。

这使得法律的执行更有说服力,公众更有信心和满意度。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通常是在法庭上对他人生死关头的指控做出决策,这是一项严峻的任务。

普通公民没有接受专业培训,他们可能对复杂的法律和证据程序了解有限。

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决策可能受到个人的情感、观点、偏见和误解的影响,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决。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通常耗时耗力。

陪审团的选派和召集需要时间和精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也会因为包括陪审团的决策而变得更加复杂和漫长。

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存在可能会增加被告和原告的心理压力,也会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

此外,陪审制度也面临着寻求公平与追求真相之间的矛盾。

法官和律师通常会寻求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辩护或起诉,而陪审团则可能更容易被情感和个人观点影响。

这一点可能会导致陪审团未能真正理性地权衡证据和法律支持,而偏向于一个方向。

另外,可以考虑减少陪审团的规模,以降低陪审团的选派和召集过程的时间和成本。

同时,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视频会议等,来减少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最后,可以探索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度经验,运用科技发展,改进以降低错误判决的风险。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使用模拟法庭和电子陪审团等创新方案,以提高陪审过程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引入陪审团制度是指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由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从社会各界公平选聘出来的一组人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证据交和判决。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法官独任制度,即由法官单独负责判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完善,引入陪审团制度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引入陪审团制度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由多个具有不同背景和经验的人组成,他们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观点。

通过公平选聘,不同观点的交锋和碰撞,能够避免法官的主观偏见,保证案件审判的客观公正。

此外,陪审团成员是由法定程序选聘出来的,他们的身份和背景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核,避免了个别法官的随意判断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因此,引入陪审团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引入陪审制度能够增强司法公信力。

在我国,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曾引发过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人们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产生了疑惑和不信任感。

引入陪审团制度能够让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增加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使人们对判决结果有更高的认同感。

陪审团成员是从社会公正选聘出来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和意见,能够提供多元化的观点和判断,增强了判决的公信力。

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过程,不仅仅是审判结果的确认,更是对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引入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再次,引入陪审团制度能够深化司法体制。

我国司法体制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机构。

而引入陪审团制度正是在促进司法体制的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传统的法官独任制度,容易出现法官对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缺乏准确评判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引入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专业人士的参与,提高判决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陪审团成员的专业见解和实践经验,可以避免一些重大案件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引入陪审团制度是司法体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摘要】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大意义,这对我国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并进而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重点介绍陪审团制度引入我国的几点注意及引入的益处作了简短介绍,希望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益处;必要性一、陪审团制度的概念及发展陪审,即与法官共同审理,是一种由一部分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庭审方式。

而陪审制度,就是这种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就是一种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制度,而陪审团就是一定数量的公众按照特定的程序所组成的参加诉讼案件的庭审并对诉讼案件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的团体。

早期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团制度引入了英国。

17世纪初,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美国主要的诉讼制度。

独立战争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问题适用部分,至此,这种运作模式最终得到了确定。

二、我国引入陪审团的几点注意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运行的相当成功,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毫无疑问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但是要直接移植到我国,恐不切实际,毕竟属于两大不同法系国家,必需要结合我国的实情。

下面列举引入我国需要注意的几点:(1)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陪审团共有12人,可能来自不同的行业,对法律知识都了解甚少,如果对于一个案件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陪审员们很难对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定,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区分开后,陪审员们只需要对事实问题进行分析,而将法律问题交由法官审理。

事实问题不需要专业知识,只要是正常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分析,可能最后会和法官定案有不同,但也是非常的少。

据美国有陪审团参加的案件审理显示,最后法庭的判决和陪审团认定基本一致,异议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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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需求分析;价值性研究近年,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总是心存不满与疑惑,这其中不排除确实有错误的裁判,但更多的是民众情感与司法理性的疏离时,如何与民众保持基本一致的价值判断或者能够说服民众接受这种判断,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说:“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

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

”以及司法队伍日益专业化、精英化,广泛地让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然需求,而构建陪审团制度一条非常有效的路径。

一、两种陪审模式之比较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分工式陪审制度”。

者,普通公民被挑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裁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权力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职能基本相同,不仅要认定事实问题,也要参与法律问题。

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主要是指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对于法律诉讼中的若干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团体。

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有不同的形式,但运作理念基本相似。

表面上,两种制度在事实认定部分陪审员都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无分工式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判断会受到法官更多的影响,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的力量,恰恰就是这种民间智慧对事实的判断更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中为了避免陪审团太业余化,法官会给予一定程序上的指引,但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产生影响。

相比较而言,大众更能接受由“分工式陪审制度”的陪审团做出的事实判断。

就法律部分的参与来说,陪审员毕竟是缺少法律专业训练的民众,其具有的民间智慧与法律理性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将法律的价值判断交给陪审员并非特别适当。

司法实践中,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在进行专业性的法律判断时,必然要参考或者尊重法官的意见,这样,陪审员参与法律判断的功能设计就形同虚设。

总体而言,在“无分工式陪审制度”的设计中,陪审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作用,而在“分工式陪审制度”中法律判断由法官负责,陪审团认定事实部分,这种专业与非专业的分工非常明确,能够各尽其长,避其所短。

尽管诸多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对于该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但在已经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中,二战之后没有一个国家废除过陪审团,英国和美国也都各自开展了陪审团制度改造运动,而俄罗斯和西班牙这样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又重新组建了陪审团,日本、南非等国家也在考虑陪审团的重新引入。

这也足见陪审团制度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暨其价值所在(一)司法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民主在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中的结合点也许陪审团制度的首要意义并不在于它对于司法审判做出的贡献,而是在于它是政治民主的一种代表。

在托克维尔看来:“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

”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

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陪审团制度的精神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司法的大众化的理念是相符合的,所以,司法的大众化是建立在让人民群众通过标准的程序化的设计理性地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之上的,而人民陪审团制度恰好为这种参与提供了一个理性的程序化的模式,不仅可以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也可以实现司法的民主化与政治的民主化。

(二)创建和谐司法环境、重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对立情绪的吸收器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有一开始的怀疑到信任再到怀疑,当下司法公信力已然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越来越多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不断的上访、闹访、越级访,人民群众对于法院、法官的裁判开始质疑和挑战,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偏离民众的感受,这是一种专业的偏见还是权力意识的异位?不吸收群众意见的司法判断容易变成专横,会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他们质疑的不是某一个案件,某一份判决,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态度和意识,如果在一种敌对的情绪之下,即便裁判公正、合法,当事人也总是觉得不满意,因为他们觉得这些判断里面没有自己的意见,本质上是我们的裁判里缺少民意表达和民众意识。

陪审团的存在以及有陪审团做出的判断将消除民众对于司法裁判的疑虑,促进司法公信力的重建。

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保证陪审团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排除资格上不必要的限制,尽力让陪审团成员成为民意的代表。

同时陪审团可以使严格、缺乏灵活性的法律不至于变得僵化,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释放社会内部压力,维护整体秩序稳定的时候,相比依照法律进行纯粹性的技术判断,公众良知的感性认识更具有润滑作用,是社会安全不可缺少的一道保护线。

(三)民间智慧与精英意识融合的需要——连接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的纽带社会分工是人类发展的一个动因,经历几次社会大分工后,现代文明得以飞速发展。

司法领域也同样走向细分与专业化。

审判专业化是人类社会职能分工不断细化的体现,它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司法民主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它要求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

这两种要求是冲突的,但是陪审制度能使二者达到较好的平衡。

为了防止法官产生专业性的偏见,用大众理性来弥补专业理性所产生的偏颇,陪审团应该是社会的影子和镜子,他们能够反应普通民众的意见。

随着我国司法系统近年来在司法专业化方面所做的努力,吸收了大量高学历法律专业人才,使得我国司法人员在专业性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而不可避免的在认知领域产生了与普通群众的差异,也就是所谓的专业性偏见。

为了避免这种偏见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引人陪审团制度的群体性民间智慧是必须的。

而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在于,虽有法官引导,但对需要他们做出事实判断的部分有独立的意见和看法,这个判断部分是不受法官的影响的,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这种民众意识。

(四)对司法权监督与保护的需要——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双面盾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监督。

目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难以监督的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部分。

一些案件之所以误判或者当事人不服,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对事实认定的不同理解。

将有争议的事实认定交给陪审团来完成这个任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他获得的是一种广泛的大众的认知、判断和决定,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

而对于法官来说,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将给他在这一部分增强合理性判断,这实际是一种隐形的监督,来自权力外部的“知情人”陪审团的监督要比内部监督更有效,而这种监督也是一种保护。

另外,现阶段法官办案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也很复杂,我们无法强求每个法官都能够超然世外,但对于陪审团来说,很多影响就不是那么明显和有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审判法官不受来自于系统内部的干扰。

三、反对的声音没有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即便是在陪审团制度已经适用很久的国家,也还是有很多质疑的声音:比如成本高昂、审理迟缓、审判质量不高等。

但是由于这些原因而废除陪审团制度,与为了医治流感病人而将其截肢如出一辙。

因为在没有陪审团的地方,即每年数以千计的法官审判中,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

首屈一指的是对于陪审团专业性的质疑,把那些及重大又专业的问题交给这些门外汉来做决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实际上,陪审团制度的宝贵就在于这种门外汉的感受,用这种民间的感受来弥补专业司法人员与现实生活的脱节,用这种软性的大众体会去柔化相对教条的死板的法律规定。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与民众情感相疏离的时候,法律所做的价值判断也许并不是公众的意愿,这个时候需要陪审团来表达公众意愿和天性良知,否则法律制度就会变得死板,缺乏灵活性。

如果我们要求陪审团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话,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并且从实践上看,陪审团的决定基本没有让人们失望过。

其次,是对于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成本过高产生的质疑。

相比较单独由法官审理案件来说,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势必会增加司法成本。

但是不能忘记,发现真相所花费的成本要比错判误判造成损失后的弥补更有意义。

而且,这种司法成本也并非不能通过制度设计来尽量降低。

也许我们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来听取陪审团意见,并不必要所有的案件都有陪审团参与。

我们还可以把是否引进陪审团交由当事人选择,如果选择的一方败诉,既要承担这种司法成本,这些都可以在制度设计中进行尝试。

第三,采用陪审团制度会将本就效率低下的司法程序变的更为拖沓冗长。

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因为如前所述,我们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引入陪审团,而是针对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即使法官独立地去发现真相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陪审团的参与并没有使审判程序额外增添很多步骤,只是在法官了解案情的时候,陪审团也在听审。

有人担心人数众多的陪审团意见难以统一,这一点确实可能,但是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发现,通常陪审团成员们会很快的做出决定,中国有句古话叫“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众人的智慧在发现真相的过程中通常还是要强于少数人的力量。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我们需要陪审团做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判断,这对于他们来说并不是陌生的,也不是十分困难的,他们所要做的只是凭借对生活的体验和主观的认识来进行判断。

所以,陪审团的参与应有助于审判效率提高,而非相反。

四、小结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即使那些最初对陪审团持怀疑态度的陪审员,他们本身绝大多数也肯定了陪审团的生命力,一项研究发现,他们之中有75%在离开法院时会比刚到时对司法更有信心。

因为这一缘故,运作良好的法庭会获得一致尊敬。

国也一样会如此。

我国从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中间有过波折和间断,但至今这种制度仍然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运行,对我国民主政治的构建贡献力量。

虽然存在诸多问题,陪审制度的存在是必要、也是必须的,并且陪审员制度将会给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夯实牢固的基础,包括陪审团成员的选任、管理、报酬等都可以借鉴、吸收已有经验。

目前我国少部分地区开始试行陪审团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虽然也有质疑,但陪审团在促进司法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建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机制,缓解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压力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一项成功的改革欲想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成为一种普适性经验,乃至最终被立法所接受,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11度的不完善就把它扼杀在摇篮里,而忽视社会民众及司法环境对这种制度的强烈需求,我们要做的是从理论及实践的各个角度去丰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①陈宝成.“新一轮法院改革首倡司法民主化”,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31日:aa15版.②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③刘晴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④【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⑤郭建.“从许霆案看陪审制度之必要”,《广东法学》,第2008-2期:第39页.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出版:第314-315页.⑦【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出版:第316页.⑧何家弘主编.《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⑨【美】威廉·l·德威尔著.《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第7页.⑩【美】威廉·l·德威尔著.《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第169页.11.“非驴非马的‘河南陪审团’改革当慎行”,载《法学》,第2009-5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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