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工龄工资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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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二、工龄工资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自2012年1月1日起,公司按照进司时间,员工每在职一年期满,自一年期满的第二个月,增加工龄工资100元;经理每在职一年期满,自一年期满的第二个月,增加工龄工资200元;以进司的实际年份,按照100元/年或200元/年的标准上调工龄工资,员工最高封顶500元,经理最高封顶800元。

三、工龄工资的管理规定:

1、工龄工资在增加时,在每月的薪水中体现。

2、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0.3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0.3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 年后计算。

3、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公司最后一个月薪水中不予发放。

4、员工当年请假天数超过26天的(国家规定的假期、婚嫁、丧假除外)、或旷工达到5次的,取消当年工龄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总经办特别批准方可生效。

5、未及时在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而进入公司工作的,工龄计算日期以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

6、离职的员工不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当年所有工龄工资予以扣除,薪水不够扣除的,以扣除最后在公司时间的工资为基准。

四、附则:本规定需经总经办批准方可实施,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

司行政部,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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