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动力管理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备动力设备动力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燃气燃气管理管理管理制度制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操作工作,以确保公司运营正常用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燃气系统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设备管理部。
第三条 燃气管理要做到“燃气有计划、消耗有定额、节气有措施、考核有奖惩”等原则。
第二章 供用气管理工作要求供用气管理工作要求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严格执行锅炉等用气设备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完整保存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包括供气管网系统图、供气管网施工竣工图、锅炉设备图纸等资料。
第六条 燃气管理工作要求狠抓节气工作,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努力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三章 燃气设施设备管理气设施设备管理
第七条 相关用气部门需配备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气
岗位仪表配备率要达到100%,其他须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相关用气工序或设备三级计量仪表配备率达到100%,其他可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所有配备仪表都必须按照周期检定期限进行检定,检定率要达到100%。
第十条 定期组织锅炉和借用气系统的热平衡测试、分析工作,不断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新型保温材料,以做到保温层齐全完整,降低热损失,提高换热设备的效率,使供用气设备和供用气干管单位面积热损失达到国家标准,不断提高热能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相关人员定期、分批进行锅炉等用气设备进行检验。
第四章节约用气管理
节约用气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节约用气检查,对节约用气有显著成绩或严重违反用气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惩。
供用气安全管理
第五章供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使用天然气需由公司统一组织并指导。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六章附 则则
第十六十六条条 本规定由设备管理部编制,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所有。
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水电水电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水电管理,保证经营资产用水用电需要,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经营资产的水电运营、增容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水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保障、、运行运行、、维护维护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对经营资产的水电系统进行保障、运行、维护等并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经营资产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变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停水停水、、停电停电
第七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设备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
用水、用电部门及子公司。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第八条
停电,设备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用水、用电部门及子公司。
第九条 除设备管理部人员,其他任何部门、子公司和第九条
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电、用水部门、子公司和设备管理部人员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1)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3)水、电例行检修;
(4)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规划
第四章增容
增容、、规划
第十条 公司营业资产的水、电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通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需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司《设备故障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一一条为保证公司经营资产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运第十
行,未经设备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五章第五章 计量计量、、收费收费
第十第十二二条 设备管理部依据兰州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在相关部门、子公司允许下,按月分摊水电费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子公司管理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相关部门、子公司参照历史分摊费用最高月份两倍计算。
第六章 违章违章、、查处查处
第十第十四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电表表、私自拆装或移动水电表或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视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设备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按部门、子公司历史水电用量最高月份基数,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第十五五条 部门、或子公司如需新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空调、取暖器、电炉等),须经设备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一经发现,设备管理部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凡未经设备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建(改建),改变原供电线路和上下管线等。一经发现,设备管理部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屡教不改者,设备管理部有权停水、停电。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违章使用和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