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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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章程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XXXX年XX月公司第X届股东会第X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神府经济开发区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甲醇及其它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生产、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投资开发。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和其它股东;股东也能

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职工可依法组建工会,公司应为其正常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单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项目第一期为年产20万吨/年甲醇项目的建设及经营,总投资为7.58亿元,资本金2亿元。某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某县人民政府、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资代表)投资一期甲醇项目本金不得低于34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会计报告;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必须对股东的质询做出合理的说明;

5、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7、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东利润,转让出资;

8、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9、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10、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11、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信息;

12、有权请求法院宣告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的侵害股东权益的决议无效。

第十条公司股东负有以下的义务

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效决议;

6、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7、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出资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14、根据需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6、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5、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

6、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普通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第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省投资集团公司委派二名董事,中联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两名董事,某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委派两名董事,海星科技投资控股公司委派一名董事,华阜科工贸公司委派一名董事,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三名。董事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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