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与流程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与流程1.目的: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海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使用范围: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无4.内容:4.1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4.1.1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4.1.2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4.1.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见附件1)(以下简称“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4.1.4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邀请会诊人员会诊并由具有处方权限的高级职称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4.1.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级抗菌药物:①感染病情严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4.1.5 申请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科室必须填写《琼海市人民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会诊申请单》(见附件2)向本科室以外的至少2名会诊人员(不同科室)发起会诊邀请,且至少2名会诊人员同意或建议使用,会诊人员会诊后必须填写会诊意见,方可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见附件3)。
4.1.6 临床医师应综合病历特点和会诊意见,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选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原因及用药情况,《琼海市人民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会诊申请单》须附病历一并保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主站首页本站首页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卫生标准卫生统计通告公告工作动态当前位置:首页>最新信息>医疗质量评价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定义
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 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 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 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由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经培养而得到 的某些产物,或用化学半合成法制造的相同 或类似的物质,也可化学全合成。 在一定浓度下对病原体有抑制和杀灭作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办法》(卫生部 令第84号)
医务科 王颖
抗感染药物发展简史
1929年 Alexander Fleming发现了青霉 素 1939年 Howard Florey和Ernst Chain 分离获得青霉素,用于动物实验 1942年 青霉素首次用于救治战伤患者, 拯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1950’s 大量抗生素用 于临床
法律责任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责任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 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
氟罗沙星注射液。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精选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抗菌药物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采购;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
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 ; 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 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对头霉素类、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氟喹诺酮类抗菌 药物、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进行了限定。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
,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
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 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 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 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医师 。
治疗 细菌 、 支原体 、 衣原体 、 克次体 、 立 螺 旋体 、 真菌 等病 原微 生物 所致 感染 性疾 病病 原的药物 , 不包 括治疗结 核病 、 寄生
虫 病 和 各 种 病 毒 所 致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药 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 七条
பைடு நூலகம்
宜 随意使用 的抗 菌药物 ; 2 需要 严 格控 制使 用 , 免 细菌 过 . 避 快产生耐药 的抗 菌药物 ;
3 疗 效 、 全 性 方 面 的 临 床 资 料 较 . 安 少 的抗 菌 药 物 ;
文件 , 并组织实施 ; ( ) 本 机 构 抗 菌 药 物 临床 应 用 三 对 与细菌 耐药情况进 行 监测 , 定期分 析 、 评
部 长 陈 竺
二 。 一二 年 四 月二 十 四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加强 医疗 机构抗 菌药物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 抗 菌 药 物 : 1具 有 明 显或 者 严 重 不 良反 应 , . 不
( ) 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目 二 审 录 , 定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相 关 技 术 性 制
床应用 进行 技术 指 导 , 参与 抗 菌药 物临 床应用 管理工作 。 第 十二条 二级 以上 医院应 当配备 抗 菌药物等相关专业 的临床药 师。 临床药 师负责对本 机构抗 菌药物临
床 应 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 导 患 者 合 理 使 指
抗 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 第 九条 医疗 机构应 当设 立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机构 或者 配备专( ) 兼 职人 员 负责本 机构 的抗 菌药 物管理工作 。 二 级 以上 的医 院 、 幼 保健 院及 专 妇 科 疾 病 防治机 构 ( 以下简 称二 级 以上 医 院 ) 当在 药事管 理 与药物 治疗学 委员 应 会 下设立抗 菌药物管 理工作组 。抗菌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副作用,或者需要特殊监测的抗菌药物,包括新上市抗菌药物、窄谱抗菌药物、针对特殊病原体或者特殊人群的抗菌药物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使用、监测、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抗菌药物管理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策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抗菌药物不良事件及时报告并分析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一)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二)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三)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四)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目录遴选,并按规定做动态调整,报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院集团管委会主任顾国明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院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院设立医务科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见医院下发文件)。
第八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医务科)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举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干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扬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25/2014
7/25/2014
7/25/201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
抗菌药物管理工 作机构 感染疾病医师 临床药师 微生物技术人员
7/25/2014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 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 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 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
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 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Biblioteka 的中药制剂。7/25/2014
•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7/25/2014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 特殊使用级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 月1日起实施)
7/25/2014
执业药师考试大纲
抗菌药物的界定抗
总则
7/25/2014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选择题) (抗菌药物的范围) –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 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 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号令)权威解读
在我部 2011 年以来组织开展的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医疗机构抗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4 号令)权威解读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是对 10 余年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其发布标志着 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 效机制奠定了基础。《办法》共 6 章 59 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起草过程中紧紧围绕国家药物政策和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办法》明确规定了以安 全性、有效性、细菌耐药情况和价格因素等 4 个方面作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基本 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管理。规定医师、药师要经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 资格。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 程工作机制。规定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 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三是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 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掌握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 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 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 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出现违反本办法的相应情形给予 相应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或者用于特殊人群,或者抗菌作用独特,或者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和经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或者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一)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二)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三)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四)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目录遴选,并按规定做动态调整,报山东省卫生厅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院集团管委会主任顾国明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院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院设立医务科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见医院下发文件)。
第八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医务科)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 为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现对《xx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进行重新修定, 具体如下:一、门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1.住院医师只能开具一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二线及三线抗菌药物。
2.主治以及以上职称医师只能开具一线及二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三线抗菌药物。
3、副高职称和专家组成员也只能开具一线及二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三线抗菌药物。
二、急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1.仅限急诊内科和急诊外科。
2.住院医师只能开具一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二线及三线抗菌药物。
3、主治医师只能开具一线及二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三线抗菌药物。
4、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医师可以开具一线、二线及三线抗菌药物, 但是三线药物需要填写《xx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 经特殊使用级药物会诊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审批后才能开出来。
5.专家组医师开具三线药物时无需审批。
三、住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1.住院医师, 只能开具一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二线以及三线抗菌药物。
2.主治医师, 只能开具一线和二线抗菌药物, 不能开具三线抗菌药物。
3.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职称医师, 可以开具一线、二线及三线抗菌药物, 但是开三线抗菌药物时, 必须要填写《xx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 发送给专家组审批。
待会诊专家审核后即可使用。
4.专家组成员, 开具三线抗菌药物时无需审批。
5.副高及以上医师开三线药品时需要填写《xx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 并选择“会诊专家”, 原则上由本科室会诊专家完成会诊审批;如果本科室会诊专家不在, 也可向其他科室会诊专家和临床药师申请会诊, 但务必电话通知会诊专家。
6.会诊专家审核后, 副高及以上医师就才可以开出抗菌药物, 审核不通过, 仍无法开出该药品。
7、副高及以上医师提交的《xx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 会诊专家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 如果超过24小时未审, 该《xx医院特殊抗菌药物使用申请单》自动作废。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 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 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 制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 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 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四、监督管理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
权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 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 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 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 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 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 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 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 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 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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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