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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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

法律机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教育培训公司合伙人的法律机制

演讲人:高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校长运营圈法律顾问)

一、法律机制的定位

我参加过很多创业公司的融资以及创业公司的设立,很多公司稳步发展壮大,背后最主要的原因是这家公司的领袖具有超凡领导力、会做人、会做事,同时会运用法律机制从一开始就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但并不是说有了法律机制后我们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虽然我是律师,但也必须向大家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律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都是很高的。同时,在现有环境下,无论依据、证据等多么充分,判决结果也是非常难预测的。

所以,法律机制是公司成功的基石,并不是公司成功的全部保障。

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创业公司而言,我们使用法律工具的成本也并不低,作为律师我也提示各位校长应当运用法律机制,解决公司中的核心问题,而不是滥用。比如,现在机构要签一个300元的合同,就完全没必要找律师看了。

那么,中小企业、创业公司有哪些问题应当是寻求律师或是法律专业人士援助的呢?

主要分成以下六项,如上图所示。

1、公司设立和股东投资

比如股东怎么介入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等等,后面我将重点讲解。

2、公司治理

实际上公司治理,我们理解为公司管理。

3、业务合规性

教育培训行业很多方面的合法合规都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有些公司就是在非法违规经营。这种情况不出事则已,一旦出事,后果和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大家在开拓业务以及在日常经营上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4、争议解决

机构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向律师寻求帮助。

5、日常法务

教育培训公司的日常法务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

机构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和员工间的争议和纠纷。

公司与学员之间的关系。

学员与公司有缴费、付费等业务往来。同时,公司与学员之间也会建立书面合同,以免学员发生违约或者出现问题时,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导致后果承担主体不清楚、后果不明确。

这就是最教育企业最核心的6个板块。

我们已经明确了哪些情景会使用法律机制,接下来,我将重点讲解今天的核心主题——公司的结构。

二、公司的法律结构

当我们创办一家公司的时候,无论规模多么小(三、五个人),我们都想以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如果就是一个老师带几个学生,这不是公司而是草台班子、家庭作坊。这种情况想发展壮大也是很难的。

创业者或者公司经营者一定要了解公司的法律结构,可以查看公司法。不要担心看不懂,我国的法律是比较简明易懂的。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我遇到很多客户,向他解释一个概念或者他的行为,他常常很难理解。

比如:

‘我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和我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答案:一旦公司成立,那公司和出资方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出资方是不能够随便动用公司资产的。借款、资产的借用都是要分开的。

但我发现很多客户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本能的认为:‘我出钱的公司就是我的’这就导致了后面很多的麻烦。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的几种法律结结构及相应特点。

法律机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就是,相对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董事会的表决权是非常灵活的。

首先,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表决权可以约定一票否决权或者某些事项必须经过哪个董事同意的规定。

比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公司的一些大股东或者创始人甚至可以运用一票否决权给自己再设置一些其他特别权利来控制董事会。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机制和分红安排也非常灵活。控制权和分红等可以自由约定。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它可以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控制权),也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什么意思呢?

比如,我持有公司60%的股权,可以约定,我只享有40%的表决权;也可以约定我只享有50%的分红权。

因此,这样的分配安排就让我们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比如,几个合伙人来做一个公司,A股东出的钱比较多,但参与公司的管理特别少,那就完全可以让A多分红,少表决;

B股东,是公司真正的领导者,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但B的投资比较少,就可以分配给B更多的表决权,少拿钱,公司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对B进行奖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相对固定的。董事是不能够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所有的决定都是所有董事投票决定的,票数过半或是按照股东们约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除非是占有多数的董事会席位的大股东,不然的话仅凭一席董事会席位的董事是很难控制董事会的。

综上,校长们就知道为什么创业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不常见的原因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随便转让。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不可以转让的情况,股权可以随便转让,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陌生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利于大股东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

所以,股权转让的灵活性也就导致创业公司没办法使用公司的这种法律结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我就不过多介绍了。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并不是指我们常说的:几个人合伙开公司。我国的法律是有严格规定合伙企业的。首先,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有的。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什么好处呢?

比如,A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60万,公司经营不善,最后负债100万。公司只要把40万(100-60)或者其他剩余资产拿出来偿债就可以了。还不上的60万,债权人不能找股东要。这就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好处——切断债务。

而合伙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只能用自己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如果没有还清相关债务,合伙人或股东就要对其余的部分进行偿还。

这也是很多大公司不可能用合伙企业模式的原因。大公司的债务可能会非常多,经营风险非常大,一旦公司破产,所有股东都倒霉了。

其次,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不能劳务出资,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缴纳出资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持有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出资形式要么是直接给公司缴纳现金,要么是有实物资产(房子、车)等。你不能说‘我是资深教师,我用我的教学能力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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