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30管理日内应办理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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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1.08.06•【字号】沪劳保关发[2001]49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1]49号2001年8月6日)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适应用人单位对多种用工形式的需求,规范小时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小时工的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处理(一)本规定所称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

(二)凡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每日、每周、每月工作的时间分别在法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均适用本规定。

但下列人员除外: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2.停薪留职人员;3.企业内部退养人员;4.阶段性劳务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小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劳动关系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约定用工期限或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使用小时工应当做好相关用工记录。

(四)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五)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小时工的劳动时间,总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二、使用小时工的用工登记手续(一)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

《劳动手册》由小时工保管。

小时工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五条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 备案

劳动合同 备案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备案1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劳动合同备案。

第二条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措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其中,驻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驻外区县(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中,是法人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二)招用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花名册;(四)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备案》。

(五)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变更)劳动合同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及合同文本;(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续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及合同文本;(七)《企业社会保险费登记证》复印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劳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

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

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办理用工报备

办理用工报备

四、办理用工报备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对象后,应在30天内到区劳动就业中心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须先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审核、登记、备案)。

(一)办理用工报备的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报备必须先加入厦门市人力资源网会员(免费),然后按网上界面内容要求逐项录入员工的信息资料并提交,拟报备的一批员工信息资料录入并提交完后,打印出《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和《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用工单位将《厦门市职工花名册》一式四联、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收本地员工的《招工报备登记表》一份、《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每人一份及《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原件提交到区劳动就业中心,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还须提交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盖章的招工申请;3、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后,予以登记办理。

(二)用工单位办理报备须提供如下资料:1、办理本市户籍员工报备提供四项资料(含农户)(1)《招工报备登记表》一份。

(2)《厦门市职工花名册》一式四联。

(3)《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每人一份。

用钢笔填写,不能复印,贴上照片。

(4)《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原件。

注: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两个月实现就业且尚未办理《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的,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报备时,可暂不提供其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但应提供经厦门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2、办理外来人员报备提供两项资料(1)《厦门市职工花名册》一式四联。

(2)《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果《身份证》上的住址与《户口本》的住址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三、其他1、用工单位应将《厦门市录用员工登记表》及《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时归入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2、续签合同、兼职人员以及离退休职工返聘人员不须到本中心办理用工报备手续。

四、办事时限:手续齐备,立即办理。

(三)办理用工报备的办事依据:《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1999年9月23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四)办理用工报备办事流程图:。

天津各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天津各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与平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一、企业招工提档办理部门:与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办理地址:与平区新兴路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联系: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理办理依据:(1)《劳动法》(2)劳部发(98)2号(3)《天津市劳动局通告》天津日报95年10月31日刊登;办理条件:企业招用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办理程序:企业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6号表),录用花名册、就失业证、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提档。

接转劳动关系每人15元。

办理窗口:一楼大厅申办材料:(1)企业凭营业执照;(2)招聘简章;(3)提档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表》;(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二、企业退工办理部门:与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办理地址:与平区新兴路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联系: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理办理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津劳发(94)59号(4)津劳力(97)289号(5)津政发(95)47号(6)津劳与(97)272号(7)津劳与(98)421号办理条件: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户籍在本区的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1)企业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名册8号表)一式四份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

(2)审查档案资料齐全,收档。

保管档案费每人10元。

办理窗口:一楼大厅申办材料:(1)《养老手册》及转移单及个人帐户清单;(2)工龄审定表;(3)退工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退工材料;(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书。

河北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一、企业用工登记办理部门:职介中心办理地址:河北区五马路72号联系:办理时限:用人单位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与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各种表格及《就•失业证》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盖章,《就•失业证》第五页做记载,然后到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并交费,返回窗口将表格备留一份,需办理调档手续时,开具《就业登记提档函》,提档时需携带《就•失业证》及《就业登记提档函》。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劳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进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当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特制定劳动法用工备案制度。

一、执行范围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淡路国、新招工人体检表;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批准书、体检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重返现役登记表、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二、管理办法1、对所有要归档的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及时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和鉴定,按规定处理失去保管价值的资料。

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5、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密保管;建档后,整日着重收集归档的归档内容: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动审批表、工残鉴定表、职工调动商调表中、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了职工生产基础教育与培训制度。

1、根据统一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上级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工友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核。

2、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技术技能研修;(2)、班组长岗位培训;(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新工人上岗前培训;(5)、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

3、安全教育工作与培训的督促管理要求:(1)、贯彻执行技术关于工人上级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2)、矿有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按照用心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核;(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技术鉴定组织好鉴定前的辅导,培训覆盖面100%;(4)、强化安全培训,可以保证持证上岗。

要求培训辅导率及库塞县率均达100%;(5)、仔细组织好工人新工人及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6)、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的培训,以使技术岗位学、练、比、罗亚尼活动顺利进行。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沈人社发〔2011〕175号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沈人社发〔2011〕17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2011〕17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2011〕第32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1-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12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1]5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1]57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潮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系指没有本市户籍,进入本市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和出租屋人员居住证,做好农民工积分入户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各级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的核拨。

工会组织负责民营企业工会建设,吸纳更多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房管部门负责公有房屋出租的登记和管理,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调入、续订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行为发生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和内容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的,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三、备案程序和材料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协议书一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提供);5、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办事项目名称办理招工登记备案◆办理机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申办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申请材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办事程序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其他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城保转入申报操作指南一.业务说明:转入申报是指对原已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单位依法为职工个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操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办理招工备案手续须知

办理招工备案手续须知

办理招工备案手续须知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以下规定:一、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时,应出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按招用人员类别还应持下列材料:1、招用成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及签定劳动合同。

2、招用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原毕业学校的,应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书及签定劳动合同书。

二、按要求填写《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以上经本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履行下列程序:1、由本中心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持此花名册到招用人员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提取档案。

2、提取档案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及签定劳动合同书。

再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

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作为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工作,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工作,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城镇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方法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方法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方法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用工人数较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接续的劳动用工,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报送用工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

劳动用工备案的操作方法如下:
1.确认用工情况: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包括在册用工人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数、非本地户籍人员的人数等。

2.准备备案材料:用工单位应准备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id、用工人员id、工资卡、社保卡等。

3.办理备案:用工单位应将备案材料提交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按照其要求填写备案申报表,待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用工单位即可领取备案证明。

4.定期更新: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更新用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新增、变动、离职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尽可能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操作。

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

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

用人单位用工(录用、解除)备案办理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新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一、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用工备案(一)办理新招人员用工备案手续,请随带以下证件:1.用人单位有效证件●平顶山市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企业在平顶山市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新招人员有效证件●失业人员○1就业失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高校毕业生○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者一寸免冠照片3张○3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以上复印件统一由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灵活从业人员复印件则不需加章。

(二)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先领取《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和《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2.填写《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平顶山市职工录用表》一份。

3.按人员填写《平顶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各一份。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5.办理时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表格,及企业和个人相关材料。

6.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鉴证新招人员的劳动合同。

(三)单位人事档案需按相关规定保管。

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法人代表或经办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三份);(三).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 劳动者人事档案。

天津各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天津各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和平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一、企业招工提档办理部门: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办理地址:和平区新兴路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联系电话:58117662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理办理依据:(1)《劳动法》(2)劳部发(98)2号(3)《天津市劳动局通告》天津日报95年10月31日刊登;办理条件:企业招用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办理程序:企业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6号表),录用花名册、就失业证、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提档。

接转劳动关系每人15元。

办理窗口:一楼大厅申办材料:(1)企业凭营业执照;(2)招聘简章;(3)提档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表》;(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二、企业退工办理部门: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办理地址:和平区新兴路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00至17:30联系电话:58117662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理办理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津劳发(94)59号(4)津劳力(97)289号(5)津政发(95)47号(6)津劳和(97)272号(7)津劳和(98)421号办理条件: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户籍在本区的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1)企业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名册8号表)一式四份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

(2)审查档案资料齐全,收档。

保管档案费每人10元。

办理窗口:一楼大厅申办材料:(1)《养老手册》及转移单及个人帐户清单;(2)工龄审定表;(3)退工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退工材料;(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书。

河北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一、企业用工登记办理部门:职介中心办理地址:河北区五马路72号联系电话:26242828办理时限:用人单位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各种表格及《就•失业证》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盖章,《就•失业证》第五页做记载,然后到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并交费,返回窗口将表格备留一份,需办理调档手续时,开具《就业登记提档函》,提档时需携带《就•失业证》及《就业登记提档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沪劳保就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9号2003年6月20日)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了促进就业,进一步推动本市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处理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用工登记手续(一)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

《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

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

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者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二)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二、办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潍坊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办理程序(一)初次备案程序1、各类用人单位凭《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申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报的用人单位信息,开通单位用户,分配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3、用人单位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信息的录入,并提交。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通过,劳动用工初次备案程序完成。

(二)变动备案程序1、用人单位发生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等行为时,可以随时登陆系统,通过录入变动信息进行增员、减员、续签劳动合同备案,保存并提交信息。

2、用人单位持变动备案相关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纸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对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变动备案信息和纸质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变动备案程序完成。

四、提交材料:(一)初次备案所需材料:1、《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增员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根据不同增员情形准备其中一项:(1)招工证明信(企业招用初次参加工作的社会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或者招用失业职工办理二次就业手续时就业服务机构出具)(2)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派遣证(企业接收派遣期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出具)(3)复退军人安置信(企业接收政府安置的复退军人时民政部门出具)(4)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或调动联系函(企业职工调入时调入地人力- 1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5)劳动人事代理证明(企业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统一托管时代理机构出具)(6)档案托管人员进入企业单位接收证明(企业接收原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理的自谋职业人员时出具);3、《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附件2);4、《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附件3);5、劳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另需携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实行特殊工时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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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问题,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回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没有进行用工备案的话,会影响劳动者日后许多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劳动者可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劳力科咨询处理。
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里肯定是同样显著的。我们每天都在忙忙碌碌地看地、做经济测算,考察市场、研究建筑和户型,包装推广以及销售,也许这些都归属营销部门,也许被切分成环节,营销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我们大多数的营销人员,以及率领营销人员的主管以及指挥他们的老板和总经理们真的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营销的范畴是什么?
(5)订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
这些流程都能够处理得好的话,营销通常都是成功的。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的话,企业就会面临生存危机 。
营销的终极使命:追求利润最大化
营销已经是一个如此耳熟能详的词汇,或者说任何一个稍具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这样一个部门或者专门的队伍。然而营销到底是什么?营销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何在?我们如何看待营销在整个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位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就失业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营销(Marketing)
什么是营销
营销(台湾称为:行销)是关于企业如何发现、创造和交付价值以满足一定目标市场的需求,同时获取利润的学科。营销学用来辨识未被满足的需要,定义、量度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利润潜力,找到最适合企业进入的市场细分和适合该细分的市场供给品。

为规范劳动就业管理,天津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2008年就业的张先生咨询:&ldquo;公司与我签了合同、上了保险,但是没有做劳动合同鉴定,同时也没有到劳动局做用工登记,现在我需要公司提供用工备案登记表,公司无法提供,我该怎么补办呢?&rdquo;
我们用什么指标来考核营销决策的正确性?
如何考核营销团队工作的绩效?
对于营销来说,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抓住其中一个要害就抓住了工作的全部?
由此进一步引申出,
营销队伍应该如何组建?配备哪些方面的特长人才?
营销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方面的专业知识?
营销人员以什么样的心态和方式与其他部门合作?
营销的主要过程
营销的主要过程有:
(1)机会的辨识(opportunity identification);
(2)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对客户的吸引(customer attraction);
(4)保留客户,培养忠诚(customer retention and loyalty building);
营销经常由企业组织中的一个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其实有利有弊。利在:便于集中受过营销训练的群体专门从事营销工作;弊在:营销不应该仅限于企业的一个部门来进行,而应该在企业所有活动中体现出来。
根据杰罗姆·麦卡锡在《基础营销学》下的定义:营销是指某一组织为满足顾客而从事的一系列活动。
营销学中的主要概念
根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这些问题将有无数种答案。在没有解决核心问题之前。
因此我们必须先解决核心问题——营销为什么存在?
营销绝不只是销售。
最早的市场营销教科书教育我们说,当前的营销观已经从“以生产为导向”历经“以销售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达到“以顾客为导向”的阶段。在很多行业里是这样,然而在这个行业,在不少人仍然认为价格控制是核心环节的房地产行业里,在策划和销售经理以假排号和炒房为唯一手段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必要重新正一正营销与销售之间的名。
包括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定位(positioning)、需要(needs)、欲求 (wants)、需求(demand)、市场供给品(offerings)、品牌(brands)、价值和满足(value and satisfaction)、交换(exchange)、交易(transaction)、关系和网络(relationships and networks)、营销渠道(marketing channel)、供应链(supply chain)、竞争(competition)、营销环境(marketing environment)和营销策划/方案(marketing programs)。这些术语构成了营销职业的词汇库。
在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中国十大最烂专业”的帖子中,市场营销赫然在列。毕业生很难找工作显然是其最大的理由。市场营销,一方面极受企业重视,几乎被所有老板列为企业最核心的部门;另一方面,该领域里的所谓专业人才们却茫然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社会和各种各样的正式与非正式组织边缘化。套用营销里面最为热门的术语,就是营销人员们,包括营销本身,都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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