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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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4年有余。笔者认为《条例》的实施已彰显了国家制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初的重要意义。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以,交强险已深入社会和民心。那么,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众人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在此作一简析,希望与你探讨。

一、交强险的概念

《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概念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实行的责任限额方案是我国保险业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将根据《条例》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责任限额。所以保险行业于2008年2月1日的对总责任限额数额调整,以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三、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

1、保险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不承担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相关法律法规对交强险赔偿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通过理赔解决交强险赔偿问题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

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

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5、通过诉讼解决交强险赔偿问题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侵权法律关系诉之法院的。

(1)、起诉的主体

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原告为死者的近亲属;受害人在事故受伤的,原告为本人。被告可列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

(2)、管辖法院

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当事人尽可能选择经济水平高的地方,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较高的赔偿金。

四、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只存在两种情况:有责(包括主要责任、相对责任、次要责任) 总责任限额是12.2万元;无责总责任限额是12100元。

五、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车辆所有人没有买机动车交强险是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减少,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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