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借鉴】招投标案例分析.docx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某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该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2021年4月,招标人组织进行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遂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并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在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二、案例分析1. 投标文件重大遗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宣布该单位的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程序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送达后,招标人应当予以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标。
”在本案中,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了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仪式。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遂宣布其投标无效。
这一做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招投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3. 重新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重新递交投标文件。
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本案中,招标人要求其他4家施工单位重新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评标。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写字楼,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参加了投标,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于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了评标,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乙方拒绝签订合同。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乙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对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因此,乙方具备中标资格。
(二)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已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在乙方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公司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座研发中心,以提升研发能力和企业形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过程1. 招标公告发布公司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证明等。
经过资格审查,共有5家单位符合投标条件。
3. 投标文件递交5家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企业信誉报告等。
4. 开标与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了公开的开标仪式。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性、可行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方面。
5. 中标公示经过综合评审,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计划的具体可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良好的企业信誉等优势,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格式、评审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招标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这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投标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
2. 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性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了中标单位的综合实力。
3. 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与信誉本案例中,中标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表现出色,且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企业信誉良好。
(完整版)招投标案例分析(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第四章【案例】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2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参考答案](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建设工程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路基、路面、排水、照明、绿化等工程。
该项目由某市交通局组织实施,某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
二、招标过程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图纸等。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报名成功的投标人获得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财务状况证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表、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
5. 开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通知书发放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障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报名是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应确保报名的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在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确保了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
工程招投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一政府部门拟新建一办公楼,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
经过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A施工单位中标。
B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事实1.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政府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
2.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进行了评审。
3. B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中标,将使用进口设备进行施工。
而A 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提及设备来源。
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B施工单位使用了进口设备的方案提出了质疑,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施工单位未能提供。
5. 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A施工单位中标,理由是A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表现更为优秀。
三、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2. B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四、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不存在违法情形。
2. B施工单位是否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本案中,B施工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有异议,有权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判决结果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驳回了B施工单位的投诉。
关于招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国家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经过公开招标,共有5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因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某施工单位不服,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合法?2.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得低于成本价。
”本案中,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违反了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因此,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不合法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否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的决定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合法的。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某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施工单位投标的决定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合法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某施工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
五、案例启示1.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确保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2.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3. 招标投标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投标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将结合一起招投标违法案件,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6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内容为某市政府办公楼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
项目预算金额为1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报价。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共有5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包括伪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虚报业绩等。
经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下违法行为:(1)伪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
(2)虚报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以虚假的投标文件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1)取消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
(2)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涉及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总结:1. 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公司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决定对部分原材料进行招标采购。
本次招标涉及的产品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原材料,包括金属、塑料、电子元器件等。
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招标采购小组,负责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二、招标采购过程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小组根据公司生产需求,编制了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同时,招标文件还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小组通过公司官网、行业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了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供应商的关注和参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人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售后服务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小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5. 中标结果公示经过评审,招标采购小组确定了中标供应商。
公司将中标结果在官网和行业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供应商与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本次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合理,内容详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标文件明确了产品规格、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关键信息,为投标人和评标小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严格性招标采购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严格,确保了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这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评标标准的科学性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保了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工程建设项目,由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金额较高,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招标方为该市XX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参与了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提出了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
甲、乙、丙三家公司遂向该市XX建设局提出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该市XX建设局接到投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以及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的质疑是否成立。
2. 案件事实(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了质疑。
具体质疑内容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甲、乙、丙三家公司提出的质疑是否成立?甲、乙、丙三家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导致其投标未获得中标。
具体理由如下: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不予评审。
然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未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而是直接做出了主观判断。
③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审结果存在偏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二)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程项目招投标争议案涉及甲公司(招标人)和乙公司(投标人)。
甲公司为某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乙公司为该项目的投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投标。
现将本案详细分析如下。
二、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3. 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2. 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3. 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 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1. 在技术规格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选择;2. 在投标保证金要求中,设定了较高的比例,对潜在投标人造成了不合理负担;3. 在评标标准中,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等方面设定了过高要求,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综上所述,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2.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3.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4. 限制投标人自由选择投标方案。
本案中,甲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特定品牌的设备、设定了过高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以及设定了过高的评标标准,均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三)乙公司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能参与投标,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完整版)工程招投标实例及的案例分析.docx
(完整版)工程招投标实例及的案例分析.docx 范本1:正文:一、背景与目的本文档旨在对工程招投标实例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分析,以便于各相关方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招标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通过对实例的剖析,可以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各方更好地开展招标工作。
二、招标项目介绍本章节将对具体的招标项目进行介绍,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规模、项目要求等,为后续的分析和讨论打下基础。
三、招标程序本章节将对招标程序进行详细的梳理和解释,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等流程,读者全面了解招标的整体过程。
四、招标评标标准本章节将对招标评标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包括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价格评审等方面的内容,读者更好地理解招标评标的核心指标。
五、招标案例分析本章节将对具体的招标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各方的参与情况、招标结果、评审过程和争议处理等,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为读者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六、相关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重要文件,这些附件将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研究招标实例,建议读者仔细阅读。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包括招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名词在文档中会有相应的注释和解释,以便于读者理解和运用。
本文对工程招投标实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招标工作中的各种挑战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具体列出附件名称和编号)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2、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基本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项目是一起典型的招投标工程法律纠纷案例。
该项目由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局立项,计划投资2亿元用于城市道路扩建。
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吸引了多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经过严格的评标程序,最终A公司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A公司与招标方发生了争议,引发了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 A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3. 招标过程中的评标程序是否公正;4. 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实质性条款问题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一级施工资质。
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声称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但实际情况是,其资质仅为二级。
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遂取消其投标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单位。
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一级施工资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标门槛,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判定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合法有效。
2. 投标资格问题A公司承认其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但辩称其具备实际施工能力,能够完成项目。
招标方则认为,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标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陈述。
本案中,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假陈述资质信息,已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因此,法院判定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取消其中标资格。
3. 评标程序问题A公司认为,招标过程中的评标程序不公正,导致其失去中标机会。
其主要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偏袒行为,对其他投标单位给予了过高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评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并未发现偏袒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评标程序合法有效。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公开招标一项绿化工程项目。
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共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投标阶段。
在投标过程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
最终,甲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区政府遂以甲公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甲公司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报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区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案例启示(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2)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真实有效。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招标公告,吸引了多家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招标文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制度;2. 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招标文件。
三、案件分析(一)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内容;3.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3. 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过高,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所提问题部分属实。
具体分析如下:1.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
2.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公平竞争。
3. 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过高,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对投标保证金作出适当调整。
招投标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办公楼,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潜在投标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然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方遂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
乙公司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与过类似项目的施工,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法行为。
(二)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拒绝其投标。
在本案中,甲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依法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甲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招标采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成本控制,该公司决定对部分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项目需求本次招标采购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产品:1. 电脑主板:要求具备高性能、低功耗的特点,兼容性良好,能够满足公司产品线的发展需求。
2. 显示器:要求具有高分辨率、广视角、低色差等特点,满足公司产品对显示效果的高要求。
3. 电源适配器:要求具备高效率、安全可靠、体积小巧等特点,满足公司产品对电源模块的需求。
三、招标流程1. 需求分析:公司内部成立招标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详细分析,明确产品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需求说明、投标须知、评标标准等内容。
3. 发布招标公告:在相关招标平台和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4. 投标:潜在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公司资质证明、产品技术参数、报价等。
5. 开标和评标:招标小组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6. 中标通知: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履约监督:公司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
四、案例分析1. 需求分析阶段:招标小组在需求分析阶段,充分考虑了公司产品线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明确了产品规格和质量要求,为后续招标工作奠定了基础。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内容详实,条款明确,为潜在供应商提供了清晰的投标指南,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投标阶段:本次招标吸引了多家知名供应商参与,投标文件质量较高,竞争激烈。
4. 评标阶段: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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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投标案例的学习与分析案例背景: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预付款额为合同价的30%,开工后三日内支付,主体结构工程完成一半是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该项目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主体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造价工程师的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由以上案例可知,该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三种报价技巧:1.不平衡报价法.2.多方案报价,3.突然降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是一种投标策略。
作为承包商,工程开工以后,除预付款外,做每件事情都要争取提前拿钱,由于工程款项的结算一般都是按照工程施工的进度进行的,不平衡报价法把工程量清单中先做的工作内容的单价调高,后干的活单价调低。
这样由于先收回了资金或工程款,有利于施工流动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财务应变能力,还有适量的利息收入,如果一直保持收入比支出多,当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时,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使承包商在工程发生争议时处于有利地位,缩小投资风验。
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商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标书中的工程量是否合理或是否存在缺陷,承包商的报价水平尤其重要,要认真分析,把标书中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的项目单价定得稍高一些,把标书中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要多的项目单价定得稍低一些。
本案例中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受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调整后工程的总价也没有受到影响,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多方案报价是在标书中报多个标价。
其中一个按原招标文件的条件报;另一些则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的基础上报出价格。
例如,在标书中说明,只要修改了招标文件中某一个不合理的设计,标价就可降低多少。
用这种方法来吸引发[1]包方,只要修改意见有道理,发包方就会采纳,从而使采用多方案报价法的投标单位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扩大了中标机会。
这种方法适合于招标文件的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情况,投标企业通过多方案报价,既可提高中标机会,又可减少风险。
本案例中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可以使用多方案报价法,并且使用恰当。
突然降价法:即承包商在开标前允许的时间内向业主报送一个比原报价低的价格,使竞争对手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无法与其在价格方面进行竞争,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根据情报信息与分析判断,再做最后决策。
如果由于采用突然降价法而中标,因为开标只降总价,在签订合同后可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调整项目内部各项单价或价格,以期取得更好的效益。
[本案例中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因该承包商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l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l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抢得报价优势。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招投标技巧。
先亏后盈法。
承包商为了打进某一地区,依靠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采取一种不惜代价、只求中标的低价投标方案,应用这种手法的承包商必须有较好的资信条件,并且提出的施工方案也先进可行。
优惠取胜法。
向业主提出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支付条件,提出新技术、新设计方案,提供物资、设备、仪器(交通车辆、生活设施等),以此优惠条件取得业主赞许,争取中标。
以人为本法。
注重与业主当地政府搞好关系,邀请他们到本企业施工管理过硬的在建工地考察,以显示企业的实力和信誉。
按照社会主义的思想、品质、道德和作风的要求去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求得理解与支持,争取中标。
扩大标价法。
这种方法也比较常用,即除了按正常的已知条件编制价格外,对工程中变化较大或没有把握的工作,采用扩大单价,增加“不可预见费”的方法来减少风险。
但是这种作标方法往往因为总价过高而不易中标。
联合保标法。
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几家实力雄厚的承包商联合起来控制标价,一家出面争取中标,再将其中部分项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分包,或轮流相互保标。
常规招标程序: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
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
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
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
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是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已经说明了承包商通过资格审查)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
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参考资料:【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M].【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RR年【4】王生玉.工程招标的必要性及报价策略[M].青海交通科技,20RR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