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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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规范》(GB3096-2008)、《声环境功用区划分技术标准》(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用辨别为以下五品种型:
(1) 0类声环境功用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求安静的区域。

(2) 1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用,需求坚持安静的区域。

(3) 2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用,或者寓居、商业、工业混杂,需求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 3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以工业消费、仓储物流为主要功用,需求避免工业噪声对四周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 4类声环境功用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间隔之内,需求避免交通噪声对四周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
和4b类两品种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空中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表4武隆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规定

表4武隆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规定
居住、商业、农林混合区
乌江以北、乌江大桥—芙蓉中路—实验小学(不含)以东商业、居住、农林混合区
1.03
60
50
500232203
居住、商业、行政混合区
武隆职教中心(含)以西、建设东路以南、实验中学(不含)以东居住、商业、行政混合区
0.82
60
50
500232204
居住、商业、农林混合区
黄氏农庄(建忠机动车检测站公路对面)(不含)以西、乌江三桥—龙腾苑(不含)以东商业、居住、农林混合区
0.68
60
50
500232205
居住、商业、农林混合区
黄氏农庄(建忠机动车检测站公路对面)(含)以东、龙湖路以南商业、居住、农林混合区
1.27
60
50
合计
4.33
/
/
表4武隆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规定
适用区域类别
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标准值
Leq[dB(A)]
代码
区域
昼间
夜间
500232201
居住、商业混合区
建设西路—国平时代天街(含)—建设西路—建设中路—建设东路—龙湖路以北,乌江三桥以西、乌江以南商业、居住混合区
0.52
6050500来自32202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附表1至附表12。

对上述十二区内除附表1至附表12以外的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建制镇以及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流量每小时在100辆以上的道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按附表13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航运码头及穿越人口稠密区的铁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的道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对位于本规定第二、三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从事监督管理时,适用工业区即3类标准。

第八条对本规定的划分需要作较小的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9号)同时作废。

1附表1:万州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附表2:2附表3:附表4:附表5:南岸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3附表6:4附表7:附表8:5附表9:附表10:附表11:附表12: 6附表13:注:(1)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宽度,从道路两侧路沿或沥青(水泥)路面边缘算起。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近年来,大足区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质量现状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改善大足区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足区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特制定《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大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念性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龙岗街道、棠香街道、龙水镇、通桥街道、双路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中心城区和智凤街道、玉龙镇部分区域),以及智凤街道、万古镇、中敖镇、三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国梁镇、宝兴镇、石马镇、雍溪镇、宝顶镇、回龙镇、拾万镇、金山镇、古龙镇、高坪镇、玉龙镇、珠溪镇、铁山镇中心区域。

— 1 —二、功能区分类标准(一)城区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种用于规划和管理声环境的技术规范。

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根据环境和社会特征,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功能区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生态条件有所不同,但其核心要素应是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功能区分类,制定声环境控制措施和标准。

比如,社会环境功能区可以实施较严格的声环境控制,而工业及物流功能区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控制措施。

三、确定不同类型的声源强度和频率等参数,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最佳声环境质量。

四、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其他规划文件和环境控制措施相结合,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声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声环境。

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且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精品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渝环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一、对38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进行局部调整,调整部分详见附表。

二、对适用4类标准的区域范围划分进行调整(一)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适用4类标准。

对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渝府发〔1998〕90号文中附表13及注解)进行重新划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2)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道路路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45米;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30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为20米。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声音无处不在。

从清晨鸟儿的啼鸣,到马路上车辆的喧嚣,再到夜晚宁静的虫鸣,声音构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是我们所欢迎的,过量或者不合适的声音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影响我们的健康。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声音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将一个城市或者特定区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声环境区域,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噪声标准和管理要求。

这就像是给声音“分区居住”,让合适的声音出现在合适的地方。

那为什么要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想象一下,如果在一个本应安静的住宅区,整天充斥着工厂的轰鸣声或者交通的嘈杂声,居民如何能够得到良好的休息和放松?通过合理的划分,可以确保居民在居住区内享受到相对安静、舒适的环境。

其次,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功能区,如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对声音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规划之初就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可以更好地指导城市建设,避免后期因为噪声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再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噪声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噪声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划分必须基于对区域的充分调研和分析,考虑地形、地貌、气象、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多种因素。

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情况,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决策。

比如,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山谷、丘陵等地貌可能会影响声音的传播和扩散。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划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噪声。

同样,气象条件如风速、风向也会对声音的传播产生影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655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魏峻山、李文君、魏巍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标准修订的原则 (3)3.1 基础性原则 (3)3.2 适用性原则 (3)3.3 兼顾性原则 (3)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5.1 主要修订内容 (4)5.2 标准名称 (4)5.3 内容与范围 (4)5.4 术语和定义 (4)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

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首先,编制目的和依据。

编制该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声环境。

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行业标准等,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其次,编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

在规划和管理城市声环境时,要注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例如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指标,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再次,规范内容和划分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成果,该技术规范应包括声环境的评价方法、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划分方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声环境功能区应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特点划分,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区域的环境需求。

最后,编制的程序和参与人员。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按照程序,包括前期调研、论证和方案制定、意见征集和修订等阶段。

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声环境专家和社会公众等。

在征求意见阶段,可通过专家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

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意义重大,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城市声环境的管理,还可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总之,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通过合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9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9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为加强南川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推进“多规合一”使环境功能区划矢量图“落地”,提升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结合城市用地规划及现状,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对新增区域进行补充划定,形成矢量图成果。

(二)基本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在划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逐步提高声环境质量。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舒适宜居的环境是民众的期盼。

对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划入1类或2类。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由国家规定的,是用来评价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

它主要是根据声环境的使用功能,将声环境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的不同要求,规定了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以保证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以维护人民的健康及公共的安全。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将声环境分为共性声环境功能区和专性声环境功能区。

共性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居住区、公共活动区、交通区等,其要求在控制声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同时,要确保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保证公共活动的可行性。

专性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教育区、医疗区、文化休闲区等,其要求要更加严格,在保证一定的安静环境的同时,要确保不影响教育、医疗、文化休闲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要求,要求在不同的功能区,声环境的有效噪声强度要满足不同的等级标准,其中居住区要求满足一级标准,公共活动区要求满足二级标准,交通区要求满足三级标准,以保证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安静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对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是保证人们健康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因此,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范,
加强对声环境的管理,确保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及公共的安全。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一般包括一下主要内容:。

1、声环境功能区域的界定:根据声环境功能的要求,划分不同的功
能区,如居住区、办公区、娱乐区等,明确各功能区的范围。

2、声环境的优化设计原则:对每个声环境功能区域的结构进行优化
设计,针对不同环境功能区域确定优化措施,保证其声环境合理性和合规性。

3、声音情况标准:给出不同功能区域内声环境容许值,并对其进行
解释和校核。

4、声环境构成及产生规律:研究不同功能区域声环境的构成因素,
对各个功能区域的声源、声漏洞、声聚焦等进行分析,揭示声环境的产生
规律。

5、避免声环境污染措施:分析不同功能区域内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源,建立一系列防止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为改善噪声环境提供技术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一、总体要求 (1)(—)方案目的 (1)(二)基本原则 (1)(三)划分及调整依据 (2)(四)适用范围 (3)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管控要求 (3)(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二)噪声限值管控要求 (4)三、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 (5)(-)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5)(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5)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 (8)(-)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8)(二)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0 ..................................................................................................................................................................... -(≡)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2)(四)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3)五、实施、监督和管理 (17)(-)严格准入,确保现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17)(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8)(三)定期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19)(四)强化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9)(五)乡村区域声环境要求 (19)六、区划说明 (20)附件1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1)附件2九龙坡区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4)附件3九龙坡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7 ..................................................................................................................................................................... -附件42018年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30)附件5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统计表 (31)附件6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调整对比图 (32)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重庆市隔声标准

重庆市隔声标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其隔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隔声标准会涉及建筑物的隔声性能和噪声控制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隔声标准和规范:
建筑隔声标准:根据《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123) 和《建筑噪声控制规范》(GB 3096),对于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的建筑,规定了不同的隔声标准和控制指标,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静和隔声效果。

道路交通噪声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噪声防治技术规范》(GB/T 15173),规定了道路交通噪声的限制标准和防治要求,包括道路噪声的限制水平、隔声设施的要求等。

工业噪声标准:根据《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标准和控制要求,以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隔声标准和规范,并不代表重庆市具体的隔声标准。

具体的隔声标准和规范可能需要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应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

建议在具体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了解重庆市的隔声标准和规范要求。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环境的声音特征和功能需求确定的准则,用于对声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和区划。

常见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声音强度:根据声音的强度水平,可以将声环境划分为安静区、一般区和嘈杂区。

安静区一般指声音强度较低的环境,适合进行休息和专心工作;一般区指声音强度适中的环境,适合进行一般的工作和交流;嘈杂区指声音强度较高的环境,适合进行娱乐和大声交流。

2. 声音频率:根据声音的频率特征,可以将声环境划分为低频区、中频区和高频区。

低频区一般指频率较低的环境,适合进行安静的学习和思考;中频区指频率适中的环境,适合进行一般的工作和交流;高频区指频率较高的环境,适合进行娱乐和大声交流。

3. 声音稳定性:根据声音的稳定性,可以将声环境划分为稳定区和不稳定区。

稳定区一般指声音较为稳定的环境,适合要求精确听覺的工作和活动;不稳定区指声音变化频繁的环境,适合放松和娱乐。

4. 声音特征:根据声音的特征,可以将声环境划分为清晰区、嘈杂区和混响区。

清晰区一般指声音清晰可辨的环境,适合进行精密工作和学习;嘈杂区指声音杂乱和竞争较多的环境,适合进行娱乐和大声交流;混响区指声音反射较强的环境,适合进行艺术表演和音乐演奏。

上述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环境的需求和特点进行组合和调整,以实现对声环境功能区的准确划分和管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
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号】渝环〔2018〕326号
•【施行日期】2019.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方案的通知
渝环〔2018〕326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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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表3-1 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3.2 区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4 区划程序4.1 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4.2 确定噪声区划单元,依据噪声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3 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

4.4 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5 区划方法5.1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5.2 为便于更为明确的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的概念,并与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表5-1 Ⅰ类、Ⅱ类用地类型的定义5.3 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由于GB50137-2011中没有对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根据相关用地类型的解释,筛选出可能符合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型作为参考。

表5-2 可能涉及的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别5.4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4.1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5.4.2 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5.5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5.1 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5.5.2 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5.6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5.6.1 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5.6.2 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5.7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5.7.1 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

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表5-3给出了各类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

表5-3 各类交通干线的定义各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定义有所差异,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列举了不同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规定要求。

(1)铁路铁路边界参照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的定义,针对不同的周边环境,其安全距离也有所差异,具体数值见表5-4。

表5-4 铁路边界的规定*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2)道路各类道路干线边界的定义主要以道路红线的定义为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道路红线宽度包括了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路侧带宽度的总和。

城市道路以道路外沿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可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具体道路红线宽度的要求见表5-5。

表5-5 道路边界红线宽度的规定*山陵重丘地区城市道路红线可取小值;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参照快速路的相关规定,二级公路参照主干道的相关规定。

(3)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边界的定义依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边界的定义,具体要求见表5-6.表5-6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4)内河航道根据《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河航道的边界为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

5.7.2 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功能区的距离表5-7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余均为4a类*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 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5.7.3.1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2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5-7)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3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

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器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8 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5.8.1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 3096-2008的规定执行5.8.2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划为0类声功能区。

5.8.3 乡村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5.8.4 乡村集镇,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乡村集镇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5.8.5 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声功能区。

5.8.6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功能区,(参照表划分方法)6 其他规定6.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声功能区类别定为2类或1类。

6.2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3在已划定声功能区内新建的交通干线,应确保隔声降噪措施,维持用地的区划类别现状;若确实导致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区划目标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规划的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新建交通干线区域划分为4a类或4b类声功能区。

6.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功能区。

6.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范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6.6 飞机场周边噪声控制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中的要求进行管理7专题图件制作规范与要求7.1 遵循科学、准确、实用、规范的原则,以GIS专题地图的形式对声环境功能区划中有关空间内容的描述、表达或定量规范。

7.2 数据来源与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基础数据来源包括:已有城乡总体规划底图件、基础地理图等资料基础上,结合地面踏勘,绘制地方的声功能区划专题图。

7.3 制图与成图精度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专题图的工作精度与地方政府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制图精度一致,采用GIS的空间分析和图形化技术将本规范中的技术指标落地上图,成图应能准确、清晰地反映各声功能区划的边界范围。

声功能区划空间专题图原则上采用通用的GIS矢量数据格式,投影坐标采用西安80或国家大地坐标CGCS2000系。

7.4 图形整饬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图件应符合专题地图制图的整饬规范要求,成图应包括图名、比例尺、方向标/经纬度、图例、注记、成图时间等要素。

8声功能区划参考基础资料8.1城市(乡镇)区域基础资料8.1.1 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

8.1.2城市结构特征: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社会群体、经济活动和公共机构等的空间结构。

8.1.3 近期绘制的城市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35000。

8.1.4 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等。

8.1.5 城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现状以及历次调整资料。

8.2 城市(乡镇)区域用地现状统计与总体资料8.2.1 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8.2.2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水平、分布状况;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8.2.3 道路系统基本信息:现有主、次干道系统以及新建交通干线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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