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附表1至附表12。

对上述十二区内除附表1至附表12以外的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建制镇以及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流量每小时在100辆以上的道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按附表13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航运码头及穿越人口稠密区的铁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的道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对位于本规定第二、三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从事监督管理时,适用工业区即3类标准。

第八条对本规定的划分需要作较小的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9号)同时作废。

1附表1:万州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附表2:2附表3:附表4:附表5:南岸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3附表6:4附表7:附表8:5附表9:附表10:附表11:附表12: 6附表13:注:(1)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宽度,从道路两侧路沿或沥青(水泥)路面边缘算起。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近年来,大足区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质量现状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改善大足区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足区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特制定《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大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念性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龙岗街道、棠香街道、龙水镇、通桥街道、双路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中心城区和智凤街道、玉龙镇部分区域),以及智凤街道、万古镇、中敖镇、三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国梁镇、宝兴镇、石马镇、雍溪镇、宝顶镇、回龙镇、拾万镇、金山镇、古龙镇、高坪镇、玉龙镇、珠溪镇、铁山镇中心区域。

— 1 —二、功能区分类标准(一)城区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种用于规划和管理声环境的技术规范。

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根据环境和社会特征,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功能区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生态条件有所不同,但其核心要素应是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功能区分类,制定声环境控制措施和标准。

比如,社会环境功能区可以实施较严格的声环境控制,而工业及物流功能区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控制措施。

三、确定不同类型的声源强度和频率等参数,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最佳声环境质量。

四、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其他规划文件和环境控制措施相结合,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声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声环境。

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且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声音无处不在。

从清晨鸟儿的啼鸣,到马路上车辆的喧嚣,再到夜晚宁静的虫鸣,声音构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是我们所欢迎的,过量或者不合适的声音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影响我们的健康。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声音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将一个城市或者特定区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声环境区域,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噪声标准和管理要求。

这就像是给声音“分区居住”,让合适的声音出现在合适的地方。

那为什么要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想象一下,如果在一个本应安静的住宅区,整天充斥着工厂的轰鸣声或者交通的嘈杂声,居民如何能够得到良好的休息和放松?通过合理的划分,可以确保居民在居住区内享受到相对安静、舒适的环境。

其次,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功能区,如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对声音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规划之初就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可以更好地指导城市建设,避免后期因为噪声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再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噪声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噪声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划分必须基于对区域的充分调研和分析,考虑地形、地貌、气象、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多种因素。

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情况,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决策。

比如,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山谷、丘陵等地貌可能会影响声音的传播和扩散。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划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噪声。

同样,气象条件如风速、风向也会对声音的传播产生影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渝环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部分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主城及区县城区面积扩大,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搬迁了一批工业企业,新增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的现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我局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依据本次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进行。

二、划分范围、工作责任和审批要求(一)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出技术审查建议意见。

(三)属市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所在区县应提出划分建议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核汇编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属区县划分的区域,由所在区县提出划分建议方案,并经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发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655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魏峻山、李文君、魏巍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标准修订的原则 (3)3.1 基础性原则 (3)3.2 适用性原则 (3)3.3 兼顾性原则 (3)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5.1 主要修订内容 (4)5.2 标准名称 (4)5.3 内容与范围 (4)5.4 术语和定义 (4)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

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首先,编制目的和依据。

编制该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声环境。

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行业标准等,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其次,编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

在规划和管理城市声环境时,要注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例如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

同时,还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指标,确保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

再次,规范内容和划分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成果,该技术规范应包括声环境的评价方法、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原则、划分方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声环境功能区应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声环境特点划分,例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区域的环境需求。

最后,编制的程序和参与人员。

编制该技术规范应按照程序,包括前期调研、论证和方案制定、意见征集和修订等阶段。

参与人员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声环境专家和社会公众等。

在征求意见阶段,可通过专家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

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意义重大,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城市声环境的管理,还可以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总之,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原则,确保规范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通过合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

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解读

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解读

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解读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声环境功能区是指根据社会生活、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等,按照规定将城市区域划分为若干需要执行不同噪声限制标准的区域,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城市规划框架,与城市功能布局结构相协调;2. 结合城市交通发展与未来建设规划,考虑交通噪声影响;3. 保障市民生活空间质量,降低噪声对居民的影响;4. 合理划分,确保各区域执行不同的噪声限制标准。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主要类别根据声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同,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分为以下五类:1. 0类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其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30分贝、夜间20分贝。

2. 1类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其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 2类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的居住区、工业区、商业街、批发市场为核心功能,需要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其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 3类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车辆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纯货运的除外)经过的区域等,其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5. 4类区:指城市中与工业生产集中区相毗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其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70分贝。

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的类别,各类区的噪声限值如下:1. 0类区:昼间最高限值为30分贝,夜间最高限值为20分贝。

2. 1类区:昼间最高限值为55分贝,夜间最高限值为45分贝。

3. 2类区:昼间最高限值为60分贝,夜间最高限值为50分贝。

4. 3类区:昼间最高限值为70分贝,夜间最高限值为55分贝。

5. 4类区:昼间最高限值为70分贝,夜间最高限值为70分贝。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规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

为统一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法,指导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二、引用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各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三、术语和定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

四、划分原则(一)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

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

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

(三)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

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

五、划分技术要求(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由国家规定的,是用来评价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

它主要是根据声环境的使用功能,将声环境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的不同要求,规定了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以保证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以维护人民的健康及公共的安全。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将声环境分为共性声环境功能区和专性声环境功能区。

共性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居住区、公共活动区、交通区等,其要求在控制声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同时,要确保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保证公共活动的可行性。

专性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教育区、医疗区、文化休闲区等,其要求要更加严格,在保证一定的安静环境的同时,要确保不影响教育、医疗、文化休闲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要求,要求在不同的功能区,声环境的有效噪声强度要满足不同的等级标准,其中居住区要求满足一级标准,公共活动区要求满足二级标准,交通区要求满足三级标准,以保证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安静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对声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是保证人们健康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因此,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范,
加强对声环境的管理,确保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及公共的安全。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一般包括一下主要内容:。

1、声环境功能区域的界定:根据声环境功能的要求,划分不同的功
能区,如居住区、办公区、娱乐区等,明确各功能区的范围。

2、声环境的优化设计原则:对每个声环境功能区域的结构进行优化
设计,针对不同环境功能区域确定优化措施,保证其声环境合理性和合规性。

3、声音情况标准:给出不同功能区域内声环境容许值,并对其进行
解释和校核。

4、声环境构成及产生规律:研究不同功能区域声环境的构成因素,
对各个功能区域的声源、声漏洞、声聚焦等进行分析,揭示声环境的产生
规律。

5、避免声环境污染措施:分析不同功能区域内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源,建立一系列防止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为改善噪声环境提供技术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一、总体要求 (1)(—)方案目的 (1)(二)基本原则 (1)(三)划分及调整依据 (2)(四)适用范围 (3)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管控要求 (3)(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二)噪声限值管控要求 (4)三、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 (5)(-)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5)(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5)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 (8)(-)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8)(二)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0 ..................................................................................................................................................................... -(≡)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2)(四)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3)五、实施、监督和管理 (17)(-)严格准入,确保现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17)(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8)(三)定期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19)(四)强化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9)(五)乡村区域声环境要求 (19)六、区划说明 (20)附件1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1)附件2九龙坡区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4)附件3九龙坡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7 ..................................................................................................................................................................... -附件42018年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30)附件5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统计表 (31)附件6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调整对比图 (32)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及对应标准

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及对应标准

3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生产、商住混合、商业与商务区。

这三类区域各自有着不同的声环境标准和管理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对应标准,以便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1. 生产区1.1 范围生产区是指工业用地,主要用于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活动。

其环境要求主要以保护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为主,要求比较严格。

1.2 标准生产区的声环境标准通常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主要侧重于噪音控制,要求在生产设备运行时,不得超过一定的分贝限制。

对于有可能产生振动、震动的设备,还有相应的振动控制标准。

2. 商住混合区2.1 范围商住混合区是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区域,如城市中心或商业综合体等。

由于此类区域既有商业活动,又有居民住所,对声环境有着特殊要求。

2.2 标准商住混合区的声环境标准更加综合,既要考虑商业活动带来的噪音,也要考虑居民的生活环境。

对于商业设施的噪音限制要求较高,同时也要保证夜间的安静。

还需要考虑到周边交通、停车等对声环境的影响。

3. 商业与商务区3.1 范围商业与商务区是指专门用于商业活动和商务办公的区域,如购物中心、写字楼区等。

这类区域的声环境要求较为严格,既要保证顾客的购物体验,又要考虑到员工的工作环境。

3.2 标准商业与商务区对声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不仅要求商业设施本身的噪音控制,还要求对周边交通、停车等产生的噪音进行管控。

还需要考虑到商务办公的环境,要求在办公区域保持相对安静的工作环境。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及对应标准进行了解, 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对声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其标准也各有侧重。

了解这些标准不仅有助于相关单位合理规划和建设,也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周边环境质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实际生活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声环境的要求是多方面、立体化的。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声环境对环境的影响,合理设置相应的标准和控制措施,以实现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

重庆市隔声标准

重庆市隔声标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其隔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隔声标准会涉及建筑物的隔声性能和噪声控制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隔声标准和规范:
建筑隔声标准:根据《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123) 和《建筑噪声控制规范》(GB 3096),对于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的建筑,规定了不同的隔声标准和控制指标,以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静和隔声效果。

道路交通噪声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噪声防治技术规范》(GB/T 15173),规定了道路交通噪声的限制标准和防治要求,包括道路噪声的限制水平、隔声设施的要求等。

工业噪声标准:根据《工业企业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标准和控制要求,以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隔声标准和规范,并不代表重庆市具体的隔声标准。

具体的隔声标准和规范可能需要参考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应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

建议在具体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了解重庆市的隔声标准和规范要求。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渝环发[2008]7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10.12
【实施日期】2007.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
的通知
(渝环发[2007]7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文)的附件《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中第二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后该条内容如下:“二、对适用4类标准
1 / 1。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声环境质量、规划城镇环境布局的重要依据。

2007年印发的《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渝环发〔2007〕39号)较为粗略的规划了江津城区部分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已不适应具体的环境管理需要。

当前,江津区路网不断完善,城镇用地格局已初步成型。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城镇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亟需依法依规制定更为详细的声功能环境区划,提高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

特此,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声功能区区划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声环境质量为核心,重点考虑江津区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科学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完善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实施“宁静行动”,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31
•【字号】大足府发〔2018〕60号
•【施行日期】201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
通知
大足府发〔2018〕60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
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 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表3-1 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
3.2 区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4 区划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