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养老生态农业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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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养老生态农业基地项目
关于加快推进遂昌县生态休闲养生(养老)
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2年12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丽水市委关于推进“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建设的决定》(丽委〔2012〕8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办〔2012〕68号)文件精神,加快遂昌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发展,努力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现就加快推进我县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发展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符合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符合省委关于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和市委“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建设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是我县发展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的核心抓手和重大载体,也是我县发展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产业的切入点和落脚点,针对休闲养生和养老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调整我县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全县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坚定信心,用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更好的举措,扎实推进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形成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比较优势,加快建设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
二、明确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围绕“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建设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着眼点,以长三角城市休闲养生(养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为支撑,谋划并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以培育休闲旅游业、养生养老用品制造业和生态养生农业为重点,力争通过10-20年努力,形成长三角地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服务优质、影响广泛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目的地,全面打响“五行遂昌、一诺千金”的县域品牌。
——近期(到2015年),打响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的品牌。该时期生态休闲养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体系逐步健全,相关机构和平台相继成立并发挥作用,一批重点休闲旅游景区和养生养老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并陆续投入使用,以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为内容的产业结构初步确立。该阶段主要发展指标为: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5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3400元,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2.2%,旅游总收入达到73亿元。
——中期(到2020年),提升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影响力。该时期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产业体系基本成型,一批各具特色、相互呼应、相互补充的养生养老基地相继建成,养生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推广普及。该阶段主要发展指标为:产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产业体系成为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50%以上,人均GDP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的70%,人们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远期(到2030年),全面建成长三角休闲旅游名县。该时期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特征和服务模式全面成型,县域生态环境、社会民生、经济发展实现高度融合。该阶段主要发展指标为:经济发展水平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休闲养生养老为主体的服务业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人均预期寿命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中名列前茅,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生活质量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领先,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将显著降低。
(二)基本原则。推进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规划引领,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增强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导向性,突出规划引领统筹作用,注重管理机制创新,注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规范遂昌县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生态优先,低碳发展。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县”理念,注重生态保护与发挥生态优势,加快生态资源向生态资本转化,探索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促进遂昌县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养生(养老)产业作为一个多元化及复合型的新兴产业,具有带动性强、产业链长等特点,需要着力推进养生(养老)思路、政策、制度和服务的创新,按照多业协同、融合发展的思路,切实解决好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三次产业共同发展。
——整合资源,集聚发展。坚持集约高效发展,全力打造一批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核心旅游区与养生养老基地,通过重点区块、核心基地的辐射与带动示范作用,促进全县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较快发展,推动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加大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生(养老)基地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供地类别主要以商服类用地为主。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制定符合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实际的用地标准和投资强度。
(二)实行项目建设奖励。在项目投资建设阶段,对按时完工、符合基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按项目投资及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重大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项目,采用“一项目一政策”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三)实行基地运营奖励。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与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发展相关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加大对基地经营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对于新建基地,在项目运营阶段,对按要求进行管理运营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项目,自开始运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额奖励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县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对于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租金、会费等营业收入的,按收入归属期限计算当年应奖励的营业税。同时,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实行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养生(养老)公寓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范对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的收费行为,基地经营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五)加大金融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对基地建设项目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对基地开发运营企业级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入境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保险资金、大型国企、大型财团投资开发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项目。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项目。支持条件成熟的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运营企业上市融资、交易股权、发行债券;支持有条件的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运营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方式探索多领域融资。
(六)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加快完善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