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论文
关于税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2)
关于税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2)推荐文章浅谈财政学论文开题报告热度:有关增值税的认知论文范文热度:营改增税收筹划论文怎么写热度: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硕士论文范文热度:浅谈进口关税研究相关论文热度:税法论文篇三:《税法宣传税收政策》一、税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今年4月是我国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今年的税收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该主题充分说明了我国“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税收本质。
税收是国家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最基本资金来源,2008年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令世人震惊,没有国家税收所形成的巨大财力支撑,是不可能取得令国人感动的抗震抢险成绩,也不可能投入预估达2600亿元的财力资金去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二、我国税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1986年起,全国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这对于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全国税收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使我国的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普及全民税收知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取得可喜的税收成绩,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税法宣传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税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1、税法宣传过于形式化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所举办的税务知识咨询、发放税法宣传品、开展税法知识讲座等宣传活动,大部分还是在城镇和人员聚居比较集中的场所,而在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广大农村,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少之又少。
税法课程论文总结范文
摘要: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论文通过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对税法的基本概念、税种、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以期为今后学习和研究税法提供参考。
一、税法课程概述税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主要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税法,学生可以了解税收的基本概念、税种、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等,为今后从事税收工作或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税法课程主要内容1. 税法基本概念税法基本概念包括税收、税法、税收法律关系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进行无偿征收的一种手段。
税法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税种税种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课程对各种税种的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3.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课程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分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4.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税收征管主体、税收征管程序、税收征管手段等。
本课程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管手段进行了深入探讨。
三、税法课程学习方法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税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习税法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学习过程中,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了解税收实际案例,提高运用税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注重教材和法规学习税法课程教材是学习税法的基础,要熟练掌握教材内容。
同时,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政策。
3.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学习税法的重要环节,通过参与课堂讨论,可以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理解,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税法课程论文依法纳税
《税法》跨专业课程论文题目:依法纳税姓名:朱红学号:M61414031专业:2014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依法纳税朱红M6141403114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摘要: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紧密相联。
本文主要阐释了税收在生活中与我们联系十分紧密,依法纳税在我国的意义、发展现状和问题,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有哪些建议,并且作为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以依法纳税为荣。
关键词:依法纳税税收纳税人目录一、依法纳税的内涵 (3)二、为什么要依法纳税 (4)三、依法纳税的必要性 (4)四、我国依法纳税的现状 (4)1、法治观念的薄弱 (4)2、执法需要加强规范性 (4)3、税法体系需要健全 (5)五、我国税收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5)1、税法体系不够完善 (5)2、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5)3、管理职责不够明晰 (6)4、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6)5、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6)6、纳税人对纳税意识淡薄 (7)六、营造依法纳税良好氛围的建议 (7)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7)2、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 (7)3、从身边做起,自觉纳税 (7)参考文献 (8)税收是制度,是法律,是政策,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个国家的税收就如人体中的“血脉”一样,是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它与社会发展休戚与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有效运转,更是维系和发展经济建设、公益事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国家安全等等的重要经济支撑。
历史证明“无税不国”,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税收紧密相联。
没有税收,就没有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立交桥;没有税收,就没有一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没有税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无法成功;没有税收,北京申奥遥遥无期;没有税收,中华民族千年飞天的梦想难以实现。
没有税收,就没有“十三五”规划的出台。
税法论文
个人所得税浅析学生姓名:梁茂翔内容提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纳税群体增多和税额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与完善。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地位及作用问题及分析建议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2003年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 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3.1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不确切收入与所得界定不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
即征税的对象是所得,所得与收入不同:“所得”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也称“利润”;“收入”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的价值总和;“费用”是指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
这个“减除费用”,在性质上是为取得收入所作的支出或者说耗费,相当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
但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和家庭供养人口及地区物价水平等不同,实际耗费不像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那样容易计算,它只是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的一个标准数额。
税法论文?---?II
税法论文?---?II4、从“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税法解释如何实现税法的生命力(1)利益法学在税法解释中的指导意义。
20世纪初期之前的经典科学认为:现象世界的复杂性能够和应该从简单的原理和普遍的规律出发加以消解。
经典科学的这一思想反映在法学研究中,便是与其他学科的经典模式一样,法学学者单纯地将自己封闭在法学的学科范围内,知识领域相对片面。
(---[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2001)因此这一时期,概念法学在法学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其缺陷是为了维持法律逻辑的一贯性和体系性,而忽视社会事实,无视社会的或法律的目的。
在法律解释学上的具体体现就是日趋僵化和保守,丧失了创造性,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新的要求。
利益法学就是在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利益法学撕开了“法律是逻辑自足的体系”理论的缺口,其依据是加达默尔所主张的人们做出某种理解时必然受到传统、历史性等“前见”的制约,而且不同的法律解释者所持有的不同的政治目的和利益衡量,导致实际中可能不存在众人认同的解释的目标,同时也难以找到保持一致意见的理性手段。
基于以上认识,直接关注在具体纠纷中使用法律的后果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基于利益法学,就要求法官在做出解释性判决时要考虑不同的判决会有什么不同的后果,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具体解释的目的,而不必纯粹进行概念上的演算,不是单纯追求“逻辑上”正确的解释,其解释过程也不完全取决于单一的一个逻辑过程,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税法一般原则和税法目的的阐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2002)。
如果为了维护税法的安定,而将税法理性、客观、公正的理想和目的加以牺牲,会必然使税法的解释沦为形式的逻辑化,自然难以促成税收正义的实现。
税法解释的实质是解释者活化税法的过程,其解释活动并不是一种主观意志活动,而是建立在对税法规范进行整体性的认识和阐释的基础上的,它并不违背税法的目的及基本精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解释是符合税法具体规范的一般文义的。
个人所得税法论文[
个人所得税法论文内容提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征管环节存在一定缺陷,征管水平也有待提高。
本文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征管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建议及思路,以期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原则一、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为例(一)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截至2007年4月2日申报期结束,北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人数达到25.5万人。
尽管如此,北京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实施过程并不顺利。
据北京市地税局统计,截至3月15日.全市只有13万人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有将近一半的纳税人在申报期截止前的半个多月内才进行了自行申报。
这与税务部门在首轮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
目前.我国基层税收宣传是加强基层税收征管模式建设的有力手段,但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存在着宣传无经费、手段老化、形式简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二)高收入者偷逃税问题严重从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上看,工薪阶层成为“主角”.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和那些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反倒是应者寥寥,申报人数相对较少,使得个人所得税变成了调节普通劳动者工薪收入的主要手段,这与监管不严和查处不力等有直接关系。
(三)不同阶层、群体的真实收入不易确定目前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普遍化、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工商等外部单位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太少,第三方又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这样,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
(四)税务机关监督力度不足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征收部门如何根据管理部门的征前审核.纳税评估以及稽查部门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收缴滞纳金和罚款.管理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稽查部门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稽查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以及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的资料如何传递等都存在问题,各机构间的协作不畅,既不利于岗位公平,也加大了税收征收成本。
关于税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
关于税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纳税是我国的经济收入来源之一,税法是保障纳税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法论文篇一:《税法用于企业管理论文》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
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
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
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
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
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
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
税法结课论文
税法结课论文财务管理(3)班张立红2013410234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个人的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的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目前许多纳税人已经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的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
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是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税收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的必要。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因1、主观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税收支出,已达到增加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是筹划变成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前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从税率表中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
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
财税法规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篇一:财税法规论文如何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一)实行分类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实行分类课征制度,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体现国家政策。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结合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各种所得实行分类计算,并且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提高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税法类论文总结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税法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税法类论文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旨在梳理税法领域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税法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税法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经济、法律、政治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我国税法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论文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法类论文进行总结。
二、税法基本理论1. 税法基本原则研究: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
近年来,学者们对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其内涵、适用范围和实施策略。
2. 税法体系研究:税法体系是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环节。
学者们对税法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
三、税收制度研究1. 税制改革研究: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学者们对税制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税制改革的动因、目标和路径。
2. 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者们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适用范围、效果和优化措施。
四、税收征管研究1.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研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的关键。
学者们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2. 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学者们对税收风险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方法和实践。
五、结论总之,近年来税法类论文的研究成果丰硕,涵盖了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
在今后的税法研究中,应继续关注以下热点问题:1. 税法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提高税法理论的应用价值。
2. 税法改革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探索税法改革的新路径。
3. 税收征管体制的完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
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我国税收立宪必要性论文一、税收立宪的必要性在现代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就是税收关系。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立宪的条款,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实践则是直接从税收立宪开始的。
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国家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朝着税收关系的方向发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已经写入宪法,而税收法治无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税收立宪不仅是税收法治的根本前提,而且是近代法治和宪政的开端与标志。
世界各国无一不将税收立宪作为本国迈向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的第一步重大举措。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税收立宪规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大多数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民的纳税义务。
因此不宜把规定人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条款解释为规定国家依法征税义务的条款。
我国的《立法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非税收立宪,而且其并非是从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的角度来规定的,考察世界其他国家也并无这种税收立宪之先例,因此,《立法法》的规定无法代替税收立宪的作用。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
税法期末论文总结范文
一、论文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税法相关理论的学习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税法期末课程进行系统性的总结,以提高自身对税法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
二、论文主要内容1. 税法基本理论本论文首先介绍了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的法律特征、税法的基本原则等理论,为后续对税法具体内容的探讨奠定了基础。
2. 税法体系结构接着,论文对税法体系结构进行了梳理,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分析了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3. 税收实体法论文重点阐述了税收实体法的主要内容,如税种、税率、税基、纳税义务人等,并对各税种进行了简要介绍。
4. 税收程序法针对税收程序法,论文详细分析了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减免程序、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等,旨在提高学生对税收程序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5. 税收征收管理法论文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探讨,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责、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等,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知识。
6. 税法案例分析为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论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税法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进一步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
三、论文总结1. 提高税法理论水平通过本论文的学习,我对税法的基本理论、税法体系结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税法理论水平。
2. 增强税法实践能力通过对税法案例的分析,我学会了如何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自己的税法实践能力。
3. 丰富税法知识体系本论文的学习使我对税法知识体系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为今后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总之,通过对税法期末课程的总结,我对税法知识有了更加系统、全面的理解,为今后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是指我国由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篇一一、土地增值税概况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税种,就全世界而言,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相近的税种有土地收益税、房产税、不动产税等。
就土地增值税的性质而言,到底是属于财产税、所得税还是行为税,不得不从我国制订土地增值税的初衷谈起。
我国第一次出现土地增值税的概念是在1993年,当时为了打击南部沿海地区的土地投机行为以国务院行政立规的形式制订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率30-60%,创造性的超过了当时消费税的最高税率,到目前为止也是我国税率最高的税种,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本是具有惩罚性质税种,此时的土地增值税对打击土地投机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结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房地产行业逐步兴起,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由土地投机分子转向了房地产行业,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1995年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两个20%的大辐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六)款: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加计扣除20%成本;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未达到20%,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使得土地增值税由单纯的征罚性税种向逐步具备调节市场经济的科学税种进行转变。
由于旧有观念、人口因素及经济发展等多项因素的制约,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房地产行业随始终未得到长足发展,土地增值税在各地区几乎就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0年废除土地增值税的呼声此起彼伏,当年度国务院废止了几乎与土增值税同时期产生的相同功能税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将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执行政策解释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税务机关。
随着03年房地产行业“春天”的到来,各省、市纷纷恢复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各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土地增值税成了重要的税收来源,各地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相关部门应对房地产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关于税法的论文
关于税法的论文关于税法的论文同学们有了解过税法吗?以下是有关税法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关于税法的论文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蕴含的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
(注:对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研究,并对一些主张绝对普适的理念进行过批评,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强调所谓“绝对普适”,而是更关注具体的税法在适用上是否应具有普遍性,以及能否做到普遍适用的问题。
)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对于普适性,就像对现代性一样,人们的认识存在许多差异,既有一般的偏于否定的看法,也有具体的侧重于肯定的观点。
这些认识差异,主要缘于人们对于“普适性”的理解的不同。
根据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体现,从而说明是否要区分“局部普适”和“一般普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明税法的普适性存在哪些局限,并对这些局限作出分析和评判。
一、对税法普适性的认识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尽管绝对的普适性不存在,但一项有效的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
其中,普遍性或称一般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注: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Liberty,vol.1,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p.50.)而确定性,则强调制度必须是可以被认识的,是一般人容易清晰地认知和辨识的,因此各种秘而不宣的“内部文件”或含糊、多变的规定都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此外,开放性是指制度应当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以使主体可以通过创新行动来对新环境作出反应和调适。
毕业论文——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范本模板】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内容摘要:本文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仅是改革进程中的过度性税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国际惯例,适应全球化趋势,构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个人所得税制,推进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主要改革建议包括: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尽快出台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监控机制前言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大幅增长,地位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由“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417亿元,比94年增长18倍,年均增长21%”;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从94年的1.4%上升到2003年的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由94年的957万人次上升到2003年的18623万人次。
个人所得税连续九年保持了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乏力等缺陷,全社会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一个人所得税法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
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也会日益突出。
(一)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性的一个重要税种,绝大多数国家征收了这一税种,现在已成为很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论文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
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
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
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
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
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
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
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
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
浅谈税法会计研究论文
浅谈税法会计研究论文我国施行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在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操作方法的选择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已经导致部分企业暗中实施偷漏税行为,并将继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成本和征纳税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会计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法会计研究论文范文一:论会计与税法差异摘要: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向着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的调整改革,二者的差异日益扩大,通过从存货准则和固定资产准则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会计与税法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清晰阐释,以寻求合理的减少差异的办法,促进会计与税法的统一。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1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基本框架1.1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体系会计制度是指与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针对各类特殊业务进行单项专门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比照国际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套内容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各企业日常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和方法都涵盖其中。
关于资产、负债、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务报表列报等的核算方法的具体内容是参照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1.2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是在原有的税制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渐完善起来的。
现有20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是因为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关于税收征文(30篇)
关于税收征文(30篇)关于税收征文1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
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行少的义务。
一个国家的富强与兴盛离不开税收,而强有力的税收会让国家变得更强大。
因此,税收可以促进社会的进展,进展可以改善人民的生活。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规划经济年月还是市场经济年月,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
对于这些,或许有些人会产生疑问:我们又不做生意,也没纳过税,怎么会成为纳税人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你没购置一样东西,就等于为国家纳了税,大人们买了一幢新居,也为国家纳了税……总之,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进展的保障。
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愿交。
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哺育了你,而你却不愿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帮忙她腾飞,这便是“不孝”。
就犹如那些双翅硬了便不管自己年迈的父母亲,忘恩负义的人一样,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
有人说,税收是国家的血脉,是帮忙祖国腾飞的双翼,这一点也不夸大。
由于国家的财政有90%来自税收,你听,航天火箭放射的磅礴之声;青藏高原路上列车的飞速之声,三峡水利工程的进展之声……对,是税收建立起了这气壮山河的祖国!当你因失学而难过不已时,当孤寡老人无家可归时,是谁,伸出了一只只救济之手?对,是国家,这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不是对我们有益吗?在我们身边,主动交税的人也有许多。
由于他们明白交税的意义,是为了使我们宏大的祖国能够在世界的舞台上飞得更高、更远。
想想那些逃税的人,他们为了一己私利,自私地认为交税就是把自己挣到的钱还回去,这个思想不免有些低俗、自私。
我们是龙的传人,身为炎黄子孙,是这块炙热的黄土哺育了我们,我们,我们要以自己的力气去回报母亲,帮忙祖国更加强大!“税收促进进展,进展改善民生。
”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进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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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增值税法的改革摘要:我国的增值税已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法的改革有多方面的原因,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国家的经济、财政、管理角度看,增值税法改革都产生了不可忽略的积极效应,完善了我国的增值税法。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优点;建议。
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收入最多的税,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当中占50%左右。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增收的一种流转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我国现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最大区别是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
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允许扣除,而消费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取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占90%以上,采取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很少数几个国家。
一增值税的类型(一)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
(二)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计提折旧的价值予以扣除。
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
(三)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为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
二增值税改革的内容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三增值税法改革原因我国之前之所以采取生产型增值税,是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使然。
1993年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膨胀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
采取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加大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把一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转换为税收,从而达到抑制固定资产投资的盲目扩张,进而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目的。
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在我国只是为了适应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
虽然它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所以,实现增值税转型是必然的结果。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商品总值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
生产资料转移价值既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动力、燃料等流动资产的价值,也包括磨损掉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这两部分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因都是上一个生产经营环节而非本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者创造的,因此都应当从纳税人本期的收入总额也就是商品总值中予以扣除。
而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由此便产生了许多问题:第一,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阻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生产型增值税的突出特点是重复征税,给纳税人增加了额外的税收负担。
生产环节越多,购置的固定资产越多,则重复征税的次数越多,缴纳的税额越大,税收负担就越重。
第二,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税收负担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
不同行业间的税负差别,可能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小的产业,如加工业、零售业的快速发展,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大的产业,如能源、交通、采掘、原材料生产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也阻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并对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制约了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投资重复征税,其结果只能是鼓励企业向“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发展。
因为就同一产品而言,“全能厂”的生产环节少,重复征税的机率低,税负轻;专业协作生产的生产环节多,重复征税机率高,税负重。
这显然与专业化、协作化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第四,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因为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最终要摊入成本,含税价格自然要高于不含税价格,使出口产品失去了价格优势,削弱了市场竞争力;而国外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我国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在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都给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失。
第五,不利于引进外资。
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都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比较规范。
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种不规范的增值税类型,外商来我国投资必定对重复征税问题顾虑重重第六,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因而造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是谁投资谁纳税。
尽管这种制度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但是其抑制投资和税负不平的问题还是显得比较突出。
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笔税金,产品重复征税,企业负担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相对更重。
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尽管为数较少,但也还是有些国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也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成的。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型增值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四增值税改革的优点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五增值税改革的建议(一)关于纳税主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这种区分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和简化小型企业的计算缴纳,但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其征管的规定,不利于增值税税制的规范,不利于中小企业经营,也不利于增值税税源的全面管理,应当加以改进。
1、确立科学的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后来国务院又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上是把销售额作为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唯一界定标准了。
这种认定标准显然是舍本求末,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实质要求相悖。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销售额只能作为参考指标。
在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问题上,一定要改变一般纳税人越少就管得越好的错误认识,应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和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规模。
只要生产经营正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纳税的,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均可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仅仅根据销售额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如果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规定。
现行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
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意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使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将众多中小企业排除在增值税规范化课征范围之外,严重阻碍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使增值税的运行环节无法衔接,影响增值税税制的规范化运转,进而制约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征管方面看,也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建帐建制,为某些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应适当放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对因生产经营确需按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按法定增值税税率代开,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公平竞争,同时要引导和监督他们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促使他们积极创造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二)关于课征对象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不论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抑或是服务业和农业生产部门,只要有增值额,都应实行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而把其他劳务服务业划为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
对产生于不同行业而性质相同的流转额实行不同的税制,极易使行业间的税负失衡,更何况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得商品销售与劳务服务难以严格区分。
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局限性,徒增了税收征管上的复杂性和难度。
征收范围宽泛,保证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主体税负公平,防止税收扭曲行为,是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