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
同居抚养纠纷协议书范本
同居抚养纠纷协议书范本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现因双方关系变化,为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信息1.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2.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3.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抚养权1. 子女的抚养权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同意放弃抚养权,并同意乙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三、抚养费1.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2. 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的第____日通过银行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3.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在情况解除后及时补足。
四、探视权1. 甲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____周的周末。
2. 探视期间,甲方应确保子女的安全与健康,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子女送回乙方处。
五、其他费用1.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重大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2. 双方应保留相关费用的票据,以便核对。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拒绝甲方探视子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同居子女的抚养协议书范本
同居子女的抚养协议书范本甲方(父亲):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母亲):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育有一子/女,姓名为_________,出生日期为_________,甲乙双方虽未结婚但共同生活,并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抚养协议:第一条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同意,子女的抚养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决定子女的居住地、学校选择等重大事项。
第二条子女居住安排子女的居住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甲乙双方应确保子女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
第三条子女教育子女的教育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甲乙双方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第四条子女生活费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衣物、医疗、教育等费用。
具体费用的分摊比例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五条子女医疗子女的医疗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甲乙双方应及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子女心理关怀甲乙双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为子女提供一个充满爱和关怀的成长环境。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例张甲与王甲于2007年5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甲号,于2008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王乙。
2009年5月,张甲搬离上述地址,双方同居关系解除。
2010年7月,张甲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所育之子王乙由张甲抚养,王甲自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000元,依法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甲应得30,000元,另外,还要求王甲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另认定,同居期间张甲共收到王甲给予的彩礼约31,000元。
张甲目前居住于上海市宝山区祁连山路某号新清穆停车场,月收入为3,000元,王甲目前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80弄乙号102室,月收入为3,500元。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所育子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张甲与王甲的同居关系已于2009年5月解除,双方所育之子王乙目前随王甲共同生活,考虑到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结合双方目前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因素,王乙以随王甲共同生活为宜,张甲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法院将依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确定。
关于张甲要求分割六万元共同财产的主张,因张甲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其所诉请的共同财产,故对张甲此项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至于王甲要求张甲返还彩礼的请求,考虑到双方事实上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生育了子女,张甲在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亦付出了许多努力,故对王甲此项请求,法院亦不予准许。
至于张甲要求王甲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一、张甲、王甲所育之子王乙自2010年7月起随王甲共同生活;二、张甲应于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王乙抚养费600元,至王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形态。
在同居关系中,如果有子女的存在,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同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同居子女抚养协议书甲方:(父亲姓名)乙方:(母亲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同居关系已经形成,并且有共同的子女,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子女的监护权1.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监护权,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
2. 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应该保持稳定和和谐,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温馨的家庭环境。
3. 对于子女的重大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商量决定,并且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
二、子女的居住安排1. 子女的居住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进行合理安排,以确保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子女的居住地点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必须保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子女的居住时间表,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子女的经济支持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支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2. 甲乙双方应共同商定子女的经济支持数额和支付方式,并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
3.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且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发展不受影响。
四、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培养。
2. 甲乙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家庭成员,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3. 如遇到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 如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聂珲、李梦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聂珲、李梦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聂珲;李梦莉【当事人】聂珲李梦莉【当事人-个人】聂珲李梦莉【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雪龙【代理律所】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珲【被告】李梦莉【本院观点】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聂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聂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42聂某、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3916号(2020)鲁13民终3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珲因与被上诉人李梦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聂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聂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生育子女同居协议书怎么写
生育子女同居协议书怎么写生育子女同居协议书甲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女方身份证号码)乙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男方身份证号码)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以自愿、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生育子女同居期间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双方在经济、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同居期限甲方和乙方同意以自愿的方式共同生活,并共同承担生育子女的责任。
同居期限为(具体填写同居起始日期和预计结束日期)。
第三条子女抚养问题1.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由双方共同育肥,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责任。
2. 双方同意在名字选取、户籍登记等事项上共同协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
3. 在子女抚养费方面,双方同意按照各自经济能力的比例共同承担,甲方比例为(填写具体比例),乙方比例为(填写具体比例)。
第四条财产问题1.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日常开支,由双方按照经济能力的差异进行分摊。
2. 对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双方同意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共同享有。
3. 如有变更或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有违约行为发生,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关部门解决。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关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如需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并签署修改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自愿签署确认生效。
甲方:(女方签字)签字日期:乙方:(男方签字)签字日期:。
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6篇
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6篇篇1《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一、协议背景由于各种原因,有的父母会选择在未正式结婚的情况下同居,并且生有子女。
然而,这种同居关系并不总是能够持续下去,并且可能会导致分手的情况发生。
为了保证双方和子女的权益,避免发生纠纷,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分手原因:双方同意因分歧和矛盾等不可调和的问题导致分手,均无需对对方承担责任。
2. 子女抚养: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共同决定,双方均要对子女的成长负责。
如有争执需寻求法律援助。
3. 离开住处:分手后,双方需协商好离开住处的具体时间,并且要保证子女在这个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4. 产权处理: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需协商好分割方式,并且签署书面的协议。
如有争执需寻求法律援助。
5. 虐待和暴力行为:双方均不得对对方和子女进行虐待或者暴力行为,如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6. 财务支援:如果有一方需要财务支援,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也应当协商好具体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7. 协议变更:如协议条款需要修改,双方需协商好新的条款,并且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8.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如有争执需依法解决。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另行协商解除。
四、协议终止1. 已经协商好的分手时间到期。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签署人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签署日期:______以上内容为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的具体规定,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内容,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平解决分手问题。
如有争议需尽快解决,并且遵守国家法律。
篇2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一、背景介绍同居是一种不正式的关系形式,即非婚姻关系但一起同居。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居来调节彼此之间的感情,享受家庭生活。
但是,同居也会存在各种问题,特别是在分手的时候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纷争和矛盾。
如果有子女的情况下,分手更是会涉及到孩子的利益问题,因此,拟定一份有子女同居分手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个人】李志文陈益群【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绍辉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志文【被告】陈益群【本院观点】该证据属于网络电子视频,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处分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二、陈益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梓嘉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上诉人陈益群生活,且上诉人李志文同意由被上诉人陈益群抚养,李志文作为陈梓嘉的父亲,未直接抚养陈梓嘉,应支付抚养陈梓嘉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抚养纠纷⼀、案由解释同居关系析产、⼦⼥抚养纠纷(原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4)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同居可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对于同居关系的析产、⼦⼥抚养问题,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内容:(⼀)⾸先应审查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根据当事⼈陈述,当事⼈的亲朋好友、双⽅同事、邻居证⾔,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双⽅合影、礼物发票,录像带、电话(包括⼿机)通话记录、⼿机录⾳、短信、录⾳、录⾳笔录⾳等,⼀切能证明同居起始时间的有关证据,并结合《婚姻法解释(⼀〉》第5条规定,确定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应当审查是未婚同居还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与未婚同居是有区别的。
未婚同居⼀般是指未婚男⼥在⼀起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社会上的“包⼆奶”、“包⼆爷”、养情⼈⾏为。
但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
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同居就要看双⽅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活等⽅⾯。
(三)应当审查起诉案由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
正确确定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如何正确适⽤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或⼦⼥抚养问题,⽬前司法实践需分别诉讼,对于双⽅均⽆配偶的男⼥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诉⾄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法院会受理并依法解除⾮法同居关系。
(四)同居关系析产、⼦⼥抚养问题1.析产问题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问题的案件时,⼀般会照顾妇⼥、⼉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活期间双⽅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子没领证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同居生子没领证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同居生子没领证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同居生子没领证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争取抚养权考虑的因素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是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可随父方生活:(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同居生子协议书
同居生子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决定共同生活并计划生育子女,为明确双方在同居期间及子女出生后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同居关系1.1 甲乙双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
1.2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二条生育子女2.1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生育子女。
2.2 双方应共同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3.1 子女出生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抚养权。
3.2 如双方因故不能共同抚养子女,应通过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第四条经济责任4.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等。
4.2 双方应根据各自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经济负担。
第五条财产分割5.1 同居期间,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2 如双方共同购置财产,应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六条子女财产权益6.1 甲乙双方应确保子女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6.2 子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赠与等,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直至子女成年。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同居关系是指一对非婚夫妻在事实上居住在一起,并具备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形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同居关系的双方可能会产生分歧或冲突,不得不考虑解除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同居关系解除后最重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应考虑到子女的福祉,并制定合理的子女抚养协议,保障子女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第一部分:协议背景和解除原因在协议的开头部分,应简要介绍同居关系的背景和解除原因,包括同居时间、子女的情况、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等。
同时也可提及双方是否曾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过协商,以及协商是否已达成一致等信息。
这部分的内容大致可以如下所示:本协议是由同居关系双方自愿达成,目的是为了合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确保子女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制定本协议。
同居关系双方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同居关系开始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原因是xxxx(简要说明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因)。
第二部分:子女抚养安排和权益保障在协议的第二部分,需要详细说明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和原则,包括父母双方的抚养责任、居住安排、经济赡养等方面。
双方应积极合作,共同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资源。
以下是该部分的一个示例:1. 父母双方的抚养责任- 甲方和乙方均对子女的抚养负有责任,并应尽力为其提供安全、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制定子女成长计划,并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子女的教育、培养和活动。
2. 子女的居住安排- 甲方/乙方获得子女的主要居住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 主要居住权持有人应负责提供稳定的住所,并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
3. 经济赡养责任- 同居关系解除后,甲方/乙方应依法办理子女的户籍、教育等相关事务,并共同承担子女的经济赡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
- 如果甲方/乙方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赡养金额,双方应友好协商,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的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精选3篇)
X的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立协议人:****甲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乙方:*****性别:女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打算将孩子交由***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元,不担当详细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
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担当。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恳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恳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全都,抚养费共计***(大写),临时支付***(大写)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详细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头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担当一半,超过****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担当。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协议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的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篇二)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协议摘要:本协议由以下双方自愿订立,即甲方(以下简称"父亲")和乙方(以下简称"母亲"),旨在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以及规定子女的抚养事项。
怎样处理婚外情的孩子
怎样处理婚外情的孩子婚外情有孩子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非婚生子女虽是不正当男女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全部条款。
二、遇到婚外情怎么处理首先这里不建议一发现婚外情就大吵大闹,愤怒的情绪只会让人口不择言,激化矛盾,不利于解决问题。
如果你还不想结束这段婚姻,那么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大吵大闹,将对方的不忠公知天下,如果最后这段婚姻未结束,你将面临两个问题,既要弥补你业已破碎的婚姻又要改善亲友与对方的关系。
不要以牙还牙,这种方式是最不理智的方式,除了时刻要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还会导致自身价值观的沦丧,而且会加速婚姻的灭亡,最终自己的牺牲换不来想要的结果。
更不能迁就纵容,否则结局只会往更坏的方向发展。
正确的做法是以宽容为基础,保持自尊自爱,对对方的错误严正警告,同时耐心细致的帮助对方摆脱困境,维护家庭稳定。
当然,现在很大部分女性在遇到婚外情的时候都有结束婚姻的想法,婚外情属于一方过错,如果想在离婚的时候获得赔偿的话,就在律师帮助下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三、怎么搜集婚外情证据(一)录音。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答辩状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对原告方提出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我谨向法庭提交以下答辩状,我真诚地希望法庭能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引言对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一案,我相信法庭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以确保孩子的福祉和幸福。
我对我与原告方之间的关系及对孩子的关心和负责任的态度,向法庭陈述如下:二、事实陈述我与原告曾经在一起同居过,并在此期间育有一子。
虽然我们已经分开,但是作为父母,我始终保持着对孩子的责任心。
以下是关于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和抚养情况的详细陈述:1. 亲子关系我对孩子的父亲身份持有绝对确信,我曾经为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我的父亲身份。
自此以后,我一直尽心尽力地履行父亲的职责,与孩子建立着非常亲密的关系。
我经常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为孩子提供物质和情感上的支持。
2. 抚养情况我与孩子的母亲分居后,我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以确保孩子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
我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和培养,定期与孩子共度时间,并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我与孩子的关系友好而稳定,孩子也表现出对我的依赖和亲近。
三、抚养权主张针对原告方的主张,我表示不同意原告方单方面主张抚养权的请求。
我认为共同抚养权是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最佳方式,家庭环境的稳定和双方的积极参与对孩子来说至关重要。
我提出以下主张:1. 共同抚养权作为双亲,我认为共同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积极影响。
我愿意继续与孩子的母亲保持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
我相信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和温暖的成长环境。
2. 定期交流我同样主张定期交流,以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的联系。
我建议在孩子与我住所和孩子与原告方住所之间进行轮流居住,以保证对孩子的照顾和监护的平等和公正。
3. 合理抚养费为了孩子的福利,我愿意继续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以确保孩子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
我坚信,提供经济支持是父亲应尽的责任,也是我愿意承担的义务。
苗玉红、狄志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玉红、狄志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4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壮男史宝磊张芳【审理法官】朱壮男史宝磊张芳【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苗玉红;狄志昂【当事人】苗玉红狄志昂【当事人-个人】苗玉红狄志昂【代理律师/律所】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永明贾炳宇【代理律所】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苗玉红【被告】狄志昂【本院观点】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8 00:56:32苗玉红、狄志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4252号事判决书(2020)鲁08民终4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玉红,女,19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志昂,男,200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之母。
上诉人苗玉红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苗玉红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财产。
2、被上诉人支付次子抚养费。
因同居而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因同居⽽产⽣纠纷怎么处理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产⽣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般会按照顾妇⼥、⼉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双⽅所⽣的⾮婚⽣⼦⼥,由哪⼀⽅抚养,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的利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因同居⽽产⽣纠纷怎么处理1、财产问题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产⽣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般会按照顾妇⼥、⼉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活期间双⽅共同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按⼀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能证明为个⼈财产的,按个⼈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2、⼦⼥抚养问题双⽅所⽣的⾮婚⽣⼦⼥,由哪⼀⽅抚养,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的利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原则上应由母⽅抚养,如⽗⽅条件好,母⽅同意,也可由⽗⽅抚养。
⼦⼥为限制民事⾏为能⼒⼈的,应征求⼦⼥本⼈的意见,⼀⽅将未成年的⼦⼥送他⼈抚养,须征得另⼀⽅的同意。
⼆、⾮法同居存在哪些问题1、⼀旦男⽅不愿意与⼥⽅结婚,⼥⽅便向男⽅索要巨额⽋款,称之为青春损失费;2、⼀旦⼥⽅不同意与男⽅结婚,男⽅便以种种可怕的⾔语或⾏为对⼥⽅进⾏威胁;3、愿意结婚的⼀⽅到对⽅单位或家庭进⾏纠缠,双⽅因财产分割产⽣⽭盾;5、双⽅因⼦⼥的归属及抚养产⽣⽭盾;6、愿意结婚的⼀⽅⾛极端⾃杀或⾃残;7、其他现象。
对于以上任何⼀个现象,都不是双⽅愿意看到的,同时也是⾮常挠头的事情,⼀旦不能得到较好的处理就会产⽣⼀系列的恶劣后果。
对于因⾮法同居⽽产⽣的各类纠纷应重点放在调解上。
不要采取⽣硬的态度,当然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调节余地的,就要诉诸法律来解决。
调解需要艺术,需要经验,也需要法律知识,因此最好聘请富有经验的律师去进⾏调解,⼀旦调解不成就⽴即起诉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因同居⽽产⽣纠纷怎么处理”问题进⾏的解答,因同居关系产⽣纠纷的,双⽅可以通过协商的⽅式处理纠纷,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范文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代理词范文一、解除同居关系代理词范文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卑视。
因此,在遗产分割时仍然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分配份额。
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初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因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所以,婚姻记下机关不予受理离婚记下。
假如双方有财产纠纷或者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纠纷的诉讼,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诸如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债权债务等事宜,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同居二人终止关系后,不挺直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1、抚养问题的如何解决——对于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分手后仍应担当抚养义务。
而抚养费的担当应当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不挺直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导费,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
2、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卑视。
因此,在遗产分割时仍然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分配份额。
二、追抚养费起诉书范文原告:,女,年代日生,身份证号码:,族,住址:法定代理人:,女,年代日生,身份证号码:,族,住址:联系电话:被告,男,年代日诞生,族,住址: 联系电话:诉讼哀求1、哀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2、被告担当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是被告(父亲)与(母亲)之女。
被告与于年代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商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担当抚养费每月800元。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但它在现实生活中却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1.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一大难题。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财产分割:(1)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若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若另一方对此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若双方均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同样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人身关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将恢复原状。
同居期间,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无需进行法律手续。
2.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同居期间,双方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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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同居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子女。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居子女抚养责任怎么处理】非婚生子俗称私生子,人们对于私生子的权利认识不够,觉得私生子不是合法夫妻生育的,可以不用抚养,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虽然同居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其生父母还是需要对孩子承担教育抚养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前男友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有亲自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不亲自抚养就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也许你会问:女方生下孩子,同居的男方不负责任怎么办?这个问题恐怕经常发生,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不计其数,男方的1 / 10不负责必然导致女方和孩子的权益受损,不少女生还傻傻等对方回心转意。
其实在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负责的,女方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话就支付抚养费。
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双方的子女,双方都必须对同居生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也不支持,不少人觉得非婚同居会觉得自己无理,非婚同居生下小孩如果男方不愿意结婚的话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哭诉,最终也会无济于事。
正确的做法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跟对方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
我们建议是最好双方先坐下来谈妥,实在谈不拢的话,孩子的抚养权最好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涉及的抚养费计算,起诉等相关程序最好是聘请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代理。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自愿选择跟谁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范文最新推荐------------------------------------------------------ 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确定了抚养由谁承担后,接下来就是解决抚养费的问题了,通常情况下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比如孩子母亲抚养孩子,那生父需要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问题同时也是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的问题,确定抚养费一般会按月收入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现实中,同居关系的解除往往是有第三者的出现,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不是亲生子女,即使不解除同居关系也没有抚养的义务。
明白这些会让你避免好多无谓的纷争。
提醒各位,抚养费问题一般是可以双方协商的,一方不同意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因而,无论是哪方,对于同居生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最好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毕竟成年人的事情应该有成年人自己解决,是在协商不了的话,我们建议可以找专业的同居子女律师咨询一下,除了抚养问题,解除同居问题还会涉及同居债权、债务以及财产问题。
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男女分手了,财产分割方式上也和夫妻明显不同。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居分手财产怎么分割】同居分手财产分割3 / 10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有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婚姻关系,就谈不上离婚。
同居任何一方当事人到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个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一、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怃恤金、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二、原始取得财产和继受取得财产,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三、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这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就是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是归自己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不能按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就是说不清楚的财产,那么可以一分为二进行财产分割。
最后,在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范文最新推荐------------------------------------------------------ 未治愈,分割财产时要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如果就财产的分割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同居分手债务分割男女之间发展恋爱关系,后面进行到同居的,只要没有依法登记结婚,那么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分手,对于同居财产、同居债务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即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共同经营使用的情况,区分共同财产、债务和个人财产、债务。
不过,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分居后不能主张另一方返还。
实践中对于男女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处理如下:1、如果同居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同居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不属于同居双方债务。
2、如果不能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即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所以,你现在明确该笔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那么你现在不用偿还对方的个人债务,对方也无权主张你偿还。
事实上,现在有些男女建立非法同居关系,在分手时对方会以偿清个人债务为条件,如果被要求的一方是自愿的话,那么注意得按约定处理同居债务解决,即这个条件能得到法律上支持。
不过,既然是双方约定处理共同债务的,那么如果负债的一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你跟对方签订还债的约定的,那么你可以选择及时去5 / 10法院请求撤销。
当然,对方以偿还债务为条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其实对另一方不受限制,对方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其实男女恋爱期间凭着双方的热情直接开始同居生活,那么一旦双方感情出现纠纷,就很难解决同居财产、债务等问题。
不过,如果实在分不清是谁的钱,谁的债的话,那么建议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解决。
同居在法律上未完全得到保护,因而如果产生同居纠纷那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一、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1、同居关系的解除;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3、子女的抚养。
二、处理原则:1、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范文最新推荐------------------------------------------------------ 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三、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 / 10(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同居子女抚养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纠纷,男方往往是不负责的一方,有的甚至父母双方都丢弃孩子,如果通过起诉维权,很多人不知怎么起诉,害怕起诉法院不管,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同居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的,生父/生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生父或者生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