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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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市政办[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2013〕1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和国务院关于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建立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成员单位桂林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外事办、市广电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妇儿工委、市扶贫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南宁铁路局桂林车务段、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机场公司共32个部门和单位。

召集人:黄济贤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裴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孔力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何运平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白永驰市综治办副主任秦清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亮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查军才市教育局副局长蒋茂利市民委副主任郑天青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寿荣市司法局纪检组长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粟德保市人社局纪检组长林亚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虹市农业局纪检组长应元胜市商务局副局长徐熔市文化局纪检组长张朝阳市卫生局党组成员蒋碨鸿市计生委副主任倪中衡市外事办对外联络处副处长李汉春市广电局副局长刘炜明市工商局副局长伍全义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张林市法制办副主任万子健市信访局副局长关永兵市妇儿工委办主任秦保国市扶贫办副调研员杨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莫春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彭友萍市总工会副调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杨丹共青团市委副书记桂文英市妇联党组副书记钟顺明南宁铁路局桂林车务段副段长邓敬民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机场公司副书记、公安分局局长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多养的方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倡导健康生育观念,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向着合理、健康、平衡的方向发展。

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监测、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人口政策宣传和教育,推动生育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的均等化,保障妇女合法生育权益。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人口结构调整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些管理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最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还将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责任的明确,有利于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社会秩序,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人口和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福祉水平,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6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我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3 号)精神,决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2号和桂政发〔2011〕33 号文件精神,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肉品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薄弱环节,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2011年12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一)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2%以上;(二)生猪定点屠宰出厂(场)肉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两证: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盐行业管理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盐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对当前我区存在的制贩假盐突出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深入排查食盐安全隐患,斩断非法经营路径,查处一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摧毁制贩假劣私盐“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曝光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确保我区制贩假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分级负责、齐抓共管、行动高效的治理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保障食盐安全和有效供给,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市场逐一核查,积极开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塞和杜绝制、购、用假盐现象。

(一)加强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协同行动,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营销网络。

对各辖区内饲料生产等用盐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加强教育和监控,加强对以经营化工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幌子,将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披上食用盐外衣,通过不法渠道流向食盐市场的“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的排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4]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目标的实现,解决儿童特别是女童在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营造关心女童、保护女童的社会环境,确保女童身心健康成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女童身心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女童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遭受性侵、家暴、拐卖等,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女童身心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

保护培育祖国的下一代,呵护女童的健康成长,是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童身心健康,将加强女童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社会治理创新,保障女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严厉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女童身心健康的工作重点及职责分工(一)优化家庭环境,加强女童家庭保护。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家庭教育,帮助家长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大力倡导文明家风建设;强化父母及监护人对女童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家长及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优化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区妇女儿童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办发[2000]2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区妇女儿童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桂办发[2000]2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政治部,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区妇女儿童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5月24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于1992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 》(以下简称“两个纲要”),为了贯彻落实两个纲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92年和1996年颁布了《广西儿童发展“八五”计划、十年规划》和《广西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2000年是两个纲要、两个规划执行的终期。

几年来,我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两个规划,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实现两个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1996年以来全区妇女儿童工作进展情况为了贯彻落实两个纲要、两个规划、推动我区妇女儿童工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多次听取了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和建议,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工会、共青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支持妇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构,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六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候选人。

自治区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民族乡的领导成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妇女。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应当重视选拔妇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4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区属欠发达后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关爱保护任务繁重。

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区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或外出务工后改变地址的,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7-29执行日期:1994-7-29生效日期:2003-8-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三章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第四章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治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二)严密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各级群众性治安组织;(四)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六)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本与治标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六条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七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发文字号】[86]公发3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1986.11.27【实施日期】1986.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86年11月27日<86>公发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厅(局)、妇女联合会: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

一九八三年以来,经过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使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但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又有增多趋势。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二十九个市、县的调查,一九八五年二月以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二千三百零二人,其中妇女二千二百二十八人、儿童七十四人。

据四川省调查,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五百七十七名,比上半年增加近一倍。

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人口案件四百四十八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二点三倍。

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福建、山东、云南等省、自治区的一些市、县,均相继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法。

有的犯罪分子闯进住宅将婴儿抢走;有的到医院妇产科婴儿室盗走刚出生的幼婴;有的佯做保姆骗走儿童;有的以招工为名诱骗青年妇女;有的结成团伙窜入城乡从事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目前又趋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对这一犯罪活动的危害性、长期性认识不足,产生麻痹松劲思想,认为前一段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已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情况有所好转,因而撤销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专门机构,放松了这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林超群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区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区各级国家机关近几年来依法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一定成效。

但必须清醒看到,由于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措施不够落实,打击不力,我区的毒品流害、卖淫嫖娼、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并有蔓延趋势。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会议认为,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的大问题。

为了彻底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禁毒、严禁卖淫嫖娼和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这三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恶劣影响。

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勇于向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5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0【实施日期】2015.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0日广西实施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广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儿童全面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加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推进发展力度,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政府、家庭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监管效能,落实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监管责任,严格各级各部门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既要解放思想,体现中央决策精神,又要实事求是,立足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全面实施。

(三)实施对象。

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9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桂政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 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也是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

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全社会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村家庭、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全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7•【字号】桂政办发[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2001年11月1日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下同)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打击重点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

打击重点: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想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转型改制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

二、主要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积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措施如下:(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6]9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7.0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妇联二00六年六月七日)为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每出生 100个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为103-107)偏高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是国务院为治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了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制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20•【文号】公通字[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妇联: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因拐卖妇女、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下简称“打拐”专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打拐”专项斗争,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打拐”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除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桂政办发[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加强对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根据《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自治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物的现象;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二)彻底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三)规范奶站经营活动,提高奶站整体素质,为构建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摸清奶站现状。

各地要迅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的所有奶站,逐一检查。

摸清奶站的数量、设立模式、经营类型、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

对奶站逐一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并将情况逐级上报(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坚决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和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14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1【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反走私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打私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理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以及越方在边视打击走私工作,始终把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为境一线开设不对等口岸等因素的制约,防东地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打击走私工作纳入了区反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为持续深入地推进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和绩效考评,使打私工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防东地区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特别是今年以来,反走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我区按照海关总署、全国打私办的统一部署。

一、进一步落实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责任制积极配合“国门之盾”行动,扎实组织开展全区各有关市、县(区)、镇政府要认真落实打私工作,始终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取得较好反走私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成效。

然而,由于我区边境一线防城港市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对于反走私城区、东兴市(以下简称防东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政发[2008]5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孤儿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是儿童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

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关注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给予孤儿特别的关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了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按规定实施孤儿生活保障,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但是,我区孤儿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在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方面还有较多困难;儿童福利机构不足且设施简陋,孤儿保障面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使孤儿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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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14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西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8〕51号)和国务院关于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方案的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区)的反拐工作;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二、成员单位
自治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功工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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