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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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妇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

在王某的反抗下,李某将其卖给了同乡赵某。

赵某以王某为妻,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李某、赵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遂将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拐卖儿童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儿童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对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欺骗手段,将一名3岁女童拐卖至外地,并以此要挟女童的家属支付赎金。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将被拐卖的女童解救。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将女童拐卖至外地,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女童绑架至外地,并以此要挟女童的家属支付赎金,其行为同时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绑架女童并要求家属支付赎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法律规定1. 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如下:(1)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②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③拐卖儿童,多次拐卖儿童或者拐卖儿童达到一定数量的;④拐卖儿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1.案件频发,涉案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逐年上升,涉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国作案。

2.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拐卖儿童,如以贩养吸、网络拐卖、盗抢儿童等。

3.作案目的复杂。

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目的各异,有的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为满足个人欲望,有的甚至为了报复社会。

4.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儿童拐卖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使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成因1.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一些贫困地区和家庭为了生存,将儿童作为交易对象。

2.法律因素。

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不足,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3.家庭因素。

一些家庭对儿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儿童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犯罪分子因素。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拐卖儿童。

三、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反拐卖儿童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卖儿童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防范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拐卖犯罪的认识,增强家庭和儿童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作案。

3.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形成合力。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篇1近年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效果,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这种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据统计,每年有大量妇女儿童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拐卖。

而且,拐卖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白进行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社会对拐卖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受害者的救助和维权难度较大。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拐卖犯罪的危害和打击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拐卖犯罪的良好氛围。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拐卖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打击拐卖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拐卖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该犯罪活动。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效果。

四、总结与展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拐卖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打击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反拐斗争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拐卖儿童案例法律分析(3篇)

拐卖儿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以及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收养孤儿为名,在A市收养了多名儿童。

之后,李某将其中一名儿童拐卖至B市,以高价卖给了一个家庭。

在B市,该儿童被新家庭收养,过着正常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儿童逐渐发现自己并非亲生,于是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李某涉嫌拐卖儿童罪。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主体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二)犯罪客体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将儿童拐卖至B市,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收养孤儿为名,拐骗了儿童,并将其拐卖至B市,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四)犯罪主观方面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却故意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符合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五)刑事责任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 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4.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5. 拐卖妇女、儿童,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李某拐卖了一名儿童,且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结论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权,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必须深入分析其成因,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可以从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社会方面,贫困和社会不公平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困地区人民生活困难,妇女和儿童成为拐卖的易受害人。

同时,一些地区的家庭普遍认为男性更有价值,女性在经济上存在负担,这导致了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容易使得妇女儿童成为拐卖的对象。

在经济方面,缺乏就业机会和严重的经济困难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原因之一、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就业机会的缺乏和收入的不稳定,家庭面临生计压力。

为了摆脱贫困,一些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拐卖,以牟取暴利。

此外,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泛滥的原因之一,缺乏有效的打击机制和制度监督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以成功,严重损害了法律权益。

文化方面的问题也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地区流行男性为主导的文化观念,认为男性更有价值,女性在家庭中只能扮演被动的角色。

这样的文化观念导致了妇女儿童的歧视和侵权,容易使得他们成为拐卖的对象。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妇女儿童性教育和人权意识的缺乏也是导致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严重化的原因之一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要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政策,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对拐卖犯罪的易受害程度。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打击拐卖犯罪的法律框架和监督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促进性别平等和人权意识的普及。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拐卖犯罪涉及跨国和跨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共同努力,加强情报交流、协作打击,追求国际合作的整体效应。

试析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策

试析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策

试析打击拐卖妇⼥⼉童犯罪的对策2019-10-10【摘要】拐卖妇⼥⼉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妇⼥⼉童犯罪,是⼈民法院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的⼀贯⽴场和做法。

近年来,⼴安区⼈民法院依法履⾏职责,⾼度重视拐卖⼉童案件的审判⼯作,始终坚持“严打”⽅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了⼀批拐卖⼉童犯罪分⼦,这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妇⼥⼉童犯罪,遏制拐卖妇⼥⼉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

近年来该类案件发案势头明显降低。

【关键词】拐卖妇⼥⼉童;分析;举措;对策⾃2008年1⽉起⾄今,我院共受理拐卖妇⼥、⼉童案件9件,审结9件16⼈。

其中拐卖⼉童2件2⼈,拐卖妇⼥7件14⼈。

审结的9件案件中案发于2008年以后的3件。

其余6件均发案于2004年之前,16名被告⼈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6⼈。

⼀、我院辖区该类犯罪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1.异地作案占有相当⽐例犯罪⼿段⼀般是将偏远落后⼭区的幼⼥或弱智妇⼥卖到异地为妻。

此类案件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解救难”三难特点,跨省作案事态明显,作案窝点众多,周转次数频繁,成员内部分⼯细致,给审理查明事实带来了⼀定的难度。

除开经⽴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外,不排除⼀部分案件基于各种因素,尚未进⼊司法程序的可能。

2.地域特征明显,偶然作案居多我们审判的案件,经济发达地⽅犯罪率少于落后地区,城镇犯罪少于农村犯罪。

被告⼈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偶然性作案居多,累犯或者惯犯相对较少,这与被告⼈所处的地域的教化和思想观念有关,如有的拐卖妇⼥被告⼈认为弱智妇⼥反正在外⾯流浪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负担,落实⼀个⼈家安顿下来并没有过错,这些都体现了在⼀定程度上被告⼈朴素的道德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3.犯罪分⼦的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总体上,这些被告⼈⼤多呈现缺少⽂化但能⾔善辩,没有技术但好逸恶劳,⽆职⽆业却渴求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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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

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

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

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

然而,2007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根据有关数据,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新特点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了新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1)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

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

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2)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

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3)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4)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5)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6)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成因(一)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

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

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

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

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二)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

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

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购买儿童的重要因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

而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

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

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

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

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

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

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

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

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

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

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犯罪诱因:看管不力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严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

这主要缘于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员居住、管理混乱,以及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看护不力,给“人贩子”提供了下手之机。

流动人口聚居区多位于地价和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以“城中村”形式出现,往往并存着城乡两套管理体系,却又常常变成“行政管理真空”区域。

其形成多是自发性的,缺乏政府部门预先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加上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必然带来居住、管理方面的压力。

在长期缺乏相应政策的合理引导和高效管控下,聚居区普遍出现无序和失控状态。

因此,流动人口聚居区极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治安混乱、刑事案件高发地段。

显而易见,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儿童极易成为人口贩卖犯罪者选择的对象。

流动儿童一般入托率较低,许多正规幼儿园不但收费高,还设置了许多门槛把流动儿童拒之门外,再加上流动人口普遍存在超生问题,许多流动人口家庭的子女很难进入当地幼儿园接受到正规、平等的学前教育,并得到集中和安全的看护。

而流动人口一般自身工资较低,忙于生计,很难顾及子女的看护,几岁大的孩子经常自己在路边玩,没人管,很容易成为“人贩子”的目标。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防治对策(一)在社会方面,加强对儿童的社会常识教育,防患于未然。

当代社会的格局已经发生相当大的变化,残酷的现实提醒父母们,年幼的孩子不能像以前那样脱离家长而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

家长们应当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糖果,同时,有关政府部门也应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

(二)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结合,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治患于初始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的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更为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

在美国,警方接到儿童失踪报案后会立即展开紧急行动,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动用直升飞机,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市民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

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三)在法律方面,完善儿童买卖犯罪过程中对买方的法律规定,铲患于源头我国《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对于收买方的宽容曾广受诟病,很多观点更是直斥拐卖犯罪屡禁不绝就是因为放纵了收买者。

《意见》充分重视了这一呼声,表明“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意见》列举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但同时,《意见》强调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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