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诱因(1)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妇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
在王某的反抗下,李某将其卖给了同乡赵某。
赵某以王某为妻,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李某、赵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遂将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A国的一个偏远农村,由于当地贫困,村民生活艰难。
一名露西亚(化名)的17岁女孩在受到家庭贫困和亲人的虐待后,决定远离家乡谋求出路。
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她结识了一个自称能帮助她找到工作、解决生活的人。
案件发展:这名自称可以帮助露西亚的男子利用虚假承诺,利诱她离家出走。
之后,该男子将露西亚从她的家乡带往另外一个城市,并强迫她卖淫。
而露西亚毫无办法,只能从事违法的活动以此维持生计。
在露西亚案例中,几个关键点需要被分析。
首先,这个案件中存在着明显的非法胁迫和诱骗行为。
男子通过虚假承诺和谎言,诱骗露西亚走出家门,以此轻易地将她带离了家乡。
其次,这个案件中的移交行为也属于拐卖罪的成立要件。
男子将露西亚从原始地点带到另外一个地点,并迫使其从事非法活动。
案件结果:在接触到警方的信息后,国内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并将涉案男子抓获。
经审理,该男子被判处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被判刑十年。
同时,警方对露西亚进行了心理辅导,并安排其重返家庭,重新融入社会。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践踏。
但是,通过警方的努力和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得到了救助,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应对和预防:1.家庭教育的加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力度,帮助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保护意识,引导孩子远离网络陌生人的诱惑和危险。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让他们了解网络世界中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增强抵抗骗子和犯罪分子的能力。
3.加大打击力度:各国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警方的侦查和打击能力,追求犯罪分子的终身监禁或更严厉的刑罚。
4.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起跨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跨国拐卖团伙的打击力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为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罪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和防范,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庇护,并为全球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贡献。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此案最后是怎样认定和量刑的?详情请看下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
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非法营利达2.8万余元,得赃款5600元。
「审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篇1近年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效果,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这种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据统计,每年有大量妇女儿童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拐卖。
而且,拐卖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白进行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社会对拐卖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受害者的救助和维权难度较大。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拐卖犯罪的危害和打击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拐卖犯罪的良好氛围。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拐卖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打击拐卖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拐卖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该犯罪活动。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效果。
四、总结与展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拐卖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打击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反拐斗争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人贩子为什么要拐卖儿童
人贩子为什么要拐卖儿童
1、有人拐卖儿童是因为有人要买儿童,有买卖才有市场。
2、比起暴力绑架拐卖,起码超四成的孩子是被自己的父母或亲人卖掉的。
父母、其他家人卖掉孩子的原因各有不同。
据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一部分人纯粹是被经济利益所驱使,比如:家中贫困无法养育,要偿还赌债、医药费,或者想赚一笔“快钱”。
3、一部分是非婚生子女。
男女双方一时冲动,未办理结婚手续却先有了孩子,一旦两人感情破裂,孩子便面临被“送养”的命运。
一些年轻女子未婚先孕,家中父母考虑到自己女儿的名声和将来的婚姻,也会主动让女儿把私生子“送养”掉。
4、孩子被拐卖的根本原因是人贩子追求不当得利。
另外孩子父母对孩子保护不够,孩子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造成孩子被拐卖的因素。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年03月24日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
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
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
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
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
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
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一、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呈现持续下降趋势,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案件数量。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1197起拐卖儿童案件,较2018年略有下降。
从地域分布上看,拐卖儿童案件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和部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这种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城市地区的拐卖儿童案件多以熟人作案为主,而农村地区的拐卖儿童案件则往往涉及对婴儿和未成年人的贩卖。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家庭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选择贩卖儿童。
这些儿童往往被卖给需要生育的家庭或被强迫从事劳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2.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也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由于城乡差距较大,一些农村家庭认为城市生活更为优越,因此可能会将儿童拐卖到城市谋求更好的发展机会。
3. 家庭因素: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离异等原因,导致家庭缺乏关爱和监护,儿童容易成为犯罪的目标。
4. 文化因素:在一些地区,传统观念和文化习惯可能也是导致拐卖儿童犯罪的原因之一。
例如,一些地区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生育男孩可能会贩卖女孩。
三、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拐卖儿童犯罪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
首先,儿童被拐卖后往往被迫经历长期的分离和折磨,严重威胁到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其次,被拐卖儿童往往被迫从事非法活动或被强制劳动,对其心理健康和未来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此外,被拐卖儿童的家庭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四、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建议为了有效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强家庭教育和监管:家长应该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增强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子女的行踪和动态。
拐卖儿童案例分析
拐卖儿童案例分析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受害儿童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近年来,我国的拐卖儿童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几起拐卖儿童案例的分析,探讨该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发生在某省的拐卖儿童案例。
一名年仅5岁的男童在乡村玩耍时突然失踪,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他被一名陌生女子拐卖到了另一个城市,并被迫进行乞讨。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年轻的父母因为生活困难,将自己的孩子卖给了陌生人。
这些案例都暴露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贫困和生活困难,家庭无法承担养育孩子的费用,另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看中了儿童的身体特征和易控制性,进行拐卖活动。
其次,我们来分析拐卖儿童案件背后的原因。
首先,社会经济的不平衡导致了一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从而导致了一些家庭将孩子拐卖出去。
其次,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监管不力的漏洞,进行拐卖活动。
此外,一些家庭对生育孩子的观念存在偏差,将孩子视为经济负担,从而出现了将孩子拐卖的情况。
针对拐卖儿童案件,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贫困家庭的帮扶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就业机会,让家庭能够自力更生,不再因为生活困难而拐卖孩子。
其次,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此外,加强社会监管和教育,提高家庭对于孩子的责任意识和爱护意识,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总之,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政府、社会各界和家庭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拐卖儿童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家庭对孩子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拐卖儿童问题。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拐卖儿童案例精选
拐卖儿童案例精选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恶劣影响。
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拐卖儿童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拐卖儿童的残忍手法,也凸显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性。
案例一:芳芳的悲剧2024年,安徽省的芳芳(化名)只有7岁,被拐卖到江苏省的一个农村。
她的父母四处寻找并报警,但芳芳就此失踪。
经过长时间的苦苦寻找,警方最终在江苏村庄找到了芳芳。
她被囚禁在一个地下室中,身体明显虚弱。
警方救出了芳芳并将拐卖者绳之以法。
案例二:小明的可怕经历2024年,湖南省的小明(化名)只有6岁,他和他的父母去江苏探亲途中,不慎与家人走散。
这时,一名陌生女子借口帮助小明找父母,将他骗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
这名女子将小明迅速带到了一个汽车站,打算将他带往其他地方贩卖。
幸运的是,附近一位好心人察觉异常并及时报警,小明被成功解救。
案例三:对足球梦想的辜负2024年,广东省的小刚(化名)是一名14岁的足球少年。
他梦想成为一名国家队球员,因此他加入了一家足球培训机构。
然而,这家机构却与拐卖儿童有关。
小刚在培训期间被骗离开,并被迅速卖到了其他城市。
他的父母一直在外地工作,直到他们发现儿子失踪。
警方深入调查并最终找到了小刚,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以上案例只是众多拐卖儿童案件中的一部分,这些案例让人痛心疾首,也让人警醒。
拐卖儿童的手法多种多样,他们往往以各种方式与儿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成功将他们带离他们的家庭。
这些拐卖者往往打着慈善、帮助贫困儿童、提供高薪工作等名义,利用儿童的天真信任心和家庭的困境,完成拐骗目的。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当务之急。
首先,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拐卖儿童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拐卖儿童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其次,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预防和打击机制。
警方应建立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及时破案解救被拐儿童。
同时,还应加强与各地培训机构以及校园的合作,加大对宣传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提高师生和家长的防范意识。
拐卖婴幼儿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拐卖婴幼儿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第一章:事件概述近年来,拐卖婴幼儿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热议。
拐卖婴幼儿是指将绑架、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的婴幼儿出售给不相识的人或利用其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婴幼儿的权益和安全,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社会心理学分析2.1 犯罪动机分析造成婴幼儿被拐卖的主要原因是婴幼儿市场需求的存在。
由于一些夫妻无法有自己的孩子,或者因形形色色的原因无法按照规定程序合法领养,因此会通过一些不法途径购买婴幼儿,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
2.2 规范意识拐卖婴幼儿事件反映了一些人在道德上的缺失和规范意识的淡化,由此导致了一些人对儿童权益和人身安全的漠视,允许了这种非法、违法恶性行为的发生。
2.3 社会心理学角度拐卖婴幼儿事件中,犯罪者和买家对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社会中的道德标准、群体认同等因素可以影响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促进恶劣行为的发生。
同时,在这种行为中,也造成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巨大心理打击和伤害。
第三章:应对措施3.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对拐卖婴幼儿的法律法规、重惩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婴幼儿黑市,是遏制拐卖婴幼儿犯罪的必然选择。
3.2 加强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儿童权益意识,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儿童权益和合法成家。
3.3 增强家庭亲子关系在亲子关系中,家长应该更注意自己和家人的心理健康,多沟通和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重视家庭情感建设,提高家人的规范意识和对孩子的保护意识。
第四章:结论拐卖婴幼儿事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人性的败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儿童权益。
需要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面对和分析这一问题,增强社会规范意识和道德伦理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家庭亲子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合法的社会环境。
拐卖妇女儿童案例
拐卖妇女儿童案例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将妇女和儿童非法绑架、控制、运输、卖淫等违法行为,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既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和自由权益,也是对社会安定和人权尊严的侵犯。
以下是一个近期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例。
近日,在某省的一个小村庄发生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这个小村庄地处偏僻,民风淳朴,妇女儿童贫穷而容易受到欺骗。
该案发生的背景是,一名40岁的男子从外地来到该村,声称他是一家公司的招聘官,并宣称他能给村民们提供高薪工作机会。
他与村民建立了信任的关系,以此来获取他们的合法身份和个人信息。
而村民并不知道,这个男子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拐卖团伙。
在他取得村民们的信任后,这个男子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假承诺、欺骗和威胁等,将一些贫困妇女和儿童非法控制,并将他们转移到其他地区卖淫牟利。
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经历了蹂躏和虐待,不仅身心遭受重创,也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和尊严。
当地警方接到消息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与其他相关地区的警方进行合作。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调查和搜集证据,警方成功地摧毁了这个拐卖团伙,并解救了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
同时,他们还逮捕了26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这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
人们纷纷呼吁加强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关注和帮助,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社会各界也呼吁加强法律法规的改进,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妇女和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权益的维护。
总之,这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拐卖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关注和帮助,以及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改进和执行力度,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和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为例,分析我国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一伙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
经侦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从拐骗、运输、贩卖到收买,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捣毁了这个犯罪团伙,解救了多名被拐妇女儿童。
三、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该团伙共有成员10人,其中主犯2人,从犯8人。
主犯分别为张某某和李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犯分别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犯罪事实(1)拐骗:该团伙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如虚假招工、虚假介绍对象、诱骗等,将妇女儿童骗至异地。
(2)运输:团伙成员利用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运往目的地。
(3)贩卖:团伙成员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贩卖给有需求的买家,如非法收养、强迫劳动等。
(4)收买:买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从团伙成员手中购买被拐妇女儿童。
3. 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儿童拐卖事件
当代“儿童拐卖”事件猖獗的背后一.儿童拐卖问题现状1.被拐人口数量多早在上世纪80年代,人口拐卖问题就在中国凸显,而且大部分被拐卖的均是儿童。
不过,对于受害者的数量估计显示巨大的差距。
国内官方数据表明,每年均有1万名儿童被拐卖,而国内非官方的一些独立机构数据更高,认为每年中国被拐儿童超过7万。
或许有人对七万这个数字并不敏感,但如果将这一数据同美国的每年100—200人相比,差距十分骇人,无疑明显的反映了中国人口拐卖问题的严峻。
2.被拐儿童的相似性被拐卖的小孩主要流出地为云南,广西,河南,主要的流入地为福建广东,山西,河南,被拐卖的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被拐卖儿童的监护人往往对儿童的看护不严密,使人贩子趁虚而入。
3.被拐儿童的未来拐卖男童的目的,一是用于乞讨,二是贩卖。
拐卖女童则以性剥削目的为主。
在让儿童乞讨时,某些极端的不法分子甚至以暴力造成儿童残疾,以博取人们的同情心,获得更多的肮脏利益。
在这种境况下苦苦挣扎的孩子除了身体上的残疾以外,往往会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即使个别的幸运地被解救以后,也很难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拐卖儿童在中国如此猖獗的原因1.养老保障不到位,“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
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2.部分地区男女比例失调,使购买女童现象加剧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
拐卖儿童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件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结识了受害儿童的父母,并以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为由,诱骗受害儿童及其父母到其家中。
在受害儿童到达李某家中后,李某通过暴力手段将儿童控制,并以此要挟其父母支付赎金。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同年6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受害儿童,并以此要挟其父母支付赎金,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法律适用(1)关于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受害儿童,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
(2)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拐骗了受害儿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上述量刑标准,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相关法律问题(1)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贩卖人口案分析
贩卖人口案分析人口贩卖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秩序和人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贩卖人口案进行分析,探讨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描述近期,某国曝出了一起涉及贩卖人口的案件。
犯罪团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将无辜人员贩卖到他国,用于非法劳工、性奴等活动。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暴露了贩卖人口问题的严重性。
二、原因分析1. 经济因素:贫穷和欠发达地区的群众为了生活所迫,容易受到招聘者的欺骗,成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
2. 教育水平低: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更容易成为贩卖人口的目标,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深,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误导。
3. 地缘政治因素:一些国家及地区的动荡局势和社会不稳定,极易导致人口贩卖现象的发生。
4. 社会问题:性别不平等、家庭暴力、贫困等社会问题也是导致人口贩卖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影响分析1. 人权问题:贩卖人口是对被贩卖者人权的严重侵犯,他们被剥夺了自由和尊严,遭受非人道的待遇。
2. 社会稳定问题:人口贩卖犯罪活动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犯罪率,破坏社会秩序。
3. 经济问题:贩卖人口的活动与非法劳工市场、黑市交易等经济问题紧密相连,严重损害了正常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立法,明确贩卖人口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为打击贩卖人口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深入调查取证:严厉打击人口贩卖犯罪活动,加大对贩卖人口犯罪的调查力度,确保证据的充分、准确。
3. 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各国应加强合作,分享情报信息,联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集团。
4. 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对人口贩卖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减少人口贩卖案件的发生。
5. 支持和保护受害者:加强对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工作,提供心理和物质上的支持,帮助他们重返正常生活。
结语贩卖人口案件的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和谐造成了严重威胁。
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力度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保护好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
拐卖儿童案例
一、现仅我国拐卖儿童作案特点:(1)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
从一个人拐了孩子直接找到买家,到现在运销一条龙,升值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
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
(2)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
(3)拐卖目的:从单纯的拐卖孩子传宗接代到做非法盈利活动。
(4)拐卖手法: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甚至为了拐卖儿童杀害儿童的亲人。
二、拐卖儿童的根源在哪里,为何打拐屡打不止:(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很多地区妇女在生育二胎之后,会被强制做绝育手术,而中国农村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使有些家庭希望有个男孩子做自己今后的养老保障,于是就不惜一切代价为自己买个男孩为自己养老做准备。
(2)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男女比例失调,一方面是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很多人在怀孕期间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是女孩儿,就打掉,破坏了人口的自然分布比列,加剧人口失衡。
而现今很多女孩,长大后到大中城市打工,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后也不再愿意回到农村,所以很多农村男孩长大后娶老婆都是难题。
加上娶媳妇的彩礼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很多家庭就趁自己孩子不大,用几千块买回个女童养着,等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去一个媳妇成本低很多,于是买个女孩子也成了很多买主精明的生财之道。
福建一个叫做张李平的被拐女孩,被拐是五六岁,她只记得一觉醒来,不再是哪个温暖的家,她被买来后,每天像一个小奴隶一样伺候买主全家,买主不允许她上学,每天在家干农活,即使下雪的冬天,她也光着脚要去山上砍柴。
女孩从未与买主一家在桌上吃过饭,都是人家吃完她蹲在地上吃,而且从来没有第二碗饭,如果想要吃第二碗饭就会遭到买主毒打,在她十三岁时,买主儿子不想娶她了,买主又以6000元的价格把她卖给一个39岁的傻男人,新买主对她来说也是非打即骂,张李平长大后想要出去打工离开这个家,然而这家人却说,你是我化6000元买来的,我们又养了你几年,怎么也要一万多块,要么你还钱,要么你给我们家生个儿子,由于张李平还不起这个钱,只能乖乖呆在家,直到19岁那年她给这家生下了儿子,才得了外出打工的机会,从此她再也没有回过那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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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贵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诱因2012年3月16日之今,我有幸到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处打拐办实习,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了近一步的了解,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据,这让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数据感到疑问,对该类案件做了系统的调研,在此浅谈贵州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
【摘要】: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相关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
近年来,虽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家庭一份祥和,还社会一片净土,是当下公安机关以及全社会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的一件大事。
【关键字】:拐卖妇女儿童罪诱因打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破拐卖儿童案件274起。
破拐卖妇女案件362起;打掉拐卖团伙81个;抓获拐卖犯罪在逃人员836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拐卖犯罪逃犯3名,省级通缉逃犯3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14人,全省共解救被拐卖妇女49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25名,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大案、要案。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要案。
贵州警方近三年破拐卖妇女儿童案636起打拐行动再部署。
专项行动期间,贵州警方侦破了一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
如: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侦破的“2009.5.26”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
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破的“2009.12.09”组织、强迫、容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受害人15名。
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侦破的“2010.6.28”系列拐卖儿童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解救该案全部被拐卖的9名儿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侦破的“2011.4.9”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婴儿2名,查明11名被贩卖婴儿的下落等。
通过调研,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父母监护不力。
或拐卖团伙之所以把拐骗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是因为该地区的人们每天早出晚归忙于谋生,很少有时间在家管孩子,加上治安环境差,这就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为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
同样的原因,在一些贫苦家庭,为了生个男孩同样采取了一切置法律不顾的手段,因为计划生育服务不到位,有的超生的父母因为怕罚款或为经济利益便自愿将亲生儿女卖掉。
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很多。
然而,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常高,所以,很多家庭也是买个女孩,将来大了可以收些彩礼,就把自己儿子娶媳妇的彩礼也解决了,买个女孩也被买主当成了一条生财之道。
第三、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
当然也有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第四、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
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
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第五、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但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
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第六. 打击不力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打击处理人贩子和买主尚未形成声势,特别是取缔买方市场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和严密管理措施。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在认定和处理被拐卖儿童犯罪时容易出现执法各异现象,使这类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俩法条相比较,侵害的客体相同,刑罚却相距甚远;与侵害单一客体的非法拘禁罪相比较,侵害的客体不同,刑罚却相同,不难得出重罪轻罚的结论。
现实中,收买人为防备被害人逃跑,必定首先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轻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者实施殴打,收买妇女做老婆的行为人往往对被害人施暴奸淫。
收买行为一般要触犯两个以上客体,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却规定,对“没有虐待行为”和“不阻碍”的“收买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罚”极不相当。
第七、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
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偷、抢等手段获取被拐卖儿童,该类犯罪只需事先的目标确定、简易的分工配合和后续的联系买家即可完成,且不需要任何成本,一次风险带来巨大利益。
这里分为几种情况:1、有些人贩子拐来孩子后,把他们卖给乞丐,沦为街头乞讨的道具,甚至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他们人为的将孩子致残,因为孩子的情况越惨,要的钱就越多,所以,很多孩子被拐后,从小就被他们用各种办法摧残成残疾。
2、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3、国内有些孩子被不法集团所控制,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还有些孩子被卖到一些黑工厂做苦力,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第八、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宝贝回家网站的家长曾经与当地警方一起去某地调查一个被拐儿童,当看到那个孩子不是他们要找的孩子后,警察转身就走,并不调查孩子的来源,家长要求他们把这个孩子的情况调查清楚,警察就说,调查一个孩子,需要取证,做DNA,安置这个孩子,这个钱你能出吗?家长眼睁睁的看着买主把那个孩子再次领走。
这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一批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有些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
据警方估算,解救一名被拐儿童,平均办案经费1万元左右,此外还要动用6到7名警力。
第九、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使部分走失的孩子做为无家可归的孤儿被收养,永远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
由于现在收养孩子福利院及救助站可以收取高额的赞助费,所以,一些福利院救助站在接收了走失的孩子后,并不愿意主动为这些孩子找家,而是通过送养方式把这些孩子变成了金钱,其中很大一部分走失的孩子被送到了国外,永远与父母天各一方。
由于福利院可以从送养孩子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福利院都把孩子当成了他们的摇钱树中,甚至有些人贩子拐了孩子以后,直接卖给福利院。
应该说,很多福利院就是合法的人贩子。
第十一、对买主打击不力打拐政策存在盲点。
按我国以前的法律来看,虽然说买卖人口是犯法行为,但国家还有个司法解释,就是说如果买主不妨碍解救,不虐待孩子可以不追究买主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他们买孩子一但败露,最多也就是损失点金钱而已,买主不用付出任何法律成本,有买方市场的存在,拐卖儿童的这种罪恶就永远不会灭绝。
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长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会我会给大家讲个被拐儿童聪聪的故事,那个买主在聪聪死亡以后,他们就没受到任何惩治,据我们了解,现在他们又开始计划再买个孩子。
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只要收买者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其被处罚的可能或程度都会相应地减少和减轻。
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十二、一些职能部门及当地政府对这种罪恶也是视而不见,姑息纵容,也助长了这种买孩子的恶习,特别是一些地区买了被拐儿童后,他们都在当地堂而皇之的落上了户口,被拐儿童身份能合法化,也让更多的家庭加入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列。
第十三、“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思想作祟。
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多发生在广袤的农村地区,而我国当今的农村居住模式大多是以村庄为单位的群体集中居住式,如果哪家出现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其周围村民完全有可能知晓。
而在现实中,村民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积极举报的情况很少很少,大多村民对这种行为漠不关心,甚至对虐待被拐妇女儿童的情况不管不问,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冷漠的思想、冰冻的良知滋长了这种犯罪行为的频频发生,也为公安机关打击带来了重重困难。
针对近年拐卖儿童犯罪不断升级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