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诱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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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贵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诱因

2012年3月16日之今,我有幸到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一处打拐办实习,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了近一步的了解,在这里我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各市、州上报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据,这让我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数据感到疑问,对该类案件做了系统的调研,在此浅谈贵州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诱因。

【摘要】: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造成相关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近年来,虽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因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惩犯罪分子,还家庭一份祥和,还社会一片净土,是当下公安机关以及全社会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的一件大事。

【关键字】:拐卖妇女儿童罪诱因打击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破拐卖儿童案件274起。破拐卖妇女案件362起;打掉拐卖团伙81个;抓获拐卖犯罪在逃人员836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拐卖犯罪逃犯3名,省级通缉逃犯3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14人,全省共解救被拐卖妇女49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25名,侦破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大案、要案。

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先后破获了不少大要案。贵州警方近三年破拐卖妇女儿童案636起打拐行动再部署。专项行动期间,贵州警方侦破了一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如: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局侦破的“2009.5.26”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破的“2009.12.09”组织、强迫、容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受害人15名。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侦破的“2010.6.28”系列拐卖儿童案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解救该案全部被拐卖的9名儿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侦破的“2011.4.9”系列拐卖儿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解救被拐儿童15名、婴儿2名,查明11名被贩卖婴儿的下落等。

通过调研,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父母监护不力。或拐卖团伙之所以把拐骗儿童的目标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是因为该地区的人们每天早出晚归忙于谋生,很少有时间在家管孩子,加上治安环境差,这就给人贩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道德和法律不顾而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为显示人丁兴旺、家庭发达,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同样的原因,在一些贫苦家庭,为了生个男孩同样采取了一切置法律不顾的手段,因为计划生育服务不到位,有的超生的父母因为怕罚款或为经济利益便自愿将亲生儿女卖掉。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很多。然而,有

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常高,所以,很多家庭也是买个女孩,将来大了可以收些彩礼,就把自己儿子娶媳妇的彩礼也解决了,买个女孩也被买主当成了一条生财之道。

第三、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第四、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第五、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起不到震摄作用。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人贩子也就判个两三年,在狱中表现好些,一两年就出来了,但人贩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的比例特别高,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法,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第六. 打击不力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打击处理人贩子和买主尚未形成声势,特别是取缔买方市场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和严密管理措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在认定和处理被拐卖儿童犯罪时容易出现执法各异现象,使这类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买妇女、儿童犯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俩法条相比较,侵害的客体相同,刑罚却相距甚远;与侵害单一客体的非法拘禁罪相比较,侵害的客体不同,刑罚却相同,不难得出重罪轻罚的结论。现实中,收买人为防备被害人逃跑,必定首先剥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轻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甚者实施殴打,收买妇女做老婆的行为人往往对被害人施暴奸淫。收买行为一般要触犯两个以上客体,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却规定,对“没有虐待行为”和“不阻碍”的“收买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罪”与“罚”极不相当。

第七、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偷、抢等手段获取被拐卖儿童,该类犯罪只需事先的目标确定、简易的分工配合和后续的联系买家即可完成,且不需要任何成本,一次风险带来巨大利益。这里分为几种情况:

1、有些人贩子拐来孩子后,把他们卖给乞丐,沦为街头乞讨的道具,甚至为了博得人们的同情,他们人为的将孩子致残,因为孩子的情况越惨,要的钱就越多,所以,很多孩子被拐后,从小就被他们用各种办法摧残成残疾。

2、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

3、国内有些孩子被不法集团所控制,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还有些孩子被卖到一些黑工厂做苦力,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

第八、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使大量儿童失踪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查证,导致一些被拐卖儿童得不到及时解救,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宝贝回家网站的家长曾经与当地警方一起去某地调查一个被拐儿童,当看到那个孩子不是他们要找的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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