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拐卖的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拐卖案例,旨在揭示拐卖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性。
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高价购买了一名3岁女童,企图将其拐卖至外地。
在转移过程中,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解救了被拐女童。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拐卖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企图将女童拐卖至外地,严重侵犯了女童的人身权利。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为:(1)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的;(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儿童重伤、死亡的;(4)拐卖儿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
3. 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拐卖人口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和举报拐卖人口行为。
2. 强化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拐卖人口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3. 完善救助机制建立健全被拐卖人口救助机制,为被拐卖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生活安置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拐卖人口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拐卖儿童的案例
拐卖儿童的案例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儿童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我国,拐卖儿童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儿童的成长带来了阴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2018年,河南一起拐卖儿童案件震惊了全国。
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拐卖儿童的信息,声称自己有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要出售。
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成功解救了这名婴儿,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起案件揭露了一些地下拐卖儿童的黑暗交易,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除了在国内发生的案例,国际上也有一些令人震惊的拐卖儿童案例。
比如在非洲一些贫困地区,由于贫困和社会不稳定,拐卖儿童的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会将儿童从贫困地区拐卖到其他国家,用于非法劳工或性交易,这给这些儿童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拐卖儿童给儿童带来的身心伤害。
被拐卖的儿童往往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保护,他们可能被迫进行非法劳工,甚至被卷入性交易等非法活动中。
这些经历给他们的成长和心理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伴随他们一生。
针对拐卖儿童的案例,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加以打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的法律监管,对于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让他们了解拐卖儿童的危害,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牺牲品。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只有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根除拐卖儿童的案例,让每个儿童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要关注身边的儿童,保护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远离拐卖的阴影。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拐卖儿童的案例说“不”,为儿童的未来加油!。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最近几年部分网民呼吁人贩应一律判处死刑,遭到很多人的反对。
不同意见的双方各有其道理,未成年人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案件数量巨大且无论何种刑罚都难以弥补当事人与家庭的损失。
在此话题产生之前,已有人贩被判死刑的案例。
那么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以下是小部分案例:一、拐卖儿童情况部分数据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 人。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 人,重刑率为59.70%。
二、案例一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长11.83%。
三、案例二贵州省惠水县农民邴某,从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间,与谢某等人相互勾结,大肆将本地妇女、儿童拐卖到多地。
其中邴某参与拐卖妇女7次10人,拐卖儿童5次6人;谢某参与拐卖妇女5次7人,拐卖儿童6次7人。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邴某、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例三2010年4月16日,全国特大贩婴案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9年5、6月间,某地铁路公安干警在火车上接连查获数起贩婴案,解救了多名婴儿。
法律案例拐卖人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人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但仍有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践踏法律,对妇女、儿童实施拐卖。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人口案件为例,分析犯罪手段、法律适用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拐卖人口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多名拐卖团伙成员,并加入其中。
李某主要负责拐骗儿童,将拐骗来的儿童卖给外地买家。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先后拐骗了5名儿童,并将他们分别卖给了5个外地买家。
经侦查,李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指认了拐卖团伙的其他成员。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手段(1)利用网络:李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拐卖团伙成员,并加入其中。
这表明网络在拐卖人口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拐骗儿童:李某以提供生活用品、玩具等手段,引诱儿童离开家庭,然后将其拐骗至外地。
(3)贩卖儿童:李某将拐骗来的儿童卖给外地买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案件处理(1)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团伙的其他成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拐骗儿童案例
拐骗儿童案例在当今社会,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拐骗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权利,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骗儿童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市,一名年仅5岁的女童在外玩耍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拐走。
女童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展开了全城搜捕。
经过几天的紧张搜寻,女童被成功找回,而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打着与女童家人熟悉的口号,成功地诱骗了女童,随后将其带走。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家长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他们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男童在上学途中被一名陌生女子拐走。
男童的家人在发现孩子失踪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最终,在警方的全力搜捕下,男童被成功解救,而犯罪嫌疑人也被绳之以法。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社会,孩子在外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免遭受不幸。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类似的拐骗儿童案例层出不穷。
这些案例不仅让人感到愤慨,也让人深思。
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让他们远离拐骗犯罪分子的伤害?首先,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白遇到陌生人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跟随。
其次,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
最后,警方应该加大对拐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这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总之,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儿童的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消灭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目录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2.何聪拐卖儿童案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拐卖儿童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儿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其犯罪过程、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得知某地有大量儿童被拐卖的信息后,心生贪念,决定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同案犯张某,两人共同策划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李某、张某以虚假身份,通过招聘保姆、家教等名义,诱骗家长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
在取得家长信任后,他们将孩子拐骗至外地,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买家。
在短短三个月内,李某、张某共拐卖儿童10名,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三、法律适用1. 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3)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拐卖儿童罪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儿童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儿童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儿童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案例1 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蝉亭边的农田。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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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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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刑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拐卖儿童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6月,张某结识了同乡李某,两人共同策划拐卖儿童。
2019年7月,张某通过网上发布信息,以高价收买儿童为名,引诱被害人赵某(女,3岁)的母亲王某将女儿交给其。
张某将王某骗至某地,以王某欠其债务为由,将其拘禁。
随后,张某将王某女儿赵某带至某地,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
王某得知女儿被拐卖后,报警求助。
三、案件审理1.一审(1)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一审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二审(1)上诉状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理由张某上诉称,其并非故意拐卖儿童,而是被李某欺骗,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3)二审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儿童的合法权益。
(3)犯罪客观方面: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张某通过发布信息、欺骗手段,将王某女儿赵某带至某地,并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李某,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01卓某某、冯某拐卖儿童案关键词利用网络“收养”名义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往往通过“收养”儿童名义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强化证据材料收集,有效甄别违法犯罪,确保依法精准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打算出卖亲生婴儿的夫妇,谎称自己领养并将婴儿接走,同时以出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络有领养需求的“收养方”,通过非法方法将婴儿交给买主“收养”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先后贩卖4名婴儿。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本案准确定罪处刑,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
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打算领养婴儿的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以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卓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
卓某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
卓某某、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141000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一、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一)基本案情1988年9月,被告人蓝树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谭汝喜(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将被害人向某某(女,时年22岁)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经林传溪(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向某某出卖。
1989年6月,蓝树山伙同黄日旭(另案处理,已判刑),经“邓八”(在逃)介绍,将被害人廖某(男,时年1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拐带至大田县,经林传溪介绍,将廖某出卖。
此后至2008年间,蓝树山采取类似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福建省大田县、永春县,经林传溪、苏二妹(另案处理,已判刑)和同案被告人郭传贴、涂文仕、陈建东(均已判刑)等人介绍,将其出卖。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树山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虽然蓝树山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蓝树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蓝树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蓝树山死刑。
罪犯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蓝树山拐卖妇女1人,拐骗儿童34人予以出卖,不少儿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拐卖儿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我国政府加大了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执法力度和司法实践,不断推动拐卖儿童案件的处理。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案件处理过程、案件特点及启示。
二、案件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孤儿,需要领养孩子。
在骗取了受害者李某的信任后,王某将李某的8岁女儿骗走,并以2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了当地的一个家庭。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家属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调查王某的社交网络、银行流水等证据,掌握了其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
2. 抓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藏身之处,于2019年6月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王某对其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追回被拐儿童警方在抓获王某后,立即展开追查被拐儿童的下落。
经过多方努力,警方成功将8岁女孩找回,并将其送回受害者家属身边。
4. 依法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案件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受害者信任,手段隐蔽,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2. 被拐儿童年龄小本案中被拐儿童年仅8岁,属于易受侵害群体,案件性质恶劣。
3. 犯罪成本低拐卖儿童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导致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4. 跨区域作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多个地区作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五、案件启示1. 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针对互联网拐卖儿童犯罪,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意识,使群众能够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2011年03月24日案例一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垟亭边的农田。
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170元,随即卢阿龙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长胜也对刘进行了猥亵。
尔后,邵长胜、卢阿龙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
次日凌晨,邵长胜再次猥亵了刘某某。
同月30日,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另案处理),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刘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另案处理)带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温州市黄龙宾馆,后伙同卢阿龙、“长毛”(另案处理)以到楠溪江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树林里,邵长胜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1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长胜、卢阿龙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
同日晚,卢阿龙联系周兰芬,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5000元。
后李某某被周兰芬之子金宁建、女婿金北平(另案处理)带到德清县武康镇被迫卖淫,直至2009年4月13日被解救。
200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长胜和江仁剑、洪鹏超(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洪鹏飞(另案处理)为牟利,将洪鹏飞的女友(被害人,身份不详)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外的树林里。
邵长胜、江仁剑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并借口洪鹏飞欠债迫使其同意去卖淫还债,后将其带到岩头镇仙清路266号顺发旅馆。
法律重判拐卖儿童罪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刑初X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出生于XX省XX市,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李某,女,2019年2月出生,XX省XX市人。
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12月,在XX省XX市某村以购买婴儿为名,与被告人张某(化名)相识。
被告人张某(化名)表示可以提供婴儿,被告人张某便与张某(化名)商议,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婴儿。
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与张某(化名)约定在XX省XX市某地见面,并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定金。
随后,被告人张某(化名)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被害人李某,并安排被告人张某将其带至XX省XX市某地。
被告人张某在取得被害人李某后,与张某(化名)联系,要求其尽快将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交付。
张某(化名)表示需要时间筹集资金。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李某藏匿于XX省XX市某地一出租屋内,并对其进行看护。
2023年2月,张某(化名)筹集到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后,与被告人张某联系,约定在XX省XX市某地交付。
被告人张某携带被害人李某至约定地点,与张某(化名)会合。
张某(化名)将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张某,并告知其将被害人李某带往XX省XX市某地。
被告人张某遂将被害人李某带至XX省XX市某地,并藏匿于该地一出租屋内。
2023年3月,被害人李某的父母发现其失踪,经多方寻找,最终在XX省XX市某地找到了被害人李某。
被害人李某的父母随即报警,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案例1: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许元理,男,汉族,1968年6月 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万玉莲,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潘存芝,女,汉族,1963年2月 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怀玲,女,汉族,1965年5月 2日出生,农民。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李凤英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马广玲、李秀荣、孙晋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市中区、薛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
其中,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参与作案37起,拐卖儿童38人;潘存芝参与作案 9起,拐卖儿童9人;高怀玲参与作案6起,拐卖儿童6人。
被拐儿童来源不明,破案后,均已解救。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潘存芝、高怀玲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贩卖儿童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2: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武亚军,男,汉族,1984年7月 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女,汉族,1988年4月 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
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
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
法律案例人贩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人贩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暴力、欺骗等手段拐卖儿童,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人贩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贩子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人贩子犯罪的特点、手段和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2018年5月,河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组成团伙,以贩卖儿童为目的,在短短一个月内先后拐卖儿童7名。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儿童拐骗至异地,并以高价出售。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还诱骗受害儿童家长,让他们误以为孩子已经找到,从而骗取钱财。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王某三人抓获归案。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李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案例分析(一)人贩子犯罪特点1. 犯罪团伙化:人贩子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2. 目的明确:人贩子以贩卖儿童为目的,谋取非法利益。
3. 手段残忍:人贩子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
4. 跨区域作案:人贩子往往跨区域作案,作案地点隐蔽,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贩子犯罪手段1. 暴力手段:人贩子以暴力手段强行拐骗儿童,如殴打、捆绑等。
2. 欺骗手段:人贩子以各种理由诱骗儿童,如冒充亲人、以玩具、零食等诱骗儿童。
3. 偷盗手段:人贩子趁儿童家长不备,将儿童偷走。
4. 利用信任手段:人贩子利用儿童家长对陌生人的信任,骗取儿童。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人贩子犯罪的危害。
2. 严密防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如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等。
打拐儿童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拐卖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受害儿童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打拐儿童法律咨询案例。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2019年5月,年仅7岁的小明(化名)在家中被拐骗。
据小明描述,当天下午,一名陌生妇女以带他去公园玩为由,将其骗走。
经过数日的辗转,小明被拐卖至外地,并被非法拘禁在一个小屋里。
幸运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小明解救出来。
(二)法律问题1. 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哪些权利?3. 受害儿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三、法律咨询(一)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 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儿童,并有诱骗、教唆、胁迫等手段的;- 拐卖儿童,并有侮辱、殴打等情节的;- 拐卖儿童,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拐卖儿童罪,致被拐卖儿童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害儿童及其家属的权利1. 受害儿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救,并要求拐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受害儿童及其家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三)受害儿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1. 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协助受害儿童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拐卖儿童案例精选
拐卖儿童案例精选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恶劣影响。
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拐卖儿童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拐卖儿童的残忍手法,也凸显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性。
案例一:芳芳的悲剧2024年,安徽省的芳芳(化名)只有7岁,被拐卖到江苏省的一个农村。
她的父母四处寻找并报警,但芳芳就此失踪。
经过长时间的苦苦寻找,警方最终在江苏村庄找到了芳芳。
她被囚禁在一个地下室中,身体明显虚弱。
警方救出了芳芳并将拐卖者绳之以法。
案例二:小明的可怕经历2024年,湖南省的小明(化名)只有6岁,他和他的父母去江苏探亲途中,不慎与家人走散。
这时,一名陌生女子借口帮助小明找父母,将他骗到了一处偏僻的地方。
这名女子将小明迅速带到了一个汽车站,打算将他带往其他地方贩卖。
幸运的是,附近一位好心人察觉异常并及时报警,小明被成功解救。
案例三:对足球梦想的辜负2024年,广东省的小刚(化名)是一名14岁的足球少年。
他梦想成为一名国家队球员,因此他加入了一家足球培训机构。
然而,这家机构却与拐卖儿童有关。
小刚在培训期间被骗离开,并被迅速卖到了其他城市。
他的父母一直在外地工作,直到他们发现儿子失踪。
警方深入调查并最终找到了小刚,并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以上案例只是众多拐卖儿童案件中的一部分,这些案例让人痛心疾首,也让人警醒。
拐卖儿童的手法多种多样,他们往往以各种方式与儿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成功将他们带离他们的家庭。
这些拐卖者往往打着慈善、帮助贫困儿童、提供高薪工作等名义,利用儿童的天真信任心和家庭的困境,完成拐骗目的。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当务之急。
首先,社会各界应加强对拐卖儿童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拐卖儿童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其次,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预防和打击机制。
警方应建立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及时破案解救被拐儿童。
同时,还应加强与各地培训机构以及校园的合作,加大对宣传拐卖儿童犯罪的力度,提高师生和家长的防范意识。
拐卖儿童法律延伸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仅对儿童本人造成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道德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设有明确的刑事责任,但实践中,拐卖儿童案件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拐卖儿童法律延伸问题的解决途径,以期提高法律适用效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关键词:拐卖儿童;法律延伸;案例分析;儿童权益保护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设有明确的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拐卖儿童案件的处理效果并不理想。
本文以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为案例,分析拐卖儿童法律延伸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以高价收购儿童为由,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将一名5岁儿童拐卖至某偏远地区。
被害人家长发现孩子失踪后,报警求助。
警方经过调查,成功将张某抓获,解救了被拐儿童。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高价收购儿童为目的,拐骗并贩卖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案件特点(1)犯罪手段多样化。
本案中,张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进行拐卖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犯罪对象特定。
本案中,张某针对的是5岁儿童,属于拐卖儿童罪中的特殊犯罪对象。
(3)犯罪后果严重。
本案中,被拐儿童遭受身心伤害,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
3. 案件处理(1)刑事处罚。
张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民事赔偿。
被害人家长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四、拐卖儿童法律延伸问题探讨1. 法律适用问题(1)犯罪主体认定。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犯罪主体包括拐卖者、收买者、接送者等。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为例,分析我国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一伙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
经侦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从拐骗、运输、贩卖到收买,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捣毁了这个犯罪团伙,解救了多名被拐妇女儿童。
三、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该团伙共有成员10人,其中主犯2人,从犯8人。
主犯分别为张某某和李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犯分别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犯罪事实(1)拐骗:该团伙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如虚假招工、虚假介绍对象、诱骗等,将妇女儿童骗至异地。
(2)运输:团伙成员利用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运往目的地。
(3)贩卖:团伙成员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贩卖给有需求的买家,如非法收养、强迫劳动等。
(4)收买:买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从团伙成员手中购买被拐妇女儿童。
3. 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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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
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
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
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
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
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
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
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