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拐卖的案例及法律(3篇)

拐卖的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拐卖案例,旨在揭示拐卖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性。

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高价购买了一名3岁女童,企图将其拐卖至外地。

在转移过程中,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解救了被拐女童。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拐卖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企图将女童拐卖至外地,严重侵犯了女童的人身权利。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为:(1)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的;(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儿童重伤、死亡的;(4)拐卖儿童,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定罪标准。

3. 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拐卖人口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觉抵制和举报拐卖人口行为。

2. 强化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拐卖人口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

3. 完善救助机制建立健全被拐卖人口救助机制,为被拐卖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生活安置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拐卖人口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拐卖儿童的案例

拐卖儿童的案例

拐卖儿童的案例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儿童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我国,拐卖儿童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儿童的成长带来了阴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2018年,河南一起拐卖儿童案件震惊了全国。

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拐卖儿童的信息,声称自己有一名刚出生的婴儿要出售。

经过警方的调查,最终成功解救了这名婴儿,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这起案件揭露了一些地下拐卖儿童的黑暗交易,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除了在国内发生的案例,国际上也有一些令人震惊的拐卖儿童案例。

比如在非洲一些贫困地区,由于贫困和社会不稳定,拐卖儿童的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会将儿童从贫困地区拐卖到其他国家,用于非法劳工或性交易,这给这些儿童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拐卖儿童给儿童带来的身心伤害。

被拐卖的儿童往往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保护,他们可能被迫进行非法劳工,甚至被卷入性交易等非法活动中。

这些经历给他们的成长和心理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伴随他们一生。

针对拐卖儿童的案例,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加以打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的法律监管,对于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让他们了解拐卖儿童的危害,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牺牲品。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只有各国通力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根除拐卖儿童的案例,让每个儿童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要关注身边的儿童,保护他们的权益,让他们远离拐卖的阴影。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拐卖儿童的案例说“不”,为儿童的未来加油!。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

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最近几年部分网民呼吁人贩应一律判处死刑,遭到很多人的反对。

不同意见的双方各有其道理,未成年人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案件数量巨大且无论何种刑罚都难以弥补当事人与家庭的损失。

在此话题产生之前,已有人贩被判死刑的案例。

那么人贩判死刑的案例有哪些?以下是小部分案例:一、拐卖儿童情况部分数据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876 人。

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90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381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216 人,重刑率为59.70%。

二、案例一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某、苏某于当天执行死刑。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 人,同比增长11.83%。

三、案例二贵州省惠水县农民邴某,从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间,与谢某等人相互勾结,大肆将本地妇女、儿童拐卖到多地。

其中邴某参与拐卖妇女7次10人,拐卖儿童5次6人;谢某参与拐卖妇女5次7人,拐卖儿童6次7人。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邴某、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案例三2010年4月16日,全国特大贩婴案公开宣判,贩婴团伙核心人物喻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9年5、6月间,某地铁路公安干警在火车上接连查获数起贩婴案,解救了多名婴儿。

法律案例拐卖人口(3篇)

法律案例拐卖人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人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但仍有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践踏法律,对妇女、儿童实施拐卖。

本文将以一起拐卖人口案件为例,分析犯罪手段、法律适用及预防措施。

二、案件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拐卖人口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多名拐卖团伙成员,并加入其中。

李某主要负责拐骗儿童,将拐骗来的儿童卖给外地买家。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先后拐骗了5名儿童,并将他们分别卖给了5个外地买家。

经侦查,李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指认了拐卖团伙的其他成员。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手段(1)利用网络:李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拐卖团伙成员,并加入其中。

这表明网络在拐卖人口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拐骗儿童:李某以提供生活用品、玩具等手段,引诱儿童离开家庭,然后将其拐骗至外地。

(3)贩卖儿童:李某将拐骗来的儿童卖给外地买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案件处理(1)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团伙的其他成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拐骗儿童案例

拐骗儿童案例

拐骗儿童案例在当今社会,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拐骗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权利,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拐骗儿童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市,一名年仅5岁的女童在外玩耍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拐走。

女童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展开了全城搜捕。

经过几天的紧张搜寻,女童被成功找回,而犯罪嫌疑人也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打着与女童家人熟悉的口号,成功地诱骗了女童,随后将其带走。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家长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他们成为犯罪分子的牺牲品。

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名男童在上学途中被一名陌生女子拐走。

男童的家人在发现孩子失踪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最终,在警方的全力搜捕下,男童被成功解救,而犯罪嫌疑人也被绳之以法。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社会,孩子在外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免遭受不幸。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许多类似的拐骗儿童案例层出不穷。

这些案例不仅让人感到愤慨,也让人深思。

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让他们远离拐骗犯罪分子的伤害?首先,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他们明白遇到陌生人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跟随。

其次,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

最后,警方应该加大对拐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这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总之,拐骗儿童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儿童的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消灭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目录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2.何聪拐卖儿童案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拐卖儿童真实法律案例(3篇)

拐卖儿童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儿童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分析其犯罪过程、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得知某地有大量儿童被拐卖的信息后,心生贪念,决定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李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同案犯张某,两人共同策划实施拐卖儿童犯罪。

李某、张某以虚假身份,通过招聘保姆、家教等名义,诱骗家长将孩子交给他们照顾。

在取得家长信任后,他们将孩子拐骗至外地,以高价出售给其他买家。

在短短三个月内,李某、张某共拐卖儿童10名,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三、法律适用1. 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3)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拐卖儿童罪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儿童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儿童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儿童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决李某、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案例1 邵长胜拐卖妇女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邵长胜,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邵长胜为牟利,伙同卢阿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卢仙杰(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网友刘某某(女.被害人)诱骗至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溪南村南蝉亭边的农田。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目录
1.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
2.何聪拐卖儿童案
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案例1 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锦城,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高生,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农民。

1988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为拐卖儿童牟利,密谋偷盗被害人黄金花(殁年26岁)刚出生不足8个月的男婴黄某某,并商定如被发现就使用暴力抢走婴儿。

后二人为此进行了踩点,并准备了撬门和行凶的匕首、啤酒瓶等物,黄高生通过潘荣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了买主。

2008年9月2日3时许,黄高生骑摩托车载吕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黄金花家屋外,由黄高生在屋外接应,吕锦城潜入黄金花和黄某某的卧室。

黄金花和黄金花的奶奶戴术治(殁年75岁)发现后呼救。

为制服被害人以抢走婴儿,吕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黄金花和戴术治,致黄金花失血性休克死亡,戴术治因右颈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并脑功能障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后二被告人抢走男婴黄某某,将其以37000元卖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锦城与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应数罪并罚。

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何聪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

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

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
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

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

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

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

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3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中梅,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农民。

2007年10月至2009年年初,安廷早、谢长府、孟凡成、马印秀、孟令民、阚中琴(均已判刑)在山西省忻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分别结伙拐卖13名儿童。

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

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安廷早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

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
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鉴于李中梅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