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差异

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差异犯罪行为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者,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罪作为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都涉及到了人身财产的严重侵害。
虽然这两者都属于性犯罪的范畴,但是它们在犯罪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强迫、欺骗、绑架、购买等手段,将妇女儿童从原居住地转移、拐卖、贩卖、收买或者接收,使其沦为他人的奴隶、妓女、劳动力等。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强调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侵害。
而组织卖淫罪则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强调的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针对的是妇女和未成年人,因为他们相对弱势,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而组织卖淫罪的对象则是成年人,因为成年人有较强的自主权和判断能力,相对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在构成要件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严格。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二是采取非法手段将妇女儿童转移、拐卖、贩卖、收买或者接收;三是使其沦为他人的奴隶、妓女、劳动力等。
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宽泛,只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可构成该罪。
最后,在刑罚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对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而组织卖淫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可并处罚金。
总结起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组织卖淫罪在犯罪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侵害,构成要件相对严格,刑罚较重;而组织卖淫罪主要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构成要件相对宽泛,刑罚较轻。
这些差异的存在,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法学毕业论文论“拐卖儿童”罪

摘要拐卖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和拐卖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当打拐从近年成为热词时,很多人才开始关注这一社会问题。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威胁社会安定的犯罪。
关键词:人身权利打拐社会问题目录引言 (I)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规制 (1)(一)拐卖儿童罪的定义 (1)(二)拐卖儿童罪的特征 (1)(三)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制 (2)二、“拐卖儿童罪”的案例 (3)(一)北京市公安机关侦破“2010.1.19”拐卖儿童案 (3)(二)四川省旺苍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拐卖20年前拐卖儿童案 (4)(三)微博“打拐”陈士渠 (5)(四)“打拐”素材电影之《亲爱的》、《失孤》 (5)三、“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 (6)(一)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本人的危害........................ (6)(二)拐卖儿童对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三)拐卖儿童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的危害 (7)四、“拐卖儿童罪”的治理 (8)(一)“治病”“问诊”——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 (8)(二)对症下药——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治理方法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贩卖人口罪和拐卖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侵犯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实施、认定及处罚等多个方面分析这两项犯罪。
一、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贩卖、运输、转移、收留、出借或者销售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受害人离开家庭和居住地,遭受人身安全、尊严和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和剥削,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实施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欺骗、胁迫和强制等手段让被害人无所防备。
比如说,诱骗妇女充当陪聊、陪酒、陪伴或者假装是相亲中介对受害人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在网吧、夜总会等场所拐骗未成年人,再迫使他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
贩卖人口罪的认定主要需要从三部分考虑:(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将人进行买卖、转移、收留等犯罪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售卖对象,这里指的是人。
所以,在辨认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既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情况,也要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所遭受的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面临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成年人拐卖、收买、转移等行为。
相比之下,拐卖儿童罪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独立的自理能力,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或者欺骗。
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尤其危险和恶劣,也更应该切实予以打击和制裁。
拐卖儿童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承诺和恐吓等。
常见的拐卖儿童犯罪模式是组织多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流浪、盗窃和卖淫等活动,并通过暴力、药物和其他恐吓手段控制他们,迫使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条件包括三点:(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拐骗、收买等行为,构成了更加严重的拐卖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被拐骗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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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
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