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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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A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男,10岁)拐骗至B市。

在B市,张某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害人李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拐骗至B市,并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张某拐卖儿童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张某应承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拐卖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

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

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

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8号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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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 、 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 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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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04 ) 1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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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2 3 9 (0 2)4 0 0 — 8 10 — 2 12 1 0 —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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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法律宽容人贩子案例(3篇)

法律宽容人贩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贩子,一个令人痛恨的字眼,他们以非法手段拐卖人口,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发现了法律对某些人贩子案例的宽容现象。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宽容人贩子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反思与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人贩子案件。

一名妇女带着自己的女儿到城市打工,不幸被一名不法分子拐卖。

在经历了长达半年的折磨后,这名妇女终于找到了机会,带着女儿逃离了人贩子的魔爪。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却发现人贩子的罪行竟然被法律宽容了。

三、案例经过1.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2.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人贩子曾多次拐卖儿童,手段残忍,罪行严重。

3.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却以“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为由,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发落。

4.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宽容的原因(1)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

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损失,这使得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2)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量刑压力。

(3)案件影响较小。

由于该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少,社会影响较小,法官在量刑时可能考虑到了这一点。

2. 法律宽容的弊端(1)助长犯罪。

法律宽容人贩子,可能会让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2)损害司法公正。

法律宽容人贩子,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让受害者感到失望和绝望。

(3)加剧社会矛盾。

法律宽容人贩子,可能引发社会对法律的质疑,加剧社会矛盾。

五、反思与启示1. 严格执法,严惩犯罪。

对于人贩子这类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能姑息养奸。

2.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漏洞。

针对人贩子犯罪,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漏洞,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廖腾琼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

广西玉林“3.17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例证。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儿童不分男女性别。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

(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与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是严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在刑法中,这两种罪行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本文将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一、贩卖人口罪犯罪要素分析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收买、运输、转移或者接收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或者对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要素贩卖人口罪的主体一般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人口贩卖组织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驱动的个人。

这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对被拐卖人口的控制和剥夺自由,实施各种违法行为。

(二)客体要素贩卖人口罪的客体是指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这些人口一般都是处于无助和脆弱地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儿童、贫困农民工等。

贩卖人口罪主要对被贩卖者进行非法剥削、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严重侵犯人的自由和基本权益。

(三)行为要素贩卖人口罪的行为要素包括拐卖、收买、运输、转移或者接收被拐卖、被收买、被运输、被转移的人口,以及对被贩卖人口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

这些行为构成了贩卖人口罪的犯罪行为。

(四)目的要素贩卖人口罪的目的是以非法获利为动机,通过贩卖人口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些经济利益可以来自于非法劳动力的开发或者被迫卖淫行为。

二、拐卖儿童罪犯罪要素分析拐卖儿童罪是指非法拐卖、买卖、收养、运输、转移未满14周岁的儿童,或者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要素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或者犯罪团伙。

他们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拐卖、买卖、收养、运输、转移未满14周岁的儿童来获取经济利益。

(二)客体要素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指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这些儿童因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往往成为犯罪分子追求非法利益的对象。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案例(3篇)

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为例,分析我国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一伙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

经侦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从拐骗、运输、贩卖到收买,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捣毁了这个犯罪团伙,解救了多名被拐妇女儿童。

三、案件审理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该团伙共有成员10人,其中主犯2人,从犯8人。

主犯分别为张某某和李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从犯分别为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和刘某某,均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犯罪事实(1)拐骗:该团伙成员通过各种手段,如虚假招工、虚假介绍对象、诱骗等,将妇女儿童骗至异地。

(2)运输:团伙成员利用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运往目的地。

(3)贩卖:团伙成员将拐骗来的妇女儿童贩卖给有需求的买家,如非法收养、强迫劳动等。

(4)收买:买家通过支付一定金额,从团伙成员手中购买被拐妇女儿童。

3. 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居间介绍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未获利行为?

居间介绍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未获利行为?

It is not the high mountains in the distance that makes people tired, but a grain of sand in the sho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居间介绍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未获利行为?居间介绍是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未获得的行为的,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构成了违法行为,是需要按照共犯的原则来进行处罚,司法机关可以对居间介绍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和审查后进一步进行处理。

一、居间介绍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未获利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未获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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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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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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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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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

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四)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

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2)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

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

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

“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篇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

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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