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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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A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男,10岁)拐骗至B市。

在B市,张某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害人李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拐骗至B市,并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张某拐卖儿童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张某应承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拐卖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拐卖妇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拐卖妇女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拐卖妇女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案例以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

在王某的反抗下,李某将其卖给了同乡赵某。

赵某以王某为妻,对其进行了长期的家庭暴力。

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王某的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李某、赵某涉嫌拐卖妇女犯罪,遂将其刑事拘留。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3. 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王某拐骗至外地,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殴打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22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

2022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

2022年拐卖⼉童罪最新规定⼉童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要关⼼爱护少年⼉童,拐卖⼉童从中牟利是犯罪⾏为。

那么拐卖⼉童罪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拐卖⼉童罪最新规定《刑法》第⼆百四⼗条【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童集团的⾸要分⼦;(⼆)拐卖妇⼥、⼉童三⼈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卖给他⼈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绑架妇⼥、⼉童的;(六)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童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

2016年12⽉22⽇,最⾼⼈民法院公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详细运⽤法令若⼲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则,对婴幼⼉采纳欺骗、威逼等⼿法使其脱离监护⼈或许看护⼈的,视为刑法第⼆百四⼗条第⼀款第(六)项规则的“盗窃婴幼⼉”。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诱骗⼉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的家庭关系和⼉童的合法权益。

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

(⼆)客观要件1、诱骗⼉童罪在客观⽅⾯表现为采⽤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童脱离⾃⼰的家庭或许监护⼈的⾏为。

2、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童施⾏,也可能是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施⾏。

诱骗的⼿法是多种多样。

⽐如,给⼉童爱吃的⾷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得⼉童的好感后将其拐⾛。

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表明喜爱⼉童等⼿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童骗⾛或许将婴⼉偷偷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

2016年第2期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No.2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要领和证据收集要求吴照美(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00)[摘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有跨区域作案,犯罪集团化、职业化,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交织等特点。

侦破此类案件需及时立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办案协作、提高侦查效率,立足刑侦基础工作、积极运用DNA数据库,规范取证程序、全面收集犯罪证据。

此外,成功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还需掌握该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要求。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侦查要领;证据收集要求[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390(2016)02-0030-04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案件。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也危及了社会稳定,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

因此,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降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收买人的犯罪行为,这对于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主要特点(一)大多跨区域作案为有效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顺利出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大多跨区域作案。

具体表现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A地实施拐骗、绑架、收买、偷盗等犯罪行为,在B地中转,在C地、D地出卖。

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不仅周期较长,而且区域跨度较大。

此外,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便捷,近年来,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这对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均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二)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基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跨区域性和多环节性,此类犯罪案件的主体常常以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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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
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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