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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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层次,努力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不断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奖励(一)自然科学成果奖励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予以1:2.5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3.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和1﹕0.5配套奖励。

4.获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二)人文社科成果奖励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2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

2.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和1﹕0.5配套奖励。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美术学、新闻传播学、文艺体育等特殊学科领域成果奖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学的科研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学的科研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学的科研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的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4.人文社会科学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奖(1)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1万元。

(2)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0.5万元。

二、论文奖励(一)自然科学论文奖励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的科技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业绩津贴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业绩津贴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业绩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工资构成方案》(2011年1月教代会表决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浙商大人…201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的业绩津贴属于绩效工资的一部分,是指岗位津贴外,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所有其他工作的酬金。

第三条教职工的业绩津贴由教学科研工作津贴、学生工作津贴、其它工作津贴等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教学科研工作津贴第四条学院按照学校制定并发放的标准对个人或团队完成的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津贴,并对个人或团队基本岗位职责范围外的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量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学院认定的重要科研工作量,在岗位职责考核时可以折抵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量,但不再给予津贴。

第五条学院对个人基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教学工作量不再支付报酬,但对超出个人岗位职责的教学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三章学生工作津贴第六条教师(包括辅导员)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学院根据获奖等级减免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一定数量的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指导学生就业的教师,学院根据其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减免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量。

并根据学院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组织指导学生就业的领导和辅导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对于教师兼任班主任,以及下沙校区辅导员住学生宿舍楼补贴,根据学校未来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其它工作津贴第九条对于组织和参与学院发展的重大平台申报工作的主要人员,学院根据平台类别、级别以及申报结果分别给予一定的津贴。

即使没有获得成功,学院也会对于申报工作的主要人员给予一次性的津贴。

第十条根据学校平台绩效工资核拨办法,以及相关平台的建设任务和管理工作,对于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院继续对于在下沙校区上班的行政人员支付一定的津贴,并对往返下沙-教工路校区上课的人员支付一定的津贴。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研究生发表高层次水平论文奖励标准1.2020 届毕业生且发表论文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一作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二作,导师一作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论文发放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论文期刊级别、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的姓名等信息填错,则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奖励。

二、研究生发明专利奖励标准 1.2020 届毕业生已授权发明专利且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的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成果,奖励额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 元所得。

学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 2020 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已授权专利发放 200 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姓名等信息故意填错等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奖励。

三、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标准浙江工商大学 A 类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获奖等级比赛类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参赛学生团队 10000 5000 3000 1500 省级参赛学生团队 3000 1500 1000 600 注: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377 号)进行奖励。

参赛学生团队奖是按参赛队发放,3 人及以上的参赛队按上述标准计发,3 人以下参赛队的按 3 人标准参赛人数折算后计发。

其中,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个竞赛项目由校内其他归口部门发放奖励。

浙商大教〔2017〕248号

浙商大教〔2017〕248号

浙商大教〔2017〕248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8月15日— 1 —浙江工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学校各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的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和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协调。

— 2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学校会同学院(部门)定期编制科技报告,发布科技成果信息,规范全校科技成果信息的采集、加工、公开与服务活动。

第六条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团队或完成人应积极配合科学研究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工作,及时将依法取得或转化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在科学研究部登记备案。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根据不同转让方式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所有权转让的。

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构成一、国家奖学金成绩突出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学年。

二、新生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

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三、其他奖学金除以上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均为15000元/生·学年,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2000元/生·学年。

二、“三助一辅”岗位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在校研究生可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三、“绿色通道”制度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允许先入学,后缴费。

新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手续比就学地贷款方便、快捷),也可入学后在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

(注:上述政策的执行以学校文件为准;政策若有调整,以上级公布文件为准。

)。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研究生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一、研究生发表高层次水平论文奖励标准1.2020届毕业生且发表论文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一作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元所得。

学生本人二作,导师一作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2020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论文发放200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论文期刊级别、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的姓名等信息填错,则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奖励。

二、研究生发明专利奖励标准1.2020届毕业生已授权发明专利且未用于学业奖学金评选: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的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成果,奖励额度奖励额度标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以及其补充规定中的科研计分*1000元所得。

学生本人为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的情况,奖励额度减半。

2.非2020届毕业生的在校生:由于非毕业生的科研成果会用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故符合统计要求的已授权专利发放200元的申报津贴。

3.经审查,若申报者排名、第一导师姓名等信息故意填错等弄虚作假情况,则取消奖励。

三、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标准浙江工商大学A类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注: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377号)进行奖励。

参赛学生团队奖是按参赛队发放,3人及以上的参赛队按上述标准计发,3人以下参赛队的按3人标准参赛人数折算后计发。

其中,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三个竞赛项目由校内其他归口部门发放奖励。

附:2019年研究生A类学科竞赛清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硕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研究,全面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培育计划的学位论文和申请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均应为非涉密学位论文和非“内部”学位论文。

第二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第三条各学院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办法应包含培育项目的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经费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障措施等,培育经费可在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各学院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培育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第四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重点突出论文质量和创新性。

第五条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

第六条申请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七条申请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不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二)申请人在学期间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署名,至少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三)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八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比例分别控制在当年毕业博士生总人数的30%和毕业硕士生总人数的8%以内。

第九条评审程序(一)每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符合本规定条件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一份,并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二)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高层次人才待遇一览表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高层次人才待遇一览表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高层次人才待遇一览表一、待遇标准说明:1. 给予事业编制;2. 提供科研启动费和一次性生活补贴待遇,其中科研启动费按总额的10%-30%确定;3. 提供住房安置(或自购房补贴),住房可拥有完全产权。

若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仅能享受一套赠房;若选择自购房补贴,则在就高发放的基础上再上浮30%;4. 为C类及以上人才专设人才津贴,在每个聘期(一般为3年)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奖励发放;5. C类人才符合学院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经学院岗位评聘委员会审定之后直接认定为副教授;6. D类人才入职后三年内达到优秀博士条件,可申请优秀博士待遇;7. 除特别注明外,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按学院相关规定另行计发;8. 可协助解决全职引进人才的户籍、医疗、子女就学等问题,对C类及以上全职引进人才,学院根据其配偶情况酌情解决工作问题。

二、人才类别及聘任条件类别基本条件业务条件A类:“富春学者”在相关学科和专业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与较大学术影响的杰出人才。

1. 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 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科研项目的能力;3.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4.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1. 人文社科类、理工类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第(1)项及(2)、(3)中任一项:(1)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2)近五年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3)近五年在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含第一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过6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含SCI、SSCI收录的论文)。

2. 外语类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1)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第一);(2)近五年在核心及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含第一通讯作者)身份至少发表过5篇学术论文,其中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含SCI、SSCI收录的论文),或在海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 5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过专著。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

5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浙江工商大学

5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浙江工商大学

浙商大科〔2015〕30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1月23日—1 —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青年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青年教工多出高层次研究成果,以持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发展,特设立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二条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是校级奖励,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范围及资格第四条参评成果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第五条参评成果须为我校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在评奖规定的年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参评成果应为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译著、授权发明专利、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等。

第七条已获得地市政府和厅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2 —第八条参评的成果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三章评奖等级和标准第九条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条获奖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引用。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建议或解决了技术难题,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参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填写《浙江工商大学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表》,并附佐证材料后上报所在学院(部)。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硕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研究,全面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培育计划的学位论文和申请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均应为非涉密学位论文和非“内部”学位论文。

第二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第三条各学院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办法,办法应包含培育项目的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经费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障措施等,培育经费可在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各学院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培育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第四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重点突出论文质量和创新性。

第五条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

第六条申请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七条申请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本年度通过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不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二)申请人在学期间以浙江工商大学名义、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限第一作者为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署名,至少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三)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全部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优秀;(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第八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比例分别控制在当年毕业博士生总人数的30%和毕业硕士生总人数的8%以内。

第九条评审程序(一)每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符合本规定条件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表》一份,并附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二)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和评选比例,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

浙江工商大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浙商大教〔2014〕311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激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和推广我校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并为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做好培育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要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明显效果。

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设“浙江工商大学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类。

特等奖成果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有特别重大作用;一等奖成果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省内先进水平、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有重要促进作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重要贡献、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四条凡我校教职工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并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均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对于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能再次申报。

第五条校级教学成果奖两年左右评选一次。

申报人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供反映该成果的有关材料。

学校各学院(部门)组织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初审,择优向学校教务处推荐。

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对各学院(部门)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获奖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浙江工商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文件

浙江工商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文件

浙江工商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文件浙商大信息学院〔2017〕 9号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高层次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精神,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响应学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的发展方针,鼓励教师向学院重点建设的学科研究方向发展,加快培养新的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办学层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学院学科发展方向的高层次教学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及论文,奖励办法参照附件1。

奖励金额由第一完成人自行分配。

第二章高层次论文的奖励范围与定级标准第三条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在《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奖励原则是立足学科,鼓励与学院学科和专业紧密相关,有利于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的论文,与学院学科发展方向不相关的研究成果暂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英文期刊或会议论文以当年CCF为标准遴选,分A、B两类,中文期刊论文在核心期刊目录中遴选。

第五条国际会议论文经推荐在期刊上发表,按照就高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对符合国际学术惯例,会议论文经扩充后重新投稿发表在期刊的论文除外。

第三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为学院奖励方案,奖励一般在学校奖励后进行,具体以学院通知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实施,在本聘期内有效,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二0一七年九月主题词:高层次科研奖励办法抄送:校人事处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6印发附件1:科研奖励金额注:获奖、项目我校都应该是第一完成单位,若获奖的完成单位我校排名第二并且我校是第二完成人,则奖励降一级。

若项目的完成单位排名第二并且我校教师是项目主持人,则奖励降一级。

期刊/会议论文的第一完成人和通讯作者都必须为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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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科研项目(课题)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同一类奖励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符合计分要求,按该项目当年最高计分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奖励项目已计分后,又符合更高计分标准的,按最新年份奖励标准奖励差额分值部分。

第九条学术论文字数达到期刊论文大于等于4500字以上(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小于4500字减半计分)、报纸论文大于等于3000字以上(大于等于2000字以上,小于3000字减半计分),才能按相应计分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被国际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论文应提供有效收录证明。

第十一条期刊级别以最新版的《浙江工商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为准;增刊(含专刊、特刊等)、同刊号B版及非学术类期刊上发表的
论文,以访谈,摘要,科技、产品信息,讲座,补白等形式发表、转载(转摘)或收录的文章不在奖励之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奖励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时间以科研处、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总额每年应有所增长,学校每年根据当年可奖励经费总额确定分值换算系数,并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值标准
附件2: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
多人合作完成且未明确注明分工的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按照“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高层次科研项目项目分值,由我校第一完成人按课题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科研项目的总分。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摊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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